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570100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566156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8-28 - 2032-02-19
Phase III
尚未開始6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Enfortumab Vedotin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患有肌肉侵襲性膀胱癌但不適合或選擇不接受膀胱切除術的成人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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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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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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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8/25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Urothelial Cancer, Urinary Bladder Neoplasms
試驗目的
一項旨在瞭解稱為 Enfortumab Vedotin 之試驗藥物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肌肉侵襲性膀胱癌病人的試驗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Enfortumab Vedotin
Pembrolizumab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270
270
劑量
30 mg
100 mg/4 mL
100 mg/4 mL
評估指標
•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 BICR) 評估的膀胱完整無事件存活期
• 整體存活期
• 整體存活期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2. 由 BICR 經組織學確認為初次診斷出肌肉侵襲性膀胱癌(臨床 T2 T4aN0M0),且以泌尿道上皮癌為主 (≥50%),並且先前未曾因膀胱癌接受全身性治療或放射治療。
a. 於隨機分配前 60 天(+ 14 天)內接受經尿道膀胱腫瘤最大切除術。
b. 參與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進行影像學分期。
c. 分期將由中央病理學和放射學評估判定,以用於試驗資格和分層。
d. 具有混合組織學的參與者若如上所述泌尿上皮組成 ≥ 50%,則可符合資格(腫瘤包含任何小細胞或神經內分泌組織學組成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e. 參與者應無腎積水或單側腎積水(若為單側腎積水,腎功能不得符合排除條件 15 中指定的條件)。
f. 參與者應無腎積水或單側腎積水。(若為單側腎積水,腎功能不得符合排除條件 15所指定的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3. 參與者必須有資格且同意接受化學放射治療,以及試驗計畫書所指定的其中一種放射增敏化療療程。
4. 隨機分配前,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須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第 1 級(不包括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5. 參與者應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適合接受全身性治療,且選擇保留膀胱,包括參與者經認定不適合或選擇不接受膀胱切除術。應與參與者討論不符合資格或拒絕膀胱切除術的原因,作為知情同意程序的一部分,且應記錄於適當的個案報告表 (case report form, CRF) 中。
註:若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經多專科評估後並由主治外科醫師酌情判定,可視為患者不適合接受膀胱切除術,包括但不限於:高齡;體能狀態不佳而可能使參與者不符合試驗資格(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評分 ≥2);影響手術適合性的共病症;虛弱;或麻醉或重大手術的其他禁忌症。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ECOG PS) 0 至 2。
7. 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2. 由 BICR 經組織學確認為初次診斷出肌肉侵襲性膀胱癌(臨床 T2 T4aN0M0),且以泌尿道上皮癌為主 (≥50%),並且先前未曾因膀胱癌接受全身性治療或放射治療。
a. 於隨機分配前 60 天(+ 14 天)內接受經尿道膀胱腫瘤最大切除術。
b. 參與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進行影像學分期。
c. 分期將由中央病理學和放射學評估判定,以用於試驗資格和分層。
d. 具有混合組織學的參與者若如上所述泌尿上皮組成 ≥ 50%,則可符合資格(腫瘤包含任何小細胞或神經內分泌組織學組成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e. 參與者應無腎積水或單側腎積水(若為單側腎積水,腎功能不得符合排除條件 15 中指定的條件)。
f. 參與者應無腎積水或單側腎積水。(若為單側腎積水,腎功能不得符合排除條件 15所指定的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3. 參與者必須有資格且同意接受化學放射治療,以及試驗計畫書所指定的其中一種放射增敏化療療程。
4. 隨機分配前,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須緩解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第 1 級(不包括試驗主持人判定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5. 參與者應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適合接受全身性治療,且選擇保留膀胱,包括參與者經認定不適合或選擇不接受膀胱切除術。應與參與者討論不符合資格或拒絕膀胱切除術的原因,作為知情同意程序的一部分,且應記錄於適當的個案報告表 (case report form, CRF) 中。
註:若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經多專科評估後並由主治外科醫師酌情判定,可視為患者不適合接受膀胱切除術,包括但不限於:高齡;體能狀態不佳而可能使參與者不符合試驗資格(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評分 ≥2);影響手術適合性的共病症;虛弱;或麻醉或重大手術的其他禁忌症。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ECOG PS) 0 至 2。
