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33L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18-11-30 - 2025-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6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1B/2期、二階段、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durvalumab (MEDI4736) 併用paclitaxel及多種新型腫瘤學療法,以及durvalumab (MEDI4736) + paclitaxel做為轉移性三陰性乳癌第一線治療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 (TNBC)
試驗目的
第一階段
主要目的:
評估 durvalumab + paclitaxel + 新型腫瘤學併用療法,以及 durvalumab + paclitaxel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概況
次要目的:
依據ORR、PFS、DoR 及 OS評估 durvalumab + paclitaxel + 新型腫瘤學併用療法,以及 durvalumab + paclitaxel 的療效
評估在所有治療組中 durvalumab 及新型腫瘤學療法的藥物動力學 (PK)
探討在所有適用治療組中 durvalumab 及適用新型腫瘤學療法(即 danvatirsen 及 oleclumab)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收集血液及組織檢體,以確認 durvalumab + paclitaxel + 新型腫瘤學併用療法,以及 durvalumab + paclitaxel 可能與臨床效益可能性相關的候選標記之生物反應
依據腫瘤大小的變化,進一步評估 durvalumab + paclitaxel + 新型腫瘤學併用療法,以及 durvalumab + paclitaxel 的療效
第二階段
主要
藥品名稱
錠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注射用凍晶粉末
凍晶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注射用凍晶粉末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Capivasertib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Oleclumab
PACLITAXEL
trastuzumab deruxtecan
datopotamab deruxtecan
Durvalumab
Oleclumab
PACLITAXEL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劑型
110
242
242
242
048
243
242
242
242
048
243
劑量
200mg & 160mg
100mg
500mg
MG
100mg
500mg
MG
評估指標
第一階段
主要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暴露量、理學檢查、實驗室檢驗結果、眼科評估(僅第7和8組)和生命徵象
第二階段
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版判定:
•PFS:從隨機分配日期到依據 RECIST 1.1 版判定的客觀放射學疾病惡化日期或死亡 (疾病惡化以外的任何原因) 的時間
主要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暴露量、理學檢查、實驗室檢驗結果、眼科評估(僅第7和8組)和生命徵象
第二階段
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版判定:
•PFS:從隨機分配日期到依據 RECIST 1.1 版判定的客觀放射學疾病惡化日期或死亡 (疾病惡化以外的任何原因) 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並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規定及限制。
2.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及分析前須提供已簽署並載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在採集基因分析檢體前(此為選擇性評估項目),在簽署並載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適當段落提供對基因分析檢體採集及分析的同意。
4.篩選時年齡 ≥ 18歲
5.依據最新用於診斷目的之腫瘤檢體(伴隨相關的病理報告)經當地確診為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TNBC,定義如下:(當地檢驗機構必須為試驗主持人可接受的以判斷患者資格。)
-雌激素受體(ER)呈陰性,亦即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檢測出ER陽性之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2,
-黃體素受體(PR)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PR陽性的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 ≤2,或PR未知,且
-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強度為0或1+,且原位雜交法未顯示基因放大,如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的HER2準則所述(Hammond et al 2010, Wolff et al 2018)
6.先前未針對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TNBC進行治療。如果篩選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接受針對第一期至第三期TNBC (後續變成轉移性)的治癒性療法:
-完成治療(例如,原發性乳癌手術日期或給予最後一劑輔助性化療日期,以較晚發生的事件為準)和首次記錄遠端疾病復發間隔 ≥ 6個月
-給予最後一劑紫杉醇(taxane)間隔 ≥ 12個月
-先前已診斷為早期ER/PR+乳癌且正在接受賀爾蒙療法的患者,在研究分配/隨機分配前,須經28天的藥物洗除期停止此抗癌賀爾蒙治療。
7.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WHO)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之體能狀態(PS)為0或1。
8.(第1次計畫書變更時,移除納入條件第8項。)
9.在基準期至少 1 處先前未曾進行過放射治療病灶,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1.1)目標病灶(TL)資格。治療分配/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以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進行腫瘤評估。
10.如下定義之良好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血紅素 ≥ 10.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2.0 x 109/L
-血小板數 ≥ 100 x 109/L
-血清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針對第6、第7和8組,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患者,則血清膽紅素<3倍正常值上限) (ULN)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在第8組中,特徵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患者,其ALT和AST必須為正常值或≤ 2.5倍ULN (若有肝轉移)且此升高現象並非由HBV感染引起
-依據 Cockcroft-Gault公式 (採用實際體重)或依據測量 24 小時尿液收集所測得之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
11.必須提供石蠟包埋(FFPE)之腫瘤檢體。若符合試驗中心常規臨床實務,則優先使用最近採集檢體。否則,可提供在治療分配前/隨機分配前≤3個月的庫存腫瘤檢體。FFPE組織塊較優於切片。若無法提供組織塊,應提供鮮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切片(4至5微米)。腫瘤含量有限、由細針抽取及從骨轉移部位取得的檢體不適合用來檢測且不能接受。關於檢體要求的其他細節,請參考Section 8.8.1及實驗室手冊。
12.體重 >35 kg
13.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女性
納入第6組(durvalumab + DS-8201a)的患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4.必須提供當地確診為腫瘤HER2表現量低(IHC 2+/ISH–, IHC 1+/ISH–或未經檢測的IHC 1+/ISH)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TNBC的文件(註:ISH可經由螢光原位雜交法[FISH]或雙色原位雜交[DISH]判定)
15.血清白蛋白≥2.5 g/dL
16.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納入第7和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除了條件1到13外,也須符合下列條件:
17.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除了條件1至13和17外,納入第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8.根據IHC測定法判定為PD-L1陽性腫瘤。可接受先前確立的檢測結果。若無取得陽性結果,則必須在預篩選期間取得當地的陽性檢測結果。
