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1 - 2020-05-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6
ICD-10 D68.31
內在循環抗凝血物質,抗體或抑製劑導致的出血性疾患
ATLAS-A/B:針對未帶有對於第八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之 A 或 B 型血友病 患者評估 fitusiran 療效和安全性的一項第 3 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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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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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enzym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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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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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2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 療效期的年出血率(ABR)
次要
• 治療期的 ABR
• 療效期的年自發性出血率
• 療效期的年關節出血率
• 治療期的成人血友病生活品質問卷(Haem-A-QOL)生理健康分數與總分變
化
• 開始治療期內的 ABR
探索性
• 治療期的下列項目變化:
藥物治療滿意度問卷調查(TSQM)單元分數
血友病活動列表(HAL)分數
兒童 HAL(pedHAL)分數
EuroQol 五面向(EQ-5D)分數
兒童與青少年血友病生活品質問卷(Haemo-QOL)分數
血友病關節健康分數(HJHS)
• 目標關節出血事件的次數
• Fitusiran 治療組對於 fitusiran 之抗藥抗體的發生率和效價
• 隨時間的抗凝血酶(AT)活性濃度
• 隨時間的凝血酶生成
• Fitusiran 血漿濃度
• 依據體重調整的凝血因子濃縮劑年使用量
• 患者資源使用的變化(例如:工作/學校出席率、至醫師/醫院處就診)
安全性
• 不良事件(AE)的發生率、嚴重程度、嚴重性和相關性
主要納入條件
1.≧12 歲之男性
2.依據下列證據顯示患有未帶有抑制性抗體之重度A或B型血友病:
a.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檢測或病歷資料顯示第八凝血因子濃度<1%或第九凝血因子濃度≦2%
b. 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內依需要使用凝血因子濃縮劑管理出血事件,且必須符合下列每項標準:
-篩選時Nijmegen-改良Bethesda 檢測結果抑制劑效價<0.6 Bethesda單位/毫升
-篩選前至少6個月內未使用繞徑藥物(bypassing agents, BPA)治療出血事件
-篩選前3年內未曾接受免疫耐受性誘導治療
3.篩選前6個月內至少發生6次需要接受凝血因子濃縮劑治療的出血事件
4.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要求,同時按當地及國家/地區要求提供書面同意,未滿法定同意年齡的病患應提供書面答應
主要排除條件
每位病患均不得符合下列排除條件,方有資格納入試驗:
1. 除 A 或 B 型血友病之外,已知同時患有其他出血性疾病,即:Von Willebrand 氏病、其他凝血因 子缺乏、或血小板疾病。
2. 目前以凝血因子濃縮劑作為規律給予的預防性治療,以防止自發性出血事件。
3. 依據中央實驗室之檢測結果確認篩選時抗凝血酶 (AT) 活性 < 60%。
4. 患有臨床上顯著之肝臟疾病,或符合任何下列條件:
a.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2;
b.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reference range, ULN);
c. 總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LN)(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 > 1.5 x 正常值上限 [ULN]);
d. 曾有門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病史;
e. 身體檢查顯示患有腹水
5.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不包括同時符合條件 a. 和 b. 的具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病史患者:
a. 納入前至少 12 週完成治癒性治療,且篩選時依據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陰性的資料顯示達到持續病毒反應,或者篩選時依據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陰性的資料顯示感染自發性痊癒。
b. 依據下列其中一項評估顯示無肝硬化證據:
-FibroScan < 12.5 千帕(可進行時),或
-FibroTest 分數 < 0.75 且 APRI < 2(若無法進行 FibroScan 時)
6. 患有急性肝炎,即:A 型肝炎、E 型肝炎。
7. 患有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免疫球蛋白 M -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IgM anti-HBc antibody] 陽性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8. 血小板計數 ≤ 100,000/微升。
9. 篩選時患有急性感染。
10.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陽性且 CD4 細胞數 < 200 個細胞/微升。
11. 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 45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以腎病飲食的修正公式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 計算)。
12. 同時患有易形成血栓的疾病,定義為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符合任何下列條件(或依據歷史結果,若可取得):
a. FV Leiden (同基因合子或異基因合子)
b. 蛋白 S 缺乏症
c. 蛋白 C 缺乏症
d. 凝血酶原突變(G20210A;同基因合子或異基因合子)
13. 曾有抗磷脂質症候群病史。
14. 曾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顯著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病史。可納入曾發生置入性靜脈導管相關血栓的病患。
15. 過去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不包括已治癒之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16. 試驗主持人認為有任何情況(例如:醫療上的考量)會使病患不適合在第 1 天接受藥物,或可能干擾試驗遵從性、病患的安全性和/或病患參與完整的試驗治療期間。這包括依據重要檢驗結果異常或病史確認、且與血友病無關之顯著活動性和控制不佳(不穩定)心血管、神經、胃腸道、內分泌、腎臟或精神疾病。
17. 篩選時,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或排定於試驗期間進行計畫手術。
18. 篩選前 14 天內曾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正在以其他凝血因子輸注進行術後止血。
19. 曾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者曾有對於寡核苷酸或乙醯半乳糖胺 (GalNAc) 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
20.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難以自靜脈收集試驗計畫書要求的血液檢體。
21. 曾有對於皮下 (subcutaneous, SC) 注射耐受不佳的病史。
22. 目前或將會參與另一項排定於本試驗期間進行、且有關非 fitusiran 之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性器材的臨床試驗;病患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至少 30 天(或 5 個試驗性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停用試驗性藥物,方可參與本試驗。
23. 目前或曾經參與一項基因療法試驗。
24.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酒精濫用的記錄。酒精濫用之定義為規律每週攝取超過 14 單位(單位:1 杯葡萄酒[約 125 毫升] = 1 份烈酒(約 1 液體盎司) = 1/2 品脫啤酒 [約 284 毫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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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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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