7. 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在隨機分配前 24 個月內患有晚期或轉移性疾病(N+ 或 M1)、瀰漫性或多灶性原位癌 (Carcinoma in Situ, CIS)(膀胱中 ≥4 個不同的原位癌病灶)、泌尿道上皮癌或其組織學變異,若參與者已接受完全腎輸尿管切除術,則不包括上泌尿道(包括腎盂和輸尿管)的 Ta/T1/CIS。
2. 由醫師評估為膀胱功能不足,定義為頻繁排出少量尿液 (<30 mL)、尿失禁,或需要自行導尿或永久留置導管。
3. 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的參與者,但不包括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已接受可能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癌)、Bowen 氏症,或正在監測且無任何治療介入計畫(例如:手術、放療或去勢)的低惡性度(Gleason 6 或以下)前列腺癌。
4. 已知或疑似對 EV 和/或 pembrolizumab 過敏。對 EV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 EV 賦形劑(包括組胺酸、二水合海藻糖和聚山梨醇酯 20)已知或重度(≥ 第 3 級)過敏的參與者。對 pembrolizumab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 pembrolizumab 賦形劑已知重度(≥ 第 3 級)過敏的參與者。對試驗主持人選定作為試驗治療的含鉑藥物、fluorouracil 或 gemcitabine 已知重度(≥ 第 3 級)過敏的參與者。
5. 目前有下列任何醫療狀況,定義如下:
a. 患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的參與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HbA1c) ≥8%,或糖化血色素為 7% 至 <8% 且伴隨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劇渴)。
b. 持續患有第 2 級或以上的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參與者。
c. 患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的參與者。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參與者,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疾病已充分治療,則允許納入。
d.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在隨機分配前一年內有任何積極的自殺意圖或在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6. 被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局部類固醇。允許腎上腺功能不全的參與者接受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替代劑量。
7. 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顯示有活動性肺炎證據的參與者。
8. 已知與放射線敏感相關的遺傳性疾病(例如共濟失調毛細管擴張症、Nijmegen 染色體斷裂症候群、Fanconi 症候群)。
9. 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之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且允許使用。
b. 當被視為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使用時,允許短暫(<7 天)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 不排除患有白斑病、乾癬、第 1 型糖尿病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T1DM)、甲狀腺機能低下或已緩解兒童氣喘/異位性體質的參與者。
d. 不排除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
e. 若參與者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修格蘭氏症候群,將不予以排除。
10. 先前曾為肌肉侵襲性膀胱癌或非肌肉侵襲性膀胱癌 (non muscle invasive bladder cancer, NMIBC) 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化學放射療法和/或放射治療。註:允許先前曾以膀胱內灌注療法,例如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 Guerin, BCG) 或膀胱內化療以治療非肌肉侵襲性膀胱癌。不允許先前曾為非肌肉侵襲性膀胱癌接受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pembrolizumab 等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 1 [programmed death 1, PD 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 PD L1] 治療)。
11. 在隨機分配前曾因任何適應症接受任何下列療法,定義如下:
a. 先前曾接受 EV 或其他以 monomethyl auristatin E (MMAE) 為基礎之抗體藥物複合體 (antibody drug conjugate, ADC) 的參與者。
b. 先前曾因任何惡性腫瘤,包括早期泌尿道上皮癌 (urothelial cancer, UC) 接受程序性死亡--(配體)1 抑制劑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 PD--(1] (定義為一種程序性死亡 1[PD 1 inhibitor] 抑制劑或程序性死亡 配體 1
抑制劑 [PD L1 inhibitor])(包括但不限於 atezolizumab、pembrolizumab、nivolumab、durvalumab 或 avelumab)治療的參與者。
c. 先前曾接受任何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細胞受體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CD137 促效劑、CTLA 4 抑制劑或 OX 30 促效劑)治療的參與者。
d.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參與者。
e. 先前曾因任何原因接受骨盆腔放射治療的參與者
1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物。
13. 曾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的參與者。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治療併發症充分恢復。
註:經尿道膀胱腫瘤切除、膀胱鏡檢查和腎造口術不被視為重大手術。放置植入式注射座的參與者可在放置注射座的同一天進入試驗,前提是未發生併發症,且注射座功能正常。
小型手術程序需要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1 週前完成。
