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1 - 2023-10-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14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T790M 陰性且 第一線(1L)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治療失敗的第四期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受試者,給予Nivolumab (BMS-936558) 加 Pemetrexed/鉑 (platinum) 或 Nivolumab 加 Ipilimumab (BMS-734016),相較於 Pemetrexed 加鉑之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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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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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ristol-Myers Squibb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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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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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3 終止收納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9 終止收納
Audit
無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2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Nivolumab
劑型
注射用溶液
劑量
5 mg/ mL
評估指標
將於第 7 週(± 7 天)時評估放射學腫瘤反應,之後每 6 週(± 7 天)評估一次,直到第 49 週,然後每 12 週(± 7 天)評估一次,直到記錄疾病惡化或治療中止(以後發生者為準)。有腦部轉移病史的受試者可能會從接受第一劑的日期開始,約每 12 週接受一次監測性核磁共振造影 (MRI),若臨床狀況需要,亦可能提前進行此檢查。
可能的話,每次評估應由同一位試驗主持人或放射科醫師進行腫瘤測量。腫瘤測量的變化及腫瘤反應將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 採用 RECIST 1.1 標準進行評估。
安全性
受試者若接受任何試驗藥物,將會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毒性評估會在治療期間持續進行。受試者到達存活追蹤期後,以當面或記錄電話評估受試者的狀態都是可以接受的。不良事件及實驗室化驗值會根據 NCI-CTCAE 第 4 版評分。
結果研究評估
會收集 EQ-5D-3L 問卷結果,以評估試驗治療對整體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影響,同時用於人口健康經濟模型,特別是成本效益的分析。也會收集肺癌症狀量表 (LCSS) 資料,以評估試驗治療對病患報告疾病相關症狀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書面知情同意
a) 受試者必須已依據法規與試驗機構準則簽署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ndependent Ethics Committee, IEC) 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必須在進行任何不屬於一般受試者照護的任何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取得此文件。
b) 受試者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從回診時程表、治療時程表、以及實驗室檢測。
2. 目標族群
a)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為 0-1。
b)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第四期或復發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即 G719X、L861Q、Del 19 及 L858R)之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且先前接受 1 次包含 erlotinib、afatinib 或 gefitinib 的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療法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
c) 先前接受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療法後,於惡化時取得的腫瘤或游離去氧核醣核酸 (cell free DNA, cfDNA) 分析,沒有測出 exon 20 T790M 突變的證據。於中央實驗室使用 cobas®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檢測第 2 版 (US-IVD)確認 T790M 檢測
d) 根據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屬可測量的疾病
i) 目標病灶可以位於先前曾進行放射治療的部位,若該部位在完成放射線治療後曾有疾病惡化的記錄 (放射學)。
e) 除了先前曾接受 1 次第一或第二代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治療外,先前未曾因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接受全身性治療。只要毒性已解除或穩定,先前曾因早期肺癌接受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化療在允許範圍內
i) 先前的 1L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 療法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完成
ii) 可以接受在無疾病惡化證據的情況下,因為毒性而在第一代或第二代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s, EGFR TKI) 之間轉換,且不算是多線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EGFR) 療法。
f) 受試者必須有可提供中央實驗室於在篩選期間進行 PD-L1免疫組織化學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及 exon 20 T790M 檢測的檢體
i) 必須將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組織塊或未染色的腫瘤組織切片,檢附相關病理學報告,提交以進行隨機分配前的生物標記評估。腫瘤檢體必須是新鮮或封存檢體(若在納入前 6 個月內取得),且取得檢體後不得進行全身性治療(例如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化療)。
ii) 組織必須採用粗針切片、切除式或切口切片。細針切片或以離心機取得的胸腔積液排出物,不適合用於本試驗之生物標記審查及隨機分配。不含軟組織部分的骨骼病灶切片或脫鈣的骨骼腫瘤檢體,亦不被接受
g) 先前若有對非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me, CNS) 病灶進行姑息性放射療法,必須在進行隨機分配的 2 週之前完成。對於在基期時帶有出現症狀之腫瘤病灶,而可能需要在隨機分配後 4 週內接受姑息性放射療法的受試者,我們強烈建議在隨機分配開始前,先接受姑息性放射療法
h) 篩選實驗室數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使用美國國家癌症試驗院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4 版):
i) 白血球 (WBC)≥ 2000/uL
ii) 嗜中性球 ≥1500/uL
iii) 血小板 ≥100x103/uL
