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1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18.9
結腸惡性腫瘤
ICD-10C7A.029
未明示部位大腸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3.9
結腸惡性腫瘤
針對錯配修復功能(pMMR)/非微衛星高度不穩定(non-MSI-H)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評估ABT301併用Tislelizumab與Bevacizumab的安全性與療效之開放性.多中心.第一/二期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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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安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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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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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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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BEVACIZUMAB
Tislelizumab
劑型
246
246
劑量
100mg/4ml
100mg/10ml
評估指標
*評估在 pMMR/non-MSI-H 大腸直腸癌患者中,遞增劑量的 ABT-301 與固定劑量的 Tislelizumab(200 mg,靜脈輸注)和 Bevacizumab(7.5 mg/kg,靜脈輸注,每 3 週一次)合併使用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確定 ABT-301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並選擇其建議的第二期劑量 (RP2D)。
第 2 部分:
*評估兩種劑量/方案的 ABT-301 與 Tislelizumab 和 Bevacizumab 合併使用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18 歲 。
2.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受試者患有錯配修復功能完整 (pMMR) /非微衛星高度不穩定 (non-MSI-H) 晚期/復發性經組織學證實的大腸直腸癌,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3. 受試者必須已接受 ≥2 線先前的全身性治療 ( 包括但不限於好復注射液(5FU)、歐力普注射劑(oxaliplatin)、抗癌妥(irinotecan)的化學治療藥物;受試者可能已接受或可能未接受生物製劑,例如爾必得舒(cetuximab)、維必施(panitumumab)、柔癌捕(aflibercept)、欣銳擇(ramucirumab)、癌思停(bevacizumab);癌瑞格 (regorafenib) 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劑、伏腸剋(fruquintinib))。
註: 受試者有 BRAF V600E、HER2 擴增/突變、KRAS G12C 突變、NTRK 基因融合、RET 融合,受試者可能接受過或可能沒有接受相關的標靶治療,但失敗了。
4. 受試者必須在篩選前提交一份5 年內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腫瘤檢體。如果無法取得留存檢體,可接受替代檢體,例如大腸內視鏡組織切片。
註: 如果受試者同意加入探索性生物標記試驗,在篩選和治療期間需要新鮮的組織切片檢體。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取得腫瘤組織,可准予例外。
5. 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鑑別為 pMMR 或聚合酶連鎖反應(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鑑別為 non-MSI-H。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0 或 1 分。
7. 足夠的血液學和終端器官功能,由第一次試驗介入給藥前 14 天內獲得的實驗室資料定義為: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109/升(1500/微升),無白血球生長激素(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支援。
b. 淋巴細胞計數 >0.5 ×109/升 (500/微升)。
c. 血小板計數 >100 ×109/升 (100,000/微升),無輸血。
d. 血紅蛋白 > 90 克/升 (9 克/分升), 受試者可輸血以符合此標準。
e.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和鹼性磷酸酶 (ALP) <2.5 × 正常值上限(ULN)(肝臟轉移必須是 ≤5 × ULN)。
f. 血清總膽紅素 <1.5 × ULN (有記錄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 [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 或基準期時肝轉移,則為 <3 × ULN)。
g. 肌酐清除率 >50 毫升/分。
h. 血清白蛋白> 30 g/L(3 克/分升)。
i.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 ULN。
j. 尿液試紙檢查蛋白尿 ≤2+ (在第一次試驗介入給藥前 7 天內)。
8. 在進入試驗之前,先前治療的任何急性、臨床上顯著的治療相關毒性緩解至 ≤1 級,但 ≤2 級化療相關周邊神經病變或任何等級脫髮除外。
9. 受試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C 型肝炎抗體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檢測必須為陰性。
註:若符合下列情況,則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符合試驗資格:HBV去氧核糖核酸 (DNA)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28 天內 <500 IU/毫升,以及在進入試驗前至少 14 天進行抗 HBV 治療(根據當地標準照護,例如貝樂克(entecavir)),並願意在試驗期間持續治療。C 型肝炎病毒 (HCV) 檢測呈陽性者,如果在進入試驗前完成抗病毒治療,即有資格參與試驗。 註:若依據臨床判斷,請受試者進行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B 型肝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或其他活動性肝臟疾病的檢測。如果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性),試驗醫院和試驗醫師將提供受試者後續醫療轉介或諮詢,且將依法通報權責單位。如果受試者對此作法有任何疑慮,便不應接受這些檢測,也因此受試者無法參與本試驗。
