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25-292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0-01 - 2030-12-24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第 1 期首次人體試驗,評估 ABBV-324 用於患有肝細胞癌或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成人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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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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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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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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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肝細胞癌或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對 ABBV-324 作為表現 GPC3 的癌症(例如 HCC 或 LUSC)患者的單一療法進行評估。
本試驗有 2 個部分:HCC 和 LUSC 的單一療法劑量遞增,以及 HCC 的單一療法劑量最佳化。ABBV-324 是一種抗體藥物複合體,包含針對細胞膜蛋白 GPC3 的單株抗體,該蛋白在 HCC 和 LUSC 腫瘤中高度表現,但在健康組織中卻無法測量。根據這一生物學理論基礎和臨床前發現,ABBV-324 的單一藥物活性可能比現有療法更具備治療優勢。根據 ABBV-324 單一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AbbVie 可能會尋求透過新增其他藥物與 ABBV-324 併用,進一步改善 HCC 和 LUSC 的結果。此外,AbbVie 可能尋求測試額外的劑量等級和/或其他適應症。因此,為此目的,可以透過試驗計畫書修訂在更早線的治療(單一療法和/或併用療法)中新增額外群組/組別。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ABBV-324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安全性評估將根據治療中出現之不良事件 (TEAE) 期間通報的所有等級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臨床實驗室參數(例如血液學、化學)、生命徵象測量和心電圖 (ECG) 結果的評估進行。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開始任何篩選或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須自願簽署已獲研究倫理委員會核准的知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受試者不得受監禁,並且必須自願並能夠提供知情同意。無法自由提供知情同意的受試者的範例可能包括一些處於法律保護措施下的成人(例如,受監護/輔助宣告)或無法表達其同意意願的成人,以及部分接受精神疾病照護的成人。試驗主持人應酌情決定。
3.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遵守本試驗計畫書所要求的程序。
4.受試者為至少年滿 18 歲之成人。根據當地法規,可能適用其他年齡限制。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6.僅適用於 HCC 受試者: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 Child-Pugh 分類等級為 A。
7.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的篩選期內,實驗室檢測值符合以下條件:
a.對於 HCC 受試者: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0 × 正常值上限 (ULN)
對於 LUSC 受試者: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ALT ≤ 3.0 × ULN
b.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50 mL/分鐘/1.73 m2,根據 2021 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從肌酸酐計算得出
c.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總膽紅素 ≤ dL1.5 × ULN,或 ≤ 3.0 mg/dL(若為吉伯特氏症患者)
d.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過去 10 天內未注射顆粒性白血球生長刺激素 [G CSF])
e.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過去 14 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f.血紅素 ≥ 8g/dL(過去 14 天未輸注紅血球)
g.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 1.7。使用 warfarin 或肝素等藥物進行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若先前沒有證據表明此項參數有潛在異常,則允許參與本試驗。
8.經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心率 QT 間隔 (QTc) < 470 毫秒,無 3 級心律不整,且無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
9.具有代表性的基準期腫瘤組織(存檔組織或於篩選期獲得的近期/疾病惡化後之腫瘤組織切片)可用於中央實驗室檢測。若確定沒有可用的組織(存檔或新鮮),則受試者可能不符合資格納入試驗。
•對於第 1 部分回填受試者,需要有近期/疾病惡化後的腫瘤組織切片或在篩選期獲得的新鮮組織切片。
•註:若在獲得掃描結果後進行基準期組織切片,則必須存在另一個與組織切片檢查部位不同的、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的可測量病灶,或該組織切片病灶最長直徑須 ≥ 2 cm。
10.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具有可測量的疾病
11.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符合以下疾病活動性條件的 HCC 受試者: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的 HCC。患有纖維板層 HCC、肉瘤狀 HCC 或混合型膽道癌/HCC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納入試驗。