排除條件
1.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2.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腸道炎[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Wegener syndrome)、肉芽腫併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Graves’ disease]、和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但下列情況除外:
-白斑病(vitiligo)或禿髮患者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例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後期)
-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患者
-過去5年內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也可以加入,惟應先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 。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3.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慢性憩室炎或過去的複雜性憩室炎,或會限制遵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交情境等,而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5 年前(含 5 年)未再罹患活動性疾病,且復發風險的風險低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跡象的原位癌
5.軟腦膜癌病史。
6.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7.患有活動性感染:
•包括肺結核病(經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及放射影像檢查,並依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驗)
•已知的HB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HBsAg陽性。過去曾感染HBV或已緩解(定義為存在HBcAb且不存在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
-第8組:HBsAg或HBcAb陽性且HBV DNA > 2000 IU/mL。
註: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可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必須按照醫院醫療常規程序接受抗病毒治療。抗病毒療法開始後,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病毒量控制良好(即HBV DNA ≤ 2000 IU/mL)。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內,患者將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偵測不到HBV DNA (< 10 IU/ml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不需要在隨機分配前接受抗病毒療法。將在每個週期對這些患者進行HBV DNA檢測,以監測濃度;若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則必須開始抗病毒治療,然後於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
-第8組:HBV合併感染HCV或D型肝炎病毒(HDV),即:HBV陽性(存在HBsAg和/或HBcAb,並可偵測出HBV DNA);且HCV陽性(存在抗HCV抗體)或HDV陽性(存在抗HDV抗體)。
•C型肝炎感染(HCV;抗HCV抗體呈陽性),除非HCV 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抗HIV1/2抗體呈陽性
-第8組:未控制良好的已知HIV感染。控制良好的HIV感染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未偵測出病毒RNA、CD4+計數≥ 350、在過去12個月內無定義為AIDS的伺機性感染史,且接受相同抗HIV藥物至少4週(即代表在此期間,預期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不會有進一步的變動)。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建議針對RNA病毒量和CD4+計數進行監測。
用於治療這些疾病的藥物,部分與試驗藥物具有藥物交互作用。
8.先前的抗癌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且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判定第 2 級以上的毒性,但禿髮症、白斑病及納入條件中定義的實驗室檢驗值為例外。
-具有不可逆持續毒性且合理預測不會因為試驗藥物治療而急性發作的患者,僅限於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之後才可能納入。
9.經在篩選期間取得的基準期腦部造影,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確診有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若放射學影像結果顯示穩定(定義為接受腦部轉移治療後的 2 次腦部造影(2次造影掃描應間隔至少4週)均顯示無顱內疾病惡化跡象),則可納入試驗。此外,因腦部轉移或其治療所產生的任何神經系統症狀必須已經緩解或穩定,未使用類固醇藥物,或開始治療前至少 14 天穩定接受類固醇藥物(每日≤ 10 mg 培尼皮質酮(prednisone) 或其等價劑量),或使用抗痙攣藥物。腦部轉移將不會記錄為RECIST所定義的基準期目標病灶。
10.使用Fridericia公式計算並依據心臟速率校正,3次心電圖 (ECGs)檢測(15分鐘內,每次間隔5分鐘)的平均QT間期(QTcF) ≥ 470 ms。
11.靜態心電圖出現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節律、傳導或型態 (例如,完全性左側傳導阻斷、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斷)。
12.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任何增加QTc延長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症、潛在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先天性QT間期延長症候群、有 40 歲以下發生QT延長症候群或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或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關於延長QT間期的藥物清單,請參閱Appendix I表36)。
13.過去6個月內進行過下列任何手術或發生過下列任何狀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動脈血管手術、安裝血管支架、心肌梗塞、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 2 級以上)與中風。僅第6治療組:篩選時肌鈣蛋白量高於ULN(如當地檢驗參考值的定義)且無任何與心肌梗塞相關之症狀的受試者,應在納入之前接受心臟科醫師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的可能性。
14.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15.僅針對納入第5組的患者:過去3個月內曾發生靜脈血管栓塞。
16.接受癌症治療的任何化學治療、試驗藥物或生物製劑。骨轉移患者可接受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或細胞核因子kappa-B配體活化因子抑制劑(denosumab)。
17.先前接受過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抗原 4 (CTLA-4)、抗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D-1)、抗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PD-L2) 抗體,包括抗癌疫苗治療,或先前接受過抗CD73、抗CD39及腺苷酸受體抑制劑。
18.(移除排除條件第18項。)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若已納入試驗,不得於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註:mRNA 和不具複製能力的腺病毒載體的 COVID-19 疫苗不被視為活疫苗。
20.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註:可接受針對單獨病灶的緩解性局部手術。
21.目前或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不超過prednisone每日劑量 10 毫克或等價劑量
-做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例如,CT掃描前預防用藥)或作為止吐劑。
22.(在計畫書第3版移除排除條件第22項。)
23.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 週內,使用強效抑制劑(例如: ketoconazole、itraconazole、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ritonavir、indinavir、 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telithromycin)或CYP3A4誘發劑或CYP2C9或CYP2D6受質(使用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則為 3 週) (更多指示,請參閱Appendix K)。
