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1 - 202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2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個隨機、雙盲、平行組別、安慰劑對照的多中心第三期試驗,針對具有先天性BRCA1/2突變與高風險HER2陰性,且已完成明確的局部治療與前置輔助性(neoadjuvant)或輔助性化療的原發性乳癌患者,評估olaparib相較於安慰劑作為輔助療法之療效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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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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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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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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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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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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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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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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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1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無侵犯性疾病存活期(Invasive Disease Free Survival,簡稱IDFS)
2.次要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時間(overall survival,簡稱OS)
無遠端疾病存活期(Distant Disease FreeSurvival,簡稱DDFS)
危險群患者的新發原發性對側乳癌(侵犯性及非侵犯性)、新發原發性卵巢癌、新發原發性輸卵管癌與新發原發性腹膜癌FACIT-疲勞症狀量表分數與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的生活品質核心問卷EORTC-QLQ-C30整體健康狀態、功能與症狀量表/項目分數
針對經中央實驗室檢測證實具有gBRCA突變之患者所評估的IDFS、DDFS與OS(僅在所分析之群體與ITT[意圖治療]群體不同時需要)。
藥物動力學分析
3.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AE)、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包括血壓、脈搏)以及實驗室檢測(包括臨床化學與血液學分析)。
4.探索性評估指標
可能進行的回溯性生物標記(必須)與藥物遺傳學研究(選擇性)
校正後之整體存活時間估計(若適用)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本試驗的患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程序之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18歲的女性或男性患者(依據台灣法規規定,僅會納入年滿20歲以上之患者)
3A.曾進行初步手術且接受輔助性化療的患者:
三陰性乳癌(TNBC)患者必須曾為腋下淋巴結陽性(≥ pN1,任何大小的腫瘤),或侵犯性原發性腫瘤> 2公分(≥ pT2)的腋下淋巴結陰性 (pN0)。
雌激素受體(ER)及/或黃體素受體(PR)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第二型受體(HER2)陰性患者,必須曾有已經病理確認之陽性淋巴結≥ 4顆。
3B.曾接受前置輔助性化療後再進行手術的患者:
TNBC患者必須在乳房及/或切除淋巴結處(非pCR[完全病理反應])具有殘餘侵犯性乳癌。
ER及/或PgR陽性/HER 2陰性患者必須在乳房及/或切除淋巴結處(非pCR)具有殘餘侵犯性腫瘤且CPS及EG分數≥ 3。
4. 經組織學證實為非轉移性的原發性侵犯性乳房腺癌,意即下列二種表現型之一:
(a) 三陰性乳癌(TNBC)的定義為:
雌激素受體(ER)與黃體素受體(PR)陰性,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核染色<1%,以及
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接受體(HER2)陰性(不適合接受抗HER2療法),定義為:
IHC 0、1+且無原位雜交技術(ISH)檢測結果,或
IHC 2+且ISH檢測結果為未擴增(比值小於2.0) ,以及若檢測報告的平均HER2基因數為< 4個訊號點/細胞,或