•不適合透過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進行治療的疾病,或接受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後出現惡化的疾病。對於接受 HCC 局部區域性療法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其局部區域性療法必須在本試驗基準期掃描前 ≥ 28 天完成。
•第 1 部分:至少 1 種先前針對 HCC 的全身性治療失敗。
•第 2 部分:至少 1 種先前針對 HCC 的 含有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CPI) 的全身性治療失敗,包括但不限於 atezolizumab 與 bevacizumab 合併使用或 tremelimumab 與 durvalumab 合併使用。註:先前接受過 lenvatinib 治療的患者不符合資格參與第 2 部分。
12.僅適用於第 1 部分 - 符合以下疾病活動性條件的 LUSC 受試者:
•無法手術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 LUSC。
•必須至少有 1 種先前療法失敗,該療法至少包括含鉑化療和免疫 CPI,和/或適當的標靶療法(若適用),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已被證明具有臨床益處的其他已獲核准治療方案。受試者先前接受的細胞毒性化療(不包括新輔助化療和/或輔助化療)不應超過 2 種。對標準療法不耐受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3.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者,若其正在進行的抗逆轉錄病毒療法不會帶來不良藥物交互作用的風險,則可根據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之判斷參與試驗。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個細胞/µL 的患者通常符合資格參與任何試驗。CD4+ 計數較低(< 350 個細胞/µL)的患者,若其腫瘤具有潛在治癒的可能性,通常符合資格。
14.有肝炎病毒學狀態紀錄的患者,透過篩查 B 型肝炎病毒 (HBV) 和 C 型肝炎病毒 (HCV) 血清學檢測確認。
•HBV 血清學: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若患者在篩選時 HBsAg 檢測呈陽性和/或總 HBcAb 檢測呈陽性,則應在篩選時進行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
•將允許患有活動性 HBV 感染的受試者參與,若符合以下條件: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 HBV DNA < 1,000 IU/mL,並且
•在進入試驗前,已接受至少 14 天的抗 HBV 治療(根據當地標準照護),並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6 個月繼續接受治療,並且
•必須同意遵守每週期第 1 天的 HBV DNA 監測,直至治療結束。
•HCV 血清學:HCV 抗體和 HCV 核醣核酸 (RNA)(若抗體檢測呈陽性);若患者的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則必須進行 HCV RNA 檢測以確定該患者是否患有活動性 HCV 感染。若患者的 HCV 穩定且沒有肝功能代償不全的風險,試驗主持人可酌情決定納入未經治療和/或可檢測到 HCV 的患者。
•備註:篩選時檢測到 HCV RNA 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每個治療期的第一天進行 HCV RNA 監測,直到治療結束。
15.無活動性 HBV 感染及活動性 HCV 感染合併感染。有 HCV 感染史但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 HCV RNA 呈陰性的受試者被視為未感染 HCV。
16.已治癒 B 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 呈陰性、HBcAb 呈陽性且無法測得 HBV DNA)的受試者,若願意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每 2 個週期進行一次 HBV DNA 監測,並同意在 HBV DNA 可測得(≥ 10 IU/mL 或高於最低檢測濃度)時開始抗病毒治療,則符合資格。在篩選時,若受試者的 HBsAg、HBcAb 呈陰性且 HBsAb 呈陽性,若無完整的 B 型肝炎疫苗接種史或當地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監測時,則必須同意每 2 個週期進行一次 HBV DNA 監測。
2.受試者不得受監禁,並且必須自願並能夠提供知情同意。無法自由提供知情同意的受試者的範例可能包括一些處於法律保護措施下的成人(例如,受監護/輔助宣告)或無法表達其同意意願的成人,以及部分接受精神疾病照護的成人。試驗主持人應酌情決定。
3.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遵守本試驗計畫書所要求的程序。
4.受試者為至少年滿 18 歲之成人。根據當地法規,可能適用其他年齡限制。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6.僅適用於 HCC 受試者: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 Child-Pugh 分類等級為 A。
7.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的篩選期內,實驗室檢測值符合以下條件:
a.對於 HCC 受試者: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0 × 正常值上限 (ULN)
對於 LUSC 受試者: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ALT ≤ 3.0 × ULN
b.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50 mL/分鐘/1.73 m2,根據 2021 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從肌酸酐計算得出
c.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總膽紅素 ≤ dL1.5 × ULN,或 ≤ 3.0 mg/dL(若為吉伯特氏症患者)
d.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mm3(過去 10 天內未注射顆粒性白血球生長刺激素 [G CSF])
e.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過去 14 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f.血紅素 ≥ 8g/dL(過去 14 天未輸注紅血球)
g.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 1.7。使用 warfarin 或肝素等藥物進行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若先前沒有證據表明此項參數有潛在異常,則允許參與本試驗。
8.經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心率 QT 間隔 (QTc) < 470 毫秒,無 3 級心律不整,且無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
9.具有代表性的基準期腫瘤組織(存檔組織或於篩選期獲得的近期/疾病惡化後之腫瘤組織切片)可用於中央實驗室檢測。若確定沒有可用的組織(存檔或新鮮),則受試者可能不符合資格納入試驗。
