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803C00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1-01 - 2031-12-31
Phase III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第III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對照試驗,研究Sonesitatug vedotin合併Fluoropyrimidine加上或不加上Rilvegostomig用於第一線Claudin18.2陽性、HER2陰性、晚期/轉移性胃、胃食道交界處或食道腺癌(CLARITY-Gastric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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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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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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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胃癌、胃食道交界處癌或食道癌
試驗目的
評估sonesitatug vedotin合併fluoropyrimidine加上或不加上rilvegostomig用於1L CLDN18.2陽性、HER2陰性胃、胃食道交接處和食道腺癌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凍晶乾燥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Sonesitatug vedotin (AZD0901)
Rilvegostomig (AZD2936)
Rilvegostomig (AZD2936)
劑型
245
270
270
劑量
50 mg/vial
750 mg/vial
750 mg/vial
評估指標
第 1 群組:透過評估無惡化存活期 (PFS),證明 sonesitatug vedotin + rilvegostomig + fluoropyrimidine 類藥物 (FP) 相較於標準照護 (SoC) 的優越性。
第 2 群組:透過評估 PFS,證明 sonesitatug vedotin + FP 相較於 SoC 的優越性。
第 2 群組:透過評估 PFS,證明 sonesitatug vedotin + FP 相較於 SoC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經組織學證實患有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GEJ 或遠端食道(食道末端的三分之一)腺癌,且未曾接受治療
- 允許先前曾為胃/GEJ/食道癌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化療、放療、化放療和/或抗-PD-1/PD-L1 療法,前提是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未惡化,且在診斷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至少 6 個月前接受最後一次療程(以最後給予者為準)。允許進行緩和性放療,且必須在隨機分配的 2 週前完成。
3.依據中央檢測,可提供足以在隨機分配前評估 CLDN18.2 和 PD-L1 表現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新取得或留存)。FFPE 檢體必須為開始篩選前小於等於 3 個月內採集的留存檢體,或在篩選第 1 部分或篩選第 2 部分期間取得的新鮮腫瘤切片。有關檢體要求的其他詳細資料,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 註:當地檢測無法用於判定 CLDN18.2 或 PD-L1 表現是否符合資格。
- 註:若 CLDN18.2 或 PD-L1 狀態已使用相同分析法、檢測平台和評分手冊進行評估,作為使用相同中央檢測實驗室之另一項 AstraZeneca 試驗篩選的一部分,則當符合本試驗的檢體要求時,可將此檢測結果用於判定資格。
4.CLDN18.2 陽性表現定義為,由中央 IHC 檢測使用經驗證的試驗性 VENTANA CLDN18.2 (SP455) RxDx 分析法,以前瞻性方式大於等於等於 25% TC 表現出任何強度的 IHC 膜染色。依據中央檢測結果 CLDN18.2 狀態未知或 CLDN18.2 狀態陰性(< 25% TC 表現出任何強度 IHC 膜染色)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5.需要依據中央 IHC 檢測和試驗主持人判定的 ICI 資格,來確認 PD-L1 CPS 狀態,以確認群組資格,如下所述:
a) 第 1 群組:只有在中央 IHC 檢測判定 PD-L1 CPS 大於等於 1 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符合 ICI 資格時,才會將受試者視為符合第 1 群組的資格。
b) 第 2 群組:若受試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將視為有資格參與第 2 群組:
i.PD-L1 CPS < 1,由中央 IHC 檢測判定
或
ii.PD-L1 CPS 大於等於 1,由中央 IHC 檢測判定,且受試者不符合 ICI 資格,定義為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1) 根據當地核准和/或準則不建議使用 ICI
2) ICI 治療方式的風險/效益資料在試驗主持人評估後不適合受試者
註:對於納入第 2 群組的 CPS 大於等於 1 受試者,應將不符合第 1 群組資格的原因記錄於 eCRF 中。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篩選基準期和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惡化至 > 1。
7.最短預期壽命為大於等於 12 週。
8.至少有一個病灶(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可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進行正確評估。
a) 如果先前接受放療的病灶已在最後一次放療後惡化且明確定義,則可將其視為可測量。
b) 若受試者在篩選和/或治療期間進行組織切片檢查,建議(而非要求)該組織切片病灶與 RECIST 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有所區別。
9 .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試驗計畫書表 10 所示。
體重
10.體重大於等於 35 公斤。
性行為與避孕/屏障要求
11.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更多細節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a) 男性受試者:
o 自納入起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直至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或依據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之處方資訊的要求使用。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
o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必須在上述針對男性受試者載明的期間全程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此一期間全程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在納入本試驗之前,可考慮保存精子。
b) 女性受試者:
