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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ILD-19-07

2020-12-31 - 2023-12-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L40.50

關節病型乾癬

ICD-10L40.51

遠端指骨間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10L40.52

乾癬性關節炎變形

ICD-10L40.53

乾癬性脊椎炎

ICD-10L40.54

青年型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10L40.59

其他乾癬性關節病變

ICD-9696.0

乾癬性關節病變

一項在曾使用抗 TNF 藥物且罹患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的受試者中,證明 Tildrakizumab 療效及安全性的第三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INSPIRE 1)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un Pharma Global FZE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為在台灣之代表)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宏安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何宜承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雲亭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孝義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乾癬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主要療效目標:評估第 24 週時 tildrakizumab 在曾使用抗 TNF 藥物且罹患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 (PsA) 的受試者中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測量指標是達成美國風濕病學會反應標準相較於基線下降 20% [ACR20] 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安全性目標: 評估第 24 週時 tildrakizumab 在罹患活動性 PsA 的受試者中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關鍵次要目標:評估第 24 週時 tildrakizumab 在罹患活動性 PsA 的受試者中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測量指標是達成下列反應的受試者比例:ACR50、ACR70;評估第 24 週時 tildrakizumab 在罹患活動性乾癬 (PsO) 且體表面積 (BSA) >3% 的受試者中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測量指標是達成乾癬面積和嚴重度指數 75 (PASI75) 相較於基線下降 75% 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評估第 24 週時 tildrakizumab 在罹患活動性 PsA 的受試者中改善結構傷害方面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測量指標是手部、手腕和足部 X 光... (因字數限制,詳見計畫中文摘要。)

藥品名稱

Tildrakizumab

主成份

Tildrakizumab

劑型

1 ml Pre-filled syringe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是第 24 週時的 ACR20 反應率。關鍵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將包括第 24 週時的 ACR50/ACR70 反應率和 PASI75,以及第 16 週和第 24 週時 van der Heijde 修訂版 sharp 總分相較於基線的變化。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將包括第 24 週時 ACR 反應標準組成分數、巴斯僵直性脊椎炎疾病活性指數、利茲接骨點炎指數、利茲指炎指數和 DAS-CRP<3.2 相較於基線的變化、van der Heijde 修訂版 sharp 子分數(侵蝕分數和關節腔狹窄分數)相較於基線的變化、van der Heijde 修訂版 sharp 總分 <0、PASI75、PASI90、PASI100、醫師整體評估-乾癬、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數和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的變化、第 52 週時達成 ACR20/50/70 的受試者比例、ACR反應標準組成分數、巴斯僵直性脊椎炎疾病活性指數、健康評估問卷-失能指數、利茲接骨點炎指數、利茲指炎指數和DAS-CRP<3.2 相較於基線的變化;van der Heijde 修訂版 Sharp 子分數(侵蝕分數和關節腔狹窄分數)相較於基線的變化、van der Heijde 修訂版 sharp 總分 <0、PASI75、PASI90、PASI100、醫師整體評估-乾癬和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的變化。也將評估 tildrakizumab 的藥物動力學和免疫原性。
一旦安慰劑組一名受試者達到第 24 週時的主要評估指標後,該名受試者將進入開放性標示活性 tildrakizumab 治療期,並接受 tildrakizumab 100 mg q12 週皮下注射、持續 28 週,直到第 52 週的治療結束為止。當 tildrakizumab 100 mg 組一名受試者達到第 24 週時的主要評估指標後,該名受試者將進入開放性標示活性 tildrakizumab 治療期,並繼續接受 tildrakizumab 100 mg q12 週皮下注射、持續 28 週,直到第 52 週的治療結束為止。所有受試者在完成第 52 週的治療結束後,都將進入為期 12 週的洗除、無治療期。