•對於第 1 部分回填受試者,需要有近期/疾病惡化後的腫瘤組織切片或在篩選期獲得的新鮮組織切片。
•註:若在獲得掃描結果後進行基準期組織切片,則必須存在另一個與組織切片檢查部位不同的、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標準的可測量病灶,或該組織切片病灶最長直徑須 ≥ 2 cm。
10.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具有可測量的疾病
11.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 符合以下疾病活動性條件的 HCC 受試者: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無法切除的 HCC。患有纖維板層 HCC、肉瘤狀 HCC 或混合型膽道癌/HCC 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納入試驗。
•不適合透過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進行治療的疾病,或接受手術和/或局部區域性療法後出現惡化的疾病。對於接受 HCC 局部區域性療法後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其局部區域性療法必須在本試驗基準期掃描前 ≥ 28 天完成。
•第 1 部分:至少 1 種先前針對 HCC 的全身性治療失敗。
•第 2 部分:至少 1 種先前針對 HCC 的 含有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CPI) 的全身性治療失敗,包括但不限於 atezolizumab 與 bevacizumab 合併使用或 tremelimumab 與 durvalumab 合併使用。註:先前接受過 lenvatinib 治療的患者不符合資格參與第 2 部分。
12.僅適用於第 1 部分 - 符合以下疾病活動性條件的 LUSC 受試者:
•無法手術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 LUSC。
•必須至少有 1 種先前療法失敗,該療法至少包括含鉑化療和免疫 CPI,和/或適當的標靶療法(若適用),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已被證明具有臨床益處的其他已獲核准治療方案。受試者先前接受的細胞毒性化療(不包括新輔助化療和/或輔助化療)不應超過 2 種。對標準療法不耐受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3.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者,若其正在進行的抗逆轉錄病毒療法不會帶來不良藥物交互作用的風險,則可根據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之判斷參與試驗。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個細胞/µL 的患者通常符合資格參與任何試驗。CD4+ 計數較低(< 350 個細胞/µL)的患者,若其腫瘤具有潛在治癒的可能性,通常符合資格。
14.有肝炎病毒學狀態紀錄的患者,透過篩查 B 型肝炎病毒 (HBV) 和 C 型肝炎病毒 (HCV) 血清學檢測確認。
•HBV 血清學: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若患者在篩選時 HBsAg 檢測呈陽性和/或總 HBcAb 檢測呈陽性,則應在篩選時進行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
•將允許患有活動性 HBV 感染的受試者參與,若符合以下條件: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 HBV DNA < 1,000 IU/mL,並且
•在進入試驗前,已接受至少 14 天的抗 HBV 治療(根據當地標準照護),並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 6 個月繼續接受治療,並且
•必須同意遵守每週期第 1 天的 HBV DNA 監測,直至治療結束。
•HCV 血清學:HCV 抗體和 HCV 核醣核酸 (RNA)(若抗體檢測呈陽性);若患者的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則必須進行 HCV RNA 檢測以確定該患者是否患有活動性 HCV 感染。若患者的 HCV 穩定且沒有肝功能代償不全的風險,試驗主持人可酌情決定納入未經治療和/或可檢測到 HCV 的患者。
•備註:篩選時檢測到 HCV RNA 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每個治療期的第一天進行 HCV RNA 監測,直到治療結束。
15.無活動性 HBV 感染及活動性 HCV 感染合併感染。有 HCV 感染史但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 HCV RNA 呈陰性的受試者被視為未感染 HCV。
16.已治癒 B 型肝炎病毒感染(HBsAg 呈陰性、HBcAb 呈陽性且無法測得 HBV DNA)的受試者,若願意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每 2 個週期進行一次 HBV DNA 監測,並同意在 HBV DNA 可測得(≥ 10 IU/mL 或高於最低檢測濃度)時開始抗病毒治療,則符合資格。在篩選時,若受試者的 HBsAg、HBcAb 呈陰性且 HBsAb 呈陽性,若無完整的 B 型肝炎疫苗接種史或當地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監測時,則必須同意每 2 個週期進行一次 HBV DNA 監測。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的抗癌療法引起未緩解且具有臨床意義的 > 1 級不良事件 (AE),除脫髮外。
2.未經治療的腦轉移或腦膜轉移(有轉移史的受試者,若不需要持續使用類固醇治療腦水腫,並且在接受決定性療法後表現出臨床和放射學穩定性至少 14 天,則符合資格)。若需要,受試者可繼續接受抗癲癇療法。
3.有間質性肺病 (ILD) 或肺炎病史,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發現任何活動性 ILD 或肺炎的證據。
4.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導致之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病史。
5.具臨床意義的間發肺部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潛在肺部疾病(即肺栓塞 [試驗納入前 3 個月內發生]、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侷限性肺部疾病、胸腔積水、依賴補充氧氣等)。
•篩選時存在任何已有紀錄或可疑的肺部受累的自體免疫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發炎性疾病。
6.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 28 天進行重大手術;任何手術傷口均須完全癒合。
7.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近期感染且該治療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7 天完成,和/或未受控制的活動性全身性感染(需要抗菌療法的局部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8.近期(6 個月內)有具臨床意義的充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2 級或更高等級)、缺血性心血管事件、心律不整(需要藥物治療或手術介入)、心包膜積水或心包膜炎病史。