14.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使用試驗性藥品(藥物或疫苗)。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參與涉及試驗藥物的其他試驗。若參與者正在參與研究性試驗的追蹤期,只要其在該試驗中最後一劑後未接受治療至少 4 週,便可能可以符合資格。
15. 腎功能受損,定義為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30 mL/min,如有必要,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 肌酸酐清除率應使用下列其中一種方法計算:Cockcroft Gault 法、腎臟病飲食改良研究公式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 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參與者在試驗期間,應一致地使用相同的肌酸酐清除率計算方法。腎絲球過濾率預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也可取代肌酸酐清除率。
16. 肝功能障礙,定義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如有必要,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 總膽紅素 >1.5 × 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總膽紅素濃度 > 1.5 × ULN 的參與者其直接膽紅素 > ULN(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排除條件為直接膽紅素 > 3 ×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 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上限值
c.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2.5 × 正常上限值
17. 血液學異常,定義為下列任何一項,如有必要,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μL
b. 血小板 <100,000/μL
c. 血紅素 <9.0 g/dL 或 5.6 mmol/L
d. 註:必須在過去 2 週內未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的情況下符合條件。
18. 符合下列有關過去或目前感染的任何條件:
a.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且 CD4+ T 細胞 (CD4+) <350 cells/ul,或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有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之伺機性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檢測。
b.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反應性),且符合抗病毒療法的條件,但在接受試驗治療前未開始治療,或在試驗期間無法維持抗病毒治療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已知患未受控制的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定性])的參與者。若國家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必須檢測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註:曾接受 C 型肝炎感染治癒性治療的參與者若有持續 12 週病毒反應的紀錄,可允許納入。
c.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參與者。
d. 隨機分配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除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和 C 型肝炎病毒外之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19. 基期標準 12 導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顯示存在臨床相關異常,而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包括但不限於,基期 Fridericia 公式校正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470 ms、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 [left bundle branch block, LBBB]、急性或不確定年齡心肌梗塞的徵象、顯示活動性心肌缺血的 ST 段和/或 T 波變化、第二或第三度房室 [atrioventricular, AV] 傳導阻滯,或者嚴重的緩脈性心律不整或頻脈性心律不整)。若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期超過 470 ms,或 QRS 複合波超過 120 ms,應重複心電圖檢查兩次,且應使用此 3 次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期或 QRS 複合波值的平均值以判定參與者的資格。電腦判讀具有異常結果的心電圖應在排除參與者之前,由具判讀心電圖經驗的試驗主持人醫師再次判讀。
20. 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心肌梗塞、長 QT 症候群、尖端扭轉型室速、臨床上重要的房性或室性心律不整(包括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和心室顫動)、嚴重的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分支傳導阻滯、三度房室傳導阻滯)、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周邊動脈繞道移植、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 或 IV)、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肺栓塞,和/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持續發生之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 第 2 級的心律不整、任何等級的心房顫動(若發生無症狀單發性心房顫動時,則為 ≥ 第 2 級)。若參與者使用心律裝置/心臟節律器且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期 >470 ms,則可將參與者視為合格。若參與者裝有心律裝置/心臟節律器,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詳細討論,以判斷資格。
21.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所屬試驗機構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家屬。
1. 在隨機分配前 24 個月內患有晚期或轉移性疾病(N+ 或 M1)、瀰漫性或多灶性原位癌 (Carcinoma in Situ, CIS)(膀胱中 ≥4 個不同的原位癌病灶)、泌尿道上皮癌或其組織學變異,若參與者已接受完全腎輸尿管切除術,則不包括上泌尿道(包括腎盂和輸尿管)的 Ta/T1/CIS。
