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TK0796-CABP-120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31438
2015-09-01 - 2017-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J15.9
細菌性肺炎
ICD-10J18.9
肺炎,未明示病原體
ICD-9482.9
細菌性肺炎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的多中心試驗,比較靜脈注射/口服(IV/PO) Omadacycline與靜脈注射/口服Moxifloxacin對於治療社區感染型細菌性肺炎(CABP)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與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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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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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aratek Pharma,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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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社區感染型細菌性肺炎(CABP)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係證實,每12小時(q12h)靜脈注射omadacycline 100毫克共2劑,而後每24小時(q24h)靜脈注射omadacycline 100毫克/口服300毫克一次,對於CABP成人的治療不劣於以每24小時靜脈注射/口服moxifloxacin 400毫克。
藥品名稱
Omadacycline (PTK 0796)
主成份
Salt form: C29H40N4O7. C7H8O3S
劑型
注射劑;口服
劑量
100 mg/6 mL; 150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係證實,每12小時(q12h)靜脈注射omadacycline 100毫克共2劑,而後每24小時(q24h)靜脈注射omadacycline 100毫克/口服300毫克一次,對於CABP成人的治療不劣於以每24小時靜脈注射/口服moxifloxacin 400毫克。
次要目的:
•評估omadacycline在安全性族群中治療CABP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
•根據已鑑別出的致病原評估臨床反應。
•評估omadacycline對於CABP成人受試者的藥物動力學(PK)。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係證實,每12小時(q12h)靜脈注射omadacycline 100毫克共2劑,而後每24小時(q24h)靜脈注射omadacycline 100毫克/口服300毫克一次,對於CABP成人的治療不劣於以每24小時靜脈注射/口服moxifloxacin 400毫克。
次要目的:
•評估omadacycline在安全性族群中治療CABP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
•根據已鑑別出的致病原評估臨床反應。
•評估omadacycline對於CABP成人受試者的藥物動力學(PK)。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標準,方可符合本試驗的隨機分配資格:
1.執行任何試驗計畫書指定評估之前,均必須先取得已簽名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
3.下列症狀至少具備其中3項:
•咳嗽
•有膿樣痰液
•呼吸困難(呼吸急促)
•胸膜性胸痛。
4.下列異常生命徵象至少具備其中兩項
•由試驗主持人記錄發燒或體溫過低(口溫或肛溫> 38.0°C [100.4°F]或< 36.0°C [95.5°F])
•血壓偏低,收縮壓(SBP) < 90毫米汞柱
•心跳速率>每分鐘90下(bpm)
•呼吸速率(RR) > 20次/分鐘。
5.至少具備1種與CABP相關的臨床徵象或實驗室結果:
•低血氧症,動脈血液氣體分析(ABG)所得動脈氧氣分壓(PaO2) < 60毫米汞柱
•身體檢查發現有肺部硬化 (例如扣診時有濁音、有支氣管呼吸音或羊鳴聲)
•白血球(WBC)總數上升(> 12,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有白血球減少症(WBC < 4,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是不成熟嗜中性球上升(無論周邊白血球總數為何,帶狀型> 15%)。