o 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o 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 FOCBP 適用的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方可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o 自納入起和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或依據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之處方資訊的要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有關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o FOCBP 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的期間必須全程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用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並不可靠)。
o 女性受試者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的期間全程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c) 驗孕:
o 所有 FOCBP 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以及下列所述:21 天週期將每個週期一次,或 14 天週期將每 2 個週期一次,並在 EoT 進行,隨後在治療後第 90 天進行。
註:出生時被指定為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身分。
知情同意
12.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3.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經組織學證實患有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GEJ 或遠端食道(食道末端的三分之一)腺癌,且未曾接受治療
- 允許先前曾為胃/GEJ/食道癌接受輔助性或前導輔助性化療、放療、化放療和/或抗-PD-1/PD-L1 療法,前提是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未惡化,且在診斷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至少 6 個月前接受最後一次療程(以最後給予者為準)。允許進行緩和性放療,且必須在隨機分配的 2 週前完成。
3.依據中央檢測,可提供足以在隨機分配前評估 CLDN18.2 和 PD-L1 表現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新取得或留存)。FFPE 檢體必須為開始篩選前小於等於 3 個月內採集的留存檢體,或在篩選第 1 部分或篩選第 2 部分期間取得的新鮮腫瘤切片。有關檢體要求的其他詳細資料,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 註:當地檢測無法用於判定 CLDN18.2 或 PD-L1 表現是否符合資格。
- 註:若 CLDN18.2 或 PD-L1 狀態已使用相同分析法、檢測平台和評分手冊進行評估,作為使用相同中央檢測實驗室之另一項 AstraZeneca 試驗篩選的一部分,則當符合本試驗的檢體要求時,可將此檢測結果用於判定資格。
4.CLDN18.2 陽性表現定義為,由中央 IHC 檢測使用經驗證的試驗性 VENTANA CLDN18.2 (SP455) RxDx 分析法,以前瞻性方式大於等於等於 25% TC 表現出任何強度的 IHC 膜染色。依據中央檢測結果 CLDN18.2 狀態未知或 CLDN18.2 狀態陰性(< 25% TC 表現出任何強度 IHC 膜染色)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5.需要依據中央 IHC 檢測和試驗主持人判定的 ICI 資格,來確認 PD-L1 CPS 狀態,以確認群組資格,如下所述:
a) 第 1 群組:只有在中央 IHC 檢測判定 PD-L1 CPS 大於等於 1 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符合 ICI 資格時,才會將受試者視為符合第 1 群組的資格。
b) 第 2 群組:若受試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將視為有資格參與第 2 群組:
i.PD-L1 CPS < 1,由中央 IHC 檢測判定
或
ii.PD-L1 CPS 大於等於 1,由中央 IHC 檢測判定,且受試者不符合 ICI 資格,定義為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
1) 根據當地核准和/或準則不建議使用 ICI
2) ICI 治療方式的風險/效益資料在試驗主持人評估後不適合受試者
註:對於納入第 2 群組的 CPS 大於等於 1 受試者,應將不符合第 1 群組資格的原因記錄於 eCRF 中。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篩選基準期和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惡化至 > 1。
7.最短預期壽命為大於等於 12 週。
8.至少有一個病灶(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可由試驗主持人根據 RECIST 1.1 進行正確評估。
a) 如果先前接受放療的病灶已在最後一次放療後惡化且明確定義,則可將其視為可測量。
b) 若受試者在篩選和/或治療期間進行組織切片檢查,建議(而非要求)該組織切片病灶與 RECIST 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有所區別。
9 .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試驗計畫書表 10 所示。
體重
10.體重大於等於 35 公斤。
性行為與避孕/屏障要求
11.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更多細節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a) 男性受試者:
o 自納入起和整個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加上一種額外的避孕方法,直至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或依據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之處方資訊的要求使用。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
o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也必須在上述針對男性受試者載明的期間全程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此一期間全程避免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在納入本試驗之前,可考慮保存精子。
b) 女性受試者:
o 有關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o 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 FOCBP 適用的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方可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o 自納入起和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7 個月,或依據試驗主持人所選療法之處方資訊的要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必須遵循最長的清除期;有關進一步詳細資料,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G。
o FOCBP 的未絕育男性伴侶,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的期間必須全程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用保險套作為唯一的避孕方式並不可靠)。
o 女性受試者在上述針對女性受試者載明的期間全程不得哺乳,且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c) 驗孕:
o 所有 FOCBP 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以及下列所述:21 天週期將每個週期一次,或 14 天週期將每 2 個週期一次,並在 EoT 進行,隨後在治療後第 90 天進行。
註:出生時被指定為男性和/或女性,包括所有性別身分。
知情同意
12.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A 所述),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3.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出血疾病,或與噁心、嘔吐和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大於等於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3.已知為 HER2 陽性狀態的受試者,定義為 IHC 3+ 或 IHC 2+/原位雜交 (ISH)+(依據 ISH,將 HER2:第 17 號染色體著絲粒區 [CEP17] 比值大於等於 2 或平均 HER2 拷貝數大於等於 6.0 訊號/細胞的個案視為陽性)。受試者必須依據當地(或曾接受的)IHC/ISH 檢測 HER2 而確認 HER2 狀態;不接受 HER2 狀態不確定或未知。將使用最新的 HER2 狀態結果來判定資格。
4.受試者患有顯著或不穩定的胃出血和/或未治療的胃潰瘍。
5.若患有活動性或曾經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而需要以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進行全身性治療,或由試驗主持人基於因為風險過大而評估為不適合參與,將予以排除。此條件的例外如下(前提是沒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的肺部表現):
a) 白斑或掉髮
b) 在臨床上可控制且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例如:在橋本氏症之後)或腦垂體功能低下。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症。
d) 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e) 僅限第 2 群組:有目前非活動性之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病史、且在過去 2 年內無需接受全身性療法以控制疾病的受試者,可予以納入。
6.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若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非活動性的腦部轉移,可納入試驗中。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當其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效應已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隨機分配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7.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曾有腦部灌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缺血性、出血性、短暫性腦缺血性發作 (TIA)、隱源性或腦幹疾病。
8.有 CNS 病理學,包括但不限於:
a)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發生癲癇、癲癇發作、出血/血腫或失語症。
b) 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神經退化性疾病、小腦疾病、重度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精神病,或自體免疫疾病的 CNS 侵犯。
c) 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o 若過去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癲癇發作,則允許納入曾有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
9.受試者已知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例如: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
10.營養狀態不足,定義為:
- 自篩選時最近一次體重測量起 1 個月內曾通報體重減輕大於等於 10% 的受試者。
11.受試者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液或腹水,和/或需要引流、腹膜分流或留置導管/引流的肋膜積液或腹水。
12.因胃或胃腸道阻塞而需要腸道外營養支持的受試者。
13.篩選時患有大於等於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2 級的感覺或運動神經周邊神經病變。
14.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改善至小於等於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況。
註:若受試者有下列試驗主持人認為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處置),可予以納入:
a) 疲倦
b) 白斑
c) 以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控制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允許先前 ICI 治療的殘餘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病變(例如: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功能不全、腎上腺炎)。
d) 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予以納入。
15.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深層靜脈血栓或血栓栓塞事件。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若受試者患有靜脈內植式輸液塞或導管血栓或表淺性靜脈血栓且無肺栓塞病史,而且無需治療,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已穩定接受抗凝血劑治療 3 個月或更久,則可予以納入/隨機分配,且應接受密切監測。請注意有關 warfarin 和維生素 K 拮抗劑的排除條件 36。
16.有器官移植或異體幹細胞移植的病史。
17.受試者有以下任何心臟異常:
a) 篩選時進行重複三次 ECG 的平均靜態校正 QT 間隔 (QTcF) > 470 毫秒。
b) 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
註: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應矯正可能增加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血清電解質異常(即:鈉、鉀、鈣、鎂)。
c)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大於等於 160 mmHg 和舒張壓大於等於 100 mmHg)。
d) 曾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
e)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肌病變。
f) 嚴重瓣膜性心臟病。
g) 篩選時以 ECHO 測量的 LVEF < 50%。
h)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的心臟功能分類大於等於 第 II 級。
i) 需要引流的臨床上顯著心包膜積液。
j) 其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
18.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經病變。
19.曾患有藥物誘發的非感染性 ILD/肺炎,且需要口服或 IV 類固醇。若受試者有放射性肺炎病史,且在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受試者前,根據個案情況仔細評估效益-風險,並與 AstraZeneca 試驗醫師討論。