2. 由醫師評估為膀胱功能不足,定義為頻繁排出少量尿液 (<30 mL)、尿失禁,或需要自行導尿或永久留置導管。
3. 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的參與者,但不包括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已接受可能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癌)、Bowen 氏症,或正在監測且無任何治療介入計畫(例如:手術、放療或去勢)的低惡性度(Gleason 6 或以下)前列腺癌。
4. 已知或疑似對 EV 和/或 pembrolizumab 過敏。對 EV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 EV 賦形劑(包括組胺酸、二水合海藻糖和聚山梨醇酯 20)已知或重度(≥ 第 3 級)過敏的參與者。對 pembrolizumab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 pembrolizumab 賦形劑已知重度(≥ 第 3 級)過敏的參與者。對試驗主持人選定作為試驗治療的含鉑藥物、fluorouracil 或 gemcitabine 已知重度(≥ 第 3 級)過敏的參與者。
5. 目前有下列任何醫療狀況,定義如下:
a. 患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的參與者。未受控制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hemoglobin A1c, HbA1c) ≥8%,或糖化血色素為 7% 至 <8% 且伴隨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劇渴)。
b. 持續患有第 2 級或以上的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參與者。
c. 患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的參與者。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參與者,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疾病已充分治療,則允許納入。
d.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在隨機分配前一年內有任何積極的自殺意圖或在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6. 被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在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局部類固醇。允許腎上腺功能不全的參與者接受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替代劑量。
7. 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顯示有活動性肺炎證據的參與者。
8. 已知與放射線敏感相關的遺傳性疾病(例如共濟失調毛細管擴張症、Nijmegen 染色體斷裂症候群、Fanconi 症候群)。
9. 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之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且允許使用。
b. 當被視為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使用時,允許短暫(<7 天)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 不排除患有白斑病、乾癬、第 1 型糖尿病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T1DM)、甲狀腺機能低下或已緩解兒童氣喘/異位性體質的參與者。
d. 不排除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
e. 若參與者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修格蘭氏症候群,將不予以排除。
10. 先前曾為肌肉侵襲性膀胱癌或非肌肉侵襲性膀胱癌 (non muscle invasive bladder cancer, NMIBC) 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化學放射療法和/或放射治療。註:允許先前曾以膀胱內灌注療法,例如卡介苗 (Bacillus Calmette Guerin, BCG) 或膀胱內化療以治療非肌肉侵襲性膀胱癌。不允許先前曾為非肌肉侵襲性膀胱癌接受全身性治療(包括但不限於 pembrolizumab 等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 1 [programmed death 1, PD 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 PD L1] 治療)。
11. 在隨機分配前曾因任何適應症接受任何下列療法,定義如下:
a. 先前曾接受 EV 或其他以 monomethyl auristatin E (MMAE) 為基礎之抗體藥物複合體 (antibody drug conjugate, ADC) 的參與者。
b. 先前曾因任何惡性腫瘤,包括早期泌尿道上皮癌 (urothelial cancer, UC) 接受程序性死亡--(配體)1 抑制劑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 PD--(1] (定義為一種程序性死亡 1[PD 1 inhibitor] 抑制劑或程序性死亡 配體 1
抑制劑 [PD L1 inhibitor])(包括但不限於 atezolizumab、pembrolizumab、nivolumab、durvalumab 或 avelumab)治療的參與者。
c. 先前曾接受任何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細胞受體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CD137 促效劑、CTLA 4 抑制劑或 OX 30 促效劑)治療的參與者。
d.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的參與者。
e. 先前曾因任何原因接受骨盆腔放射治療的參與者
1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物。
13. 曾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的參與者。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治療併發症充分恢復。
註:經尿道膀胱腫瘤切除、膀胱鏡檢查和腎造口術不被視為重大手術。放置植入式注射座的參與者可在放置注射座的同一天進入試驗,前提是未發生併發症,且注射座功能正常。
小型手術程序需要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1 週前完成。
14. 先前曾在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使用試驗性藥品(藥物或疫苗)。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參與涉及試驗藥物的其他試驗。若參與者正在參與研究性試驗的追蹤期,只要其在該試驗中最後一劑後未接受治療至少 4 週,便可能可以符合資格。
