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ZH-3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24493
試驗執行中
2020-04-01 - 2032-06-30
其他
尚未開始1
召募中4
ICD-10C82.90
未明示部位之濾泡型淋巴瘤
一項以tazemetostat 或安慰劑合併lenalidomide 加上rituximab 用於復發/難治的濾泡型淋巴瘤受試者的第1b/3 期、雙盲、隨機分配、活性對照、3 階段生物標記適應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Epizyme,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復發/難治的濾泡型淋巴瘤
試驗目的
第1b期(第1 階段,安全性導入)
主要目標:針對R/R FL病患,評估tazemetostat併用R2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選出tazemetostat的第3期的建議劑量(RP3D),以便在第3期作進一步評估
次要目標:當R/R FL病患同時使用tazemetostat與R2時,評估其臨床活性與藥物動力學(PK)
第3期(第2和第3階段,隨機分配)
主要目標:分別評估和比較tazemetostat + R2相較於安慰劑+ R2用於EZH2 WT和EZH2 MT族群中R/R FL病患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次要目標: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完全反應率(CRR)評估比較客觀反應率(OR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客觀反應率(OR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整體存活期(OS)
•評估和比較R/R FL族群(不論突變狀態)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PFS,以及分別於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IRC)評估的PFS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完全反應持續時間(DOCR)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疾病控制率(DCR)
•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給予tazemetostat併用R2時的族群PK參數,包括tazemetostat的暴露反應
•分別評估和比較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的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以EuroQOL 5面向5等級(EQ-5D-5L)工具和淋巴瘤癌症療法功能性評估法(FACT-Lym)測量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QoL)
探索性目標:
•由試驗主持人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PFS率
•分別評估EZH2 WT病患族群和EZH2 MT病患族群中R/R FL病患、以及所有病患(不論突變狀態)的OS率
•評估篩選時的基因體變異,以及治療過程中血液和/或組織的基因體變化,以探討療效和/或抗藥性的潛在生物標記
•評估藥效學生物標記和其他免疫功能標記,以探討組織和血液中的分子反應、抗藥性機制和免疫浸潤
•僅美國:判定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的EZH2複製數、潛在EZH2 mRNA表現和蛋白質濃度,以及整體H3K27三重甲基化(H3K27me3)訊號狀態與臨床結果之間的關聯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azemetostat hydrobromide
劑型
Tablet
劑量
200 mg/ tablet (as Tazemetostat)
評估指標
第1b 期(第1 階段,安全性導入)
由治療引發劑量限制毒性(DLT)與不良事件(AE),評估tazemetostat 與R2 併用時的RP3D
第3 期(第2 和第3 階段,隨機分配)
意向治療-野生型(ITT-WT)族群的PFS,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意向治療-突變類型(ITT-MT)族群的PFS,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PFS 之定義,係指從隨機分配日,直到初次觀察到客觀疾病惡化記錄(依照2014 年Lugano 分類法)或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的這段期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由治療引發劑量限制毒性(DLT)與不良事件(AE),評估tazemetostat 與R2 併用時的RP3D
第3 期(第2 和第3 階段,隨機分配)
意向治療-野生型(ITT-WT)族群的PFS,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意向治療-突變類型(ITT-MT)族群的PFS,由試驗主持人評估
