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1 - 2022-03-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J45.51
重度持續發作性氣喘併(急性)發作
PONENTE:一項多中心、開放標記、第3b期試驗,針對使用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吸入劑,加上長效型β2促效劑及口服皮質類固醇長期治療的嚴重嗜酸性白血球氣喘成人患者,評估皮下注射Benralizumab 30毫克對於降低口服皮質類固醇用量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1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3 召募中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結果測量
-每日OCS劑量調降100%,且持續至少4週氣喘未惡化的患者
-每日OCS劑量調降100%或降至≤5毫克(因發生AI無法繼續調降OCS劑量),且持續至少4週氣喘未惡化的患者
重要支持性結果測量
-每日OCS劑量降至≤5毫克,且持續至少4週氣喘未惡化的患者
-平均每日OCS劑量調降≥90%、≥75%及≥50%,且持續至少4週氣喘未惡化的患者
-從開始調降OCS劑量起至OCS劑量調降期結束,平均每日OCS劑量(毫克)相對於基準點的變化
次要目標
重要結果測量
-從OCS劑量調降期結束至維持期結束(EOT回診)的每日OCS劑量變化
-從OCS劑量調降期達到最低OCS劑量開始,至維持期第一次增加OCS劑量的時間
重要結果測量
-基準點(第2次回診)、第3次回診、OCS劑量達5毫克時、OCS劑量調降期結束時、OCS劑量調降期結束起至維持期結束(EOT回診)每月的ACQ-6分數
-第3次回診、OCS劑量達5毫克時、OCS劑量調降期結束、維持期結束(EOT回診)時,ACQ-6分數相對於基準點的變化
-第2次回診起至維持期結束,ACQ-6分數的治療反應者分析(Responder analysis)
重要結果測量
-維持期結束(EOT回診)時,聖喬治呼吸問卷(SGRQ)總分相對於基準點的變化。
-維持期結束時,SGRQ總分的治療反應者分析(Responder analysis)
安全性目標
重要結果測量
-發生完全AI的患者
重要結果測量
-每年的嚴重氣喘急性惡化發生率
-每年導致住院或到急診就醫的嚴重氣喘急性惡化發生率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
-實驗室參數及生命徵象
-葡萄糖皮質素毒性指數
探索性目標
結果測量
-常見及罕見基因體變異與患者治療反應的相關性
-患者對症狀變化的整體印象
重要結果測量
-血中嗜酸性白血球數量相對於基準點的變化
重要生物標記參數
-基準點血清採檢,用於蛋白質生物標記分析
-血漿採檢,用於嗜酸性白血球神經毒素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1.進行任何試驗程序前,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第1次回診時年齡≥18歲的女性或男性(台灣法定成年人為年滿20歲)。
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同意在納入詴驗期間至接受最後一劑詴驗藥物後16週內使用一項高效避孕措施(由試驗主持人確認)。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與抑制排卵有關之複方荷爾蒙避孕方法(包含雌激素及黃體激素)-口服、陰道內或經皮膚、僅使用黃體激素之與抑制排卵有關荷爾蒙避孕方法-口服、陰道內或植入、子宮內避孕器(IUD)、子宮內投藥系統(IUS)、雙側輸卵管阻塞、禁慾,亦即避免與異性進行性交(必須根據患者在臨床詴驗期間及患者的首選避孕方式及其日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禁慾的可靠性)、切除輸精管的性伴侶,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患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切除的伴侶經醫學評估為手術成功。
無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切除子宮、切除兩側卵巢、切除兩側輸卵管)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在預計進入前導期當天前12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成因,則視為已停經。以下為年齡相關的規定:
─年齡<50歲的女性,若停用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12個月以上無月經,且濾泡刺激素(FSH)濃度在停經範圍內,則視為已停經。
─年齡50歲的女性,若停用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12個月以上無月經,則視為已停經。
4.體重> = 40公斤。
5.非吸菸者、第1次回診時過去吸菸<20包/年的吸菸者或曾吸菸者。
6.第1次回診時經中央實驗室評估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150 cells/μL,或病歷明確記載過去12個月內嗜酸性白血球計數≥300 cells/μL。
