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1 - 2019-05-31
Phase I
終止收納6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一項第 1A/1B 期、開放標示、多-劑量的劑量遞增和擴展試驗,在罹患晚期腫瘤 的受試者中,探討抗 PD-1 單株抗體 BGB-A317 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特性及抗 腫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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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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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eiGene Aus Pt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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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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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9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9 終止收納
Audit
CRO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第 1A 期階段的主要評估指標如下:
BGB-A317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BGB-A317 的安全性評估在整個試驗期間,將以監測下列項目的
方式達成:不良事件(AE;依 NCI--CTCAE 第 4.03 版定義)、身體檢查結果、眼科檢查結果、
心電圖檢查結果、實驗室檢測結果,以及不良事件的嚴重度。
第 1B 期階段的主要評估指標如下:
罹患特定腫瘤類型之受試者的客觀反應率 (ORR:完全反應 [CR] + 部分反應 [PR];由試驗主
持人依 RECIST 第 1.1 版評估)。
次要評估指標:
試驗第 1A 期階段的次要評估指標如下:
藥物動力學評估:包括但不限於 AUC0-14 天、Cmax 和 Tmax、Ctrough、t½、Cl 和 Vd。
BGB-A317 的 MTD(如果有)和 RP2D,將依據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初步療效及其
他?可取得之數據判定。
療效評估:ORR(CR+PR)、CR 發生率、PR 發生率、穩定疾病(SD)發生率、無惡化存活期
(PFS)、整體存活期(OS)和反應持續時間及 SD 持續時間,都將依據 RECIST 第 1.1 版和試
驗主持人的評估結果判定。
抗 BGB-A317 抗體:本試驗將評估對 BGB-A317 產生的免疫原性反應,以測定是否出現抗藥抗
體。
試驗第 1B 期階段的次要評估指標如下:
如前所述的 PFS;疾病控制率(DCR:CR + PR + SD);以及臨床效益率(CBR:CR 或 PR 或
持久型 SD [≥24 週的 SD])。
安全性和耐受性評估:AE、SAE、身體檢查結果、眼科檢查結果、生命徵象、ECG 及實驗室檢
測結果。
特定時間點上的 BGB-A317 血漿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依照受試者即將進入的試驗階段,受試者符合下列相對應的
要求:
a) 在試驗的第 1A 期階段中,受試者必須罹患目前沒有有效標
準療法,並且已利用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過的晚期或
轉移性腫瘤,包括但不限於:CRC、NSCLC、黑色素瘤、
SCC、葡萄膜黑色素瘤、胃癌、胰臟癌、卵巢癌、膀胱
癌、HNSCC、RCC、TNBC 和 HCC。
b) 在試驗的第 1B 期階段中,招募至下列其中一組擴展組別的
受試者,必須罹患目前沒有有效標準療法,並且已利用組
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過的晚期或轉移性腫瘤(屬於以下
所述的類型):
• 第 1 組:罹患 NSCLC 的受試者
• 第 2 組:罹患卵巢癌的受試者
• 第 3 組:罹患胃癌的受試者
• 第 4 組:罹患 HCC(BCLC 第 C 期且 Child-Pugh A
類)的受試者
• 第 5 組:罹患 HNSCC 的受試者
• 第 6 組:罹患食道癌的受試者
• 第 7 組:罹患 TNBC 的受試者
• 第 8 組:罹患膽管癌、CRC 或胰臟癌的受試者
• 第 9 組:罹患 RCC、膀胱癌、黑色素瘤、默克細胞
癌、肉瘤或任何其他第 1 到第 8 組未涵蓋之實體腫瘤
的受試者
2. 罹患腦部轉移但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如果在納入試驗前 4
週內沒有症狀或在放射造影/臨床上維持穩定,而且不需要使
用類固醇藥物,則可允許納入本試驗。
3. 受試者必須有庫存腫瘤組織,或同意接受腫瘤切片檢查,以
供進行 PD-L1 等預測性生物標記的分析(針對有易於接近之
腫瘤病灶且同意接受切片檢查的受試者,本試驗強烈建議於
基準點時進行新鮮腫瘤切片檢查,以進行生物標記分析)。
在第 1B 期試驗的第 2 組(卵巢癌)、第 3 組(胃癌)及第 4
組(HCC)方面,必須在開始治療前 8 週內進行一次新鮮基
準點切片檢查,以進行生物標記分析。
在第 1B 期試驗的第 9 組(黑色素瘤)方面,必須在開始治療
前 8 週內進行一次新鮮基準點切片檢查,並於大約第 3 週期
第 1 天時進行另一次切片檢查,以進行生物標記分析。
針對所有其他體內有易於接近之病灶的受試者,本試驗也強
烈建議進行基準點或配套切片檢查。
如果沒有組織或切片檢體,則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並諮詢委託
廠商後,允許以個案方式准許該名受試者進入本試驗。
4. 依據 RECIST 第 1.1 版的定義,受試者體內須有至少一個可測
量的病灶。罹患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mCRPC)且只有
無法測量之骨病灶的受試者,在施用試驗藥物前 6 週內必須
有出現 2 個以上新病灶的惡化現象,或有攝護腺特異性抗原
(PSA)的惡化現象。
5. 簽署受試者同意當天年齡為≥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1。
7. 預期餘命 ≥12 週。
8. 受試者必須有良好器官功能,如下列實驗室檢驗值所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500 /mcL
b) 血小板 ≥ 100,000/mcL
c) 血紅素 ≥9 g/dL 或 ≥5.6 mmol/L
d) 血清肌酸酐 ≤1.5 X 正常值上限(ULN)
e) 血清總膽紅素 ≤ 1.5 X ULN(若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
試者,則總膽紅素須 <4 X ULN)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LT/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2.5 X ULN;若為患有肝臟轉移或 HCC 的