主要納入條件

1) 已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
2) 在篩選時年齡 ≥ 18 歲。
3) 在第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前已診斷出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 (PsA)(根據 PsA 分類標準)至
少 6 個月,而且在篩選或基線時患有活動性 PsA。
4) 在篩選和基線時有 ≥ 3 個壓痛和 ≥ 3 個腫脹關節(一根手指或腳趾的指炎,各算成一個
關節)。
5) 類風濕因子 (RF) 和抗環瓜氨酸肽抗體(抗 CCP Ab)陰性。
6) 有活動性斑塊型乾癬 (PsO) 的診斷,且篩選時至少有一個直徑 ≥2 cm 的乾癬斑塊,或紀
錄有斑塊型 PsO 的病史。
7) 必須先前曾暴露於抗腫瘤壞死因子 (TNF) 藥物用於治療 PsO 或 PsA。
8) 如果您目前在接受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s) 或低效價鴉片類藥物(例如只允許
tramadol、meperidine 和可待因),包括視需要使用 (PRN):您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
前已使用穩定劑量 ≥ 4 週,且預期在試驗最初 24 週內維持穩定劑量,除非因毒性而必
須調整劑量。穩定劑量和 PRN 使用係定義為:在篩選前 4 週期間內,以平均每週 4 天
使用 NSAID 或低效價鴉片類藥物的受試者。
9) 如果您目前在接受非藥物療法(包括但不限於物理治療、按摩、飲食、運動、潤膚劑和
關節貼紮),該療法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4 週期間直到試驗期結束為止都保持穩
定。
10) 如果您目前在接受 methotrexate (MTX) 或 leflunomide:您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已接受
至少 3 個月的治療,且穩定劑量和給藥方式(methotrexate:口服或皮下注射;
leflunomide:口服)(不可超過每週 25 mg MTX 或每天 20 mg leflunomide)已至少 8
週,且預期在試驗最初 24 週內維持穩定劑量,除非因毒性而必須調整劑量。您不可同
時接受 leflunomide 與 MTX。
11) 如果您目前在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您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穩定劑量已 ≥ 4 週
(不可超過每天 10 mg prednisone 的等效藥物),且預期在試驗最初 24 週內維持穩定劑
量。
12) 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受結核病 (TB) 評估得到陰性結果,定義為
QuantiFERON 檢測結果陰性。如果您的 QuantiFERON 檢測結果為陽性或連續 2 次呈現
不確定,若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參加:
- 沒有活動性 TB 的病史或 TB 的症狀,
- 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拍攝的後前觀 (PA) 胸部放射線照片(以及試驗單位可取得的相對應
報告)上,沒有活動性 TB(或任何其他肺部感染性疾病)的證據,
- 若先前有潛伏結核感染,必須有充分預防療法的治療史(根據當地標準照護),
- 若確定存在潛伏期 TB,則在納入本試驗之前,必須根據當地國家指引實施治療 4 週。
- 至多允許進行 2 次相隔不超過 3 週的 QuantiFERON 檢測。只有在第一次結果為不確定
時,才允許進行重複檢測;接著將採用第二次檢測的結果。

主要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則應從本試驗中排除:
1. 為了治療前的狀況,在基線與第 24 週評估之間已預定接受手術介入。
2. 患有下列活動性感染或感染病史:
− 任何活動性感染,且曾在第一次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為此接受全身性抗感染藥物,且最後一劑是在篩選的 7 天內接受,
− 嚴重感染,定義為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8 週內需要住院或以靜脈內 (IV) 抗感染藥物治療,且最後一劑是在篩選的 7 天內接受,
− 復發性或慢性感染,例如:慢性腎盂腎炎、慢性骨髓炎、支氣管擴張,或其他活動性感染,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使本試驗對受試者有害。
3. PsA 以外的重大慢性發炎性或結締組織疾病(例如: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可能干擾tildrakizumab 治療效益評估的類風濕性關節炎 [RA]、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僵直性脊椎炎、萊姆病、修格蘭氏症、混合型結締組織疾病、硬皮症,或痛風);允許併發脊椎炎及/或薦腸關節炎的 PsA。
4. 有任何同時存在的醫療狀況,或無法控制且有臨床意義的全身性疾病(例如:腎衰竭、心臟衰竭、高血壓、肝病、糖尿病或貧血),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使本試驗對您有害。
5. 已知有遭受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的病史。
6.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缺血性中風。
7. 患有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包括有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黑色素瘤的證據。
8. 在篩選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的病史,但接受治療且認定已治癒的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原位乳管癌為例外。
9. 在過去 2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10. 篩選評估時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重大的自殺風險,或者過去 12 個月內曾對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量表 (C-SSRS) 中自殺傾向章節第 4 題或第 5 題回答「是」,或對行為章節有任何回答而顯示有重大的自殺風險。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