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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2943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367794

2015-07-01 - 2019-12-16

Phase III

終止收納13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多中心、隨機分配的試驗,以初次接受化學治療的第四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為對象,評估 MPDL3280A(抗-PD-L1)搭配CARBOPLATIN + PACLITAXEL 或 MPDL3280A 搭配CARBOPLATIN + NAB-PACLITAXEL 之療效與安全性,相較於CARBOPLATIN + NAB-PACLITAXEL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La Roch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蘇穎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紀炳銓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裕清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余忠仁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昭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劉劍英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何景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威廷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以初次接受化學治療、患有第四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為對象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隨機、第三期、多中心、開放性試驗,以 1200 名未曾接受化療的第四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為對象,經設計用於評估 atezolizumab 搭配佳鉑帝(carboplatin) 和紫杉醇(paclitaxel) 或佳鉑帝(carboplatin) 和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 (nab-paclitaxel) 的安全性及療效,並與佳鉑帝(carboplatin)和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nab-paclitaxel)作比較。

藥品名稱

MPDL3280A

主成份

MPDL3280A (anti-PD-L1 antibody)

劑型

靜脈輸注用濃縮注射液

劑量

60mg/mL

評估指標

療效目標
本試驗的共同主要目標如下:
評估atezolizumab 療效,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 依實體腫瘤療效評量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針對腫瘤基因表現 (tGE) 族群和意圖治療 (ITT) 族群評估無疾病存活期 (PFS)
評估 atezolizumab療效,測量方法為意圖治療 (ITT) 族群的整體存活期 (OS)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標如下:
評估 atezolizumab療效,測量方法為腫瘤基因表現 (tGE) 族群的整體存活期 (OS)
評估atezolizumab 療效,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 依實體腫瘤療效評量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評估無疾病存活期 (PFS) 和針對腫瘤細胞 (TC) 2/3 或腫瘤浸潤免疫細胞 (IC) 2/3 族群以及腫瘤細胞 (TC) 1/2/3 或腫瘤浸潤免疫細胞 (IC) 1/2/3 族群的整體存活期 (OS)
評估 atezolizumab療效,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針對腫瘤基因表現 (tGE) 族群和意圖治療 (ITT) 族群評估客觀反應率(ORR)
評估 atezolizumab 療效,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針對腫瘤基因表現 (tGE) 族群和意圖治療 (ITT) 族群評估反應持續時間 (DOR)。
針對腫瘤基因表現 (tGE) 族群和意圖治療 (ITT) 族群評估各治療組於 1 年後和 2 年後的 OS 率
判定 atezolizumab 造成的影響,測量方法為患者 通報諸如咳嗽、呼吸困難(單 項及多 項子量表)胸痛、或臂/肩痛等肺癌症狀的惡化前經過時間 (TTD),採用歐洲癌症治療研究組織 (EORTC) �{核心生活品質問卷 30 (QLQ C30) 以及肺癌補充問卷 (QLQ LC13),而 tGE 族群和 ITT 族群均接受每一項。
判定 atezolizumab所造成影響,測量方法為患者通報肺癌症狀(胸痛、呼吸困難和咳嗽)分數自基期以來的變化(即依現有症狀判定為改善或惡化),其中採用tGE 族群和 ITT族群的肺癌症狀 (SILC) 量表症狀嚴重度分數。
評估 atezolizumab +佳鉑帝(carboplatin) +紫杉醇 (paclitaxel) 相較於atezolizumab +佳鉑帝(carboplatin) +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 (nab-paclitaxel) 療程,測量方法為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對 tGE 族群和 ITT族群評估的 PFS和 OS

安全性目標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標如下:
在兩項治療比較的每一項中評估 atezol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針對 atezolizumab 評估抗治療抗體 (ATA) 的發生率及效價,以及探索免疫反應與藥物動力學、安全性和療效之間的可能關係。

