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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LuAA21004_305

2008-09-01 - 2009-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F32.2

鬱症,單次發作,重度無精神病特徵

ICD-9296.23

重鬱症,單純發作,重度未提及精神病性行為

一項隨機、雙盲、平行、安慰劑對照、固定劑量試驗,比較三種Lu AA21004劑量深刻治療成年重度憂鬱症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ICON Clinical Research Pt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19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邱念睦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正宗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景寬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本試驗的首要目標,在於比較三種Lu AA21004固定劑量的療法(每日一劑1毫克、5毫克與10毫克)與安慰劑,評估連續8週治療後,對重度憂鬱症患者的療效。

藥品名稱

LuAA21004

主成份

Lu AA21004
LuAA21004

劑型

Capsule

劑量

1
10
5

評估指標

 SF36 Health Survey (V2_Chinese)
 MADRS (Traditional Chinese_23March2008)
 HAM-D24 (Traditional Chinese_07April2008)
 SDS (Traditional Chinese)
 MINI (5.0.0_Traditional Chinese)
 HAD (Traditional Chinese)
 C-SSRS (Taiwan_19February2008)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修訂版的標準診斷,受試者出現重度憂鬱症發作情形(分類碼為296.xx)。
1. 根據受試者自述,目前這次重度憂鬱發作已至少持續3個月。
2. 受試者的Montgomery-Åsberg憂鬱量表(MADRS)總分 ≥26分。
3. 受試者的年齡介於18歲(含)至75歲(含),男性或女性皆可。
4. 受試者能瞭解及遵守計畫規定。
5. 自篩選期開始,整個試驗期間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一個月內,所有在育齡內的受試者,均應同意從事性行為時採取適當避孕措施。不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定義為:曾接受結紮手術(病歷明確記載已切除子宮、雙側卵巢,或雙側輸卵管結紮),或已停經(定義為最後一次月經距今已兩年以上)。可接受的避孕方式將於計劃書「避孕與禁止懷孕措施」部分說明。
6. 受試者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簽署同意書前,不得施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不得加入本試驗:
於篩選期前30日內,或於篩選期前5個藥物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服用任何試驗藥物。
1. 受試者在之前的臨床試驗中曾服用Lu AA21004。
2. 受試者是試驗中心的雇員或其近親(亦即,配偶、雙親、子女或兄弟姊妹)。
3. 受試者符合以下一種以上的條件:
a) 依DSM-IV-TR定義(由迷你國際神經精神訪談 [MINI] 評估),目前罹患重度憂鬱症以外的精神疾病。
b) 目前或過去罹患以下疾病:依DSM-IV-TR定義,出現躁症發作或輕躁發作、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包括重度憂鬱發作合併精神症狀)、智能障礙、器質性精神疾病,或一般身體疾患引發之精神疾病。
c) 依DSM-IV-TR定義,於過去6個月內有任何藥物濫用問題(尼古丁與咖啡因不在此限(受試者自篩選期至基準點在尿液篩檢必須為陰性)
d) 目前或過去曾罹患臨床顯著的神經障礙(包括癲癇)。
e) 退化性神經疾病(阿茲海默症、巴金森氏症、多發性硬化症、亨丁頓舞蹈症等)。
f) 任何可能干擾試驗進行的第二軸疾病。
4. 受試者必須禁止服用禁用的藥物,或預期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至少一種試驗禁止併用的藥物治療(請參照「禁用藥物」部分)。
5. 懷孕或授乳的女性受試者。
6.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有顯著自殺風險,或MADRS第10項目(自殺想法)的得分為5分,或在過去6個月內曾企圖自殺。
7. 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經過兩種抗憂鬱劑的充足劑量治療至少6週,但目前的憂鬱症狀仍無改善,屬於難治型重度憂鬱症。
8. 於篩選期前6個月內,受試者曾接受電痙攣治療。
9. 受試者目前正接受正規認知或行為治療、系統性心理治療,或計劃在試驗期間開始接受上述治療。
10. 受試者罹患臨床上顯著的不穩定疾病,例如肝功能不全或腎功能不全,或心血管、肺臟、腸胃道、內分泌系統、神經系統、風濕免疫系統、感染性、皮膚與皮下組織或新陳代謝方面的疾病。
11. 受試者的丙氨酸轉胺酵素(ALT)、天門冬安酸轉胺酵素(AST)或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濃度,大於正常數值上限的1.5倍以上。
12. 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serum creatinine)濃度大於正常值上限的1.5倍以上。
13. 受試者過去曾罹患癌症,且病情緩解的時間距離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時間不到5年,但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第一期鱗狀上皮癌患者不在此限。
1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的生命徵象出現臨床顯著的異常現象。
15. 受試者於篩選門診提供的血液或尿液檢體,有一項(含)以上的檢驗數據超出正常範圍,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顯著性。
16. 篩選門診時,受試者的促甲狀腺激素(TSH)檢驗值超出正常範圍及經由試驗主持人及Medical Monitor 討論後判斷此項目具有臨床顯著意義。
17. 心電圖中央判讀人員判定,受試者的心電圖異常結果具臨床顯助性,且這項判斷已經過試驗主持人與中央判讀人員確認。
18.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的某種疾病或服用的藥物,可能影響安全性、耐受性或療效的評估結果。
19.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無法遵守本試驗規定,或因其他因素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20. 受試者過去曾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1 人

  • 全球人數

    5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