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TG-019-STL-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81420
2019-12-01 - 2022-12-31
Phase 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3
第一期開放性試驗評估晚期實體腫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對ATG-019(PAK4/NAMPT雙重標靶)治療之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ntengene Therapeutics Limite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試驗目的
評估晚期實體腫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患者使用ATG-019單一治療或ATG-019與niacin ER(菸鹼酸緩釋錠)合併治療的初步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
藥品名稱
ATG-019
主成份
ATG-019
劑型
錠劑
錠劑
錠劑
劑量
5mg
20mg
20mg
評估指標
劑量遞增期
主要指標:
1.劑量限制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劑量(MTD)將採用美國國家癌症學會(NCI)常見不良事件評量標準(CTCAE)第5.0版評估;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RP2D)將由安全性監測委員會(SMC)決定
2.評估ATG-019單一治療和ATG-019 + niacin ER合併治療群組之安全性和耐受性(包含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身體檢查、心電圖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等)
次要指標:
1.ATG-019的藥物動力學(PK)參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給予單次劑量和重複劑量試驗藥物的最大血漿濃度(Cmax)、曲線下面積(AUC)、達最大血漿濃度所需時間(tmax)、半衰期(t½)、分布體積(Vd/F)和血漿清除率(Cl/F)
2.客觀反應率(ORR):完全反應(CR) +部分反應(PR)
3.反應持續時間(DOR)
4.疾病控制率(DCR] :完全反應(CR) + 部分反應(PR) +疾病穩定(SD) ≥ 8週
5.無惡化存活期(PFS)
6.整體存活期(OS)
7.疾病惡化時間(TTP)
劑量擴展期
主要指標:
1.客觀反應率(ORR):完全反應(CR) + 部分反應(PR)
次要指標:
1.評估ATG-019單一治療和ATG-019 + niacin ER合併治療群組之安全性和耐受性(包含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身體檢查、心電圖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等)
2.疾病控制率[(DCR]):完全反應(CR) +部分反應(PR) +疾病穩定(SD) ≥ 8週
3.反應持續時間(DOR)
4.無惡化存活期(PFS)
5.整體存活期(OS)
6.疾病惡化時間(TTP)
探索性指標(兩個試驗期):
1.藥效學生物標記將以NAPRT1 (陽性或陰性)、IDH1/2狀態(突變型或野生型)和其他藥物基因體生物標記來定義
主要指標:
1.劑量限制毒性(DLT)和最大耐受劑量(MTD)將採用美國國家癌症學會(NCI)常見不良事件評量標準(CTCAE)第5.0版評估;第2期試驗建議劑量(RP2D)將由安全性監測委員會(SMC)決定
2.評估ATG-019單一治療和ATG-019 + niacin ER合併治療群組之安全性和耐受性(包含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身體檢查、心電圖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等)
次要指標:
1.ATG-019的藥物動力學(PK)參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給予單次劑量和重複劑量試驗藥物的最大血漿濃度(Cmax)、曲線下面積(AUC)、達最大血漿濃度所需時間(tmax)、半衰期(t½)、分布體積(Vd/F)和血漿清除率(Cl/F)
2.客觀反應率(ORR):完全反應(CR) +部分反應(PR)
3.反應持續時間(DOR)
4.疾病控制率(DCR] :完全反應(CR) + 部分反應(PR) +疾病穩定(SD) ≥ 8週
5.無惡化存活期(PFS)
6.整體存活期(OS)
7.疾病惡化時間(TTP)
劑量擴展期
主要指標:
1.客觀反應率(ORR):完全反應(CR) + 部分反應(PR)
次要指標:
1.評估ATG-019單一治療和ATG-019 + niacin ER合併治療群組之安全性和耐受性(包含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身體檢查、心電圖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等)
2.疾病控制率[(DCR]):完全反應(CR) +部分反應(PR) +疾病穩定(SD) ≥ 8週
3.反應持續時間(DOR)
4.無惡化存活期(PFS)
5.整體存活期(OS)
6.疾病惡化時間(TTP)
探索性指標(兩個試驗期):
1.藥效學生物標記將以NAPRT1 (陽性或陰性)、IDH1/2狀態(突變型或野生型)和其他藥物基因體生物標記來定義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遵照當地和機構指引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2. 年齡≥18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或晚期實體腫瘤,接受標準療法仍惡化,已無標準療法可用,或拒絕接受標準療法的受試者。
4. 您進入試驗時有病情惡化的客觀依據:
a. 晚期實體腫瘤: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版,有可測量的腫瘤。
b. 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依Lugano分類系統(Cheson 2014)定義,可測量的腫瘤,可供進行初始評估和分期的目標病灶。
可測量的腫瘤定義為至少一個最長直徑>1.5公分的淋巴結,並且可以在兩個垂直維度測量。
5. 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評估狀態為≤ 1。
6. 足夠的肝功能:
a. 總膽紅素<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除非您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遺傳性間接型高膽紅素血症),其總膽紅素必須≤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上限值(ULN)的2.5倍。
7. 足夠的腎功能: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60 mL/min,以Cockroft和Gault公式計算。
8. 足夠的造血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1500/mm3。
b. 血紅素≥ 9.0 g/dL,且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9. 預期壽命 ≥ 3個月。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雙重避孕法(包含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和一種有效避孕法),且在篩選期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而男性受試者若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則必須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法。針對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服藥後3個月內,都必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1. 您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 治療晚期實體腫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最後一項療法的時間**: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化學療法、免疫療法或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含試驗性抗癌療法。