6.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4小時內經放射造影確認為肺炎,亦即胸部X光(CXR)或胸部電腦斷層掃描(CT)有新生或進行性肺浸潤,符合急性細菌性肺炎的情況。
7.篩選時疾病分類屬於PORT風險分類第二、三或四類。
8.預期初步治療CABP需要靜脈注射療法至少3天。
9.女性在篩選時,尿液懷孕檢驗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從篩選開始遵照使用高效生育控制法(例如禁欲、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IUD]、屏障避孕法[保險套]、輸卵管結紮術、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伴侶已切除輸精管者),直到療程後評估(PTE)為止。男性必須同意和女性伴侶採用高效生育控制法,同時自篩選至PTE期間均不得捐精。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標準,方可符合本試驗的隨機分配資格:
1.執行任何試驗計畫書指定評估之前,均必須先取得已簽名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
3.下列症狀至少具備其中3項:
•咳嗽
•有膿樣痰液
•呼吸困難(呼吸急促)
•胸膜性胸痛。
4.下列異常生命徵象至少具備其中兩項
•由試驗主持人記錄發燒或體溫過低(口溫或肛溫> 38.0°C [100.4°F]或< 36.0°C [95.5°F])
•血壓偏低,收縮壓(SBP) < 90毫米汞柱
•心跳速率>每分鐘90下(bpm)
•呼吸速率(RR) > 20次/分鐘。
5.至少具備1種與CABP相關的臨床徵象或實驗室結果:
•低血氧症,動脈血液氣體分析(ABG)所得動脈氧氣分壓(PaO2) < 60毫米汞柱
•身體檢查發現有肺部硬化 (例如扣診時有濁音、有支氣管呼吸音或羊鳴聲)
•白血球(WBC)總數上升(> 12,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有白血球減少症(WBC < 4,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是不成熟嗜中性球上升(無論周邊白血球總數為何,帶狀型> 15%)。
6.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4小時內經放射造影確認為肺炎,亦即胸部X光(CXR)或胸部電腦斷層掃描(CT)有新生或進行性肺浸潤,符合急性細菌性肺炎的情況。
7.篩選時疾病分類屬於PORT風險分類第二、三或四類。
8.預期初步治療CABP需要靜脈注射療法至少3天。
9.女性在篩選時,尿液懷孕檢驗必須為陰性,且同意從篩選開始遵照使用高效生育控制法(例如禁欲、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IUD]、屏障避孕法[保險套]、輸卵管結紮術、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伴侶已切除輸精管者),直到療程後評估(PTE)為止。男性必須同意和女性伴侶採用高效生育控制法,同時自篩選至PTE期間均不得捐精。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1.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72小時內曾接受1劑以上有潛在效果的全身性抗菌藥物治療(如果鑑定出來造成感染的致病原對於所提供的抗菌藥物顯示具有感受性、或在沒有鑑定出致病原的情況下,如果該抗菌藥物已核准用於治療肺炎或是該抗菌藥物已知對於任何CABP主要致病因有抵抗活性[例如肺炎鏈球菌、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黏膜莫拉克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嗜肺性退伍軍人桿菌],則受試者將視為已接受過有潛在效果的全身性抗菌藥物治療)。例外情況:若受試者曾接受一劑短效性抗菌藥物的治療,則雖然受試者接受過抗菌藥物療法,仍可符合資格(亦即抗菌藥物的標準用藥方案頻率超過每天一次)。
2.已知或疑似罹患CABP,而引起CABP的致病原可能對試驗藥物有抗藥性(例如克雷伯氏肺炎菌、綠膿桿菌、傑氏肺囊蟲、絕對厭氧菌、分支桿菌、黴菌病原體)。
3.疑似或已確定有膿胸(類肺炎性胸腔積液不屬於排除標準)或肺膿瘍。
4.受試者已知或疑似有院內感染型肺炎(HAP)或醫療照護相關肺炎(HCAP)。HAP之定義為入住急性住院照護機構之後≥ 48小時才發生肺炎的臨床徵象與症狀。HCAP之定義為在長期照護或亞急性/中期照護機構(例如護理之家)罹患肺炎,或受試者在最近一次住院後(於本次住院的90天內出院,同時先前住院≥ 48小時)才因肺炎入院。
5.在隨機分配前,已知或臨床上疑似具有下列標準1項以上:
•丙氨酸轉氨酶(ALT)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
•有末期肝病之證據(例如腹水、肝性腦病變)。
