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E.P03.01
試驗執行中
2025-08-18 - 2030-06-30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9
其他部位之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7B.1
續發性Merkel細胞癌
ICD-10C7B.8
其他續發性惡性神經外胚層腫瘤
ICD-10C80.0
未明示瀰漫性惡性腫瘤
ICD-10D3A.8
期它神經內分泌良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ALE.P03(Claudin-1 標靶抗體-藥物複合體)單一療法用於選定晚期或轉移性CLDN1+ 實質腫瘤成人患者的第1/2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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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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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協同主持人
- 呂理駿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徐偉勛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葉坤輝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梁逸歆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蔡育傑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何肇基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李日翔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邵幼雲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許嘉林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廖唯昱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許駿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薛富仁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吳宗哲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沈盈君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施金元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楊志新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廖斌志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陳國興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吳尚俊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林彥廷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徐志宏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楊景堯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蔡子修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 劉宗灝 腫瘤醫學部、腫瘤內科部、內科部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CLDN1+ 實質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ALE.P03 單一療法用於特定實質腫瘤成人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PK、PD、初步抗腫瘤活性,以及確認RP2D。
藥品名稱
凍晶粉末
主成份
ALE.P03
劑型
14B
劑量
140 mg/7 mL
評估指標
評估ALE.P03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1 期劑量遞增)
確定ALE.P03 的第2 期建議劑量(RP2D)(第1 期RDE)
● DLT 的發生率
● AE 和S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 實驗室數值、生命徵象和ECG 的臨床上顯著變化
● 耐受性:劑量中斷和劑量強度
● 依據RECIST 1.1 的初步療效參數*:
o ORR(定義為CR 率+ PR 率)
o DoR
註:這些指標可能會依CLDN1 表現和腫瘤類型進行子群組分析。
評估ALE.P03 的抗腫瘤活性(第2期)
依據RECIST 1.1 的療效參數*:
● ORR
● DoR
註:這些指標可能會依CLDN1 表現和腫瘤類型進行子群組分析。
確定ALE.P03 的第2 期建議劑量(RP2D)(第1 期RDE)
● DLT 的發生率
● AE 和SAE 的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 實驗室數值、生命徵象和ECG 的臨床上顯著變化
● 耐受性:劑量中斷和劑量強度
● 依據RECIST 1.1 的初步療效參數*:
o ORR(定義為CR 率+ PR 率)
o DoR
註:這些指標可能會依CLDN1 表現和腫瘤類型進行子群組分析。
評估ALE.P03 的抗腫瘤活性(第2期)
依據RECIST 1.1 的療效參數*:
● ORR
● DoR
註:這些指標可能會依CLDN1 表現和腫瘤類型進行子群組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1) 自願且能夠為臨床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為至少18 歲。
3) 有下列疾病和治療史: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患有晚期局部復發性和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結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 CRC)、肝內膽管癌(intrahepatic cholangiocarcinoma, iCCA)、鱗狀非小細胞肺癌(squamous cell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sqNSCLC)、泌尿上皮癌(Urothelial Carcinoma, UC) 或皮膚鱗狀細胞癌(Cutaneous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CSCC)。
• 進入試驗時有放射學疾病惡化的紀錄。
• 由中央實驗室判定具有足夠的CLDN1 蛋白表現程度
4) 已提供組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CLDN1 分析。必須在基準期(即:納入試驗前180 天內)採集腫瘤組織,除非依據試驗主持人和當地準則切片程序被視為對患者安全有高度風險。若無切片檢體可用,或該程序被認為不安全,可送交超過180 天前採集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不過,該檢體的採集時間點最好不晚於最近一項抗癌治療的起點。
5) 由試驗中心依據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1.1 判定患有可測量的疾病。若在進入試驗前最近一次抗癌療程終止後,已證實位於先前接受放療部位的腫瘤病灶發生惡化,則這類病灶可視為可測量。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Performance Status, PS) 量表的體能狀態分數為0 或1。
7) 表現出足夠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如表- 骨髓和器官功能所定義。所有篩選實驗室評估均應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4 天內進行。患者不得在篩選評估前1 週內接受紅血球或血小板輸注,或生長因子支持。