10.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伴侶使用的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的避孕方法的規定。
註:對於男性和/或女性納入資格,必須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偏好和受試者的日常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體溫法或排卵後方法)和體外射精都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如果受試者是男性:
• 受試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介入給藥後至少 180天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並且在此期間不要捐精。
如果受試者是女性:
• 如果受試者未懷孕,未進行母乳餵養,且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受試者有資格參與:
o 不具備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如下:
手術絕育(根據參與者的醫療記錄、醫學檢查或病史訪談確認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記錄),或停經後(定義為無月經持續 12 個月),無其他醫療原因且停經後卵泡刺激素 (FSH) 濃度在停經後範圍 ≥1 年。
或
o 具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同意在給藥期間和最後一次試驗介入給藥後至少 120天遵循避孕指引。
11. 受試者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1. 腦膜疾病病史。
2. 現在或曾經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癬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肉芽腫、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或僵直性脊椎炎。
例外:
o 下列病症可參與本試驗:接受甲狀腺替代激素的自體免疫甲狀腺功能低下可參與本試驗。已控制的 1 型糖尿病並接受胰島素療程者可參與本試驗。
o 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蘚或白斑(白癜風)僅具有皮膚病表現 (例如,受試者患有乾癬性關節炎則除外) 患者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o 皮疹必須覆蓋 <10% 的身體表面面積
o 疾病在基準期時控制良好,僅需要低效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
o在過去 12 個月內,未發生需要補骨脂素加紫外線 A 射線、滅殺除炎(methotrexate)、維生素A 衍生物(retinoids)、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能或口服皮質類固醇的潛在疾病急性惡化。
3. 特發性肺纖維化病史、機化性肺炎(如閉塞性細支氣管炎)、藥物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 (CT) 發現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例外:允許在輻射區域有放射性肺炎(纖維化)的病史。
4. 活動性肺結核。
5.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三個月內,發生嚴重的心血管疾病 ( 例如紐約心臟學會 II 級或以上心臟病、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 )、不穩定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心絞痛。
註:如果受試者曾出現或正在出現上述狀況,則不可參與本試驗
a. QT/QTc間期的基線顯著延長(例如,重複出現QTc 間期 >450 毫秒)。
b. 尖端扭轉型心室頻脈的其他風險因素史(例如,心臟衰竭、低鉀血症、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
c. 使用延長 QT/QTc 間期的藥物。
6.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4 週內進行的重大外科手術,診斷除外,或預期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外科手術。
7. 篩選前 5 年內有除大腸直腸癌外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
例外:
o 如果惡性腫 瘤的轉移或死亡風險可以忽略不計(例如,5 年存活率 >90%),例如經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侷限性前列腺癌、導管原位癌或子宮癌 I 期,受試者便有資格參與這項試驗。
8.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而住院治療。
9. 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發現而無法使用研究藥物,或可能影響結果的解釋,或可能使受試者面臨治療併發症的高風險。
10. 對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過敏反應的歷史。
11.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產品或百澤安 (tislelizumab) 或癌思停(bevacizumab) 製劑之任何成分的過敏反應。
12.受試者正在哺乳、篩選回診時血清驗孕為陽性,或計劃在試驗介入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給藥後至少 120天內懷孕。
13. 有症狀、未經治療或正在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註:如果受試者在治療的 CNS 病變中無症狀,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受試者便有資格:
o 根據 RECIST 1.1 版,為可測量的疾病。
o 出現在 CNS 外。
o 受試者沒有顱內出血或脊髓出血的病史。
o 沒有證據顯示完成中樞神經系統導向治療與開始試驗介入之間有期中惡化。
o 受試者未在開始試驗介入前的 7 天內接受立體定向放射治療,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14 天內接受全腦放射治療,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28 天內接受神經外科切除。
o 受試者不會繼續需要皮質類固醇來治療 CNS 疾病。
註:允許穩定劑量的抗癲癇治療。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新發現CNS 轉移但無症狀,接受放療或手術後受試者有資格參與試驗,不需要重複腦部掃描篩檢。
