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R-0201-AIM-001 [Sanofi DR0201AIM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01 - 2029-11-29
Phase I
召募中1
一項評估 DR-0201 在特定自體免疫風濕病患者中安全性和活性的 1 期、開放標籤、多劑量遞增籃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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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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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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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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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試驗 DR-0201-AIM-001 是第一項在罹患易受 CD20-標靶 B 細胞耗竭影響的特定自體免疫風濕性疾病參與者身上施用 DR-0201 的試驗。選擇開放性、多次給藥劑量遞增 (MAD) 3 + 3 試驗設計,並在選定劑量進行擴展,以評估 SLE 或 RA 參與者在 IV 給予 DR-0201 後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免疫原性和初步臨床反應。本試驗的結果將找出可能的最佳劑量以進行進一步臨床評估。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DR-0201
劑型
048
劑量
60 mg
評估指標
•評估 DR-0201 在罹患特定自體免疫風濕疾病的參與者中給予單次和多次遞增劑量後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被診斷為 SLE 和/或 RA。應使用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LAR) 分類標準(請參閱第 13.6 節)。
2.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3.年齡介於 18 至 75 歲(包含上下限)之間,任何性別和任何種族。
4.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5.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6.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7.避孕方法:
a.男性參與者:
若參與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140 天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以及下列任一項:
禁慾:與任何伴侶進行性行為時(不論生理性別或心理性別),以防止試驗治療可能經精液傳遞。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屏障法,詳述如下
與目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 (CBP) 伴侶發生性行為時,與 CBP 伴侶使用外用保險套,並如第 13.1 節所述使用一種額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女性參與者: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DR-0201 後 140 天內,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均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失敗率 <1%;請參閱第 13.1 節)。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第一劑 DR-0201 前 7 天內取得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即:經認定已停經 [≥12 個月非治療性無月經] 或手術絕育 [無卵巢和/或子宮])無需驗孕或使用避孕措施。
適應症特定納入條件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8.篩選時的 SLEDAI-2K 分數 ≥8,且篩選時的臨床特徵至少有 4 點
9.篩選時至少 1 個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 (BILAG) A 分數或 1 個 BILAG B 分數
10.依據參與者病史記錄的抗核抗體 (ANA) 陽性(效價 ≥1:80)。
11.依據參與者病史記錄顯示,以下任何檢測結果呈陽性: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dsDNA)、抗 Ro(抗-SS-A)、抗 La(抗-SS-B)或抗 Sm 抗體
12.對全身性糖皮質類固醇以及對抗瘧疾藥物以外的至少 1 種療法反應不佳,持續至少 12 週,包括:cyclophospha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其衍生物、belimumab、azathioprine、anifrolumab、methotrexate、rituximab、obinutuzumab、cyclosporin、tacrolimus 或 voclosporin。
類風濕性關節炎:
13.中度至重度疾病活性,定義為篩選時使用 C 反應蛋白的 28 處關節疾病活性分數 (DAS28-CRP) >3.2。
14.治療至少 12 週後,對至少 2 種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DMARD,至少 1 種生物製劑或標靶合成藥物)反應不足或無法耐受。
15.篩選時至少 6 個壓痛關節
16.篩選時至少 6 個腫脹關節
17.至少連續 12 週接受 methotrexate (MTX),且自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起以口服或 SC 方式給予穩定劑量 ≤25 mg/週,或者,若無法耐受 MTX,以穩定劑量接受傳統 DMARD 至少 28 天。
18.若使用 MTX,則應合併 MTX 服用葉酸,每天 1 mg 或每週 5 mg 或更高劑量。
1.被診斷為 SLE 和/或 RA。應使用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LAR) 分類標準(請參閱第 13.6 節)。
2.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3.年齡介於 18 至 75 歲(包含上下限)之間,任何性別和任何種族。
4.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5.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6.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7.避孕方法:
a.男性參與者:
若參與者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140 天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以及下列任一項:
禁慾:與任何伴侶進行性行為時(不論生理性別或心理性別),以防止試驗治療可能經精液傳遞。
或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屏障法,詳述如下
與目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 (CBP) 伴侶發生性行為時,與 CBP 伴侶使用外用保險套,並如第 13.1 節所述使用一種額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女性參與者: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DR-0201 後 140 天內,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均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失敗率 <1%;請參閱第 13.1 節)。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第一劑 DR-0201 前 7 天內取得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即:經認定已停經 [≥12 個月非治療性無月經] 或手術絕育 [無卵巢和/或子宮])無需驗孕或使用避孕措施。
適應症特定納入條件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8.篩選時的 SLEDAI-2K 分數 ≥8,且篩選時的臨床特徵至少有 4 點
9.篩選時至少 1 個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 (BILAG) A 分數或 1 個 BILAG B 分數
10.依據參與者病史記錄的抗核抗體 (ANA) 陽性(效價 ≥1:80)。
11.依據參與者病史記錄顯示,以下任何檢測結果呈陽性: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dsDNA)、抗 Ro(抗-SS-A)、抗 La(抗-SS-B)或抗 Sm 抗體
12.對全身性糖皮質類固醇以及對抗瘧疾藥物以外的至少 1 種療法反應不佳,持續至少 12 週,包括:cyclophosphamide、mycophenolate mofetil 或其衍生物、belimumab、azathioprine、anifrolumab、methotrexate、rituximab、obinutuzumab、cyclosporin、tacrolimus 或 voclosporin。
類風濕性關節炎:
13.中度至重度疾病活性,定義為篩選時使用 C 反應蛋白的 28 處關節疾病活性分數 (DAS28-CRP) >3.2。
14.治療至少 12 週後,對至少 2 種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DMARD,至少 1 種生物製劑或標靶合成藥物)反應不足或無法耐受。
15.篩選時至少 6 個壓痛關節
16.篩選時至少 6 個腫脹關節
17.至少連續 12 週接受 methotrexate (MTX),且自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起以口服或 SC 方式給予穩定劑量 ≤25 mg/週,或者,若無法耐受 MTX,以穩定劑量接受傳統 DMARD 至少 28 天。
18.若使用 MTX,則應合併 MTX 服用葉酸,每天 1 mg 或每週 5 mg 或更高劑量。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對所研究的特定自體免疫風濕性疾病有嚴重表現,可能影響參與者的安全性,或可能需要進行會影響試驗性藥物 PD 的介入治療。
2.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受超強效(例如:clobetasol propionate、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或強效(例如:fluocinonide、methylprednisolone aceponate)局部皮質類固醇、在第 1 天前 14 天內曾改變其他局部皮質類固醇的劑量,或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改變非類固醇局部免疫抑制劑的劑量。
3.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改變 mycophenolate mofetil、methotrexate、leflunomide、calcineurin 抑制劑、Janus 激酶 (JAK) 抑制劑或 azathioprine 的劑量。
4.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5.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下列任何藥物:cyclophosphamide、leflunomide >20 mg/天、abatacept。
6.在第 1 天前 28 天或 5 個已發表的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 mAb 或實驗性免疫調節劑。
7.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耗竭生物製劑。
8.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耗竭生物製劑,且 CD19 或 CD20 計數未恢復至高於 LLN。
9.曾接受 alemtuzumab、骨髓移植、幹細胞移植、全淋巴輻照、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或 T 細胞疫苗接種療法。
10.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或既有病症的病史,例如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HIV 檢測陽性結果、脾臟切除術,或使參與者易於發生感染的任何既有病症。
11.受試者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5 × 正常值上限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 ULN、總膽紅素 >1.5 × ULN(除非因吉伯特氏症候群引起)、總免疫球蛋白 <500 mg/dL、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μL、血小板計數 <85,000/μL、血紅素 <10 g/dL、糖化血色素 >8%、總淋巴球計數 <300/μL 或腎絲球濾過率 <50 mL/min/1.73 m2。若參與者符合此排除條件,將可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且第一次失敗檢測日期與後續檢測日期之間應間隔至少 1 週。
12.曾對先前的 mAb 或人類免疫球蛋白療法發生過敏反應或過敏性休克。
13.有活動性感染或有嚴重感染的病史,如下所述:
a.在第一劑 DR-0201 前 28 天內曾使用抗微生物藥物(抗菌藥物、抗病毒藥物、抗真菌藥物或抗寄生蟲藥物)治療感染。可由醫療監測員酌情允許進行局部治療。
b.過去 2 年內曾有伺機性感染病史。
c.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導致本試驗對參與者有害的復發或慢性感染或其他活動性感染。