b.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7天內曾接受用於治療疾病相關症狀的緩和性類固醇。
**您必須從過往治療產生之相關毒性(不包括掉髮)中回復或達到穩定狀態(對於非血液學毒性為第1級或其基準狀態,對於血液學毒性為≤ 第2級或其基準狀態)。在特定案例中,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將允許有第2級非血液學毒性的受試者進入試驗。
3. 已知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4.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5. 心臟功能受損或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 3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
b. 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有症狀且屬於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第3級或更高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或高血壓;有不穩定高血壓的病史,或對於抗高血壓療程遵從性不佳)。
6.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1週內,完成治療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療程的活動性感染。使用預防性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是允許的。
7. 您被診斷患有結核病且接受過治療。
8.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病史。
9. 已知患有活動性A型、B型或C型肝炎感染。
10. 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或其他活動性腸胃出血;您患有可能干擾ATG-019吸收的顯著腸胃道疾病或阻塞、無法控制的嘔吐或腹瀉。
11. 有嚴重的精神或醫療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治療、醫囑遵從性或表達同意的能力。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的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前,遵照當地和機構指引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2. 年齡≥18歲。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或晚期實體腫瘤,接受標準療法仍惡化,已無標準療法可用,或拒絕接受標準療法的受試者。
4. 您進入試驗時有病情惡化的客觀依據:
a. 晚期實體腫瘤: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版,有可測量的腫瘤。
b. 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依Lugano分類系統(Cheson 2014)定義,可測量的腫瘤,可供進行初始評估和分期的目標病灶。
可測量的腫瘤定義為至少一個最長直徑>1.5公分的淋巴結,並且可以在兩個垂直維度測量。
5. 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評估狀態為≤ 1。
6. 足夠的肝功能:
a. 總膽紅素<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除非您患有Gilbert氏症候群(遺傳性間接型高膽紅素血症),其總膽紅素必須≤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上限值(ULN)的2.5倍。
7. 足夠的腎功能: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60 mL/min,以Cockroft和Gault公式計算。
8. 足夠的造血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1500/mm3。
b. 血紅素≥ 9.0 g/dL,且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9. 預期壽命 ≥ 3個月。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雙重避孕法(包含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和一種有效避孕法),且在篩選期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而男性受試者若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生活,則必須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法。針對男性和女性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服藥後3個月內,都必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排除條件
1. 您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 治療晚期實體腫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最後一項療法的時間**: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化學療法、免疫療法或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含試驗性抗癌療法。
b.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7天內曾接受用於治療疾病相關症狀的緩和性類固醇。
**您必須從過往治療產生之相關毒性(不包括掉髮)中回復或達到穩定狀態(對於非血液學毒性為第1級或其基準狀態,對於血液學毒性為≤ 第2級或其基準狀態)。在特定案例中,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將允許有第2級非血液學毒性的受試者進入試驗。
3. 已知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4.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5. 心臟功能受損或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 3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
b. 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有症狀且屬於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第3級或更高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或高血壓;有不穩定高血壓的病史,或對於抗高血壓療程遵從性不佳)。
6.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1週內,完成治療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療程的活動性感染。使用預防性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是允許的。
7. 您被診斷患有結核病且接受過治療。
8.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病史。