24.過去28天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試驗藥物治療。
25.曾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物分配。
26.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 (非介入治療) 臨床研究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間。
27.先前曾在durvalumab的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至任何治療組別。
28.懷孕、正在哺乳或具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意在篩選期到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後3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capivasertib、oleclumab或paclitaxel後6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DS-8201a或Dato-DXd後至少7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女性患者。
2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若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及規定,則不宜參加試驗。
30.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曾經接受PI3K抑制劑、AKT 抑制劑,或mTOR抑制劑治療。
31.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具臨床意義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如以下任何一項:
-患有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患者
-糖化血色素(HbA1C) ≥ 8.0% (63.9 mmol/mol)
32.對於提供檢體進行基因研究的受試者(選擇性):
參加本試驗選擇性 (DNA) 基因研究部分的排除條件包括以下:
-曾接受過異體骨髓移植
-採集基因檢體前 120 天內,曾接受未去除白血球的全血輸血
33.周圍神經病變基值第1級以上的患者。
額外排除條件
34.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是多閘門式心室造影[MUGA]掃描(若心臟超音波[ECHO]無法進行或無法判定)測量心臟收縮分率超出正常範圍或<50%(以較高者為準)。
1.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並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規定及限制。
2.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及分析前須提供已簽署並載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在採集基因分析檢體前(此為選擇性評估項目),在簽署並載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適當段落提供對基因分析檢體採集及分析的同意。
4.篩選時年齡 ≥ 18歲
5.依據最新用於診斷目的之腫瘤檢體(伴隨相關的病理報告)經當地確診為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TNBC,定義如下:(當地檢驗機構必須為試驗主持人可接受的以判斷患者資格。)
-雌激素受體(ER)呈陰性,亦即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檢測出ER陽性之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2,
-黃體素受體(PR)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PR陽性的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 ≤2,或PR未知,且
-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強度為0或1+,且原位雜交法未顯示基因放大,如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的HER2準則所述(Hammond et al 2010, Wolff et al 2018)
6.先前未針對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TNBC進行治療。如果篩選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接受針對第一期至第三期TNBC (後續變成轉移性)的治癒性療法:
-完成治療(例如,原發性乳癌手術日期或給予最後一劑輔助性化療日期,以較晚發生的事件為準)和首次記錄遠端疾病復發間隔 ≥ 6個月
-給予最後一劑紫杉醇(taxane)間隔 ≥ 12個月
-先前已診斷為早期ER/PR+乳癌且正在接受賀爾蒙療法的患者,在研究分配/隨機分配前,須經28天的藥物洗除期停止此抗癌賀爾蒙治療。
7.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WHO)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之體能狀態(PS)為0或1。
8.(第1次計畫書變更時,移除納入條件第8項。)
9.在基準期至少 1 處先前未曾進行過放射治療病灶,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1.1)目標病灶(TL)資格。治療分配/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以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進行腫瘤評估。
10.如下定義之良好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血紅素 ≥ 10.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2.0 x 109/L
-血小板數 ≥ 100 x 109/L
-血清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針對第6、第7和8組,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患者,則血清膽紅素<3倍正常值上限) (ULN)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在第8組中,特徵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患者,其ALT和AST必須為正常值或≤ 2.5倍ULN (若有肝轉移)且此升高現象並非由HBV感染引起
-依據 Cockcroft-Gault公式 (採用實際體重)或依據測量 24 小時尿液收集所測得之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
11.必須提供石蠟包埋(FFPE)之腫瘤檢體。若符合試驗中心常規臨床實務,則優先使用最近採集檢體。否則,可提供在治療分配前/隨機分配前≤3個月的庫存腫瘤檢體。FFPE組織塊較優於切片。若無法提供組織塊,應提供鮮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切片(4至5微米)。腫瘤含量有限、由細針抽取及從骨轉移部位取得的檢體不適合用來檢測且不能接受。關於檢體要求的其他細節,請參考Section 8.8.1及實驗室手冊。
12.體重 >35 kg
13.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女性
納入第6組(durvalumab + DS-8201a)的患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4.必須提供當地確診為腫瘤HER2表現量低(IHC 2+/ISH–, IHC 1+/ISH–或未經檢測的IHC 1+/ISH)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TNBC的文件(註:ISH可經由螢光原位雜交法[FISH]或雙色原位雜交[DISH]判定)
15.血清白蛋白≥2.5 g/dL
16.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納入第7和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除了條件1到13外,也須符合下列條件:
17.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除了條件1至13和17外,納入第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8.根據IHC測定法判定為PD-L1陽性腫瘤。可接受先前確立的檢測結果。若無取得陽性結果,則必須在預篩選期間取得當地的陽性檢測結果。
排除條件
1.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2.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腸道炎[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Wegener syndrome)、肉芽腫併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Graves’ disease]、和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但下列情況除外:
-白斑病(vitiligo)或禿髮患者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例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後期)
