計劃書編號AC-077A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904693
試驗已結束
2019-08-30 - 2024-12-17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前瞻性、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活性對照、三虛擬、平行組別、群集逐次、應變式的第3期臨床試驗,以比較macitentan和tadalafil單一療法與相應固定劑量之複方療法,及其後開放性治療期使用macitentan和tadalafil固定劑量的複方療法,使用在肺動脈高血壓(PAH)病患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肺動脈高血壓(PAH)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本試驗有兩個共同主要目的:
1. 針對罹患WHO第1類PAH、未接受過PAH標靶治療或目前正接受內皮素受體拮抗劑(ERA)單一療法治療的病患,評估macitentan 10 mg和tadalafil 40 mg固定劑量複方製劑(FDC)與macitentan 10 mg單獨治療在雙盲治療結束(EDBT)時的肺血管阻力(PVR)。
2. 針對罹患WHO第1類症狀性PAH、未接受過PAH專屬治療或目前正接受第五型磷酸二酯抑制劑(PDE-5i)單一療法治療的病患,評估macitentan 10 mg和tadalafil 40 mg FDC與macitentan 10 mg單獨治療在雙盲治療結束(EDBT)時的肺血管阻力(PVR)。
次要目的
• 將macitentan/tadalafil (M/T) FDC與相應的單一療程進行比較,以評估其療效:
- 運動能力。
- PAH症狀和其對受試者生活的影響。
- WHO功能性分類(FC)。
• 評估M/T FDC對受試者族群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M/T FDC, Macitentan 10 毫克+Tadalafil 40 毫克固定劑量組合
劑型
116
劑量
1
評估指標
結果指標:肺血管阻力(PVR)的變化,以雙盲治療結束(EDTB)對基準期幾何平均值的比率表示。
時程:從基準期到雙盲治療結束(16週)
說明:PVR是肺血管系統中的阻力,必須克服該阻力以將血液從心臟的右側推向肺部。透過右心導管檢查(RHC)測量的PVR具有診斷和預後價值,並且提供對治療反應和療效的客觀判斷。
時程:從基準期到雙盲治療結束(16週)
說明:PVR是肺血管系統中的阻力,必須克服該阻力以將血液從心臟的右側推向肺部。透過右心導管檢查(RHC)測量的PVR具有診斷和預後價值,並且提供對治療反應和療效的客觀判斷。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在ICF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 確診為WHO FC II或III的症狀性PAH。
• 隸屬於下列WHO第1類肺部高血壓亞群之一的症狀性PAH:
- 原發性。
- 遺傳性。
- 藥物或毒素誘發性。
- 與結締組織病、HIV感染、門脈高壓或先天性心臟病伴隨單純性全身至肺部血液分流,經手術修復後以RHC確診有持續性肺部高血壓記錄≥ 1年有關。
• 於隨機分配前5週內,透過評估休息狀態下的血液動力學(經中央實驗室判讀)確診為PAH:
- 平均肺動脈壓 (mPAP) ≥ 25 mmHg,且
- 肺動脈楔壓(PAWP)或左心室舒張末期的壓力(LVEDP) ≤ 15 mmHg,且
- 肺血管阻力(PVR) ≥ 3 WU (亦即≥ 240 dyn·sec·cm-5)
• 原發性、遺傳性或藥物/毒素誘發性PAH受試者的血管反應度檢測結果為陰性。(如果目前接受PAH治療超過3個月並且在其開始使用PAH治療後至少3個月以血液動力學評估,證實其PAH診斷,即使在診斷時未進行血管反應度測試的受試者仍符合納入條件)。
• 過去未接受過PAH標靶治療,或在基準期RHC前已持續接受穩定劑量的ERA或PDE-5i單一療法至少3個月,各別處方劑量範圍應符合如計畫書所述。
• 受試者在篩選期進行6MWT時可走完的距離大於等於100公尺,但小於等於450公尺。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
- 在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在隨機分配時尿液懷孕檢測亦為陰性。
