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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669/ ECHO-30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58472

2017-11-20 - 2022-11-2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ICD-9195.0

頭,臉及頸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評估Pembrolizumab加上Epacadostat、Pembrolizumab單一療法及EXTREME試驗之療法作為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第一線治療之療效及安全性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標示臨床試驗(KEYNOTE-669 / ECHO-304)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劭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進清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宏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洪瑞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比較併用 pembrolizumab +epacadostat 與 EXTREME 試驗之療法(cetuximab + 含鉑療法[cisplatin或 carboplatin] + 5-fluorouracil)的整 體存活期(OS)。 -比較併用 pembrolizumab + epacadostat 與 EXTREME 試驗之療法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藥品名稱

Pembrolizumab (MK-3475); Epacadostat (INCB024360)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Epacadostat (inhibitor of the enzyme IDO1)

劑型

Solution ; Tablet

劑量

25; 100, 25

評估指標

1)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任何死因死亡為止的時間。
2) 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經放射造影證實為疾病惡化(PD)或任何死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在H2 中,將由 BICR 依據RECIST 1.1 評估 PD。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1. 本試驗將納入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至少年滿 18 歲、經組織學或細胞
學方式證實罹患 R/M HNSCC 且當地療法視為無法治癒的男性/女性受試
者。
註:符合資格的原發腫瘤位置為口咽、口腔、下咽和喉部。
男性受試者:
2.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 epacadostat
或是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後至少 12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XTREME
療法後至少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如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5 詳述的
避孕措施。他也必須同意不在這段期間內捐贈精子。註:如果禁慾是受試
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女性受試者:
3. 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5)、非哺餵母乳中,且滿
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a.) 非試驗計畫書附錄 5 所定義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者
b.) 同意在 治療期 間 及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 epacadostat 或是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後至少 12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EXTREME 療法
後最多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遵從試驗計畫書附錄 5 中避孕指引的
WOCBP。註:如果禁慾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
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受試者同意書
4. 受試者(如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診斷性評估
5. 具有可藉由 CT 或 MRI 的可測量疾病,由試驗機構的放射醫學單位依據
RECIST 1.1 加以判定。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如果已證實在進
行放射療法之後惡化,則這類病灶視為可測量疾病。
6.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 ECOG PS 為 0 或 1。
7. 具有如下表(表 1)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的採集時間點,必須落在
試驗治療開始前 10 天內。(可依據當地實驗室的結果納入受試者,直到取
得中央實驗室的結果為止)。
8. 具有口咽癌 HPV 狀態檢測(其定義為 p16 IHC 檢測,使用 CINtec®
p16 組
織學檢測法,以 70%為分隔點)的結果。若曾以此法檢測 HPV 狀態,無須
進行額外檢測。
註:必須採用「Benchmark Ultra」自動染片機(Ventana, Tucson, AZ)和標準
程序,以 CINtec®
p16 組織學檢測(Ventana Medical Systems Inc., Tucson AZ)
進行 IHC 分析,來評估腫瘤的 p16 表現。陽性 p16 表現之定義為,70%以
上腫瘤細胞的核與細胞質呈現強烈且擴散性染色。
9. 可取得基準期留存之腫瘤檢體,或願意在試驗治療前針對之前並未照射過
放射線的腫瘤病灶,進行粗針或切除性腫瘤活體組織採檢,以取得檢體。
細針抽吸(FNA)以及骨轉移檢體是不被接受的。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任何下方條件,將排除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具有鼻咽癌、唾腺癌、不明原發位置的癌症,或者原發腫瘤並非鱗狀組織
型態。
2. 完成局部晚期 HNSCC 的根治性全身性療法之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
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餘命少於 3 個月且/或疾病快速惡化(如腫瘤出血、
未獲控制的腫瘤疼痛)。
4. 納入試驗前 30 天內有需要醫療介入(例如栓塞程序、RBC 輸血或住院)的
出血病史。
5. 可能接受 cisplatin 的受試者,具有周邊神經病變≥ Grade 2 的病史。
6. 具有二氫嘧啶脫氫酶(DPD)不足(同型合子或異型合子突變)的病史。
7. 具有 epacadostat、pembrolizumab (≥ Grade3)、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
cetuximab 和 5-FU 之禁忌症的病史,或對上述藥品的任何成分有重度過敏
史。
註:會告知試驗單位參閱這些療法的核可產品標籤上之禁忌症或使用注意
事項之資訊。
關於 Cisplatin 的上市授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9 (僅適用於法國試驗單
位)。
