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7902-009 (E7080-G000-22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428151
試驗執行中

2020-06-01 - 2029-12-31

Phase II

召募中7

ICD-10C76.0

頭,顏面及頸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5.0

頭,臉及頸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三組的第二期臨床試驗,對於患有復發型/轉移型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R/M HNSCC),且接受含鉑治療及免疫療法 (PD-1/PD-L1抑制劑)後惡化之患者,評估 lenvatinib (E7080/MK-7902)併用pembrolizumab (MK-3475),相較於標準化療及lenvatinib單一治療的安全性和療效(LEAP-009)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尚殷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宏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劭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瑞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連銘渝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怡君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型/轉移型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目的:透過由盲性中央獨立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RECIST 1.1判定的客觀反應率(ORR),比較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併用治療與標準化療。

藥品名稱

注射劑
膠囊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Lenvatinib

劑型

270
130

劑量

100 mg/ 4 mL
4mg/capsule

評估指標

本試驗之目的為將針對經先前治療後復發或擴散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患者,比較單用lenvatinib、併用pembrolizumab (pembro)和lenvatinib或單用標準化療之安全性、有效性及生活品質;了解接受pembro和lenvatinib併用治療相較於接受標準化療者是否可存活更久;評估lenvatinib經由身體代謝時會發生的情況。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為至少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2.經組織學確認,患有經判定無法以當地療法治癒的復發型(不適合以局部和/或全身性療法作為治癒性治療)或轉移型(瀰散性)口腔、口咽、下咽和/或喉部之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3.您曾在接受含鉑(例如carboplatin或cisplatin)治療(併用或未併用cetuximab)期間或之後的任一時間,發生疾病惡化。
4.您在接受抗PD-1/PD-L1單株抗體(mAb) (作為單一療法,或併用其他檢查點抑制劑或其他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疾病惡化。抗PD-1/PD-L1治療惡化的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最近的治療包含抗PD-1/PD-L1 mAb治療。
•曾接受至少2劑抗PD-1/PD-L1 mAb。
•曾在接受抗PD-1/PD-L1 mAb期間或之後,發生RECIST 1.1定義的疾病惡化。
•在最後一劑抗PD-1/PD-L1 mAb的12週內有記錄發生疾病惡化。
5.您已提交試驗前造影,經試驗醫師檢閱至少兩份試驗前影像後,依RECIST 1.1判定在開始接受PD-1/PD-L1抑制劑的治後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
6.您具有口咽癌HPV狀態檢測的記錄結果,其定義為使用CINtec® p16組織學檢測法所進行的p16 IHC檢測,並以70%做為判斷分界點。若曾以此程序檢測HPV狀態,則無須重覆進行檢測。
7.您已提供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時所取得的粗針或切除性的組織切片,以用於PD-L1生物標記分析(細針穿刺組織切片並不適用)。若您未提供足夠的檢體,可能需要再次提供檢體。以新採集的組織切片為佳(開始試驗治療前90天內),但可接受庫存檢體。
8.經盲性中央獨立審查委員會(BICR)依據RECIST 1.1判定具有可以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測量的疾病。若位於先前放射區域的腫瘤病灶經證實疾病惡化,則此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的病灶。
9.第一劑試驗治療的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10.您為符合試驗資格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遵守下列事項且持續至少:
在最後一劑lenvatinib後1週內,最後一劑capecitabine及paclitaxel後3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docetaxel後6個月內,接受pembrolizumab及cetuximab不需要男性避孕,並同意下列事項:
•避免捐贈精子
以及下列之一:
•您個人偏好與生活習慣為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且持續地禁慾),且同意維持禁慾狀態