PFS 之定義,係指從隨機分配日,直到初次觀察到客觀疾病惡化記錄(依照2014 年Lugano 分類法)或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的這段期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納入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自願同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表現有意願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裡的各個方面。
2. 在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納入前的預期生命期? 3 個月。
4. 有B 型和C 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在受試者肝功能良好的情況下可符合資格,依納入條件#15 之定義,B 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陰性,和/或偵測不到C 型肝炎病毒(HCV) RNA。
5. 經組織學確認為濾泡型淋巴瘤,第1 到第3A 級。
6. 必須先前已完成至少1 次全身性化療、免疫化療或化學免疫療法:
a. 全身性療法所含括的治療如:
i. Rituximab 單一療法
ii. 含rituximab 或不含rituximab 的化療
iii. 放射免疫結合物,例如90Y-ibritumomab tiuxetan 和131I-tositumomab。
b. 全身性療法不包括諸如:
i. 對侷限期疾病所進行的局部涉及部位放療
ii. 幽門螺旋桿菌根除治療
c. 若受試者先前已接受過至少1 次如納入條件#6a 中所指的全身性治療,則先前接受試驗性治療者得在允許之列。
7. 在接受全身性療程後必須有復發、難治或PD 之記錄(難治之定義,係指比部分反應(PR)差或疾病於最後一劑用藥後6 個月內惡化)。
8. 依Lugano 分類法定義具有可測量之疾病(Cheson, 2014).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體能狀態評分為0、1 或2。
10. 受試者曾經歷與先前抗癌治療(亦即化療、免疫療法和/或放療)相關的任何臨床上顯著的毒性:
a. 在受試者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時,所有毒性均已緩解至第1 級(依照國家癌症研究院第5.0 版CTCAE),或在臨床上緩解且已不再顯著。
11. 已提供充足的腫瘤組織檢測EZH2 突變,得以進行分層。
a. 若試驗中心特定的檢測已得知EZH2 的突變狀態,則可納入該受試者,但試驗指定的實驗室需取得額外的組織以進行EZH2 狀態確認性檢測。若儲存的腫瘤檢體的收集時間距離施打第一劑(第1 天)已超過一年,則必須提供新鮮切片。以新鮮腫瘤切片為宜,除非解剖位置包含腦部、肺臟/橫膈膜、胰臟,使得切片手術經認定會導致無法承受的風險,或是內視鏡手術延伸到食道、胃部或腸道。儲存的腫瘤切片亦在可接受之列。
12. 先前接受的抗癌治療和第一劑tazemetostat 的間隔時間如下:
a. 細胞毒性化療 - 至少21 天。
b. 非細胞毒性化療(例如小分子抑制劑) - 至少14 天。
c. 亞硝基? - 至少6 週。
d. 單株抗體 - 至少28 天。
e. 放療 - 距離前一次放射性同位素療法至少6 週;距離50%骨盆或全身性照射至少12 週。
13. 有充分腎功能,其定義為依Cockcroft 和Gault 公式或當地機構標準公式的肌酸酐清除率? 40 mL/分鐘。
14. 有充分的骨髓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750/mm3 (? 0.75 x 109/L) 至少14 天無需接受生長因子輔助(filgrastim 或pegfilgrastim)。
b.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 75 x 109/L) 上一次輸注血小板之後至少過7 天進行評估。
c. 血紅素? 9.0 g/dL 可接受輸血
15. 足夠的肝功能:
a.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非接合性高膽紅素血症。
b. 鹼性磷酸?(ALP) (無骨骼方面疾病)、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3 倍 ULN (若受試者有肝轉移,則? 5 倍 ULN)。
16.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倍 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aPTT) ? 1.5 倍 ULN (除非使用華法林,則INR ? 3.0)。有血栓栓塞風險的受試者,建議經試驗主持人審慎判斷給予預防性抗凝劑或抗血小板治療。
17. 女性在篩選期或基準期不得哺乳或懷孕(以最低敏感度25 IU/L 或同等單位的乙型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檢測記錄為陰性)。若得到陰性篩選懷孕檢測結果的時間距第一劑試驗治療超過72 小時,則必須另外進行基準期評估。所有女性都將認定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她們已停經(至少連續12 個月無月經、在適當年齡組,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或已手術結紮(亦即雙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所有手術均必須在給藥前至少1 個月完成)。