8.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9. 具有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胃腸道症狀史或曾接受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程
序。
註:使用餵食管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10. 曾在使用血清素作用型藥物後發生血清素症候群。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尿液驗孕結果為陽性的 WOCBP (參閱試驗
計畫書附錄 5)。如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檢測。
若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不可參與試驗。
請注意,如果在篩選期驗孕測試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已經過 72 小時,
則必須進行另一次驗孕(尿液或血清)測試且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者
者才能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先前/併用療法
12. 曾因為 HNSCC 復發及/或轉移認定為無法治癒的疾病而接受全身性療法
(為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
註:可允許在簽署同意書前 6 個月以上因為局部晚期疾病而接受多模式
治療其中一部分的全身性療法(為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
13. 並未自之前治療引起的 AE 中完全復原(即≤ Grade1 或基準期狀態)。
註:具有≤ Grade2 掉髮的受試者不在此限,且可能具有參與試驗資格。
註: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必須於開始接受治療之前自該介入性
治療的毒性以及/或併發症中適度恢復。
14. 開始試驗治療之前 2 週內曾接受舒緩性放射治療。受試者身上的所有放射
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
15. 曾接受包含 epacadostat 或任何 IDO1 抑制劑、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藥物、或任何直接作用於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 T 細胞受體之藥物(例
如 CTLA-4、OX-40、CD137)的療法。
16. 曾於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0 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
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
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
疫苗且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為活性減毒疫苗且不允許使用。
17. 曾在開始接受治療前 21 天內接受 MAOI、褪黑激素補充劑或 UGT1A9 抑
制劑的治療,或預期需要在治療期間使用其中一種禁用藥物。這類藥物的
例子可見於試驗計畫書第 7.7.3 節。
18. 目前正在使用的任何禁用藥物資訊可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7.7.3 節。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9.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4 週內,正在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
試驗性的裝置。
註:已進入研究試驗之治療後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與之前最後一次接受
試驗性藥物的時間相距超過 4 週,則可能可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2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確診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
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類
型的免疫抑制療法。可允許為了避免過敏反應(例如 IV 顯影劑)而使用皮質
類固醇作為前驅藥物。
21. 過去 3 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活性全身性治
療。
註:具有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
原位癌(例如原位乳癌、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不須排除。罹患如下定義
之低風險早期前列腺癌的參受試者不須排除;第 T1c 或 T2a 期且 Gleason
分數≤ 6,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 < 10 ng/mL,接受決定性治療或不治療
但積極監測而在試驗納入之前一年內疾病穩定。在諮詢 MSD 臨床試驗負
責人之後,可能有其他例外的情況。
22.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
受試者,如果放射影像顯示疾病穩定,即至少 4 週的重複造影顯示沒有惡
化跡證(請注意,應於試驗篩選期間進行重複造影)、臨床跡象穩定且在接
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內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能可參與試驗。
23. 過去 2 年中,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
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
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
等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24.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25. 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6. 已知曾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單位規定,否則
不須檢測 HIV。
27. 已知具有 B 型肝炎病史或為活性 B 型肝炎陽性(其定義為具 B 型肝炎表面
抗原[HBsAg]反應)或為活性 C 型肝炎(其定義為可偵測到 HCV RNA [定
性])。註:必須進行檢測來判定試驗資格。
a. 在篩選訪視時 HBV DNA 必須為無法測得且 HBsAg 為陰性。
b. 在 HCV RNA 並非 SoC 一部分的國家中,允許為了篩選目的
進行 C 型肝炎抗體檢測。在此情況下,將排除 HCV 抗體為陽
性的受試者。
c. 如果篩選訪視時無法測得 HCV RNA,受試者有接受過 HCV
確定性治療是可以被允許的。
28.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
求。
29. 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
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
益。
30. 正在懷孕或哺乳,或預計於計畫的試驗期間(從篩選訪視開始直到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 epacadostat 或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後 120 天內,以及
最後一劑 EXTREME 療法後最多 180 天內)懷孕或讓伴侶受孕。
其他排除條件
31. 篩選期 QT (QTc)間期> 480 毫秒的受試者不予納入(建議使用 Fridericia 公
式,可接受 Bazett 公式)。如果單次 QTc 間期> 480 毫秒,但 3 次心電圖檢
查的平均 QTc 間期< 480 毫秒,則可能可以納入該名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6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