- 同意在試驗期間每個月進行尿液懷孕檢測,一直到試驗治療停止後至少30天。
- 同意自篩選起直到試驗治療停止後至少30天內使用合格避孕措施。
• 在ICF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 確診為WHO FC II或III的症狀性PAH。
• 隸屬於下列WHO第1類肺部高血壓亞群之一的症狀性PAH:
- 原發性。
- 遺傳性。
- 藥物或毒素誘發性。
- 與結締組織病、HIV感染、門脈高壓或先天性心臟病伴隨單純性全身至肺部血液分流,經手術修復後以RHC確診有持續性肺部高血壓記錄≥ 1年有關。
• 於隨機分配前5週內,透過評估休息狀態下的血液動力學(經中央實驗室判讀)確診為PAH:
- 平均肺動脈壓 (mPAP) ≥ 25 mmHg,且
- 肺動脈楔壓(PAWP)或左心室舒張末期的壓力(LVEDP) ≤ 15 mmHg,且
- 肺血管阻力(PVR) ≥ 3 WU (亦即≥ 240 dyn·sec·cm-5)
• 原發性、遺傳性或藥物/毒素誘發性PAH受試者的血管反應度檢測結果為陰性。(如果目前接受PAH治療超過3個月並且在其開始使用PAH治療後至少3個月以血液動力學評估,證實其PAH診斷,即使在診斷時未進行血管反應度測試的受試者仍符合納入條件)。
• 過去未接受過PAH標靶治療,或在基準期RHC前已持續接受穩定劑量的ERA或PDE-5i單一療法至少3個月,各別處方劑量範圍應符合如計畫書所述。
• 受試者在篩選期進行6MWT時可走完的距離大於等於100公尺,但小於等於450公尺。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
- 在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在隨機分配時尿液懷孕檢測亦為陰性。
- 同意在試驗期間每個月進行尿液懷孕檢測,一直到試驗治療停止後至少30天。
- 同意自篩選起直到試驗治療停止後至少30天內使用合格避孕措施。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 在治療開始前的3個月期間接受水溶性鳥苷酸環化酶促進劑、左旋精胺酸(L-arginine)、任何形式的前列腺類似物或前列腺環素受體促進劑(包括口服、吸入型或注射型)之治療。
• 在治療開始前的3個月期間接受ERA和PDE-5i合併治療,或對ERA和PDE-5i合併治療有耐受不良之病史。
• 對任何試驗藥物或配方中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 在治療開始前的1個月期間接受細胞色素P450 3A4 (CYP3A4)強效誘導劑之治療。
• 在治療開始前的1個月期間接受CYP3A4強效抑制劑或中度CYP3A4/CYP2C9中度雙重抑制劑(例如fluconazole、amiodarone),或併用中度CYP3A4和中度CYP2C9抑制劑之治療。
• 正在接受doxazosin治療。
• 以定期或間歇性的方式接受任何形式的有機硝酸鹽治療。
• 在RHC或試驗治療開始前1週開始以利尿劑進行治療或進行利尿劑劑量變更。
• 在治療開始前的3個月期間接受其他試驗藥物治療。
• 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40 kg/m2。
• 篩選時已知存在三種以上下列針對正常收縮分率心臟衰竭之風險因子:
- BMI > 30 kg/m2。
- 任何形式的糖尿病。
- 本態性高血壓(即使控制良好也不行)。
- 冠狀動脈疾病,例如,有穩定心絞痛病史,或已知冠狀動脈狹窄超過50%,或有心肌梗塞病史,或有冠狀動脈繞道和/或冠狀動脈支架的手術史或手術計畫。
• 在篩選前任一時間點已知有中度或重度阻塞性肺病(如計畫書所定義)。
• 在篩選前任一時間點已知有中度或重度限制性肺病(如計畫書所定義)。
• 依試驗主持人見解判定,患有臨床顯著意義的主動脈瓣或二尖瓣疾病;心包膜狹窄;限制性或充血性左側心肌症;有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嚴重左心室功能不全;或左心室出口阻塞。
• 依試驗主持人見解判定,已知患有永久性心房纖維顫動。
• 已知或疑似患有未獲控制之甲狀腺疾病(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甲狀腺機能亢進)。
• 有肺靜脈阻塞性疾病之紀錄。
• 篩選時血紅素< 100 g/L (< 10 g/dL)。
• 已知有嚴重肝功能障礙(如計畫書所定義)。
• 篩選時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 篩選時有嚴重腎功能障礙(如計畫書所定義)。