18.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在加入試驗前30 天內不得從事無保護行為的性行為,同時必須同意自隨機分配前的最後一次月經週期起、到治療週期間、再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 個月都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其男性伴侶亦需使用保險套。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包括:
雙重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搭配避孕膜,或子宮頸帽/穹窿帽和殺精劑。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
現行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式、注射式或植入式。正在使用荷爾蒙避孕藥的女性,在用藥前同一種荷爾蒙避孕藥品必須維持穩定劑量至少4 週,且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12個月內都必須維持相同的避孕方式。
註:若女性受試者完全實行禁慾、或其男性伴侶已切除輸精管,則不受此要求限制。若受試者目前處於禁慾,且如果受試者在治療週期間有性生活,則必須同意採用如上所述的高效避孕法,並持續到停用試驗藥物後12 個月。
19. 針對此藥物已在使用的國家,所有納入的試驗參與者都必須強制註冊Revlimid REMS?計畫,
同時願意且能夠適度遵守Revlimid REMS?計畫的各項需求。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如Revlimid REMS?計畫所要求,遵守排定的懷孕檢測。若女性受試者已自然停經2 年、或已切除卵巢和/或子宮,則不受此要求限制。
20. 男性受試者必須成功切除輸精管或其女性伴侶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亦即不具生育能力或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3 個月實行高效避孕法,並使用保險套)。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納入條件,才具備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自願同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表現有意願且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裡的各個方面。
2. 在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納入前的預期生命期? 3 個月。
4. 有B 型和C 型肝炎病史的受試者,在受試者肝功能良好的情況下可符合資格,依納入條件#15 之定義,B 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陰性,和/或偵測不到C 型肝炎病毒(HCV) RNA。
5. 經組織學確認為濾泡型淋巴瘤,第1 到第3A 級。
6. 必須先前已完成至少1 次全身性化療、免疫化療或化學免疫療法:
a. 全身性療法所含括的治療如:
i. Rituximab 單一療法
ii. 含rituximab 或不含rituximab 的化療
iii. 放射免疫結合物,例如90Y-ibritumomab tiuxetan 和131I-tositumomab。
b. 全身性療法不包括諸如:
i. 對侷限期疾病所進行的局部涉及部位放療
ii. 幽門螺旋桿菌根除治療
c. 若受試者先前已接受過至少1 次如納入條件#6a 中所指的全身性治療,則先前接受試驗性治療者得在允許之列。
7. 在接受全身性療程後必須有復發、難治或PD 之記錄(難治之定義,係指比部分反應(PR)差或疾病於最後一劑用藥後6 個月內惡化)。
8. 依Lugano 分類法定義具有可測量之疾病(Cheson, 2014).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的日常體能狀態評分為0、1 或2。
10. 受試者曾經歷與先前抗癌治療(亦即化療、免疫療法和/或放療)相關的任何臨床上顯著的毒性:
a. 在受試者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時,所有毒性均已緩解至第1 級(依照國家癌症研究院第5.0 版CTCAE),或在臨床上緩解且已不再顯著。
11. 已提供充足的腫瘤組織檢測EZH2 突變,得以進行分層。
a. 若試驗中心特定的檢測已得知EZH2 的突變狀態,則可納入該受試者,但試驗指定的實驗室需取得額外的組織以進行EZH2 狀態確認性檢測。若儲存的腫瘤檢體的收集時間距離施打第一劑(第1 天)已超過一年,則必須提供新鮮切片。以新鮮腫瘤切片為宜,除非解剖位置包含腦部、肺臟/橫膈膜、胰臟,使得切片手術經認定會導致無法承受的風險,或是內視鏡手術延伸到食道、胃部或腸道。儲存的腫瘤切片亦在可接受之列。
12. 先前接受的抗癌治療和第一劑tazemetostat 的間隔時間如下:
a. 細胞毒性化療 - 至少21 天。
b. 非細胞毒性化療(例如小分子抑制劑) - 至少14 天。
c. 亞硝基? - 至少6 週。
d. 單株抗體 - 至少28 天。
e. 放療 - 距離前一次放射性同位素療法至少6 週;距離50%骨盆或全身性照射至少12 週。
13. 有充分腎功能,其定義為依Cockcroft 和Gault 公式或當地機構標準公式的肌酸酐清除率? 40 mL/分鐘。
14. 有充分的骨髓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750/mm3 (? 0.75 x 109/L) 至少14 天無需接受生長因子輔助(filgrastim 或pegfilgrastim)。
b. 血小板計數? 75,000/mm3 (? 75 x 109/L) 上一次輸注血小板之後至少過7 天進行評估。