-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患者
-過去5年內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也可以加入,惟應先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 。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3.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慢性憩室炎或過去的複雜性憩室炎,或會限制遵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交情境等,而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5 年前(含 5 年)未再罹患活動性疾病,且復發風險的風險低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跡象的原位癌
5.軟腦膜癌病史。
6.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7.患有活動性感染:
•包括肺結核病(經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及放射影像檢查,並依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驗)
•已知的HB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HBsAg陽性。過去曾感染HBV或已緩解(定義為存在HBcAb且不存在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
-第8組:HBsAg或HBcAb陽性且HBV DNA > 2000 IU/mL。
註: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可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必須按照醫院醫療常規程序接受抗病毒治療。抗病毒療法開始後,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病毒量控制良好(即HBV DNA ≤ 2000 IU/mL)。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內,患者將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偵測不到HBV DNA (< 10 IU/ml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不需要在隨機分配前接受抗病毒療法。將在每個週期對這些患者進行HBV DNA檢測,以監測濃度;若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則必須開始抗病毒治療,然後於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
-第8組:HBV合併感染HCV或D型肝炎病毒(HDV),即:HBV陽性(存在HBsAg和/或HBcAb,並可偵測出HBV DNA);且HCV陽性(存在抗HCV抗體)或HDV陽性(存在抗HDV抗體)。
•C型肝炎感染(HCV;抗HCV抗體呈陽性),除非HCV 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抗HIV1/2抗體呈陽性
-第8組:未控制良好的已知HIV感染。控制良好的HIV感染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未偵測出病毒RNA、CD4+計數≥ 350、在過去12個月內無定義為AIDS的伺機性感染史,且接受相同抗HIV藥物至少4週(即代表在此期間,預期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不會有進一步的變動)。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建議針對RNA病毒量和CD4+計數進行監測。
用於治療這些疾病的藥物,部分與試驗藥物具有藥物交互作用。
8.先前的抗癌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且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判定第 2 級以上的毒性,但禿髮症、白斑病及納入條件中定義的實驗室檢驗值為例外。
-具有不可逆持續毒性且合理預測不會因為試驗藥物治療而急性發作的患者,僅限於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之後才可能納入。
9.經在篩選期間取得的基準期腦部造影,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確診有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若放射學影像結果顯示穩定(定義為接受腦部轉移治療後的 2 次腦部造影(2次造影掃描應間隔至少4週)均顯示無顱內疾病惡化跡象),則可納入試驗。此外,因腦部轉移或其治療所產生的任何神經系統症狀必須已經緩解或穩定,未使用類固醇藥物,或開始治療前至少 14 天穩定接受類固醇藥物(每日≤ 10 mg 培尼皮質酮(prednisone) 或其等價劑量),或使用抗痙攣藥物。腦部轉移將不會記錄為RECIST所定義的基準期目標病灶。
10.使用Fridericia公式計算並依據心臟速率校正,3次心電圖 (ECGs)檢測(15分鐘內,每次間隔5分鐘)的平均QT間期(QTcF) ≥ 470 ms。
11.靜態心電圖出現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節律、傳導或型態 (例如,完全性左側傳導阻斷、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斷)。
12.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任何增加QTc延長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症、潛在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先天性QT間期延長症候群、有 40 歲以下發生QT延長症候群或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或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關於延長QT間期的藥物清單,請參閱Appendix I表36)。
13.過去6個月內進行過下列任何手術或發生過下列任何狀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動脈血管手術、安裝血管支架、心肌梗塞、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 2 級以上)與中風。僅第6治療組:篩選時肌鈣蛋白量高於ULN(如當地檢驗參考值的定義)且無任何與心肌梗塞相關之症狀的受試者,應在納入之前接受心臟科醫師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的可能性。
14.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15.僅針對納入第5組的患者:過去3個月內曾發生靜脈血管栓塞。
16.接受癌症治療的任何化學治療、試驗藥物或生物製劑。骨轉移患者可接受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或細胞核因子kappa-B配體活化因子抑制劑(denosumab)。
17.先前接受過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抗原 4 (CTLA-4)、抗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D-1)、抗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PD-L2) 抗體,包括抗癌疫苗治療,或先前接受過抗CD73、抗CD39及腺苷酸受體抑制劑。
18.(移除排除條件第18項。)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若已納入試驗,不得於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註:mRNA 和不具複製能力的腺病毒載體的 COVID-19 疫苗不被視為活疫苗。
20.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註:可接受針對單獨病灶的緩解性局部手術。
21.目前或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不超過prednisone每日劑量 10 毫克或等價劑量
-做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例如,CT掃描前預防用藥)或作為止吐劑。
22.(在計畫書第3版移除排除條件第22項。)
23.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 週內,使用強效抑制劑(例如: ketoconazole、itraconazole、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ritonavir、indinavir、 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telithromycin)或CYP3A4誘發劑或CYP2C9或CYP2D6受質(使用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則為 3 週) (更多指示,請參閱Appendix K)。
24.過去28天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試驗藥物治療。
25.曾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物分配。
26.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 (非介入治療) 臨床研究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間。
27.先前曾在durvalumab的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至任何治療組別。