14. 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a. 如果受試者需要止痛藥,受試者必須在進入試驗時保持穩定的治療方案。
b. 可進行緩和性放射治療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轉移或轉移造成神經撞擊)應於納入前進行治療。受試者應該從輻射的影響中恢復。沒有要求最短恢復期。
c. 無症狀的轉移性病灶,若可能造成功能缺損或隨著進一步生長而產生頑固性疼痛(例如,目前與脊髓壓迫無關的硬膜外轉移),應考慮在納入前進行局部區域治療(若適當)。
15. 無法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引流程序(每月一次或更頻繁)。
16.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28 天內使用任何試驗療法進行治療。
17.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14 天內,使用下列藥劑或草藥劑進行治療:(試驗團隊將會提醒受試者相關限制)
a. 已知為 CYP3A4 的中度或強度抑制劑或誘導劑,如苯巴比特魯錠 (phenobarbital)、立汎黴素 (rifampin)、聖約翰草 (St. John's wort)、葡萄柚汁、無鬱寧 (fluvoxamine)、治潰平 (cimetidine) 等。
b.已知 CYP3A4、CYP2C8、CYP2C9 或 CYP2C19敏感或治療指數狹窄基質,如樂途達錠 (lurasidone)、導眠靜 (midazolam)、新體睦 (cyclosporine)、普樂可復 (tacrolimus)、速克糖錠 (Repaglinide)、輝克癒蘇注射劑 (Paclitaxel)、希樂葆(Celecoxib)、瓦寧錠(Warfarin)、服利寧 (Clobazam)、美芬妥因 (S-mephenytoin) 等。
18. 先前使用任何免疫治療藥物進行治療,包括 CD137 活化劑或免疫檢查點封鎖療法(例如抗 CTLA-4、抗 PD-1(抗細胞程式死亡受體 1)和抗 PD-L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治療性抗體),且疾病已惡化。
19.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兩週內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 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癌得星(cyclophosphamide)、移護寧(azathioprine)、滅殺除炎(methotrexate)、賽得(thalidomide)和抗腫瘤壞死因子劑 ) 治療,或預期在試驗介入期間需要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
註:如果受試者接受急性、低劑量的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一次性脈搏劑量的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48 小時皮質類固醇治療造影劑過敏),則受試者在取得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即符合試驗資格。
20. 未充分控制的動脈高血壓 ( 定義為收縮壓 >150毫米汞柱和/或舒張壓>100毫米汞柱),基於兩個階段平均三次血壓讀數。
註:允許使用抗高血壓療法達到上述參數。
21. 既往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病史。
22. 在開始進行試驗介入前的六個月內,發生嚴重的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修復的主動脈瘤或最近的週邊動脈血栓形成)。
23. 在開始進行試驗介入前一個月內的咳血史(每次鮮紅血大於 2.5 毫升)。
24. 有出血傾向或明顯的凝血功能障礙的證據(在沒有抗凝治療的情況下)。
25. 目前或最近(第一劑試驗介入給藥後 10 天內)使用阿司匹林(>325 毫克/天)或使用維諾心(dipyridamole)、利血達(ticlopidine)、舒栓寧(clopidogrel) 和普達錠(cilostazol) 治療。
26. 目前或最近(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10 天內)為了治療(而非預防)目的而使用全劑量口服或腸外抗凝劑或溶栓劑。
註:允許用於預防的直接口服抗凝劑包括艾必克(apixaban)、里先安(edoxaban)、拜瑞妥(rivaroxaban) 和普栓達(dabigatran)。受試者不應使用其他抗凝劑來達到預防效果。如果受試者正在服用維生素 K 拮抗劑,如華法林,則不符合試驗資格。
27. 在第一次試驗介入給藥前三天內,進行粗針組織切片或其他小型外科手術,但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裝置。
28.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6 個月內,有腹部或氣管食管瘻、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
29. 腸阻塞病史及/或胃腸道阻塞的臨床徵象或症狀,包括與既存疾病相關的亞阻塞性疾病,或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6 個月內需要常規腸道外補水、靜脈營養或管灌飲食。
註:如果受試者在初次診斷時有亞/阻塞症候群/腸阻塞的徵象/症狀,如果受試者已接受明確(手術)治療以解決症狀,受試者可以納入。
30. 證據顯示有腹腔游離空氣,無法用穿刺術或近期手術解釋。
31. 嚴重的、無法癒合或開裂的傷口、活動性潰瘍或未治療的骨折。
32. 轉移性疾病,涉及主要氣道或血管,或位於中央的大體積縱膈腫瘤腫塊(距隆突<30 公釐)。
33. 在開始試驗介入前 6 個月內腹腔內炎症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消化性潰瘍、憩室炎或結腸炎。
34. 在開始進行試驗介入前 28 天內進行根治性放射治療,並在開始進行試驗介入前 60 天內進行腹部/骨盆腔放射治療,但在開始進行試驗介入前 7 天內對骨病變進行緩和性放射治療則除外。
35. 在試驗介入開始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程序、開放性組織切片或嚴重創傷性損傷,或在試驗介入開始前 60 天內進行腹部手術、腹部介入或嚴重腹部外傷,或預期在試驗過程中需要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或預期任何此類程序的副作用無法恢復。
36. 長期每日使用非類固醇類抗炎藥 (NSAID) 治療。
註:允許偶爾使用 NSAID 來緩解症狀,例如頭痛或發燒。如果試驗主持人對使用 NSAID 治療疼痛有特定考量,則應與試驗委託者逐案討論。
37. 受試者不能吞嚥口服藥物或患有胃腸道疾病,這些疾病可能會在臨床上顯著影響 ABT-301 的吸收(例如,慢性腹瀉並且吸收不良)。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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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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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