d.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有症狀性帶狀皰疹,或有復發性帶狀皰疹或單純皰疹感染。
e.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若記錄顯示已依據當地準則完成適當治療,則可接受干擾素-γ 釋放試驗 (IGRA)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對 IGRA 結果不確定者必須重複檢驗。若參與者有兩項 IGRA 為不確定,則予以排除。
f.目前或先前患有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證據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
g.目前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若在完成直接作用抗病毒療法後至少 3 個月內無法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可接受 HCV 抗體陽性。
h.有任何 E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病史。
14.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手術。
15.在仰臥休息 10 分鐘後的 12 導程 ECG 參數不在下列正常範圍內:120 ms< PR <220 ms,50 bpm < HR <100 bpm;QRS <120 ms,QTcF(Fridericia 演算法)≤450 ms;或心電圖描記異常,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心電圖描記異常與臨床無關。
16.有證據顯示患有顯著、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而可能影響對試驗的遵從度(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
17.先前曾暴露於 DR-0201。
18.曾參與臨床試驗,且在目前試驗篩選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曾接受試驗藥品:3 個月(適用於生物療法)或 1 個月(適用於非生物療法)、5 個半衰期,或試驗藥品生物作用期間的兩倍(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9.試驗主持人認為其程度會干擾參與者完成試驗能力的不穩定生活型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過度飲酒、大量尼古丁使用或物質濫用)。
20.基準期前 5 年內曾診斷或曾患有惡性疾病,但已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且基準期前 5 年內無復發證據。
21.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高劑量抗瘧疾藥物(即:hydroxychloroquine >600 mg/每天、chloroquine base >300 mg/每天、quinacrine >100 mg/每天)或改變劑量。
22.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 >20 mg/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曾改變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23.記錄顯示患有肝臟疾病,包括有記錄的肝硬化診斷。
24.將排除有高凝血事件或血栓(例如靜脈血栓栓塞、肺栓塞或中風)病史的參與者,或已知有高凝血風險因子(包括抗磷脂症候群)的參與者,或目前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參與者。允許用於預防心血管事件的血小板聚集抑制劑。
適應症特定排除條件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25.篩選時患有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的神經精神 SLE,包括但不限於癲癇發作、精神病、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橫貫性脊髓炎、中樞神經系統 (CNS) 血管炎和視神經炎。
26.篩選時已知經組織切片證實診斷患有狼瘡腎炎(任何類別)或其他原因不明的蛋白尿(0.5 g 蛋白質/24 小時;或尿中蛋白質/肌酸酐比 >0.5g/g)。
其他排除條件
27.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參與者。
28.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病症,或參與者可能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29.參與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員,或是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依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30.對任何試驗治療或其成分過敏,或有試驗主持人認為不宜參與試驗的藥物或其他過敏情形。
31.任何可能阻礙參與者進入試驗的國家相關特定法規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13.3(國家特定要求)。
1.對所研究的特定自體免疫風濕性疾病有嚴重表現,可能影響參與者的安全性,或可能需要進行會影響試驗性藥物 PD 的介入治療。
2.在篩選前 28 天內曾接受超強效(例如:clobetasol propionate、betamethasone dipropionate)或強效(例如:fluocinonide、methylprednisolone aceponate)局部皮質類固醇、在第 1 天前 14 天內曾改變其他局部皮質類固醇的劑量,或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改變非類固醇局部免疫抑制劑的劑量。
3.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改變 mycophenolate mofetil、methotrexate、leflunomide、calcineurin 抑制劑、Janus 激酶 (JAK) 抑制劑或 azathioprine 的劑量。
4.在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5.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下列任何藥物:cyclophosphamide、leflunomide >20 mg/天、abatacept。
6.在第 1 天前 28 天或 5 個已發表的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任何 mAb 或實驗性免疫調節劑。
7.在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耗竭生物製劑。
8.曾接受 rituximab 或其他 B 細胞耗竭生物製劑,且 CD19 或 CD20 計數未恢復至高於 LLN。
9.曾接受 alemtuzumab、骨髓移植、幹細胞移植、全淋巴輻照、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或 T 細胞疫苗接種療法。