28.懷孕、正在哺乳或具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意在篩選期到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後3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capivasertib、oleclumab或paclitaxel後6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DS-8201a或Dato-DXd後至少7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女性患者。
2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若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及規定,則不宜參加試驗。
30.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曾經接受PI3K抑制劑、AKT 抑制劑,或mTOR抑制劑治療。
31.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具臨床意義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如以下任何一項:
-患有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患者
-糖化血色素(HbA1C) ≥ 8.0% (63.9 mmol/mol)
32.對於提供檢體進行基因研究的受試者(選擇性):
參加本試驗選擇性 (DNA) 基因研究部分的排除條件包括以下:
-曾接受過異體骨髓移植
-採集基因檢體前 120 天內,曾接受未去除白血球的全血輸血
33.周圍神經病變基值第1級以上的患者。
額外排除條件
34.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是多閘門式心室造影[MUGA]掃描(若心臟超音波[ECHO]無法進行或無法判定)測量心臟收縮分率超出正常範圍或<50%(以較高者為準)。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並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規定及限制。
2.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及分析前須提供已簽署並載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在採集基因分析檢體前(此為選擇性評估項目),在簽署並載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適當段落提供對基因分析檢體採集及分析的同意。
4.篩選時年齡 ≥ 18歲
5.依據最新用於診斷目的之腫瘤檢體(伴隨相關的病理報告)經當地確診為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TNBC,定義如下:(當地檢驗機構必須為試驗主持人可接受的以判斷患者資格。)
-雌激素受體(ER)呈陰性,亦即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檢測出ER陽性之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2,
-黃體素受體(PR)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PR陽性的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 ≤2,或PR未知,且
-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強度為0或1+,且原位雜交法未顯示基因放大,如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的HER2準則所述(Hammond et al 2010, Wolff et al 2018)
6.先前未針對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TNBC進行治療。如果篩選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接受針對第一期至第三期TNBC (後續變成轉移性)的治癒性療法:
-完成治療(例如,原發性乳癌手術日期或給予最後一劑輔助性化療日期,以較晚發生的事件為準)和首次記錄遠端疾病復發間隔 ≥ 6個月
-給予最後一劑紫杉醇(taxane)間隔 ≥ 12個月
-先前已診斷為早期ER/PR+乳癌且正在接受賀爾蒙療法的患者,在研究分配/隨機分配前,須經28天的藥物洗除期停止此抗癌賀爾蒙治療。
7.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WHO)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之體能狀態(PS)為0或1。
8.(第1次計畫書變更時,移除納入條件第8項。)
9.在基準期至少 1 處先前未曾進行過放射治療病灶,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1.1)目標病灶(TL)資格。治療分配/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以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進行腫瘤評估。
10.如下定義之良好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血紅素 ≥ 10.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2.0 x 109/L
-血小板數 ≥ 100 x 109/L
-血清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針對第6、第7和8組,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患者,則血清膽紅素<3倍正常值上限) (ULN)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在第8組中,特徵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患者,其ALT和AST必須為正常值或≤ 2.5倍ULN (若有肝轉移)且此升高現象並非由HBV感染引起
-依據 Cockcroft-Gault公式 (採用實際體重)或依據測量 24 小時尿液收集所測得之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
11.必須提供石蠟包埋(FFPE)之腫瘤檢體。若符合試驗中心常規臨床實務,則優先使用最近採集檢體。否則,可提供在治療分配前/隨機分配前≤3個月的庫存腫瘤檢體。FFPE組織塊較優於切片。若無法提供組織塊,應提供鮮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切片(4至5微米)。腫瘤含量有限、由細針抽取及從骨轉移部位取得的檢體不適合用來檢測且不能接受。關於檢體要求的其他細節,請參考Section 8.8.1及實驗室手冊。
12.體重 >35 kg
13.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女性
納入第6組(durvalumab + DS-8201a)的患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4.必須提供當地確診為腫瘤HER2表現量低(IHC 2+/ISH–, IHC 1+/ISH–或未經檢測的IHC 1+/ISH)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TNBC的文件(註:ISH可經由螢光原位雜交法[FISH]或雙色原位雜交[DISH]判定)
15.血清白蛋白≥2.5 g/dL
16.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納入第7和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除了條件1到13外,也須符合下列條件:
17.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除了條件1至13和17外,納入第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8.根據IHC測定法判定為PD-L1陽性腫瘤。可接受先前確立的檢測結果。若無取得陽性結果,則必須在預篩選期間取得當地的陽性檢測結果。
排除條件
1.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2.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腸道炎[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Wegener syndrome)、肉芽腫併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Graves’ disease]、和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但下列情況除外:
-白斑病(vitiligo)或禿髮患者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例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後期)
-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患者
-過去5年內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也可以加入,惟應先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 。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3.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慢性憩室炎或過去的複雜性憩室炎,或會限制遵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交情境等,而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5 年前(含 5 年)未再罹患活動性疾病,且復發風險的風險低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跡象的原位癌