• 篩選或隨機分配時有全身性低血壓以及篩選時有全身性高血壓(如計畫書所定義)。
• 篩選前26週期間內發生心肌梗塞或心血管事件(例如中風)。
• 依試驗主持人見解,判定已知有出血性疾病。
• 因非動脈炎性前部缺血性視神經病變而失去一眼或兩眼視力。
• 在雙盲治療期間計畫進行任何外科手術介入(包括器官移植),但輕微的介入除外。
• 開始治療前的12週期間內或預計在試驗雙盲期間開始進行心肺復健的運動訓練計畫。
• 目前懷有身孕、打算懷孕或正在哺乳中。
• 經試驗主持人評定有任何已知可能干擾治療遵從性、試驗評估、試驗執行或結果判讀的因子或疾病(例如藥物或酒精依賴、精神性疾病、使用助行器等)。
• 在治療開始前的3個月期間接受水溶性鳥苷酸環化酶促進劑、左旋精胺酸(L-arginine)、任何形式的前列腺類似物或前列腺環素受體促進劑(包括口服、吸入型或注射型)之治療。
• 在治療開始前的3個月期間接受ERA和PDE-5i合併治療,或對ERA和PDE-5i合併治療有耐受不良之病史。
• 對任何試驗藥物或配方中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 在治療開始前的1個月期間接受細胞色素P450 3A4 (CYP3A4)強效誘導劑之治療。
• 在治療開始前的1個月期間接受CYP3A4強效抑制劑或中度CYP3A4/CYP2C9中度雙重抑制劑(例如fluconazole、amiodarone),或併用中度CYP3A4和中度CYP2C9抑制劑之治療。
• 正在接受doxazosin治療。
• 以定期或間歇性的方式接受任何形式的有機硝酸鹽治療。
• 在RHC或試驗治療開始前1週開始以利尿劑進行治療或進行利尿劑劑量變更。
• 在治療開始前的3個月期間接受其他試驗藥物治療。
• 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BMI) > 40 kg/m2。
• 篩選時已知存在三種以上下列針對正常收縮分率心臟衰竭之風險因子:
- BMI > 30 kg/m2。
- 任何形式的糖尿病。
- 本態性高血壓(即使控制良好也不行)。
- 冠狀動脈疾病,例如,有穩定心絞痛病史,或已知冠狀動脈狹窄超過50%,或有心肌梗塞病史,或有冠狀動脈繞道和/或冠狀動脈支架的手術史或手術計畫。
• 在篩選前任一時間點已知有中度或重度阻塞性肺病(如計畫書所定義)。
• 在篩選前任一時間點已知有中度或重度限制性肺病(如計畫書所定義)。
• 依試驗主持人見解判定,患有臨床顯著意義的主動脈瓣或二尖瓣疾病;心包膜狹窄;限制性或充血性左側心肌症;有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嚴重左心室功能不全;或左心室出口阻塞。
• 依試驗主持人見解判定,已知患有永久性心房纖維顫動。
• 已知或疑似患有未獲控制之甲狀腺疾病(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甲狀腺機能亢進)。
• 有肺靜脈阻塞性疾病之紀錄。
• 篩選時血紅素< 100 g/L (< 10 g/dL)。
• 已知有嚴重肝功能障礙(如計畫書所定義)。
• 篩選時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 篩選時有嚴重腎功能障礙(如計畫書所定義)。
• 篩選或隨機分配時有全身性低血壓以及篩選時有全身性高血壓(如計畫書所定義)。
• 篩選前26週期間內發生心肌梗塞或心血管事件(例如中風)。
• 依試驗主持人見解,判定已知有出血性疾病。
• 因非動脈炎性前部缺血性視神經病變而失去一眼或兩眼視力。
• 在雙盲治療期間計畫進行任何外科手術介入(包括器官移植),但輕微的介入除外。
• 開始治療前的12週期間內或預計在試驗雙盲期間開始進行心肺復健的運動訓練計畫。
• 目前懷有身孕、打算懷孕或正在哺乳中。
• 經試驗主持人評定有任何已知可能干擾治療遵從性、試驗評估、試驗執行或結果判讀的因子或疾病(例如藥物或酒精依賴、精神性疾病、使用助行器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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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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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