10.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或既有病症的病史,例如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HIV 檢測陽性結果、脾臟切除術,或使參與者易於發生感染的任何既有病症。
11.受試者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5 × 正常值上限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 ULN、總膽紅素 >1.5 × ULN(除非因吉伯特氏症候群引起)、總免疫球蛋白 <500 mg/dL、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μL、血小板計數 <85,000/μL、血紅素 <10 g/dL、糖化血色素 >8%、總淋巴球計數 <300/μL 或腎絲球濾過率 <50 mL/min/1.73 m2。若參與者符合此排除條件,將可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且第一次失敗檢測日期與後續檢測日期之間應間隔至少 1 週。
12.曾對先前的 mAb 或人類免疫球蛋白療法發生過敏反應或過敏性休克。
13.有活動性感染或有嚴重感染的病史,如下所述:
a.在第一劑 DR-0201 前 28 天內曾使用抗微生物藥物(抗菌藥物、抗病毒藥物、抗真菌藥物或抗寄生蟲藥物)治療感染。可由醫療監測員酌情允許進行局部治療。
b.過去 2 年內曾有伺機性感染病史。
c.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導致本試驗對參與者有害的復發或慢性感染或其他活動性感染。
d.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有症狀性帶狀皰疹,或有復發性帶狀皰疹或單純皰疹感染。
e.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若記錄顯示已依據當地準則完成適當治療,則可接受干擾素-γ 釋放試驗 (IGRA) 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參與者。對 IGRA 結果不確定者必須重複檢驗。若參與者有兩項 IGRA 為不確定,則予以排除。
f.目前或先前患有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證據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
g.目前患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若在完成直接作用抗病毒療法後至少 3 個月內無法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可接受 HCV 抗體陽性。
h.有任何 E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病史。
14.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手術。
15.在仰臥休息 10 分鐘後的 12 導程 ECG 參數不在下列正常範圍內:120 ms< PR <220 ms,50 bpm < HR <100 bpm;QRS <120 ms,QTcF(Fridericia 演算法)≤450 ms;或心電圖描記異常,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心電圖描記異常與臨床無關。
16.有證據顯示患有顯著、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而可能影響對試驗的遵從度(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
17.先前曾暴露於 DR-0201。
18.曾參與臨床試驗,且在目前試驗篩選前的下列時間範圍內曾接受試驗藥品:3 個月(適用於生物療法)或 1 個月(適用於非生物療法)、5 個半衰期,或試驗藥品生物作用期間的兩倍(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19.試驗主持人認為其程度會干擾參與者完成試驗能力的不穩定生活型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過度飲酒、大量尼古丁使用或物質濫用)。
20.基準期前 5 年內曾診斷或曾患有惡性疾病,但已切除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且基準期前 5 年內無復發證據。
21.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高劑量抗瘧疾藥物(即:hydroxychloroquine >600 mg/每天、chloroquine base >300 mg/每天、quinacrine >100 mg/每天)或改變劑量。
22.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曾接受 >20 mg/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曾改變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23.記錄顯示患有肝臟疾病,包括有記錄的肝硬化診斷。
24.將排除有高凝血事件或血栓(例如靜脈血栓栓塞、肺栓塞或中風)病史的參與者,或已知有高凝血風險因子(包括抗磷脂症候群)的參與者,或目前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參與者。允許用於預防心血管事件的血小板聚集抑制劑。
適應症特定排除條件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25.篩選時患有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的神經精神 SLE,包括但不限於癲癇發作、精神病、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橫貫性脊髓炎、中樞神經系統 (CNS) 血管炎和視神經炎。
26.篩選時已知經組織切片證實診斷患有狼瘡腎炎(任何類別)或其他原因不明的蛋白尿(0.5 g 蛋白質/24 小時;或尿中蛋白質/肌酸酐比 >0.5g/g)。
其他排除條件
27.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參與者。
28.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病症,或參與者可能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29.參與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員,或是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依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30.對任何試驗治療或其成分過敏,或有試驗主持人認為不宜參與試驗的藥物或其他過敏情形。
31.任何可能阻礙參與者進入試驗的國家相關特定法規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13.3(國家特定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6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