9.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為復發風險較低。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無疾病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皮膚鱗狀細胞癌。
10.目前正在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本試驗的追蹤部分或先前參與本試驗除外。
11.對試驗治療(及其賦形劑)的成分和/或其他同類產品有過敏反應或嚴重敏感史。
12.活動性 COVID-19 感染。在篩選期間,受試者不得出現與 COVID-19 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或已知接觸過確診的 COVID-19 感染病例。若受試者出現提示 COVID-19 感染的徵象/症狀,則該受試者的分子(例如,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須呈陰性,或至少間隔 24 小時的 2 次抗原檢測結果呈陰性。已治癒 COVID-19 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3.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 ABBV 324 前 14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停止具有抗腫瘤意圖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生物療法或任何試驗性療法。允許對骨骼、皮膚或皮下轉移進行 10 次或更少次數的緩和性放射療法,且無需經歷清除期。
14.受試者在試驗第一劑給藥前 7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至劑量限制性毒性 (DLT) 觀察期結束,不得全身性使用已知的強效 CYP3A 抑制劑和誘導劑。若臨床上需要,DLT 期後可謹慎使用強效 CYP3A 抑制劑和誘導劑。
15.受試者不得在試驗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前 7 天內以及試驗期間接種過任何活性疫苗。若可行,減毒疫苗或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的接種應與試驗藥物給藥至少間隔 3 天。若可行,建議於接種 SARS-CoV-2 疫苗後至少 7 天再給予第一劑試驗 ABBV 324。
2.未經治療的腦轉移或腦膜轉移(有轉移史的受試者,若不需要持續使用類固醇治療腦水腫,並且在接受決定性療法後表現出臨床和放射學穩定性至少 14 天,則符合資格)。若需要,受試者可繼續接受抗癲癇療法。
3.有間質性肺病 (ILD) 或肺炎病史,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發現任何活動性 ILD 或肺炎的證據。
4.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阻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導致之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病史。
5.具臨床意義的間發肺部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潛在肺部疾病(即肺栓塞 [試驗納入前 3 個月內發生]、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侷限性肺部疾病、胸腔積水、依賴補充氧氣等)。
•篩選時存在任何已有紀錄或可疑的肺部受累的自體免疫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發炎性疾病。
6.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 28 天進行重大手術;任何手術傷口均須完全癒合。
7.需要全身性治療的近期感染且該治療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7 天完成,和/或未受控制的活動性全身性感染(需要抗菌療法的局部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8.近期(6 個月內)有具臨床意義的充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2 級或更高等級)、缺血性心血管事件、心律不整(需要藥物治療或手術介入)、心包膜積水或心包膜炎病史。
9.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為復發風險較低。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無疾病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皮膚鱗狀細胞癌。
10.目前正在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本試驗的追蹤部分或先前參與本試驗除外。
11.對試驗治療(及其賦形劑)的成分和/或其他同類產品有過敏反應或嚴重敏感史。
12.活動性 COVID-19 感染。在篩選期間,受試者不得出現與 COVID-19 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或已知接觸過確診的 COVID-19 感染病例。若受試者出現提示 COVID-19 感染的徵象/症狀,則該受試者的分子(例如,聚合酶連鎖反應)檢測須呈陰性,或至少間隔 24 小時的 2 次抗原檢測結果呈陰性。已治癒 COVID-19 感染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3.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 ABBV 324 前 14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停止具有抗腫瘤意圖的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生物療法或任何試驗性療法。允許對骨骼、皮膚或皮下轉移進行 10 次或更少次數的緩和性放射療法,且無需經歷清除期。
14.受試者在試驗第一劑給藥前 7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至劑量限制性毒性 (DLT) 觀察期結束,不得全身性使用已知的強效 CYP3A 抑制劑和誘導劑。若臨床上需要,DLT 期後可謹慎使用強效 CYP3A 抑制劑和誘導劑。
15.受試者不得在試驗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前 7 天內以及試驗期間接種過任何活性疫苗。若可行,減毒疫苗或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疫苗的接種應與試驗藥物給藥至少間隔 3 天。若可行,建議於接種 SARS-CoV-2 疫苗後至少 7 天再給予第一劑試驗 ABBV 324。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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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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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