•您必須同意進行避孕,除非經確認為無精子狀態(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後天因醫療原因所造成者),詳細說明如下:
您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未懷孕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
註:若您的伴侶正懷孕或正在哺乳,您必須同意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需與當地使用之避孕方法的規定一致。
請注意,lenvatinib停用30天後,如果您僅接受pembrolizumab,則不需要進行男性避孕措施。
11.若您為女性受試者目前未懷孕或哺乳,並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您為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您為隨機分配至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第1組)或lenvatinib單一治療(第3組)的WOCBP,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pembrolizumab後至少120天或lenvatinib後至少1個月(以較晚發生者為準),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1%)且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您個人偏好與生活習慣為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且持續地禁慾)。試驗醫師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治療有關之避孕方法失敗(亦即不順從、近期才開始使用)的可能性。
-隨機分配至標準化療的WOCBP,如果正在使用高度有效且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您個人偏好與生活習慣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並且同意在試驗期間最後一劑capecitabine、docetaxel、paclitaxel後至少6個月內,最後一劑cetuximab後至少2個月內不捐贈或冷凍/儲存卵子,則符合參與資格。
-WOCBP在進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所進行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依據當地法規規定,進行尿液或血清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若尿液檢測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測。此時,若您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現陽性則必須排除試驗參與。
•試驗治療期間與治療後的其他懷孕檢測相關要求依計畫書規定。
•試驗醫師須負責檢視醫療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處於懷孕初期無法偵測到懷孕狀態女性之風險。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須符合當地對於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法規。
12.您(或適用之法定代理人)提供參與本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
13.您的血壓控制良好(不論有無服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血壓≤ 150/90 mm Hg且隨機分配前至少1週並未改變降血壓藥物。
14.您具有適當器官功能。
•註:檢體的採集時間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7天內。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您符合下列條件,將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1.您具有鼻咽癌、唾腺癌、不明原發位置的癌症,或者原發腫瘤並非鱗狀組織型態。
2.您有針對任何疾病的頭頸部位置進行重複放射治療之病史,包含頭頸癌的頸部、鎖骨下方或鎖骨上方的淋巴結。
3.您患有適合接受當地具根治性意圖治療之疾病。
4.依據試驗醫師判定您的平均存活期小於3個月和/或患有急速惡化之疾病(例如:腫瘤出血、不受控制的腫瘤疼痛)。
5.您在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有任何活動性腫瘤出血的症狀或徵兆證據。
6.您在皮膚表面上有潰瘍和/或蕈狀疾病。
7.放射學影像證實您的主要血管受侵犯/浸潤,或腫瘤有> 90度的相鄰或包圍主要血管。
8.您有曾需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9.您患有需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0.您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不全或正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10 mg prednisone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1.已知您具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若您曾接受腦部轉移治療,如果放射學影像顯示疾病穩定,意即重複造影顯示至少4週沒有惡化的跡象(請注意,重複造影應於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狀況穩定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能可以參與試驗。
12.您過去3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全身性治療的惡性腫瘤。
13.您患有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2年間需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
•註: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14.您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5.已知您曾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病史。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須進行HIV檢測。
16.已知您患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須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17.您具有對pembrolizumab (≥第3級)、lenvatinib或標準化療之任何禁忌症的病史,或對上述藥品的任何成分有嚴重過敏史。
18.您已患有≥ 第3級腸胃道或非腸胃道廔管
19.您曾罹患胃腸病症或接受胃腸手術,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會影響口服試驗藥物的吸收。
20.您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
21.您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12個月內有臨床重大的心血管損傷,例如:大於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II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的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TIA)/中風、心臟血管重建手術、或血液動力學不穩定而造成之心律不整的病史。
22.您患有開放性結核病。
23.您不論以口服或透過鼻胃(NG)管,或胃管來吞嚥膠囊或攝取懸浮液都有困難。
24.您曾接受本試驗中4項標準藥物(即docetaxel、paclitaxel、capecitabine或cetuximab)的其中一項治療,若被隨機分配至標準化療組,則不可接受相同藥物。
25.您曾接受lenvatinib單一治療或其與PD-1/PD-L1抑制劑或其他療法併用的治療。
26.您在試驗第1天前的2週內,曾接受化療、標靶小型分子治療或放射療法,或尚未從因先前的藥物施用而導致的不良事件恢復(即≤第1級或基準值)。
27.您於試驗治療預計開始日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通常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但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則不允許使用。
28.您曾為了復發型或轉移型疾病接受4項或更多項全身性療程的治療。
29.您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且接受試驗療法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性研究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先前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使用時間已達4週,則可參與試驗。
30.您的尿蛋白≥ 1 g/24小時
31.您的QTc間期延長(以Fridericia公式計算)至>480 msec。
32.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您的左心室輸出分率(LVEF)低於試驗中心(或當地實驗室)的正常範圍。
33.您過去或現有證據顯示有任何狀況、治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且經試驗醫師判定可能會混淆試驗結果、妨礙您參與試驗全程、或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34.您已知患有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而可能會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