藥物動力學目標
本試驗之藥物動力學 (PK) 目標如下:
將 atezolizumab 搭配佳鉑帝 (carboplatin) �y 紫杉醇 (paclitaxel)(A 組)或佳鉑帝 (carboplatin) �y 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 (nab-paclitaxel)(B 組)使用,歸納出 atezolizumab 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將佳鉑帝 (carboplatin) 搭配紫杉醇(paclitaxel)和 atezolizumab(A 組)或 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nab-paclitaxel)伴隨或未伴隨 MPDL3280A(B 組和 C 組)使用,歸納出佳鉑帝 (carboplatin)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將紫杉醇 (paclitaxel) 搭配 atezolizumab 和佳鉑帝(carboplatin)(A 組)使用,歸納出紫杉醇 (paclitaxel)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將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nab-paclitaxel;依紫杉醇總量通報)搭配佳鉑帝 (carboplatin)且伴隨或未伴隨 atezolizumab(B 和 C 組)使用,歸納出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 (nab-paclitaxel) 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探索性目標
本試驗之探索性目標如下:
評估每個治療組在6個月和1年時的PFS
評估每個治療組在3年時的OS率
評估建檔及/或新鮮腫瘤組織和血液內的預測、診斷和藥效探索性生物指標,以及這些指標和病況、抗藥性機制及/或試驗治療反應之間的關聯性
以明顯疾病進展時的活體切片實施評估,用於區辨 atezolizumab 免疫調節活性(即假進展/腫瘤免疫浸潤)造成的腫瘤體積明顯增加以及真正的疾病進展
以歐洲生活品質量表五面向三層級問卷 (EQ-5D 3L) 取得的患者健康狀態並予以比較,並以此資訊建構給付經濟化模型的應用分數
評估 atezolizumab 所造成的影響,測量方法為患者通報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結果、肺癌相關症狀,以及 EORTC QLQ-C30 和 LC13 所測得功能性自基期變化量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患者必須年滿 20 歲)
3.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力狀態 0 或 1。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之第四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依據聯合國際癌症中心 [Union Internationale contre le Cancer]/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 分期系統第七版;Detterbeck 等人,2009 年)
若主要組織學部分顯示為鱗狀,則腫瘤為混合組織學(鱗狀與非鱗狀)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5. 未曾接受治療第四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 已知存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基因敏感性突變的患者必須(在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經歷過疾病惡化,或是接受一種或一種以上 EGFR TKI(例如得舒緩 (erlotinib)、艾瑞莎 (gefitinib)) 或另一種適用於治療 EGFR 突變型非小細胞肺癌的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之後發生無法耐受的狀況。EGFR 突變狀態未知的病患無須進行檢測。
- 已知存在 ALK 融合致癌基因的患者必須(在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經歷過疾病惡化,或是存在 ALK 融合致癌基因的患者接受一種或一種以上適用於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 ALK 抑制劑藥物(即截剋瘤 [crizotinib])後發生無法耐受的狀況。ALK 突變狀態未知的病患無須進行檢測。
6. 若患者曾接受用於治癒非轉移性疾病的新型輔助療法、輔助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化學放射治療,必須在最近一次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化學放射治療後至隨機分配之間,經過至少 6 個月的無治療期。
7. 曾有已治療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之病史的患者視為符合資格,惟應滿足下列條件:
- 只允許腦天幕上與小腦轉移(即無中腦、橋腦、延髓或脊髓之轉移)
- 目前無需以皮質類固醇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隨機分配以前 7 天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全腦放射線則為 14 天內
- 在完成 CNS 導向治療和篩選放射學試驗期間無期中進展證據。
患者經篩選掃描發現新的無症狀 CNS 轉移時,必須接受 CNS 轉移的放射治療及/或手術。在經過治療後,如果這些患者符合其他所有條件,則可能在隨機分配前無需進行額外的腦部掃描即符合資格。
8. 由中央實驗室對先前取得的建檔腫瘤組織或是篩選時的活體切片進行IHC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檢驗後判定已知 PD-L1 腫瘤狀態
- 為參加這項試驗,需要典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石蠟塊(建議)或從 FFPE 腫瘤檢體新鮮切下的15 份(或以上)未染色連續切片玻片。若基期時可提供的玻片少於 15 份(但不少於 10 份),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病患仍可符合資格。本檢體必須伴隨相關病理學報告。
- 細針抽吸(定義為未保存組織結構、且用於做為細胞懸浮液及/或細胞抹片的檢體)、刷檢或沉澱細胞(例如:取自肋膜積液和灌洗檢體)不予接受。
- 取自脫鈣後的骨轉移的腫瘤組織不予接受。
- 粗針活體切片,建議至少應取三粗針檢體嵌入在一個單一的石蠟塊中且應送出評估。
9. 依據 RECIST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第 1.1 版定義屬於可測量之疾病
- 曾接受放射的病灶經明確記錄自放射治療後已發生疾病惡化且曾接受放射的病灶並非唯一疾病部位時,則視為可測量疾病。
10. 在隨機分配以前的 14 天內獲得下列檢驗結果,顯示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充足:
-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ANC) 1500 個/ ,無顆粒球集落 刺激因子支持 (without granulocyt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support)
- 淋巴球計數 d 500