5.軟腦膜癌病史。
6.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7.患有活動性感染:
•包括肺結核病(經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及放射影像檢查,並依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驗)
•已知的HB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HBsAg陽性。過去曾感染HBV或已緩解(定義為存在HBcAb且不存在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
-第8組:HBsAg或HBcAb陽性且HBV DNA > 2000 IU/mL。
註: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可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必須按照醫院醫療常規程序接受抗病毒治療。抗病毒療法開始後,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病毒量控制良好(即HBV DNA ≤ 2000 IU/mL)。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內,患者將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偵測不到HBV DNA (< 10 IU/ml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不需要在隨機分配前接受抗病毒療法。將在每個週期對這些患者進行HBV DNA檢測,以監測濃度;若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則必須開始抗病毒治療,然後於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
-第8組:HBV合併感染HCV或D型肝炎病毒(HDV),即:HBV陽性(存在HBsAg和/或HBcAb,並可偵測出HBV DNA);且HCV陽性(存在抗HCV抗體)或HDV陽性(存在抗HDV抗體)。
•C型肝炎感染(HCV;抗HCV抗體呈陽性),除非HCV 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抗HIV1/2抗體呈陽性
-第8組:未控制良好的已知HIV感染。控制良好的HIV感染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未偵測出病毒RNA、CD4+計數≥ 350、在過去12個月內無定義為AIDS的伺機性感染史,且接受相同抗HIV藥物至少4週(即代表在此期間,預期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不會有進一步的變動)。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建議針對RNA病毒量和CD4+計數進行監測。
用於治療這些疾病的藥物,部分與試驗藥物具有藥物交互作用。
8.先前的抗癌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且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判定第 2 級以上的毒性,但禿髮症、白斑病及納入條件中定義的實驗室檢驗值為例外。
-具有不可逆持續毒性且合理預測不會因為試驗藥物治療而急性發作的患者,僅限於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之後才可能納入。
9.經在篩選期間取得的基準期腦部造影,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確診有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若放射學影像結果顯示穩定(定義為接受腦部轉移治療後的 2 次腦部造影(2次造影掃描應間隔至少4週)均顯示無顱內疾病惡化跡象),則可納入試驗。此外,因腦部轉移或其治療所產生的任何神經系統症狀必須已經緩解或穩定,未使用類固醇藥物,或開始治療前至少 14 天穩定接受類固醇藥物(每日≤ 10 mg 培尼皮質酮(prednisone) 或其等價劑量),或使用抗痙攣藥物。腦部轉移將不會記錄為RECIST所定義的基準期目標病灶。
10.使用Fridericia公式計算並依據心臟速率校正,3次心電圖 (ECGs)檢測(15分鐘內,每次間隔5分鐘)的平均QT間期(QTcF) ≥ 470 ms。
11.靜態心電圖出現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節律、傳導或型態 (例如,完全性左側傳導阻斷、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斷)。
12.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任何增加QTc延長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症、潛在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先天性QT間期延長症候群、有 40 歲以下發生QT延長症候群或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或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關於延長QT間期的藥物清單,請參閱Appendix I表36)。
13.過去6個月內進行過下列任何手術或發生過下列任何狀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動脈血管手術、安裝血管支架、心肌梗塞、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 2 級以上)與中風。僅第6治療組:篩選時肌鈣蛋白量高於ULN(如當地檢驗參考值的定義)且無任何與心肌梗塞相關之症狀的受試者,應在納入之前接受心臟科醫師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的可能性。
14.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15.僅針對納入第5組的患者:過去3個月內曾發生靜脈血管栓塞。
16.接受癌症治療的任何化學治療、試驗藥物或生物製劑。骨轉移患者可接受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或細胞核因子kappa-B配體活化因子抑制劑(denosumab)。
17.先前接受過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抗原 4 (CTLA-4)、抗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D-1)、抗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PD-L2) 抗體,包括抗癌疫苗治療,或先前接受過抗CD73、抗CD39及腺苷酸受體抑制劑。
18.(移除排除條件第18項。)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若已納入試驗,不得於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註:mRNA 和不具複製能力的腺病毒載體的 COVID-19 疫苗不被視為活疫苗。
20.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註:可接受針對單獨病灶的緩解性局部手術。
21.目前或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不超過prednisone每日劑量 10 毫克或等價劑量
-做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例如,CT掃描前預防用藥)或作為止吐劑。
22.(在計畫書第3版移除排除條件第22項。)
23.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 週內,使用強效抑制劑(例如: ketoconazole、itraconazole、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ritonavir、indinavir、 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telithromycin)或CYP3A4誘發劑或CYP2C9或CYP2D6受質(使用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則為 3 週) (更多指示,請參閱Appendix K)。
24.過去28天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試驗藥物治療。
25.曾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物分配。
26.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 (非介入治療) 臨床研究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間。
27.先前曾在durvalumab的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至任何治療組別。
28.懷孕、正在哺乳或具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意在篩選期到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後3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capivasertib、oleclumab或paclitaxel後6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DS-8201a或Dato-DXd後至少7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女性患者。
2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若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及規定,則不宜參加試驗。