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2 小時內的血液驗孕結果應為陰性。若不適合進行血液檢測,可考慮進行尿液檢測。
9) 在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 天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應願意使用2 種避孕方法,或者已透過手術絕育或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具生育能力患者指的是未透過手術絕育且無月經未達> 1 年的患者。
10) 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 天期間,男性患者應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且避免捐贈精子。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齡為至少18 歲。
3) 有下列疾病和治療史: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患有晚期局部復發性和無法手術或轉移性結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 CRC)、肝內膽管癌(intrahepatic cholangiocarcinoma, iCCA)、鱗狀非小細胞肺癌(squamous cell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sqNSCLC)、泌尿上皮癌(Urothelial Carcinoma, UC) 或皮膚鱗狀細胞癌(Cutaneous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CSCC)。
• 進入試驗時有放射學疾病惡化的紀錄。
• 由中央實驗室判定具有足夠的CLDN1 蛋白表現程度
4) 已提供組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CLDN1 分析。必須在基準期(即:納入試驗前180 天內)採集腫瘤組織,除非依據試驗主持人和當地準則切片程序被視為對患者安全有高度風險。若無切片檢體可用,或該程序被認為不安全,可送交超過180 天前採集的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不過,該檢體的採集時間點最好不晚於最近一項抗癌治療的起點。
5) 由試驗中心依據固態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1.1 判定患有可測量的疾病。若在進入試驗前最近一次抗癌療程終止後,已證實位於先前接受放療部位的腫瘤病灶發生惡化,則這類病灶可視為可測量。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Performance Status, PS) 量表的體能狀態分數為0 或1。
7) 表現出足夠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如表- 骨髓和器官功能所定義。所有篩選實驗室評估均應在開始試驗治療前14 天內進行。患者不得在篩選評估前1 週內接受紅血球或血小板輸注,或生長因子支持。
8)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2 小時內的血液驗孕結果應為陰性。若不適合進行血液檢測,可考慮進行尿液檢測。
9) 在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 天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應願意使用2 種避孕方法,或者已透過手術絕育或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具生育能力患者指的是未透過手術絕育且無月經未達> 1 年的患者。
10) 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 天期間,男性患者應同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且避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1) SqNSCLC 和CSCC:診斷出主要為非鱗狀組織學型態結果(例如:腺鱗狀癌)或腺癌的腫瘤。
2) 曾在試驗治療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3) 患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的患者。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患者,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疾病已充分治療,則允許納入。
4) 已知具有UGT1A1*28 對偶基因的同型合子狀態。
5) 經主治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認定患有快速惡化的疾病
6) 在第1 週期(cycle, C) 第1 天(day, D) 前3 年內,曾診斷出和/或治療過額外的第二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不適用於納入時患有CSCC 的患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原位乳癌。諮詢過醫療監測員或指定人員後,可考量其他例外情況。
7) 任何下列心臟條件:
• 從重複三次心電圖(electrocardiogram, ECG) 獲得的平均休息狀態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QT 間期(QT interval corrected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470 毫秒。
• 會增加QT 間期(QT interval, QT) 延長、縮短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低血鉀症、先天性長或短QT 症候群、長QT 症候群、家族性短QT 症候群或未滿40歲原因不明猝死之家族病史,或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或縮短QT 間期的藥物。
• 休息狀態ECG 顯示在節律、傳導或形態上有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以及有臨床意義但未以節律器治療的竇房結功能障礙。
8)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9)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0)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需要類固醇和/或免疫抑制療法的症狀性或有臨床意義的非感染性肺炎。
11) 針對sqNSCLC 患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 個月內曾接受劑量> 30 Gy 的肺部放射療法。
12) 在開始篩選前30 天內曾發生有臨床意義的胃腸道出血(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5.0 第3 級或更高級)。
13) 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例如靜脈型[intravenous,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的活動性感染。
14) 曾經有或目前證據顯示有任何病症、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主治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臨床試驗的結果、干擾患者對臨床試驗全程的參與,或導致參與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15) 懷孕中、正在哺乳,或預期在自篩選就診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 天期間的臨床試驗期間受孕,或者預期在自篩選就診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 天期間使他人受孕。