- 血小板計數 d 100,000 (未輸血)
- 血紅素 d 9.0 g/dL
患者可透過接受輸血來滿足此條件。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部分凝血活酶 時間 (aPTT) & T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此條件只適用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者,而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維持劑量穩定。
-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丙氨酸轉胺酶(ALT)以及鹼性磷酸酶 & T2.5 倍正常值上限,但下列情況例外:
已知患有肝臟轉移的患者:AST 和 / 或 ALT & T5 倍正常值上限
病例顯示有肝臟或骨骼癌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T5 倍正常值上限。
- 血清膽紅素 T1.25 倍正常值上限
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血清膽紅素 T3 倍正常值上限的患者可納入試驗。
- 血清肌酸酐 T 1.5 倍正常值上限。
11. 對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應(由患者本人及/或其伴侶)同意採用一項高度有效,並依正確方式持續使用時,失敗率甚低(每年 <1%)的避孕方法,並於接受最後一劑的 atezolizumab後繼續使用此避孕法5個月,於最後一劑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nab-paclitaxel)後繼續使用 30 天,或者於接受最後一劑的 紫杉醇(paclitaxel) 後的 6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對於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應(由患者本人及/或其伴侶)同意採用一項高度有效,並依正確方式持續使用時,失敗率甚低(每年 1%)的避孕方法,並於接受最後一劑的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nab-paclitaxel)、紫杉醇(paclitaxel)及/或佳鉑帝 (carboplatin)後繼續使用6個月。這類方法包括:複合型(含雌激素與黃體激素)口服避孕藥、僅含黃體激素的抑制排卵口服避孕藥搭配另一種包含殺精劑的屏障法、子宮內避孕器(IUD):子宮內投藥系統(IUS)、雙側輸卵管結紮或伴侶進行輸精管結紮(在知曉整個試驗期間僅有一名伴侶的情況下),以及禁慾。男性必須避免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nab-paclitaxel)、紫杉醇(paclitaxel)及/或佳鉑帝 (carboplatin)後6個月內捐贈精子,以較晚者為準。
12. 口服避孕藥必須搭配其他避孕法,因為口服避孕藥與試驗藥物可能會有潛在的相互作用。如果參與本臨床試驗的男性患者的伴侶有生育能力,則參與本臨床試驗的男性患者亦適用同樣規則。男性患者必須使用保險套。
13.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以前 14 天內,未停經(非治療誘發性閉經持續 12 個月)或手術絕育的女性必須經血清驗孕取得陰性結果。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之患者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癌症特異性排除條件
1. 在篩選和先前放射學評估期間,由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評估判定為活躍中或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2. 未經手術及/或放射線明確治療的脊髓壓迫症,或是在隨機分配前已診斷且治療的脊髓壓迫症,且無證據顯示臨床上穩定超過 2 週。
3. 腦軟脊膜疾病
4. 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
- 在進入試驗時,使用止痛藥的患者必須維持穩定劑量。
- 適合緩和放射治療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是擠壓神經的轉移)應於隨機分配前完成治療,而患者應自放射治療的影響復原。其中,並無所需的最短復原期。
- 對於生長狀況可能會引起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的無症狀轉移病灶(例如:目前並無脊髓壓迫的硬膜外轉移),應於情況許可時,考慮於隨機分配前實行局部治療。
5. 控制不良、需要多次引流程序(每月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 使用留置導管(例如:長期留置胸腔引流管 (PleurX®)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6. 控制不良或具症狀的高鈣血症(鈣離子 1.5 mmol/L、鈣 12 mg/dL,或血清鈣修正值上限)。
- 在隨機分配前正在使用癌骨瓦 (denosumab) 的患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改用雙磷酸鹽,且符合其資格。
7. 在隨機分配以前 5 年內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以外的惡性腫瘤,除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者(例如:預期 5 年整體存活 90%)接受預期達到治癒結果的治療者(例如:經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採治癒性手術的局部攝護腺癌,以及採治癒性手術的導管原位癌)不在此限。
8. 從其他臨床試驗依據 IHC 分析判定得知腫瘤 PD-L1 表現狀態(例如:在試驗篩選期間中,已判定 PD-L1 表現狀態伴隨抗 PD-1或抗 PD-L1 抗體,但不符合資格的患者則予以排除)。
一般性醫療排除條件
1. 已懷孕、授乳中或意圖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2. 曾對嵌合/人源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的過敏症、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
3.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生產的生物藥劑或是 atezolizumab 配方內任何成分過敏或產生過敏症。
4. 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紅斑性 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炎症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相關血管栓塞、韋格納氏肉芽腫 (Wegener′s granulomatosis)、乾燥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格林-巴利症候群 (Guillain-Barre syndrome)、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或是腎絲球腎炎。
- 具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症且接受穩定劑量的甲狀腺素補充治療之患者視為符合本試驗之資格。
- 具控制良好的第一型糖尿病、以穩定劑量接受胰島素療程的患者視為符合本試驗之資格。
