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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DX-324-3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0-28 - 2027-04-16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D82.2

免疫缺乏症伴有短肢身材

ICD-10D82.3

遺傳性Epstein-Barr病毒反應缺陷性免疫缺乏症

ICD-10D82.4

高免疫球蛋白E[IgE]症候群

ICD-10D82.8

與其他特定重大缺陷相關的免疫缺乏症

ICD-10D82.9

與重大缺陷相關的免疫缺乏症

ICD-10D84.0

淋巴球功能抗原–1[LFA-1]缺陷

ICD-10D84.1

補體系統缺陷

ICD-10D89.3

免疫重建症候群

ICD-10D89.89

涉及免疫機轉的其他特定疾患,他處未歸類者

ICD-10M35.9

結締組織全身性侵及(侵犯、涉及),未明示

ICD-9279.8

其他免疫機轉之疾患

STOP-HAE: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靶向前激肽釋放酶的 siRNA 與 ADX-324 用於遺傳性血管性水腫參與者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譚國棟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遺傳性血管性水腫

試驗目的

本第 3 期試驗將評估兩種劑量與給藥方案的 ADX-324,在預防第I 型與第 II 型 HAE 發作方面的療效,並與安慰劑進行比較。本試驗也將評估安全性、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指標。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ADX-324

劑型

220

劑量

300mg/1.5ml

評估指標

從試驗第 22 天到第 25 週回診期間,ADX-324 300 毫克組與安慰劑組相比,經試驗主持人確認的 HAE 發作的時間標準化次數(每月)。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需年滿 ≥18 歲。
2.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和當地法律要求的任何授權,並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守所有試驗要求。
3.有 HAE-1/HAE-2(I 型或 II 型)診斷記錄,基於以下「所有」情況(a、b 和 c):
(a)符合 HAE 的臨床病史記錄(皮下(SC) 或黏膜、非搔癢性腫脹發作,但不伴隨蕁麻疹)。
(b)診斷性檢測(有歷史記錄或在篩選期間,可選擇重複檢測一次)可確認以下 2 項:
-C1-INH 抗原含量低於正常值下限 (LLN) 的 50%。
-C1-INH 功能含量低於 LLN 的 50%。
-C1-INH 功能 ≥50% 但 ≤60%,且 SERPING1 基因有病原體突變。
-補體因子 C4 含量低於 LLN。
(c)至少具備以下其中一項:
-報告的 HAE 發病年齡 ≤30 歲。
-符合 HAE-1/HAE-2 的家族病史。
-補體成份 1q 在正常範圍內。
4.必須在篩選的前 4 週內出現 ≥1 次經試驗主持人確認的 HAE 發作,或在篩選的 8 週內出現 ≥2 次經試驗主持人確認的 HAE 發作。
5.能夠獲得並能夠使用至少一種先前已證明對參與者有效的急性 HAE 療法來治療 HAE 發作(例如:血漿源性或重組 C1-INH 濃縮物或 BK2 受體拮抗劑)。
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參與者必須被認為在醫學上適合以按需要時使用治療作為試驗期間 HAE 的唯一藥物治療。
7.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期間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反應,在試驗藥物給藥之前的試驗第 1 天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反應,並且必須同意如果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則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起直至 EOS 回診或接受試驗藥物後 1 個月內(視何者較長)必須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1.同時診斷為另一種形式的復發性血管性水腫。範例包括但不限於後天性血管性水腫、具有正常 C1-INH 的 HAE(以前稱為第三型 HAE)、特發性血管性水腫和與蕁麻疹相關的復發性血管性水腫。
2.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儘管已接受治療,收縮壓仍 ≥160 mmHg 或舒張壓仍 ≥ 100 mmHg)、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病史 (HbA1c >9.0%),或目前罹患心血管疾病,包括近期的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過去 6 個月內)、鬱血性心臟衰竭(NYHA III 或 IV 級)或嚴重心律不整。
3.篩選前一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或目前有物質依賴或濫用的證據和/或自述酒精攝取量平均每天 >3 杯標準酒精飲料。
4.任何具臨床意義的腎臟疾病,包括第三期或更晚期的慢性腎臟病 (CKD)(eGFR < 60 mL/min/1.73 m²) 或有腎病症候群病史。
5.任何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如活動性肝炎、肝硬化、脂肪變性或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 級或 C 級);篩選丙胺酸轉氨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篩選直接膽紅素 >1.5 倍 ULN(除非因吉伯特氏症引起)。允許重新檢測一次。
6.有凝血疾病或瘀青病史。
7.5 年內罹患惡性腫瘤,除了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且已成功治療者。
8.需要全身抗菌治療的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真菌或寄生蟲),且該治療在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5 天無法完成,或不需要抗菌治療的中度或重度活動性感染(例如:感冒、流感或 COVID-19)在試驗第 1 天前尚未消退。
9.已知感染 HIV(每位參與者的病史和/或病歷),或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血清學檢測陽性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血清學檢測呈陽性。
10.簽署 ICF 前 30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重大創傷。
11.暴露於以下任何一種 HAE 的 LTP:
(a)篩選前 2 週內使用 C1-INH (CINRYZE、HAEGARDA、RUCONEST) 進行慢性預防性治療。
(b)篩選前 3 週內使用 berotralstat (ORLADEYO) 進行慢性預防性治療。
(c)篩選前 8 週內使用 lanadelumab (TAKHZYRO) 進行慢性預防性治療。
(d)篩選前 12 週內使用雄性激素。
12.暴露於以下任何藥物:
(a)篩選前 4 週內使用 ACE 抑制劑。
(b)篩選前 3 個月內剛使用或加入具有全身性吸收作用的含雌激素藥物(例如:口服避孕藥或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劑量。篩選前 ≥3 個月接受穩定劑量含雌激素藥物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13.在試驗期間有預先計畫的程序(篩選直到 EOS 回診),預期會使用短期 HAE 預防治療。
14.在篩選前的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另一種試驗藥品或器材的治療。
15.之前接受過任何以 RNA/DNA 為基礎的 HAE 治療(包括 ADX-324)或無法耐受任何先前接受過以 RNA/DNA 為基礎針對任何疾病的治療,不包含疫苗。
16.參與者正在哺乳。
17.任何狀況或異常的實驗室檢測值、心電圖(ECG) 結果、生命徵象或身體檢查結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如果參與者參與研究可能對其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允許重複進行一次實驗室檢測和 ECG 檢查,無需與試驗委託者商議。若對異常發現所代表的臨床意義有疑問,應與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 人

  • 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