7.第1次回診前曾由醫師確診患有氣喘,需持續接受高劑量皮質類固醇吸入劑(ICS)(高劑量ICS係指國內核准的最高劑量)加上長效型β2促效劑(LABA)治療至少6個月。含有ICS及LABA的複方製劑或分別使用ICS及LABA吸入劑皆可:
─針對ICS/LABA複方製劑,當地核准的最高維持劑量將符合此ICS標準。
註︰可接受其他維持性氣喘控制藥物(例如白三烯素受體拮抗劑(LTRA)、tiotropium、cromone、theophylline)。
8.第1次回診前正在接受相當於每日劑量至少5毫克prednisone的長期口服皮質類固醇(OCS)治療,且已持續至少3個月(明確記載於病歷)。
註︰只要平均每日劑量相當於至少5毫克的prednisone,且在第1次回診時轉為每日服用prednisone/prednisolone,OCS可為每隔一天服用一次(亦即兩天一次)或其他服用頻率。口服劑型以外途徑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不可列入第一次回診前的平均每日劑量考量。
9.您在第1次回診前應接受穩定的OCS劑量至少4週。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將您的OCS治療轉換為試驗規定的prednisone/prednisolone。
主要排除條件
2.已知對試驗藥物配方過敏或曾發生過敏反應。
3.曾對生物製劑療法發生過敏反應。
4.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前24週內曾被診斷感染蠕蟲,且未經治療或對標準治療無反應。
5.第2次回診(接受第1劑Benralizumab)前30天內,曾發生氣喘急性惡化,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調高OCS的維持劑量,或曾發生急性上/下呼吸道感染,需要接受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治療。
─篩選期最多可延長至3個月,以確認您從氣喘急性惡化或急性上/下呼吸道感染中復原。
6.打算使用本試驗計畫書禁止併用的藥物,或無法完成特定禁用藥物的規定清除期。
7.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前12個月內曾濫用酒精或藥物。
8.有免疫不全疾病的病史,包括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檢測結果為陽性。
9.第1次回診時的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濃度≥3倍正常值上限(ULN)。
10.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前30天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11.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12.參與本試驗規劃及/或執行的阿斯特捷利康員工。
13.試驗機構的員工、其他參與本試驗執行的人員,或前述人員的直系親屬。
14.正懷孕、哺乳或餵乳的女性。
15.曾接受本試驗的Benralizumab治療。
16.同時患有原發性腎上腺功能不足(艾迪森氏症),或因其他獨立原因(例如腦下垂體腫瘤或其治療)而導致不可逆的繼發性腎上腺功能低下。
17.同時患有發炎性病症,必須長期以OCS做為維持治療,例如(但不限於)巨細胞動脈炎或風濕性多發性肌痛症。
18.基因研究的排除條件包括主試驗的任一排除條件或下列任一條件:
─之前進行過異體骨髓移植。
─採集基因檢體前120天內,曾接受未去除白血球細胞之全血輸血。
19. 經詴驗主持人判斷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感染、內分泌、代謝、血液、精神或重大的身體損傷,並且可能:
─在整個詴驗過程中影響患者的安全。
─混淆詴驗結果;或可能影響詴驗數據結果的科學有效性。阻礙患者在完成整個詴驗期間的能力。
20.經詴驗主持人判斷在招募期間在理學檢查、病史、生命徵象、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等任何臨床意義上的異常發現,可能會使患者因參與詴驗而面臨風險,或可能影響詴驗結果,或患者完成整個詴驗期間的能力。
21.癌症史。患有基底細胞癌、局部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患者,若處於恢復狀態並且在取得知情同意日期之前至少12個月完成治癒性治療,可以納入詴驗。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患者,若處於恢復狀態,並且在取得知情同意日期前至少5年內完成治癒性治療,可以納入詴驗。
22.篩選期間任何其他(非氣喘相關)疾病發作或不良反應/嚴重不良反應,而需要暫時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增加維持OCS的劑量或在第2次回診(第一次使用benralizumab)前30天內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然而,允許篩選期延長3個月以確保患者從任何非氣喘相關疾病發作或不良反應/嚴重不良反應中恢復。
23.夜班值班人員。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6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