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AK-226-3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01 - 2034-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開放標示、隨機分配試驗,針對未曾接受 ESA 治療且需紅血球輸注的成人參與者,比較 Elritercept 與 Epoetin Alfa 用於治療因 IPSS-R 極低、低或中等風險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所致貧血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信安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正雄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評估 elritercept 與 epoetin Alfa 相比,在 24 週內達成至少 12 週期間無紅血球輸注依賴性 (RBC-TI) 且平均血紅素 (Hgb) 同時增加 ≥1.5 g/dL 方面的療效。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Elritercept

劑型

220

劑量

100 mg/mL, 2.0 mL/vial (extractable volume)

評估指標

自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至第 24 週期間,達成任何連續 ≥12 週期間 RBC-TI 且平均 Hgb 同時增加 ≥1.5 g/dL 的參與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為 ≥18 歲之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2.能理解試驗的目的和風險,並於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授權根據國家及當地隱私法規使用受保護的健康資訊和個人資料。
3.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16 年分類,經記錄診斷為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 且在隨機分配前由中央實驗室獨立審查員確認,符合國際預後評分系統修訂版 (IPSS-R) 分類中的極低、低或中等風險疾病。血紅素 (Hgb)、血小板計數及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的數值,應於紅血球 (RBC) 輸注後 >14 天或血小板輸注後 >7 天時採集;除非另行認定為輸注前數值。
4.於篩選時採集的可評估骨髓中,骨髓中芽細胞 <5%,並經中央病理學獨立審查員確認。
5.內源性血清紅血球生成素 (EPO) 濃度 <500 U/L。應使用在紅血球輸注後 >14 天所採集的血液檢體結果來評估資格,除非認定為輸注前數值。
6.參與者需要輸注紅血球,如試驗計畫書第 8.1.1.3 節所載。於緊接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8 週內確認需輸注 2 至 6 單位/8 週的濃縮紅血球 (pRBCs)。
•輸注紅血球當下或前 3 天內的血紅素濃度必須 ≤9.0 g/dL (5.6 mmol/L) 且伴隨有貧血症狀(或無症狀時 ≤7.0 g/dL [4.3 mmol/L]),方可將該次輸血計成符合納入條件。
•血紅素濃度 >9.0 g/dL(或無症狀時 >7 g/dL)時輸注紅血球,和/或為選擇性手術、感染或出血事件而進行紅血球輸注,不符合為達到納入條件或分層之目的所要求的輸血條件。
7.隨機分配前最後一次輸注紅血球後的血紅素 <11.0 g/dL (6.8 mmol/L)。可接受使用當地實驗室以利進行隨機分配。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評分為 0、1 或 2。

