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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15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28067

2015-12-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8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一項在晚期實質固態瘤患者使用Pembrolizumab (MK-3475)評估預測性生物標記之臨床試驗(KEYNOTE-158)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呂建興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馮盈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無法切除及/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目的1:針對罹患多種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中的任何一種、未選擇生物標記的受試者(A – J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者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評估pembrolizumab的整體反應率(ORR)。 目的2:針對罹患多種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中的任何一種、已選擇生物標記的受試者(A – K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者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評估pembrolizumab的整體反應率(ORR)。待評估的主要生物標記有(1)以免疫化學法(IHC)評估腫瘤的PD-L1表現量(A – J組),(2)以RNA分析評估腫瘤的基因表現分析(GEP) (A – J組),以及(3)腫瘤的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 (A – K組)。 目的3 (僅L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針對來自中國大陸並具中國血統,且其患有dMMR/MSI-H實體腫瘤之受試者進行評估的結果,評估pembrolizumab的客觀反應率(ORR)。 目的4 (僅M組):由獨立中央放射學審查根據

藥品名稱

Pembrolizumab (MK-3475)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1.以RECIST1.1之標準評估pembrolizumab (MK-3475)對於先前接受過治療的晚期實質固態瘤病患是否具有抗腫瘤活性. 評估指標包括整體反應率(ORR).治療反應持續時間(DOR).無惡化存活期(PFS).整體存活期(OS)
2.測試研究試驗藥物pembrolizumab (MK-3475)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亦可能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
同意。但即使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受試者仍可參與主試驗。
(2) 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 18 歲。
(3) 在組織學或細胞學上有相關記錄、屬於無法治癒、先前第一線標準治療
(SOC)已宣告失敗的晚期(轉移性及/或無法切除)實體腫瘤。受試者必需於
接受目前臨床有效的療程後惡化或是無法耐受。先前的療程並無次數上的
限制。
註:先前包括在初始治療中的先導性療程或輔助療程可能不會被視為
是第一線或後線的標準治療(SOC),除非目前腫瘤復發之前的 12 個月
內即已完成這類治療。
(4) 罹患其中一種以下類型的晚期(無法切除及/或轉移性)腫瘤:
(A) 肛門鱗狀細胞癌、
(B) 膽道腺癌(膽囊與膽道系統(肝內或肝外膽管癌),但不包括乏特氏壺
腹癌)、
(C) 神經內分泌腫瘤 (位於肺臟、闌尾、小腸、大腸、直腸或胰臟且分
化良好與中度分化者)、
(D) 子宮內膜癌、a(肉瘤和間質瘤除外)
(E) 子宮頸鱗狀細胞癌、
(F) 外陰鱗狀細胞癌、
(G) 小細胞肺癌、
(H) 間皮瘤(惡性肋膜間皮瘤)、
(I) 甲狀腺癌(乳突亞型或濾泡亞型)、
(J) 唾腺癌、a(肉瘤和間質瘤除外)

(K) 任何屬於高度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的其他晚期實體腫瘤(大腸直
腸癌(CRC)除外)。
(5) 提交一份可評估的組織檢體以供生物標記分析,檢體來源為先前未曾照過
放射線的腫瘤病灶(可在諮詢過試驗委託者後考量例外情形),(詳細說明請
參閱程序手冊)。提交分析的腫瘤組織必須來自單一的腫瘤組織檢體,且檢
體的質量足以進行「所有」必要的主要生物標記評估。
註:除非全部三種主要生物標記(腫瘤 PD-L1 表現量、基因表現分析
(GEP)分數與微衛星不穩定性(MSI-H)狀態)都能用同一份腫瘤檢體的
組織進行分析,否則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被納入到 A – J 組。
(6) 若 A – J 組的招募目標已移向生物標記豐富性,則其腫瘤須由中央實驗室
判定預設的一或多個主要生物標記為陽性。這類具有豐富性的生物標記可
以是以免疫化學法(IHC)評估 PD-L1 的表現量(預設一個百分比)、陽性腫瘤
RNA 基因表現分析(GEP)分數(預設一個閾值)以及/或腫瘤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
(7) 根據 RECIST 1.1 定義,具有可供放射線測量之疾病。須經由獨立中央放
射學審查者根據 RECIST 1.1 確認存在可供放射線測量之疾病,受試者方
具備試驗資格(詳細說明請參閱試驗單位影像學手冊)。位於之前放射區域
的腫瘤病灶若能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體能狀態評估分數為 0 或
1。
(9) 證實具有如表 1 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
(10) 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首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懷
孕試驗必須為陰性。若尿液驗孕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時,則必須進行
血清驗孕。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見 5.7.2 節)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後 120 天願意採用充分的避孕方法,如 5.7.2 節-避孕所述。
註:若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與首選避孕方法為禁欲,則可在接受之
列。
(12)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見 5.7.2.節)必須在試驗過程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後 120 天同意採用充分的避孕方法,如 5.7.2.節-避孕所述。
註:若受試者平日的生活方式與首選避孕方法為禁欲,則可在接受之
列。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此試驗:
(1) 目前正參與並接受試驗治療,或於接受第一劑治療之前 4 週內,曾參與一
項使用研究性藥物的試驗並已接受試驗治療或使用研究性器材。
(2)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7 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
醇療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諮詢試驗委託者之後,可能可以
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3) 過去 2 年中,具活性免疫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
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
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為全
身性治療。
(4) 試驗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曾使用抗癌單株抗體(mAb),或是因為超過 4 週前
所接受的 mAb 而出現不良事件(AE)且尚未恢復(即≤第 1 級或基期值)的受
試者。
(5) 試驗第 1 天之前 2 週內曾接受化學療法、標靶小型分子療法或放射療法,
或是因為之前所接受的藥物而出現 AE 且尚未恢復(即≤第 1 級或基期值)的受試者。
i. 註:具有≤第 2 級神經病變或≤第 2 級掉髮的受試者不在此限,且
可能具有試驗資格。
ii. 註:若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則受試者在療程開始之前必須已自
該手術的任何毒性及/或併發症中充分緩解。
(6) 已知於納入前 2 年內曾罹患其他癌症,但曾進行痊癒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
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以及/或曾進行痊癒性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及/或
乳房原位癌除外。
(7) 已知具有現行性中樞神經(CNS)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針對先前治療過腦
轉移的受試者,假如這類腦轉移處於穩定(在至少 4 週的期間內無影像學證
據顯示惡化,任何神經學症狀也都回復到基期值)、無新生或腫大型腦轉移
(首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以影像學方式確認)、以及在試驗治療前至少有 7
天未使用類固醇,則受試者將得以參與。此例外並不包括癌性腦膜炎,無
論其臨床穩定度為何。
(8) 具有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之證據。
(9) 罹患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0) 曾經患有、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
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
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1)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且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之要求。
(12) 正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將於試驗計畫期間(自篩選診視起,至接受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後 120 天)懷孕或使人受孕。
(13) 先前曾參與任何其他 pembrolizumab (MK-3475)的試驗、或先前曾接受
抗 PD-1、抗 PD-L1、抗 PD-L2、或任何其他免疫調節單株抗體(mAb) (包
括ipilimumab和任何其他特別針對T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的抗體或
藥物)的療程。
(14) 已知曾經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存在 HIV 1/2 抗體)。
(15) 已知罹患活動性 B 型肝炎(例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有反應性)或
C 型肝炎(例如可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HCV) RNA [定性法])。
(16) 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日之前 30 天內接種活體疫苗。
註:注射季節性流感疫苗時所使用的死病毒疫苗可在允許之列;但鼻
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為減毒性活疫苗,不得使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59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