30.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曾經接受PI3K抑制劑、AKT 抑制劑,或mTOR抑制劑治療。
31.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具臨床意義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如以下任何一項:
-患有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患者
-糖化血色素(HbA1C) ≥ 8.0% (63.9 mmol/mol)
32.對於提供檢體進行基因研究的受試者(選擇性):
參加本試驗選擇性 (DNA) 基因研究部分的排除條件包括以下:
-曾接受過異體骨髓移植
-採集基因檢體前 120 天內,曾接受未去除白血球的全血輸血
33.周圍神經病變基值第1級以上的患者。
額外排除條件
34.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是多閘門式心室造影[MUGA]掃描(若心臟超音波[ECHO]無法進行或無法判定)測量心臟收縮分率超出正常範圍或<50%(以較高者為準)。
1.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並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規定及限制。
2.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及分析前須提供已簽署並載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在採集基因分析檢體前(此為選擇性評估項目),在簽署並載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適當段落提供對基因分析檢體採集及分析的同意。
4.篩選時年齡 ≥ 18歲
5.依據最新用於診斷目的之腫瘤檢體(伴隨相關的病理報告)經當地確診為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的TNBC,定義如下:(當地檢驗機構必須為試驗主持人可接受的以判斷患者資格。)
-雌激素受體(ER)呈陰性,亦即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檢測出ER陽性之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2,
-黃體素受體(PR)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PR陽性的腫瘤細胞<1%,或IHC分數(Allred) ≤2,或PR未知,且
-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呈陰性,亦即IHC檢測出強度為0或1+,且原位雜交法未顯示基因放大,如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的HER2準則所述(Hammond et al 2010, Wolff et al 2018)
6.先前未針對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無法切除TNBC進行治療。如果篩選時符合以下條件,則可接受針對第一期至第三期TNBC (後續變成轉移性)的治癒性療法:
-完成治療(例如,原發性乳癌手術日期或給予最後一劑輔助性化療日期,以較晚發生的事件為準)和首次記錄遠端疾病復發間隔 ≥ 6個月
-給予最後一劑紫杉醇(taxane)間隔 ≥ 12個月
-先前已診斷為早期ER/PR+乳癌且正在接受賀爾蒙療法的患者,在研究分配/隨機分配前,須經28天的藥物洗除期停止此抗癌賀爾蒙治療。
7.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WHO)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之體能狀態(PS)為0或1。
8.(第1次計畫書變更時,移除納入條件第8項。)
9.在基準期至少 1 處先前未曾進行過放射治療病灶,符合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1.1)目標病灶(TL)資格。治療分配/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以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進行腫瘤評估。
10.如下定義之良好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血紅素 ≥ 10.0 g/d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2.0 x 109/L
-血小板數 ≥ 100 x 109/L
-血清膽紅素 ≤ 1.5倍正常值上限(針對第6、第7和8組,若為吉伯特氏症候群(非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或肝轉移患者,則血清膽紅素<3倍正常值上限) (ULN)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在第8組中,特徵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陽性的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患者,其ALT和AST必須為正常值或≤ 2.5倍ULN (若有肝轉移)且此升高現象並非由HBV感染引起
-依據 Cockcroft-Gault公式 (採用實際體重)或依據測量 24 小時尿液收集所測得之肌酸酐清除率 ≥ 40 mL/min
11.必須提供石蠟包埋(FFPE)之腫瘤檢體。若符合試驗中心常規臨床實務,則優先使用最近採集檢體。否則,可提供在治療分配前/隨機分配前≤3個月的庫存腫瘤檢體。FFPE組織塊較優於切片。若無法提供組織塊,應提供鮮切未染色的連續腫瘤切片(4至5微米)。腫瘤含量有限、由細針抽取及從骨轉移部位取得的檢體不適合用來檢測且不能接受。關於檢體要求的其他細節,請參考Section 8.8.1及實驗室手冊。
12.體重 >35 kg
13.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女性
納入第6組(durvalumab + DS-8201a)的患者,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4.必須提供當地確診為腫瘤HER2表現量低(IHC 2+/ISH–, IHC 1+/ISH–或未經檢測的IHC 1+/ISH)之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TNBC的文件(註:ISH可經由螢光原位雜交法[FISH]或雙色原位雜交[DISH]判定)
15.血清白蛋白≥2.5 g/dL
16.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納入第7和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除了條件1到13外,也須符合下列條件:
17.國際標準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時間(PTT)及部分凝血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1.5 × ULN
除了條件1至13和17外,納入第8組(durvalumab + Dato-DXd)的患者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8.根據IHC測定法判定為PD-L1陽性腫瘤。可接受先前確立的檢測結果。若無取得陽性結果,則必須在預篩選期間取得當地的陽性檢測結果。
排除條件
1.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2.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腸道炎[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Wegener syndrome)、肉芽腫併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Graves’ disease]、和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但下列情況除外:
-白斑病(vitiligo)或禿髮患者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例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後期)
-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患者
-過去5年內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也可以加入,惟應先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 。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3.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慢性憩室炎或過去的複雜性憩室炎,或會限制遵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交情境等,而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
4.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5 年前(含 5 年)未再罹患活動性疾病,且復發風險的風險低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跡象的原位癌
5.軟腦膜癌病史。
6.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7.患有活動性感染:
•包括肺結核病(經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及放射影像檢查,並依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驗)
•已知的HB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HBsAg陽性。過去曾感染HBV或已緩解(定義為存在HBcAb且不存在HBsAg)的患者符合資格。
-第8組:HBsAg或HBcAb陽性且HBV DNA > 2000 IU/mL。