16) 患有未治療的慢性B 型肝炎,或在篩選時為B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 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的慢性HBV 帶原者。
17) 患有活動性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註:篩選時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或篩選時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之後HCV 核糖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8) 患有未經治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若已知。
19) 在預定開始給予試驗治療前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20) 先前曾接受含第一型拓撲異構酶(Topoisomerase I, Topo-I) 抑制劑作為有效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antibody-drug conjugate, ADC) 治療。
21) 曾接受CLDN1 標靶療法。
22)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試驗治療製劑中使用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3) 使用治療指數狹窄之細胞色素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1A2 受質(例如:theophylline、tacrine、clozapine、olanzapine 和R-warfarin)(咖啡因除外)、且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ALE.P03 後3 週內無法停用的患者。
2) 曾在試驗治療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3) 患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的患者。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患者,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該疾病已充分治療,則允許納入。
4) 已知具有UGT1A1*28 對偶基因的同型合子狀態。
5) 經主治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認定患有快速惡化的疾病
6) 在第1 週期(cycle, C) 第1 天(day, D) 前3 年內,曾診斷出和/或治療過額外的第二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子宮頸原位癌(不適用於納入時患有CSCC 的患者),以及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原位乳癌。諮詢過醫療監測員或指定人員後,可考量其他例外情況。
7) 任何下列心臟條件:
• 從重複三次心電圖(electrocardiogram, ECG) 獲得的平均休息狀態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QT 間期(QT interval corrected using Fridericia’s formula, QTcF) > 470 毫秒。
• 會增加QT 間期(QT interval, QT) 延長、縮短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低血鉀症、先天性長或短QT 症候群、長QT 症候群、家族性短QT 症候群或未滿40歲原因不明猝死之家族病史,或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或縮短QT 間期的藥物。
• 休息狀態ECG 顯示在節律、傳導或形態上有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以及有臨床意義但未以節律器治療的竇房結功能障礙。
8)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9)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0)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需要類固醇和/或免疫抑制療法的症狀性或有臨床意義的非感染性肺炎。
11) 針對sqNSCLC 患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 個月內曾接受劑量> 30 Gy 的肺部放射療法。
12) 在開始篩選前30 天內曾發生有臨床意義的胃腸道出血(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5.0 第3 級或更高級)。
13) 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例如靜脈型[intravenous, IV] 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的活動性感染。
14) 曾經有或目前證據顯示有任何病症、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主治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混淆臨床試驗的結果、干擾患者對臨床試驗全程的參與,或導致參與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15) 懷孕中、正在哺乳,或預期在自篩選就診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 天期間的臨床試驗期間受孕,或者預期在自篩選就診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 天期間使他人受孕。
16) 患有未治療的慢性B 型肝炎,或在篩選時為B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 去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 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的慢性HBV 帶原者。
17) 患有活動性C 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註:篩選時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或篩選時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但之後HCV 核糖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18) 患有未經治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若已知。
19) 在預定開始給予試驗治療前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20) 先前曾接受含第一型拓撲異構酶(Topoisomerase I, Topo-I) 抑制劑作為有效藥物的抗體藥物複合體(antibody-drug conjugate, ADC) 治療。
21) 曾接受CLDN1 標靶療法。
22) 已知對試驗治療或試驗治療製劑中使用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3) 使用治療指數狹窄之細胞色素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1A2 受質(例如:theophylline、tacrine、clozapine、olanzapine 和R-warfarin)(咖啡因除外)、且在試驗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ALE.P03 後3 週內無法停用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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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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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