iv) 血紅素 ≥ 9.0 克/g/dL
v) 血清肌酸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 50 毫升/分鐘 (mL/min)(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
女性肌酸酐清除率 = (140 - 歲數) x 體重(公斤) x 0.85
72 x 血清肌酸酐(毫克/分升)
男性肌酸酐清除率 = (140 - 歲數) x 體重(公斤) x 1.0
72 x 血清肌酸酐(毫克/分升)
vi)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3.0 倍正常值上限
vi) 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0 倍正常值上限
viii)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 Syndrome] 的受試者除外,其總膽紅素必須 < 3.0 毫克/分升)
i) 受試者再納入:本試驗允許再度納入已因治療前失敗而停止試驗的受試者(即:未接受隨機分配/未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至多 2 次。若再度納入,受試者必須再度同意。
j)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若 CNS (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並已接受適當治療,且其神經學測量值已恢復基準期水準 (CNS 治療相關的殘餘徵兆或症狀除外),則該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此外,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必須停用皮質類固醇或強體松(prednisone)(或同等藥物)劑量穩定或正在調降中且每日≤ 10 mg。
3. 年齡與生育狀態
a) 年齡 ≧ 18 歲或成年的男性或女性病患(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b)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24 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驗(最小敏感度應為人類絨毛膜性腺刺激素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HCG) 25 國際單位/公升 (IU/L) 或相等單位)結果必須為陰性。
c) 女性不得正在哺乳
d)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必須同意遵守下列說明的避孕方式,避孕期間從納入試驗開始至整個試驗藥物 nivolumab 治療期間,再加上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再加上 30 天 (排卵週期之時間),即治療結束後總共有 5 個月(針對接受 A 組與 B組治療的受試者)
e)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也必須同意,自納入試驗起的化療期間加上化療 5 個半衰期的時間,再加上 30 天(排卵週期)以達治療完成後總計 30 天,或是所接受之當地化療藥物標籤上指示的時間範圍,前述兩個項目依時間較長者為準(針對接受 A 組和 C 組治療的受試者),在這段期間內遵從避孕方式的相關指示。
f)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有性行為的男性必須同意遵守下列說明的避孕方式,避孕期間為試驗藥物治療期間加上 5 個試驗藥物半衰期,再加上 90 天(精子更替期間),即治療結束後總共有 7 個月。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在此期間內不捐贈精子(針對接受 A 組和 B 組治療的受試者)。
g)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有性行為的男性必須同意,自納入試驗起的化療期間加上化療 5 個半衰期的時間,再加上 90 天(精子更替期間)以達治療完成後總計 90 天,或是所接受之當地化療藥物標籤上指示的時間範圍,前述兩個項目依時間較長者為準(針對接受 A 組和 C 組治療的受試者),在這段期間內遵從避孕方式的相關指示。
h) 無精症男性可免除避孕要求的約束。持續未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也可免除避孕要求的約束,但仍須執行本節中規定的驗孕測試。
試驗主持人應向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和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且有性行為的男性提供諮詢,教導避孕的重要性和非預期懷孕的後果。試驗主持人應針對使用何種高效避孕方式提供建議,該方式在持續正確使用下的失敗率須 < 1%。
主要排除條件
a) 已知上皮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T790M 陽性 (由腫瘤分析或游離去氧核醣核酸 (cfDNA) 分析測定) 的受試者
b) 已知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 ALK) 易位,且對可用的標靶抑制劑治療敏感的受試者須予以排除。如需檢測,強烈建議採用食品藥物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核准的檢測。未知或未確認其 ALK 狀態的受試者可以納入。
c) 罹患癌症腦膜炎的受試者
d) 已知出現小細胞肺癌 (Small Cell Lung Cancer, SCLC) 轉化的受試者
e) 在接受第一線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s, EGFR TKI) 療法後 3 個月內出現疾病惡化的受試者。
2. 醫療病史與併發疾病
a) 受試者因接受重大手術或重大創傷而產生之影響,皆必須至少在進行隨機分配的 14 天前復原。
b) 過去 3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已明顯治癒的局部可治癒性癌症除外,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者前列腺、子宮頸或乳房的原位癌。
c) 其他需要同時介入治療的活動性惡性腫瘤。
d)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受試者若患有第 I 型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低下且僅需荷爾蒙替代治療、皮膚疾病(例如白斑、乾癬或禿髮)且無需全身性治療、或在未有外部刺激物時預期不會復發的情況,可納入試驗。
e)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日內需要以皮質類固醇(皮質醇 [prednisone]劑量每天 > 10 毫克)或其他免疫抑制劑進行全身性治療。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使用劑量相當於皮質醇 (prednisone) 每天 > 10 毫克的吸入性或局部性類固醇與腎上腺替代類固醇治療是被允許的。
f) 受試者患有全身性的或可能干擾偵測或管理之疑似藥物相關肺部毒性的間質性肺部疾病。
g) 已知曾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測試為陽性,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syndrome, AIDS)。
h)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認為已知的醫療病史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施打試驗藥物的相關風險,或是干擾安全性結果的解讀
i)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帶原者,或是接受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病毒治療的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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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9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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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