15. 腎功能受損,定義為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30 mL/min,如有必要,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 肌酸酐清除率應使用下列其中一種方法計算:Cockcroft Gault 法、腎臟病飲食改良研究公式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MDRD) 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參與者在試驗期間,應一致地使用相同的肌酸酐清除率計算方法。腎絲球過濾率預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也可取代肌酸酐清除率。
16. 肝功能障礙,定義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如有必要,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 總膽紅素 >1.5 × 正常上限值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總膽紅素濃度 > 1.5 × ULN 的參與者其直接膽紅素 > ULN(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排除條件為直接膽紅素 > 3 ×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 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上限值
c.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2.5 × 正常上限值
17. 血液學異常,定義為下列任何一項,如有必要,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μL
b. 血小板 <100,000/μL
c. 血紅素 <9.0 g/dL 或 5.6 mmol/L
d. 註:必須在過去 2 週內未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的情況下符合條件。
18. 符合下列有關過去或目前感染的任何條件:
a.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且 CD4+ T 細胞 (CD4+) <350 cells/ul,或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有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之伺機性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檢測。
b.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反應性),且符合抗病毒療法的條件,但在接受試驗治療前未開始治療,或在試驗期間無法維持抗病毒治療的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已知患未受控制的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偵測到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定性])的參與者。若國家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必須檢測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註:曾接受 C 型肝炎感染治癒性治療的參與者若有持續 12 週病毒反應的紀錄,可允許納入。
c. 患有活動性結核病的參與者。
d. 隨機分配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除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和 C 型肝炎病毒外之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19. 基期標準 12 導程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顯示存在臨床相關異常,而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包括但不限於,基期 Fridericia 公式校正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470 ms、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 [left bundle branch block, LBBB]、急性或不確定年齡心肌梗塞的徵象、顯示活動性心肌缺血的 ST 段和/或 T 波變化、第二或第三度房室 [atrioventricular, AV] 傳導阻滯,或者嚴重的緩脈性心律不整或頻脈性心律不整)。若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期超過 470 ms,或 QRS 複合波超過 120 ms,應重複心電圖檢查兩次,且應使用此 3 次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期或 QRS 複合波值的平均值以判定參與者的資格。電腦判讀具有異常結果的心電圖應在排除參與者之前,由具判讀心電圖經驗的試驗主持人醫師再次判讀。
20. 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心肌梗塞、長 QT 症候群、尖端扭轉型室速、臨床上重要的房性或室性心律不整(包括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和心室顫動)、嚴重的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狀傳導阻滯,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分支傳導阻滯、三度房室傳導阻滯)、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周邊動脈繞道移植、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I 或 IV)、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肺栓塞,和/或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持續發生之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 第 2 級的心律不整、任何等級的心房顫動(若發生無症狀單發性心房顫動時,則為 ≥ 第 2 級)。若參與者使用心律裝置/心臟節律器且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期 >470 ms,則可將參與者視為合格。若參與者裝有心律裝置/心臟節律器,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詳細討論,以判斷資格。
21.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所屬試驗機構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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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