c. 血紅素? 9.0 g/dL 可接受輸血
15. 足夠的肝功能:
a.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非接合性高膽紅素血症。
b. 鹼性磷酸?(ALP) (無骨骼方面疾病)、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 3 倍 ULN (若受試者有肝轉移,則? 5 倍 ULN)。
16.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倍 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aPTT) ? 1.5 倍 ULN (除非使用華法林,則INR ? 3.0)。有血栓栓塞風險的受試者,建議經試驗主持人審慎判斷給予預防性抗凝劑或抗血小板治療。
17. 女性在篩選期或基準期不得哺乳或懷孕(以最低敏感度25 IU/L 或同等單位的乙型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檢測記錄為陰性)。若得到陰性篩選懷孕檢測結果的時間距第一劑試驗治療超過72 小時,則必須另外進行基準期評估。所有女性都將認定為具生育能力,除非她們已停經(至少連續12 個月無月經、在適當年齡組,且無其他已知或疑似原因)或已手術結紮(亦即雙側輸卵管結紮、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所有手術均必須在給藥前至少1 個月完成)。
18. 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在加入試驗前30 天內不得從事無保護行為的性行為,同時必須同意自隨機分配前的最後一次月經週期起、到治療週期間、再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2 個月都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其男性伴侶亦需使用保險套。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包括:
雙重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搭配避孕膜,或子宮頸帽/穹窿帽和殺精劑。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
現行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式、注射式或植入式。正在使用荷爾蒙避孕藥的女性,在用藥前同一種荷爾蒙避孕藥品必須維持穩定劑量至少4 週,且試驗期間及停用試驗藥物後12個月內都必須維持相同的避孕方式。
註:若女性受試者完全實行禁慾、或其男性伴侶已切除輸精管,則不受此要求限制。若受試者目前處於禁慾,且如果受試者在治療週期間有性生活,則必須同意採用如上所述的高效避孕法,並持續到停用試驗藥物後12 個月。
19. 針對此藥物已在使用的國家,所有納入的試驗參與者都必須強制註冊Revlimid REMS?計畫,
同時願意且能夠適度遵守Revlimid REMS?計畫的各項需求。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如Revlimid REMS?計畫所要求,遵守排定的懷孕檢測。若女性受試者已自然停經2 年、或已切除卵巢和/或子宮,則不受此要求限制。
20. 男性受試者必須成功切除輸精管或其女性伴侶必須符合上述條件(亦即不具生育能力或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後3 個月實行高效避孕法,並使用保險套)。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均不符合納入本試驗之資格:
所有受試者
1. 先前曾暴露於tazemetostat 或其他EZH2 抑制劑。
2. 先前曾因治療FL 而暴露於lenalidomide。
3. 受試者的組織學為混合型或轉化型。
4. 罹患血小板減少症、嗜中性球減少症或 ? 第3 級貧血(依照第5.0 版CTCAE 標準),或先前有包括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在內的骨髓性惡性腫瘤病史。
5. 先前曾有T 細胞淋巴芽細胞淋巴瘤(T-LBL)/T 細胞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T-ALL)。
6. 受試者有未獲控制之軟腦膜轉移或腦轉移、或先前有治療腦轉移之病史。
7. 受試者正在服用已知為細胞色素P450 (CYP) 3A4 的強效誘導劑/抑制劑(包括聖約翰草)(Flockhart, 2007; 2015 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8. 不願意在膳食中排除酸橙、葡萄柚汁和葡萄柚。
9. 在首劑試驗藥物前4 週內曾施行重大手術。
a. 註:納入前3 週內施行小手術(例如顱外部位小型切片、置入中央靜脈導管、分流管重置)者得在允許之列。
10. 無法口服藥物或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有其他任何未獲控制之胃腸道病症(例如噁心、腹瀉、嘔吐)而有可能妨礙tazemetostat 之生體可用性。
11. 重大心血管障礙: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II 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衰竭病史、未獲控制之動脈高血壓、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或在首劑試驗藥物前6 個月內中風;或心室性心律不整。
12. 篩選時以Fridericia 公式修正後QT 間期延長(QTcF) > 480 毫秒,或有QT 延長症候群病史。