- 患有僅表現於皮膚之濕疹、乾癬或白斑慢性單純苔癬(例如:將排除患有乾癬性關節炎的患者)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納入試驗:
皮疹覆蓋的體表面積(BSA)須少於10%
基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使用弱效局部類固醇
過去 12 個月內潛在病況未發生急性惡化(不需要給予 PUVA [補骨脂素[psoralen]加上紫外光 A 照射]、每索特 [methotrexate]、類視黃醇 [retinoids] 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 [calcineurin] 抑制劑、強效或口服類固醇)。
5. 具自發性肺纖維化、器質性肺炎(閉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誘發性肺炎、自發性肺炎之病史,或是篩選時胸腔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急性肺炎證據
- 放射治療部位的放射性肺炎(纖維化)之病史為可允許的。
6.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為陽性
所有病患將在納入試驗前進行HIV檢測;HIV檢測結果為陽性的病患將無法參與臨床試驗。
7. 活躍性 B 型肝炎(慢性或急性;定義為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驗結果陽性)或 C 型肝炎患者
- 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HBV感染已緩解的患者(定義為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陰性)必須為 HBV DNA 陰性,方可視為符合資格。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病患在PCR檢測後顯示為 HCV RNA 陰性時,才視為符合條件。
8. 活躍性結核病。
9. 在隨機分配以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併發症住院。
10. 隨機分配以前 2 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靜脈輸注抗生素。
- 曾接受預防性抗生素的患者(例如:用於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是預防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發作)視為符合資格。
11. 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定義之心臟病或腦血管意外(第二級以上)、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 已知具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臟衰竭(但不符合上述條件),或是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的患者必須穩定接受治療醫師所認定的最佳療程,情況許可時應轉介心臟內科醫師。
12. 隨機分配以前 28 天內發生診斷以外的重大手術程序,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的患者。
13.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14. 在隨機分配以前 4 週內接種活體減毒疫苗,或是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種活體減毒疫苗。
15. 存在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異常、身體檢查發現、或臨床實驗室發現可合理懷疑罹患某種疾病或醫療狀況,此疾病或醫療狀況會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或造成患者發生藥物併發症的風險提高。
16. 病患的疾病或情況會影響其了解、遵從及/或遵循試驗程序之能力。
藥物相關排除條件
1. 在開始試驗治療以前 21 天內接受任何經核准的抗癌療法,包括荷爾蒙療法,但以下條件除外
- 隨機分配前已停用經核准用於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 TKIs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已超過 7 天。基期掃描必須在停用先前的 TKIs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之後進行。
2. 在隨機分配以前 28 天內接受其他以治療為意圖的試驗藥物治療。
3. 先前接受 CD137 致效劑或免疫檢查點阻斷治療、抗PD-1 以及抗PD-L1 治療抗體。
- 先前接受抗 CTLA-4 治療的患者可予納入,惟應符合以下要求:
- 距離隨機分配前接受最後一劑抗CTLA-4 已至少 6 週。
- 接受抗CTLA-4 後,未曾出現重度的免疫媒介不良作用(NCI CTCAE 第 3級和第 4 級)。
4. 在隨機分配以前 4 週內或藥物的五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劑(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 [IFN]、介白素-2 [IL-2])。
- 先前曾接受癌症疫苗為可允許的。
5. 在隨機分配以前 2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orticosteroids]、環磷醯胺 [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和抗腫瘤壞死因子劑 [anti-TNF] )治療。
- 患者若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口服prednisone T 10 mg或相當之藥物)、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可參加試驗。
- 因慢性阻塞性肺病使用皮質類固醇(口服prednisone T 10 mg或相當之藥物)、因姿勢性低血壓使用礦物皮質醇(例如:fludrocortisone),以及因腎上腺皮質功能缺乏使用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補充劑為可允許的。
化學療法相關排除條件
1. 已知曾對含鉑化合物或美立妥 (mannitol) 產生嚴重過敏反應
2. 已知對紫杉醇 (paclitaxel) 或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 (nab-paclitaxel) 的任何成分過敏。
3. 依照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的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 CTCAE) 第 4.0 版定義,發生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紫杉醇 (paclitaxel) 和奈米顆粒白蛋白太平洋紫杉醇 (nab-paclitaxel))
4. 已知曾對含聚氧乙烯蓖麻油 (Cremophor EL) 的產品(例如:新體睦 [cyclosporin] 注射用濃縮劑和 teniposide 注射用濃縮劑)產生重度過敏反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0 人

  • 全球人數

    1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