註: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可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必須按照醫院醫療常規程序接受抗病毒治療。抗病毒療法開始後,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病毒量控制良好(即HBV DNA ≤ 2000 IU/mL)。在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內,患者將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其特徵為HBsAg和/或HBcAb陽性且偵測不到HBV DNA (< 10 IU/ml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的HBV感染患者,不需要在隨機分配前接受抗病毒療法。將在每個週期對這些患者進行HBV DNA檢測,以監測濃度;若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極限值),則必須開始抗病毒治療,然後於試驗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6個月。
-第8組:HBV合併感染HCV或D型肝炎病毒(HDV),即:HBV陽性(存在HBsAg和/或HBcAb,並可偵測出HBV DNA);且HCV陽性(存在抗HCV抗體)或HDV陽性(存在抗HDV抗體)。
•C型肝炎感染(HCV;抗HCV抗體呈陽性),除非HCV 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第1組至第7組:抗HIV1/2抗體呈陽性
-第8組:未控制良好的已知HIV感染。控制良好的HIV感染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未偵測出病毒RNA、CD4+計數≥ 350、在過去12個月內無定義為AIDS的伺機性感染史,且接受相同抗HIV藥物至少4週(即代表在此期間,預期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不會有進一步的變動)。如果HIV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則建議針對RNA病毒量和CD4+計數進行監測。
用於治療這些疾病的藥物,部分與試驗藥物具有藥物交互作用。
8.先前的抗癌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且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判定第 2 級以上的毒性,但禿髮症、白斑病及納入條件中定義的實驗室檢驗值為例外。
-具有不可逆持續毒性且合理預測不會因為試驗藥物治療而急性發作的患者,僅限於諮詢Study Clinical Lead之後才可能納入。
9.經在篩選期間取得的基準期腦部造影,或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確診有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已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若放射學影像結果顯示穩定(定義為接受腦部轉移治療後的 2 次腦部造影(2次造影掃描應間隔至少4週)均顯示無顱內疾病惡化跡象),則可納入試驗。此外,因腦部轉移或其治療所產生的任何神經系統症狀必須已經緩解或穩定,未使用類固醇藥物,或開始治療前至少 14 天穩定接受類固醇藥物(每日≤ 10 mg 培尼皮質酮(prednisone) 或其等價劑量),或使用抗痙攣藥物。腦部轉移將不會記錄為RECIST所定義的基準期目標病灶。
10.使用Fridericia公式計算並依據心臟速率校正,3次心電圖 (ECGs)檢測(15分鐘內,每次間隔5分鐘)的平均QT間期(QTcF) ≥ 470 ms。
11.靜態心電圖出現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節律、傳導或型態 (例如,完全性左側傳導阻斷、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斷)。
12.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任何增加QTc延長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症、潛在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先天性QT間期延長症候群、有 40 歲以下發生QT延長症候群或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或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 (關於延長QT間期的藥物清單,請參閱Appendix I表36)。
13.過去6個月內進行過下列任何手術或發生過下列任何狀況: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動脈血管手術、安裝血管支架、心肌梗塞、心絞痛、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分類第 2 級以上)與中風。僅第6治療組:篩選時肌鈣蛋白量高於ULN(如當地檢驗參考值的定義)且無任何與心肌梗塞相關之症狀的受試者,應在納入之前接受心臟科醫師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的可能性。
14.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15.僅針對納入第5組的患者:過去3個月內曾發生靜脈血管栓塞。
16.接受癌症治療的任何化學治療、試驗藥物或生物製劑。骨轉移患者可接受使用雙磷酸鹽類藥物或細胞核因子kappa-B配體活化因子抑制劑(denosumab)。
17.先前接受過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抗原 4 (CTLA-4)、抗程序性細胞死亡 1 (PD-1)、抗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2(PD-L2) 抗體,包括抗癌疫苗治療,或先前接受過抗CD73、抗CD39及腺苷酸受體抑制劑。
18.(移除排除條件第18項。)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若已納入試驗,不得於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註:mRNA 和不具複製能力的腺病毒載體的 COVID-19 疫苗不被視為活疫苗。
20.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註:可接受針對單獨病灶的緩解性局部手術。
21.目前或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不超過prednisone每日劑量 10 毫克或等價劑量
-做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例如,CT掃描前預防用藥)或作為止吐劑。
22.(在計畫書第3版移除排除條件第22項。)
23.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2 週內,使用強效抑制劑(例如: ketoconazole、itraconazole、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ritonavir、indinavir、 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telithromycin)或CYP3A4誘發劑或CYP2C9或CYP2D6受質(使用聖約翰草(St John’s Wort)則為 3 週) (更多指示,請參閱Appendix K)。
24.過去28天內曾參與其他臨床試驗並接受試驗藥物治療。
25.曾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物分配。
26.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 (非介入治療) 臨床研究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間。
27.先前曾在durvalumab的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至任何治療組別。
28.懷孕、正在哺乳或具有生育能力但不願意在篩選期到接受最後一劑durvalumab後3個月內、接受最後一劑capivasertib、oleclumab或paclitaxel後6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DS-8201a或Dato-DXd後至少7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女性患者。
2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患者若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及規定,則不宜參加試驗。
30.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曾經接受PI3K抑制劑、AKT 抑制劑,或mTOR抑制劑治療。
31.僅針對納入第2組的患者:具臨床意義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如以下任何一項:
-患有第一型或第二型糖尿病,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的患者
-糖化血色素(HbA1C) ≥ 8.0% (63.9 mmol/mol)
32.對於提供檢體進行基因研究的受試者(選擇性):
參加本試驗選擇性 (DNA) 基因研究部分的排除條件包括以下:
-曾接受過異體骨髓移植
-採集基因檢體前 120 天內,曾接受未去除白血球的全血輸血
33.周圍神經病變基值第1級以上的患者。
額外排除條件
34.透過心臟超音波[ECHO]或是多閘門式心室造影[MUGA]掃描(若心臟超音波[ECHO]無法進行或無法判定)測量心臟收縮分率超出正常範圍或<50%(以較高者為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6 人
-
全球人數
30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