6.在篩選前3個月內已知曾發生不穩定心臟疾病之病史(例如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等等)。
7.診斷出校正後QT間期(QTc)過長症候群、使用具有潛在促心律不整性或QTc延長效果的藥物、以及/或出現心搏過速性心律不整。
8.有洗腎的需求,類型不拘(例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9.有嚴重腎病之病史或證據、或已知以Cockcroft-Gault等式計算肌肝酸清除率 (CrCL)< 30毫升/分鐘。
10.有重大免疫疾病之證據,經以下任一情況判定:
•目前罹患或預期罹患嗜中性球減少症,其定義為< 500個嗜中性球/立方公釐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表面抗原分化簇4(CD4)細胞數< 2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別種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所定義之病症。
•過去3個月內接受癌症化療、放療、或是強效非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例如環孢靈素、azathioprine、tacrolimus、免疫調節單株抗體療法等) 或是前30天內每天或超過14天接受等於或大於40毫克prednisone的皮質類固醇
11.需要急性藥物介入治療以穩定血壓(BP)以及/或充分組織灌流、或有如下所有項目定義之敗血性休克證據:
•由試驗主持人記錄發燒或體溫過低(口溫或肛溫> 38.0°C [100.4°F]或< 36.0°C [95.5°F])
•心跳速率>90下/分鐘
•呼吸速率> 20次/分鐘
•白血球> 12,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 4,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無論周邊白血球總數為何,不成熟(帶狀型)細胞> 10%
•靜脈注射20-30毫升/公斤的大量輸液超過30分鐘後血壓依然偏低,收縮壓< 90毫米汞柱
•灌流異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乳酸中毒(血中乳酸濃度≥ 4毫莫耳/公升)、少尿症或心理狀態急遽改變。
12.已知或疑似罹患原發性或轉移性肺部腫瘤疾病、吸入性肺炎、囊狀纖維化、支氣管擴張、支氣管阻塞(例如阻塞後肺炎)、慢性神經性疾病導致妨礙肺部分泌物廓清、或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13.懷孕或哺乳(授乳)中的女性。
14.對任何四環黴素(例如 minocycline、doxycycline或tigecycline)或任何氟奎諾酮類抗生素曾有過敏或敏感性反應 (例如過敏性反應、蕁麻疹、其他明顯反應) 之病史。
15.有假性腦腫瘤病史、或先前(篩選前2週內)曾使用或計畫同時使用isotretinoin。
16.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類狼瘡症候群之病史。
17.目前有證據顯示罹患胰臟炎。
18.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病史,可能導致容易罹患癲癇或降低癲癇的閾值。
19.在篩選前5個半衰期或30天內(視何者較長而定)使用其他研究藥物。
20.先前曾接受過omadacycline的治療、或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21.有計畫進行藥物介入治療,對於遵守試驗需求的能力有可能造成干擾。
22.預期餘命少於或等於3個月,或是罹患任何伴隨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會對於試驗中感染反應的評估、不良事件(AE)的判定、或是完整執行預期療程等情形造成干擾。
1.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72小時內曾接受1劑以上有潛在效果的全身性抗菌藥物治療(如果鑑定出來造成感染的致病原對於所提供的抗菌藥物顯示具有感受性、或在沒有鑑定出致病原的情況下,如果該抗菌藥物已核准用於治療肺炎或是該抗菌藥物已知對於任何CABP主要致病因有抵抗活性[例如肺炎鏈球菌、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黏膜莫拉克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嗜肺性退伍軍人桿菌],則受試者將視為已接受過有潛在效果的全身性抗菌藥物治療)。例外情況:若受試者曾接受一劑短效性抗菌藥物的治療,則雖然受試者接受過抗菌藥物療法,仍可符合資格(亦即抗菌藥物的標準用藥方案頻率超過每天一次)。
2.已知或疑似罹患CABP,而引起CABP的致病原可能對試驗藥物有抗藥性(例如克雷伯氏肺炎菌、綠膿桿菌、傑氏肺囊蟲、絕對厭氧菌、分支桿菌、黴菌病原體)。
3.疑似或已確定有膿胸(類肺炎性胸腔積液不屬於排除標準)或肺膿瘍。