20.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持續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21.特定感染性疾病排除條件:
a) 活動性 A 型肝炎感染
b) 已知患有控制不良的 B 型肝炎和/或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且 HBV DNA 大於等於 100 IU/mL。
i.若 HBV DNA < 100 IU/mL 且同意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則 HBsAg 陽性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ii.若 HBV DNA < 100 IU/mL 且同意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則 HBsAg 陰性且 HBV 病毒量「可測得」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iii.HBsAg 陰性、抗 HBc 陽性和 HBV DNA 為「無法測得」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iv.HBsAg 陰性、抗 HBc 陰性和抗 HBs 陽性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v.HBsAg 陽性或可測得 HBV DNA 的受試者,應在抗癌療法期間以及最後一劑抗癌療法後至少 12 個月內接受抗病毒預防性療法。受試者應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接受至少 2 週的抗病毒預防性治療。有關其他管理準則,請參閱第 8.3.4.1 節。
c) 已知患有慢性、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C 型肝炎,定義為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免疫球蛋白 M (IgM)/免疫球蛋白 G (IgG) 陽性,且聚合酶連鎖反應可測得 HCV RNA。有 HCV 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已接受治療且治癒,且 HCV 抗病毒治療的至少 12 週後無法測得 HCV 病毒量,可符合資格。
d) 已知 HIV 感染控制不佳。控制良好 HIV 感染的定義為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i.6 個月內無法測得病毒 RNA,
ii.CD4+ 計數大於等於 350 cells/μL,
iii.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之伺機性感染的病史,和
iv.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意即該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進一步改變)時維持穩定至少 6 個月。
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負荷量和 CD4+ 計數。受試者必須接受 HIV 檢測,前提是當地法規或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允許。
e) 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異常,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mRNA] 和複製缺陷腺病毒疫苗不被視為減毒活性疫苗)。
註: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已納入試驗的受試者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23.有精神疾病、社會情況或物質濫用疾患,而可能限制對試驗要求的配合度、大幅提高發生不良事件 (AE) 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24.在受試者先前接受試驗中併用的任何藥物期間,曾觀察到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臨床上顯著的嚴重毒性。
25.依據當地檢測,已知 DPD 酵素部分或完全缺乏,僅限 SoC 要求進行檢測的地區。對於 DPD 檢測並非 SoC 的地區,應遵循當地實務。
26.根據當地核准的處方資訊,有選定群組之 SoC 療程中任何抗癌藥物(第 1 群組為 nivolumab、oxaliplatin 或 fluoropyrimidines;第 2 群組為 zolbetuximab、oxaliplatin 或 fluoropyrimidines)的禁忌症。
27.已知對試驗治療所用的任何藥物或藥物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或有對其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28.先前臨床試驗的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治療: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29.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有限放射照野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廣泛放射照野或超過 30% 骨髓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尚未從放射療法相關毒性恢復至第 1 級或基準期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
30.先前曾接受任何具有 MMAE 小分子藥物之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或任何 CLDN18.2 標靶治療。
31.目前或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者,應予以排除。此條件的例外包括鼻內、吸入性、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生理劑量不超過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或止吐預防性治療之前驅藥物的類固醇;以及用於緩和性目的的單一劑量。
32.先前曾接受任何抗 TIGIT 療法,或目標作用於免疫調節受體或機轉的任何其他抗癌療法(抗 PD-1/PD-L1 藥物除外,如下所述)。
a) 允許先前曾為早期疾病接受抗 PD-1/PD-L1 藥物的治療,前提是該復發或惡化發生於自最後一劑抗 PD-1/PD-L1 後 > 6 個月。
b) 受試者必須未曾發生導致永久中止先前免疫療法的毒性。
33.具有免疫調節目的之草藥和天然療法。
34.有任何合併的抗癌治療。允許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HRT)。
35.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36.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停用維生素 K 拮抗劑,例如 warfarin。若受試者無法轉換至接受替代療法(例如較低分子量的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血劑),應予以排除。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7.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或非介入性,或受試者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8.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9.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40.先前曾被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41.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的女性,或者計畫懷孕的女性。