受試者,則為 ≤ 5 X ULN
g)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1.5 X
ULN
h)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1.5 X ULN
9. 受試者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表示自願同意參加。
10. 女性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有資格進入並參加本試驗:
a) 不具生育能力(即生理上無法懷孕),包括任何符合下列
條件的女性:
•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
• 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 曾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 已經-停經(月經完全停止來潮已≥1 年)。
b) 具有生育能力、篩選時(首次施用研究藥物前 7 天內)的
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並於進入試驗前、整個試驗期間及
最後一次施用研究藥物後 90 天內,持續使用合適的避孕措
施。合適的避孕措施,在遵循藥品標籤及醫師指示下不間
斷地使用時,係定義如下:
• 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術、在女性受試者進入試驗
前已處於絕育狀態,而且是該名女性唯一的性伴
侶。
• 任何經證實失敗率低於每年 1%的子宮內避孕器。
• 雙重阻隔避孕法,定義為保險套併用殺精凝膠、泡
沫、栓劑或薄膜;或避孕隔膜併用殺精劑;或男用
保險套併用避孕隔膜。
• 並非哺餵母乳中。
11. 男性受試者須曾接受輸精管結紮術,或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
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80 天內避孕,才有資格參加本
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若出現下列任何原因之一,您將不得參加本試驗:
1. 有對其他單株抗體 (mAb) 發生重度過敏反應之病史。
2. 先前 2 年內罹患過活性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本試驗受試者納入條件之腫瘤、已明顯治癒的局部可治癒癌症,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子宮頸或乳房原位癌。
3. 先前接受過針對 PD-1 或 PD-L1 的治療。
4. 受試者因為少量或陰性預測性生物標記,而未能符合其他 PD-1 或 PD-L1 試驗納入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PD-L1、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 和 DNA 突變量。
5. 患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或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的受試者應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於有免疫相關神經疾病、多發性硬化症、自體免疫 (髓鞘脫失) 神經病變、Guillain-Barre 氏症候群、重症肌無力、全身性紅斑狼瘡 (SLE)、結締組織疾病、硬皮症、含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之發炎性腸道疾病、肝炎、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 (TEN)、Stevens-Johnson 氏症候群或磷脂症候群病史。
注意: 如果您患有白斑症、濕疹、第一型糖尿病、可用含生理性皮質類固醇之代償性荷爾蒙治療的內分泌缺乏 (含甲狀腺炎),則可納入本試驗。 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和其他關節病變、Sjogren 氏症候群和以外用藥物控制的乾癬受試者,以及抗核抗體 (ANA)、抗甲狀腺抗體等血清學呈陽性受試者,應評估是否涉及目標器官並可能需要全身性治療,除此之外應符合資格。
6. 若您罹患需要在施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使用皮質類固醇 (> 每日10 mg prednisone 等效劑量) 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的病症,則應予以排除。
注意: 允許在施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使用腎上腺補充劑量皮質類固醇 (> 每日 10 mg prednisone 等效劑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及用於預防治療 (如,顯影劑過敏) 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 (如,接觸性過敏原導致的遲發性過敏反應) 之短期皮質類固醇
7. 具有間質性肺病或非傳染性肺炎病史,但放射療法誘發者除外。
8.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之病史。
9. 除了第 1A 期的 HCC 組或第 1B 期的第 4 組以外,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呈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直到分別以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效價及 HCV RNA 檢測進一步進行確認檢測,明確排除需要治療的活性 B 型和 C 型肝炎感染前為止,不得納入本試驗;
10. 罹患潛在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導致施用試驗藥物危險或混淆毒性確定或不良事件的判讀;
11. 先前用於控制癌症的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或任何試驗性療法,必須在施用試驗藥物前至少 4 週或至少 5 個半衰期內完成 (以較短者為準),且所有不良事件必須回復到基準點或穩定。
12. 開始試驗療法前 4 週 (28 天) 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後 60 天內,接種任何對抗傳染病的疫苗 (如,流感、水痘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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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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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