ISH檢測結果為未擴增(比值小於2.0),以及若檢測報告的平均HER2基因數為< 4個訊號點/細胞且無IHC檢測結果
(b) 雌激素受體(ER)及/或黃體素受體(PR)陽性、人類表皮生長因子第二型受體(HER2)陰性乳癌定義為:
ER及/或PgR陽性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核染色≥1%。
以及
HER2陰性(不符合抗HER2治療之資格)定義為:
IHC 0、1+且無ISH檢測結果,或
IHC 2+且ISH檢測結果為未擴增(比值小於2.0),以及若檢測報告的平均HER2基因數為< 4個訊號點/細胞,或
ISH檢測結果為未擴增(比值小於2.0),以及若檢測報告的平均HER2基因數為< 4個訊號點/細胞且無IHC檢測結果
具有多病灶或多中心侵犯性疾病的患者,只要可取得的所有病灶之HER2特性均為HER2陰性,便符合資格。
患有同時雙側侵犯性疾病的患者,只要雙側病灶的HER2檢測結果均為陰性,便符合資格。
在上述二種情況中,將採用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有最高復發風險的病灶以進行資格判定。
5.證實BRCA1或BRCA2出現預期有害或疑似有害的遺傳性突變(已知或預期有害或導致基因功能喪失)。若當地有gBRCA檢測結果,將用於判定試驗資格。若當地無法取得gBRCA檢測結果,則將可能符合資格的患者檢體送至中央實驗室檢測。此突變與罹患癌症(主要為乳癌及卵巢癌)的風險增加有關。
6A.已完成適當的乳房手術,定義如下:
乳癌保留手術或乳房切除手術的畫記邊緣必須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無侵犯性乳癌與原位乳管癌;例外包括:若此邊緣為胸大肌筋膜的後方邊緣或此邊緣為真皮的前方邊緣。切除邊緣為葉狀原位癌陽性的患者仍符合參與資格。
乳房保留的患者必須接受輔助性放療。依據當地法規及/或國際醫療準則,接受乳房切除術的患者可能需要接受輔助性放射治療。
6B.已完成適當的腋下手術,定義如下:
輔助性化療患者:
若為淋巴結陰性或淋巴結僅含微轉移(≤2.0 mm),則僅進行前哨淋巴結組織切片,或是
在進行前哨淋巴結組織切片之後,若判斷為陽性,則依據當地醫療準則進行腋下淋巴結切除或放射治療,或是
腋下淋巴結切除手術
前置輔助性化療患者:
在前置輔助性化療之前進行前哨淋巴結組織切片:
若為淋巴結陰性或淋巴結僅含微轉移(≤2.0 mm),則不需額外的腋下淋巴結切除手術。
若為陽性,則在完成前置輔助性化療後,接著進行腋下淋巴結切除或腋下淋巴結放射治療。
在前置輔助性化療之後進行前哨淋巴結組織切片:
若為陰性,則不強制進行額外的腋下淋巴結切除手術。
若為陽性,(將微轉移視為陽性),則必須進行額外腋下淋巴結切除,除非患者納入一項第III期多中心臨床試驗,其建議以放射治療作為腋下的替代治療。此臨床試驗必須事先由OlympiA執行委員會核准。
腋下淋巴結切除手術
7. 完成包含anthracyclines、taxanes或兩者併用的至少6個療程之前置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允許先前曾經使用鉑作為先前所患癌症(例如卵巢癌)之可能痊癒療法,或作為乳癌的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療法(有關接受前置輔助性療法的患者,所有化療均應於手術前進行。在手術後進行進一步化療是不允許的。)。
8. 患者在隨機分派前28天內所檢測的器官與骨髓功能須正常且在器官與骨髓功能檢測前28內未接受輸血 (紅血球濃縮液及/或血小板濃縮液輸注),定義如下:
血紅素≥10.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1.5 x 109/L
血小板數≥ 100 x 109/L
總膽紅素≤ ULN(試驗機構之正常值上限),但因Gilbert氏症或與膽紅素結合作用減緩有關之類似症候群所導致的總膽紅素升高<1.5 x ULN者除外。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或稱SGOT)/丙氨酸轉氨酶(ALT,或稱SGPT) ≤ 2.5 x ULN
鹼性磷酸酶(ALP) ≤ 2.5 x ULN
為排除轉移性乳癌,篩選時ALT/AST或ALP高於試驗機構之正常值上限的患者,應於診斷目前乳癌與隨機分派之間的任何時間點接受肝臟超音波檢查、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若ALP與/或校正後鈣濃度高於試驗機構之正常值上限,則篩選時須進行骨骼掃描[請注意,可能以正子電腦斷層(PET/ CT)作為替代造影技術]。
9. 血清或血漿肌酸酐≤1.5 x ULN
10. ECOG(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0-1
11A.尚未停經或未進行子宮切除術的女性,在隨機分派前28天內的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記錄。
已停經的定義為:
年齡≥ 60歲。
年齡< 60歲,且在未接受化療與/或荷爾蒙療法下停經至少1年。
60歲以下婦女,且促濾泡成熟激素(FSH)與血漿雌二醇濃度在停經後範圍內。
以放射線進行卵巢切除術且最後一次月經出現在>1年前。
雙側卵巢切除。
11B.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及其有性生活的伴侶,必須同意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1個月內,合併使用二種高效能的避孕法,或者必須完全/真正地禁絕任何形式的性行為。男性患者及其有性生活且具生育能力的伴侶,必須同意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合併使用二種高效能的避孕法,或者必須完全/真正地禁絕任何形式的性交。