42.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應避免哺乳。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出血疾病,或與噁心、嘔吐和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者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大於等於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3.已知為 HER2 陽性狀態的受試者,定義為 IHC 3+ 或 IHC 2+/原位雜交 (ISH)+(依據 ISH,將 HER2:第 17 號染色體著絲粒區 [CEP17] 比值大於等於 2 或平均 HER2 拷貝數大於等於 6.0 訊號/細胞的個案視為陽性)。受試者必須依據當地(或曾接受的)IHC/ISH 檢測 HER2 而確認 HER2 狀態;不接受 HER2 狀態不確定或未知。將使用最新的 HER2 狀態結果來判定資格。
4.受試者患有顯著或不穩定的胃出血和/或未治療的胃潰瘍。
5.若患有活動性或曾經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而需要以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進行全身性治療,或由試驗主持人基於因為風險過大而評估為不適合參與,將予以排除。此條件的例外如下(前提是沒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的肺部表現):
a) 白斑或掉髮
b) 在臨床上可控制且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例如:在橋本氏症之後)或腦垂體功能低下。
c)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症。
d) 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e) 僅限第 2 群組:有目前非活動性之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病史、且在過去 2 年內無需接受全身性療法以控制疾病的受試者,可予以納入。
6.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上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若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非活動性的腦部轉移,可納入試驗中。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當其放射治療的急性毒性效應已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隨機分配之間必須間隔至少 2 週。
7.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曾有腦部灌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缺血性、出血性、短暫性腦缺血性發作 (TIA)、隱源性或腦幹疾病。
8.有 CNS 病理學,包括但不限於:
a)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發生癲癇、癲癇發作、出血/血腫或失語症。
b) 重度腦部損傷、失智症、帕金森氏症、神經退化性疾病、小腦疾病、重度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精神病,或自體免疫疾病的 CNS 侵犯。
c) 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o 若過去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癲癇發作,則允許納入曾有癲癇發作病史的受試者。
9.受試者已知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角膜疾病(例如: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
10.營養狀態不足,定義為:
- 自篩選時最近一次體重測量起 1 個月內曾通報體重減輕大於等於 10% 的受試者。
11.受試者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液或腹水,和/或需要引流、腹膜分流或留置導管/引流的肋膜積液或腹水。
12.因胃或胃腸道阻塞而需要腸道外營養支持的受試者。
13.篩選時患有大於等於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2 級的感覺或運動神經周邊神經病變。
14.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尚未改善至小於等於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況。
註:若受試者有下列試驗主持人認為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處置),可予以納入:
a) 疲倦
b) 白斑
c) 以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控制的內分泌疾病。可能允許先前 ICI 治療的殘餘第 1 級或第 2 級內分泌病變(例如:甲狀腺功能低下/甲狀腺功能亢進、第一型糖尿病、高血糖、腎上腺功能不全、腎上腺炎)。
d) 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予以納入。
15.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深層靜脈血栓或血栓栓塞事件。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若受試者患有靜脈內植式輸液塞或導管血栓或表淺性靜脈血栓且無肺栓塞病史,而且無需治療,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已穩定接受抗凝血劑治療 3 個月或更久,則可予以納入/隨機分配,且應接受密切監測。請注意有關 warfarin 和維生素 K 拮抗劑的排除條件 36。
16.有器官移植或異體幹細胞移植的病史。
17.受試者有以下任何心臟異常:
a) 篩選時進行重複三次 ECG 的平均靜態校正 QT 間隔 (QTcF) > 470 毫秒。
b) 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
註: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應矯正可能增加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血清電解質異常(即:鈉、鉀、鈣、鎂)。
c)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大於等於 160 mmHg 和舒張壓大於等於 100 mmHg)。
d) 曾在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進行的冠狀動脈治療程序。
e)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肌病變。
f) 嚴重瓣膜性心臟病。
g) 篩選時以 ECHO 測量的 LVEF < 50%。
h)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的心臟功能分類大於等於 第 II 級。
i) 需要引流的臨床上顯著心包膜積液。
j) 其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的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
18.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糖尿病神經病變。
19.曾患有藥物誘發的非感染性 ILD/肺炎,且需要口服或 IV 類固醇。若受試者有放射性肺炎病史,且在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則可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受試者前,根據個案情況仔細評估效益-風險,並與 AstraZeneca 試驗醫師討論。
20.控制不良的活動性全身性真菌、細菌或其他感染(定義為儘管接受適當的抗生素或其他治療,仍持續表現出與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且未改善)。
21.特定感染性疾病排除條件:
a) 活動性 A 型肝炎感染
b) 已知患有控制不良的 B 型肝炎和/或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且 HBV DNA 大於等於 100 IU/mL。