4.受試者已知或疑似有院內感染型肺炎(HAP)或醫療照護相關肺炎(HCAP)。HAP之定義為入住急性住院照護機構之後≥ 48小時才發生肺炎的臨床徵象與症狀。HCAP之定義為在長期照護或亞急性/中期照護機構(例如護理之家)罹患肺炎,或受試者在最近一次住院後(於本次住院的90天內出院,同時先前住院≥ 48小時)才因肺炎入院。
5.在隨機分配前,已知或臨床上疑似具有下列標準1項以上:
•丙氨酸轉氨酶(ALT)或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 ≥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總膽紅素>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
•有末期肝病之證據(例如腹水、肝性腦病變)。
6.在篩選前3個月內已知曾發生不穩定心臟疾病之病史(例如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衰竭、心律不整等等)。
7.診斷出校正後QT間期(QTc)過長症候群、使用具有潛在促心律不整性或QTc延長效果的藥物、以及/或出現心搏過速性心律不整。
8.有洗腎的需求,類型不拘(例如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9.有嚴重腎病之病史或證據、或已知以Cockcroft-Gault等式計算肌肝酸清除率 (CrCL)< 30毫升/分鐘。
10.有重大免疫疾病之證據,經以下任一情況判定:
•目前罹患或預期罹患嗜中性球減少症,其定義為< 500個嗜中性球/立方公釐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表面抗原分化簇4(CD4)細胞數< 2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別種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所定義之病症。
•過去3個月內接受癌症化療、放療、或是強效非皮質類固醇免疫抑制劑(例如環孢靈素、azathioprine、tacrolimus、免疫調節單株抗體療法等) 或是前30天內每天或超過14天接受等於或大於40毫克prednisone的皮質類固醇
11.需要急性藥物介入治療以穩定血壓(BP)以及/或充分組織灌流、或有如下所有項目定義之敗血性休克證據:
•由試驗主持人記錄發燒或體溫過低(口溫或肛溫> 38.0°C [100.4°F]或< 36.0°C [95.5°F])
•心跳速率>90下/分鐘
•呼吸速率> 20次/分鐘
•白血球> 12,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 4,000個細胞/立方公釐或無論周邊白血球總數為何,不成熟(帶狀型)細胞> 10%
•靜脈注射20-30毫升/公斤的大量輸液超過30分鐘後血壓依然偏低,收縮壓< 90毫米汞柱
•灌流異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乳酸中毒(血中乳酸濃度≥ 4毫莫耳/公升)、少尿症或心理狀態急遽改變。
12.已知或疑似罹患原發性或轉移性肺部腫瘤疾病、吸入性肺炎、囊狀纖維化、支氣管擴張、支氣管阻塞(例如阻塞後肺炎)、慢性神經性疾病導致妨礙肺部分泌物廓清、或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13.懷孕或哺乳(授乳)中的女性。
14.對任何四環黴素(例如 minocycline、doxycycline或tigecycline)或任何氟奎諾酮類抗生素曾有過敏或敏感性反應 (例如過敏性反應、蕁麻疹、其他明顯反應) 之病史。
15.有假性腦腫瘤病史、或先前(篩選前2週內)曾使用或計畫同時使用isotretinoin。
16.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類狼瘡症候群之病史。
17.目前有證據顯示罹患胰臟炎。
18.有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之病史,可能導致容易罹患癲癇或降低癲癇的閾值。
19.在篩選前5個半衰期或30天內(視何者較長而定)使用其他研究藥物。
20.先前曾接受過omadacycline的治療、或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21.有計畫進行藥物介入治療,對於遵守試驗需求的能力有可能造成干擾。
22.預期餘命少於或等於3個月,或是罹患任何伴隨疾病,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會對於試驗中感染反應的評估、不良事件(AE)的判定、或是完整執行預期療程等情形造成干擾。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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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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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