12. 患者願意且能夠在試驗期間遵從計畫書規定,包括接受治療及排定的回診與檢查。
13. 取自原發性腫瘤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之腫瘤檢體(必須*)。
*附註:對於接受輔助性治療的患者,此部分指的是手術檢體;對於接受前置輔助性治療的患者,則必須提供其中一項:治療前粗針切片或是帶有殘餘腫瘤的手術檢體。若可取得手術腫瘤塊但無法寄送至中央實驗室,則試驗單位可自原手術腫瘤塊中取出侵犯性腫瘤部位(取得至少一份直徑至少3 mm的粗針切片,或將原手術腫瘤塊分成二份,將其中一份包埋成為新的組織塊)送至中央實驗室。若可取得含有前置輔助性治療前之粗針切片的組織塊,但無法寄送至中央實驗室,則可提供以組織塊製備且固定於玻片的切片。若無法依據上述方式提供腫瘤檢體,或者若不能取得檢體,則患者須獲得試驗團隊的同意始可納入本試驗。
14. 最好在患者完成最後一項治療(手術、化療或放療)後最長8週內將其隨機分派至試驗中,但不得晚於12週。
主要排除條件
若患者符合以下任一排除條件,則不可參與本試驗:
1. 參與本試驗的規畫與/或執行。
2. 患者未帶有致病性或疑似致病性的gBRCA1及/或2突變,但僅具有被認為是無害的BRCA1與/或BRCA2突變(例如「臨床意義不確定的變異」、「臨床意義不明的變異」、「有利於多型性的變異」或「良性的多型性變異」等),此突變尚未證實與罹患癌症(主要為乳癌及卵巢癌)的風險增加有關,或與癌症的風險無關。
3. 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派。
4. 有轉移性乳癌的證據。疾病擴散高風險高的病患(亦即具有局部末期疾病、臨床分期為N2-3或病理分期為N1-3,但不包括接受輔助性治療的pN1a患者),應於診斷目前乳癌與隨機分派之間的任何時間點接受胸部/腹部/骨盆或任何部位(視臨床需要)的CT/MRI掃描與骨骼掃描,以排除轉移性乳癌。(請注意,可能以PET/CT掃描作為替代造影技術,而不需進行骨骼掃描)。患者若篩選時ALT/AST或ALP超過試驗單位之正常值上限,應於診斷目前乳癌與隨機分派之間的任何時間點進行肝臟超音波、CT或MRI。若ALP及/或校正後鈣濃度超過試驗單位之正常值上限,則需進行骨骼掃描篩選。(附註:可採用PET/CT掃描作為替代的造影方式。)
5. 在隨機分派前30天或5個半衰期(視何者時間較長)內暴露於研究中的藥物。
6. 先前曾接受聚腺苷5’-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劑(包括olaparib)治療與/或已知對試驗治療的任何賦型劑過敏。
7. 患有第二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患者,例外:
•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經治癒的原位子宮頸癌、乳管原位癌(DCIS)、第1期第1級子宫内膜癌。
• 在隨機分派前至少≥ 5年診斷出的其他實體腫瘤以及骨髓未受侵犯的淋巴瘤,且已接受治療、無疾病復發證據以及未曾接受超過一線化療。
8. 在24小時內至少2個時間點進行的靜臥心電圖檢查皆顯示QTc > 470 msec,或有長QT症候群家族史。若心電圖顯示QTc>470 msec,則僅在重新進行的心電圖檢查顯示QTc ≤470 msec時,患者才能參與本試驗。
9. 於隨機分派前3週內接受全身性化療者。
10. 於隨機分派前2週內接受輔助性放射治療者。
11. 併用已知的強效CYP3A4抑制劑,例如ketoconazole、itraconazole、ritonavir、indinavir、 saquinavir、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與nelfinavir。
12. 先前癌症治療所引發的毒性持續存在(≥CTCAE第2級),不包括掉髮與CTCAE第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13. 患者具有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MDS)/治療引起的相關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或是表現出可能為MDS/AML的特徵。
14. 於隨機分派前2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患者來自於任何重大手術的任何影響必須已復原。
15. 因嚴重且控制不佳的疾病、非癌症之全身性疾病或目前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被視為醫療風險高的患者,包括(但不限於):控制不佳的室性心律不整、近期(3個月內)的心肌梗塞、控制不佳的嚴重癲癇、高解析電腦斷層掃描顯示的大範圍雙側肺病、或可能妨礙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的任何精神疾病。
16. 無法吞嚥藥物者與可能妨礙試驗藥物吸收的腸胃疾病患者。
17. 懷孕或正在餵哺母乳的女性。
18. 已知感染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者。
19. 先前曾接受同種異體骨髓移植者。
20. 於進入試驗前120天內接受全血輸注,此可能干擾gBRCA檢測(但允許在納入條件第8條所述時間點接受紅血球濃縮液與血小板輸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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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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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