i.若 HBV DNA < 100 IU/mL 且同意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則 HBsAg 陽性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ii.若 HBV DNA < 100 IU/mL 且同意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則 HBsAg 陰性且 HBV 病毒量「可測得」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iii.HBsAg 陰性、抗 HBc 陽性和 HBV DNA 為「無法測得」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iv.HBsAg 陰性、抗 HBc 陰性和抗 HBs 陽性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v.HBsAg 陽性或可測得 HBV DNA 的受試者,應在抗癌療法期間以及最後一劑抗癌療法後至少 12 個月內接受抗病毒預防性療法。受試者應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接受至少 2 週的抗病毒預防性治療。有關其他管理準則,請參閱第 8.3.4.1 節。
c) 已知患有慢性、活動性或控制不良的 C 型肝炎,定義為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免疫球蛋白 M (IgM)/免疫球蛋白 G (IgG) 陽性,且聚合酶連鎖反應可測得 HCV RNA。有 HCV 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已接受治療且治癒,且 HCV 抗病毒治療的至少 12 週後無法測得 HCV 病毒量,可符合資格。
d) 已知 HIV 感染控制不佳。控制良好 HIV 感染的定義為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i.6 個月內無法測得病毒 RNA,
ii.CD4+ 計數大於等於 350 cells/μL,
iii.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之伺機性感染的病史,和
iv.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意即該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進一步改變)時維持穩定至少 6 個月。
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負荷量和 CD4+ 計數。受試者必須接受 HIV 檢測,前提是當地法規或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允許。
e) 有開放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線造影異常,或者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mRNA] 和複製缺陷腺病毒疫苗不被視為減毒活性疫苗)。
註: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已納入試驗的受試者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23.有精神疾病、社會情況或物質濫用疾患,而可能限制對試驗要求的配合度、大幅提高發生不良事件 (AE) 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24.在受試者先前接受試驗中併用的任何藥物期間,曾觀察到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臨床上顯著的嚴重毒性。
25.依據當地檢測,已知 DPD 酵素部分或完全缺乏,僅限 SoC 要求進行檢測的地區。對於 DPD 檢測並非 SoC 的地區,應遵循當地實務。
26.根據當地核准的處方資訊,有選定群組之 SoC 療程中任何抗癌藥物(第 1 群組為 nivolumab、oxaliplatin 或 fluoropyrimidines;第 2 群組為 zolbetuximab、oxaliplatin 或 fluoropyrimidines)的禁忌症。
27.已知對試驗治療所用的任何藥物或藥物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或有對其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28.先前臨床試驗的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試驗治療:28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29.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有限放射照野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廣泛放射照野或超過 30% 骨髓的緩和性放射治療。尚未從放射療法相關毒性恢復至第 1 級或基準期的受試者將不符合資格。
30.先前曾接受任何具有 MMAE 小分子藥物之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或任何 CLDN18.2 標靶治療。
31.目前或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者,應予以排除。此條件的例外包括鼻內、吸入性、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生理劑量不超過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或止吐預防性治療之前驅藥物的類固醇;以及用於緩和性目的的單一劑量。
32.先前曾接受任何抗 TIGIT 療法,或目標作用於免疫調節受體或機轉的任何其他抗癌療法(抗 PD-1/PD-L1 藥物除外,如下所述)。
a) 允許先前曾為早期疾病接受抗 PD-1/PD-L1 藥物的治療,前提是該復發或惡化發生於自最後一劑抗 PD-1/PD-L1 後 > 6 個月。
b) 受試者必須未曾發生導致永久中止先前免疫療法的毒性。
33.具有免疫調節目的之草藥和天然療法。
34.有任何合併的抗癌治療。允許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HRT)。
35.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36.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停用維生素 K 拮抗劑,例如 warfarin。若受試者無法轉換至接受替代療法(例如較低分子量的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血劑),應予以排除。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7.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或非介入性,或受試者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38.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9.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40.先前曾被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41.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的女性,或者計畫懷孕的女性。
42.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應避免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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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9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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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1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