13. 開始使用tazemetostat 前的最近3 個月內有靜脈血栓或肺栓塞。
a. 若受試者深部靜脈血栓/肺栓塞超過3 個月則可符合資格,但建議給予預防性治療。
14. 患有需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5. 已知對tazemetostat、lenalidomide 或rituximab 的任何成分過敏。
16. 無法以肺囊蟲預防性藥物治療。
17. 處於B 型肝炎病毒(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HCV (C 型肝炎抗體檢測陽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第1 型人類嗜T 細胞病毒的活性感染狀態。
a. 例外情況:受試者有B 型或C 型肝炎病史,ALT 正常且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和/或無法偵測到HCV RNA。
1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罹患其他任何重大疾患,使得受試者參與本試驗將大幅提升相關風險,或妨礙其接受試驗治療或完成試驗之能力。
19. 女性受試者正處於懷孕或哺乳中。
20. 受試者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 受試者罹患FL 以外的癌症。
a. 例外情況:受試者雖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已無疾病至少5 年,或有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而業已完全切除、或成功治癒原位癌之病史,則可符合資格。
符合下列任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均不符合納入本試驗之資格:
所有受試者
1. 先前曾暴露於tazemetostat 或其他EZH2 抑制劑。
2. 先前曾因治療FL 而暴露於lenalidomide。
3. 受試者的組織學為混合型或轉化型。
4. 罹患血小板減少症、嗜中性球減少症或 ? 第3 級貧血(依照第5.0 版CTCAE 標準),或先前有包括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在內的骨髓性惡性腫瘤病史。
5. 先前曾有T 細胞淋巴芽細胞淋巴瘤(T-LBL)/T 細胞急性淋巴芽細胞白血病(T-ALL)。
6. 受試者有未獲控制之軟腦膜轉移或腦轉移、或先前有治療腦轉移之病史。
7. 受試者正在服用已知為細胞色素P450 (CYP) 3A4 的強效誘導劑/抑制劑(包括聖約翰草)(Flockhart, 2007; 2015 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8. 不願意在膳食中排除酸橙、葡萄柚汁和葡萄柚。
9. 在首劑試驗藥物前4 週內曾施行重大手術。
a. 註:納入前3 週內施行小手術(例如顱外部位小型切片、置入中央靜脈導管、分流管重置)者得在允許之列。
10. 無法口服藥物或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有其他任何未獲控制之胃腸道病症(例如噁心、腹瀉、嘔吐)而有可能妨礙tazemetostat 之生體可用性。
11. 重大心血管障礙: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II 級以上之充血性心衰竭病史、未獲控制之動脈高血壓、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或在首劑試驗藥物前6 個月內中風;或心室性心律不整。
12. 篩選時以Fridericia 公式修正後QT 間期延長(QTcF) > 480 毫秒,或有QT 延長症候群病史。
13. 開始使用tazemetostat 前的最近3 個月內有靜脈血栓或肺栓塞。
a. 若受試者深部靜脈血栓/肺栓塞超過3 個月則可符合資格,但建議給予預防性治療。
14. 患有需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5. 已知對tazemetostat、lenalidomide 或rituximab 的任何成分過敏。
16. 無法以肺囊蟲預防性藥物治療。
17. 處於B 型肝炎病毒(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陽性)、HCV (C 型肝炎抗體檢測陽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第1 型人類嗜T 細胞病毒的活性感染狀態。
a. 例外情況:受試者有B 型或C 型肝炎病史,ALT 正常且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和/或無法偵測到HCV RNA。
1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罹患其他任何重大疾患,使得受試者參與本試驗將大幅提升相關風險,或妨礙其接受試驗治療或完成試驗之能力。
19. 女性受試者正處於懷孕或哺乳中。
20. 受試者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 受試者罹患FL 以外的癌症。
a. 例外情況:受試者雖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已無疾病至少5 年,或有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而業已完全切除、或成功治癒原位癌之病史,則可符合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6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