主要排除條件

1.既往接受過以下任何治療:
a)Epoetin alfa
•經試驗主持人諮詢醫療監測員後酌情決定,如在隨機分配的 ≥8 週前僅接受不超過 2 劑的 epoetin alfa,可能允許納入。不允許使用其他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ESA)。
b)Darbepoetin。
c)在隨機分配的 ≤8 週(56 天)前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或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除非用於治療發燒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d)免疫調節藥物 (IMiDs),包括 lenalidomide。
•經試驗主持人諮詢醫療監測員後酌情決定,若在隨機分配的 ≥8 週前接受 ≤1 週的 IMiD,可能允許納入。
e)去甲基化藥物。
•經試驗主持人諮詢醫療監察員後酌情決定,若於隨機分配的 ≥8 週前接受不超過 2 劑,可能允許納入。
f)Luspatercept、sotatercept、imetelstat,或 elritercept。
g)免疫抑制療法。
h)造血細胞移植。
i)如果在隨機分配的 ≤8 週前使用鐵質螯合。接受穩定劑量鐵質螯合治療 ≥8 週的參與者,允許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開始維生素 B12 或葉酸治療。接受穩定替代劑量 ≥4 週,且無持續併發維生素 B12 或葉酸缺乏的參與者,允許納入。
j)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使用雄性激素。因性腺功能低下而接受穩定雄性激素用藥 ≥8 週的參與者允許納入。
k)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使用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接受穩定長期類固醇劑量 prednisone ≤10 mg/天或等效皮質類固醇 ≥4 週的參與者,允許納入。經醫療監測員審查後,其他針對自體免疫疾病的疾病修飾治療可能獲得允許。
l)試驗性藥劑或任何其他擬用於治療 MDS 的藥劑。
2.經診斷患有伴隨 del(5q) 細胞遺傳學異常的 MDS 或根據 WHO 2016 年分類無法歸類的 MDS 或繼發性 MDS。
3.已知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診斷史。
4.任何其他已知原因引起的貧血,包括但不限於地中海貧血;甲狀腺功能低下;因鐵、維生素 B12、維生素 B6、鋅或葉酸缺乏所致;自體免疫或遺傳性溶血性貧血;任何類型的已知具有臨床意義的出血或滯留或藥物引起的貧血、溶血性貧血或出血事件。
5.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紐約心臟協會心臟病第 III 級或 IV 級。
b)篩選期間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QTcF) 間期 >500 毫秒。
c)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6.已知射血分率 <35%,篩選期間經當地執行的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確認。
7.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血栓栓塞事件病史,包括腦血管意外(包括缺血性、栓塞性和出血性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深部靜脈栓塞(DVT;包括近端和遠端)、肺栓塞或動脈栓塞、動脈血栓形成或其他靜脈血栓形成。曾患淺層性血栓性靜脈炎的參與者允許納入。
8.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儘管已接受充分治療,收縮壓仍反覆升高至 ≥160 mmHg,和/或舒張壓 ≥100 mmHg。
9.除 MDS 以外的先前惡性腫瘤病史。已無其他惡性疾病 ≥3 年且已完成治療(包括維持治療)的參與者允許納入。過去患有或同時被診斷出以下病症的參與者,如果不需要全身性治療,則允許納入:
a)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
b)子宮頸原位癌;
c)乳房原位癌;和/或
d)前列腺癌的偶然組織學發現(根據腫瘤、淋巴結、轉移 [TNM] 臨床分期系統的 T1a 或 T1b)。
10.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史。
11.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或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需要口服抗生素的活動性感染。
12.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活動性傳染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活動性傳染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呈陽性。無已知 HIV、HBV 和/或 HCV 陽性病史的參與者無需進一步檢測,除非當地指引強制檢測。
13.身體質量指數 ≥40 kg/m2。
14.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15.若在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新發作癲癇或癲癇控制不佳,予以排除參加試驗。
16.曾對試驗性藥品(包括 epoetin alfa)賦形劑(有關賦形劑清單,請參閱現行 elritercept 試驗主持人手冊)或重組蛋白發生過敏/全身性過敏。
17.有純紅血球再生不良和/或抗紅血球生成素 (EPO) 抗體病史。
18.以下任何一項實驗室結果異常:
a)ANC <500/μL (0.5×109/L)。
b)血小板計數 <50,000/μL (50×109/L) 或 ≥450,000/μL (450×109/L)。
c)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d)總膽紅素 ≥2 倍 ULN。已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且非結合型膽紅素 <3 倍 ULN 的參與者,允許納入。較高的濃度若歸因於骨髓內的活性紅血球前驅物被破壞(無效的紅血球生成)所致,則經醫療監測員審查後可能獲得允許。
e)依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 (CKD-EPI) 合作公式確定,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30 mL/min/1.73 m2。
f)鐵蛋白 ≤50 μg/L。
g)葉酸 ≤2.0 ng/mL。
h)維生素 B12 ≤200 pg/mL。
19.正在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20.參與者不願意,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21.是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 (POCBP),但不同意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時起至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0 天,使用至少 1 種高效避孕方法。
22.具生育力且其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不同意在整個試驗介入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0 天使用可接受的屏障避孕方法(即男用保險套)。
23.如適用,篩選期間血清驗孕呈陽性的參與者,或已知懷孕,或正在哺乳且不同意在整個試驗介入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60 天停止哺乳的參與者。
24.針對法國參與者:受法院保護者、未納入社會保險體系者及受保護成年人(根據適用的法國法律 [第 L. 1121-6 條、第 L. 1121-8 條、第 L. 1121-8-1 條])。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210-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