9. 已知患有活動性A型、B型或C型肝炎感染。
10. 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或其他活動性腸胃出血;您患有可能干擾ATG-019吸收的顯著腸胃道疾病或阻塞、無法控制的嘔吐或腹瀉。
11. 有嚴重的精神或醫療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治療、醫囑遵從性或表達同意的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1. 您為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 治療晚期實體腫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最後一項療法的時間**: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化學療法、免疫療法或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含試驗性抗癌療法。
b.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7天內曾接受用於治療疾病相關症狀的緩和性類固醇(僅針對劑量遞增期的受試者;對於劑量擴展期的受試者是允許的,但必須是在確認疾病的資格後才能給予)。
**您必須從過往治療產生之相關毒性(不包括掉髮)中回復或達到穩定狀態(對於非血液學毒性為第1級或其基準狀態,血液學毒性請參考納入條件第8點說明)。在特定案例中,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將允許有第2級非血液學毒性的受試者進入試驗。
3. 已知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4.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5. 心臟功能受損或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 3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
b. 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有症狀且屬於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第3級或更高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或高血壓;有不穩定高血壓的病史,或對於抗高血壓療程遵從性不佳)。
6.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1週內,完成治療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療程的活動性感染。使用預防性的抗B型肝炎病毒(Anti-HBV)藥物是允許的。
7. 您被診斷患有結核病且接受過治療。
8.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病史。
9. 已知患有活動性A型、B型或C型肝炎感染,或是包含以下情形:
a. HBV-DNA(B型肝炎病毒定量)可檢出(依據各試驗醫院的檢測敏感度)
b. HCVAb (C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且HCV-RNA(C型肝炎病毒核酸)可檢出(依據各試驗醫院的檢測敏感度)
10. 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或其他活動性腸胃出血;您患有可能干擾ATG-019吸收的顯著腸胃道疾病或阻塞、無法控制的嘔吐或腹瀉。
11. 有嚴重的精神或醫療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治療、醫囑遵從性或表達同意的能力。
12. 您在參與本試驗前2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含以下情形:(1) 經充分治療的原位乳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2) 皮膚基底細胞癌或是皮膚鱗狀細胞癌 (3) 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共同判定已治癒且3年內復發可能性極低的惡性腫瘤病史
2. 治療晚期實體腫瘤或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最後一項療法的時間**: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化學療法、免疫療法或任何其他抗癌療法,包含試驗性抗癌療法。
b.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7天內曾接受用於治療疾病相關症狀的緩和性類固醇(僅針對劑量遞增期的受試者;對於劑量擴展期的受試者是允許的,但必須是在確認疾病的資格後才能給予)。
**您必須從過往治療產生之相關毒性(不包括掉髮)中回復或達到穩定狀態(對於非血液學毒性為第1級或其基準狀態,血液學毒性請參考納入條件第8點說明)。在特定案例中,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將允許有第2級非血液學毒性的受試者進入試驗。
3. 已知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4.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4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5. 心臟功能受損或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 3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
b. 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疾病(例如:有症狀且屬於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第3級或更高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或高血壓;有不穩定高血壓的病史,或對於抗高血壓療程遵從性不佳)。
6. 第1週期第1天(C1D1)的前1週內,完成治療性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黴菌藥物療程的活動性感染。使用預防性的抗B型肝炎病毒(Anti-HBV)藥物是允許的。
7. 您被診斷患有結核病且接受過治療。
8.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病史。
9. 已知患有活動性A型、B型或C型肝炎感染,或是包含以下情形:
a. HBV-DNA(B型肝炎病毒定量)可檢出(依據各試驗醫院的檢測敏感度)
b. HCVAb (C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且HCV-RNA(C型肝炎病毒核酸)可檢出(依據各試驗醫院的檢測敏感度)
10. 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或其他活動性腸胃出血;您患有可能干擾ATG-019吸收的顯著腸胃道疾病或阻塞、無法控制的嘔吐或腹瀉。
11. 有嚴重的精神或醫療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治療、醫囑遵從性或表達同意的能力。
12. 您在參與本試驗前2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含以下情形:(1) 經充分治療的原位乳癌或原位子宮頸癌 (2) 皮膚基底細胞癌或是皮膚鱗狀細胞癌 (3) 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共同判定已治癒且3年內復發可能性極低的惡性腫瘤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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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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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