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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760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407934
試驗執行中

2024-05-31 - 2027-05-3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L20.0

貝斯尼耶氏癢疹

ICD-10L20.81

異位性神經皮膚炎

ICD-10L20.82

屈側皮膚濕疹

ICD-10L20.83

嬰兒型(急或慢性)濕疹

ICD-10L20.84

內因性(過敏性)濕疹

ICD-10L20.89

其他異位性皮膚炎

ICD-10L20.9

異位性皮膚炎

ICD-9691.8

其他異位性皮膚炎及相關狀態

一項第 3 期、多國、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為期 52週的延伸試驗,旨在評估皮下注射 amlitelimab 的兩種劑量療程對於年滿 12 歲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受試者的治療反應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賴柏如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朱家瑜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志強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異位性皮膚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旨在評估,在母試驗(EFC17559 [COAST-1]、EFC17560 [COAST 2]、EFC17561 [SHORE])中接受 amlitelimab Q4W 且為反應者的受試者,在維持 Q4W 頻率或轉換至 Q12W amlitelimab 療程時相較於退出治療是否可維持其治療反應(A 組)。

藥品名稱

amlitelimab

主成份

amlitelimab

劑型

預充填式注射劑

劑量

250mg/2ml

評估指標

在第 48 週時維持治療反應的受試者比例。維持治療反應定義為 vIGA-AD 為 0 分(清除)或 1 分(幾乎清除)及/或 EASI 相較於母試驗基準期 EASI 降低 75%。
主要評估指標分析將使用在母試驗中依年齡組(12 至未滿 18 [<18] 歲或已滿 18 [≥18] 歲)或初步母試驗參與(EFC17559 [COAST-1] 、EFC17560 [COAST-2] 和 EFC17561 [SHORE])調整的 Cochran-Mantel-Haenszel 統計方法。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至少年滿 12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必須參與三項針對中度至重度 AD 進行的 24 週母試驗 EFC17559 (COAST-1)、EFC17560 (COAST-2) 或 EFC17561 (SHORE) 之一,已接受試驗治療且未永久 IMP 治療中止,並充分完成治療期所需的評估。
-必須遵循 EFC17559 (COAST-1)/EFC17560 (COAST-2)/EFC17561 (SHORE) 的臨床試驗計畫書,達到試驗主持人滿意的程度。
I 03.有能力且願意遵守所要求的試驗回診及程序。
體重
I 04.體重必須大於等於 25 (≥25) kg。(有關德國國的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3 節)。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5.所有受試者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遵循下列規定,則有資格參與: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其偏好且慣常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男用保險套;也應告知受試者,女性伴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益處(如第 10.4 節所述),因為與目前沒有懷孕之 WOCBP 進行性行為時,保險套有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為第 10.4 節定義的無生育能力女性 (WONCBP)

-為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在治療開始前生效)及試驗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5 個月內採取高效(失敗率小於 1% [<1%])的避孕方法,如第 10.4 節所述。
•WOCBP 在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 30 天內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根據當地法規要求進行血清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如第 8.3.5 節所述。
受試者同意書
I 06.能夠提供一份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及/或同意書,包括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納入時必須備妥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註: 對於未成年受試者(未滿 18 歲或未達到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受試者和受試者的父母 /監護人/照護者/法定代理人 (LAR) 也須簽署特定的受試者同意書。如果青少年在試驗期間達到 18 歲,則受試者必須簽署新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E 01.發生會排除參與的醫療狀況,如 EFC17559 (COAST-1)/EFC17560 (COAST-2)/EFC17561 (SHORE) 臨床試驗試驗計畫書第 5.2 節(排除條件)或第 7.1.1 節(永久中止)所述。
先前/併用治療
E 02.在母試驗 EFC17559 (COAST-1)、EFC17560 (COAST-2) 或 EFC17561 (SHORE) 中,曾接受用於治療 AD 的任何禁用藥物或程序而導致 IMP 治療中止。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03.在其參與母試驗 EFC17559 (COAST-1)、EFC17560 (COAST-2) 或 EFC17561 (SHORE) 期間發生經認定與 amlitelimab 相關之 AE 或 SAE 的受試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代表繼續 amlitelimab 治療會對受試者造成不合理的風險。
E 04.在 EFC17600 (ESTUARY) 試驗預定首次給藥前或給藥時,因任何理由 IMP 永久中止治療的受試者。
E 05.母試驗 EFC17559 (COAST-1)/EFC17560 (COAST-2)/EFC17561 (SHORE) 中的情況導致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發起的受試者退出試驗(例如不遵從、無法完成試驗評估等)。
診斷評估
E 06.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基準期/V1回診時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有任何顯著異常,表示可能有不穩定或潛在的心血管疾病,因此可能會排除受試者參與試驗。
E 07.因法規或法律命令而收容於機構的個人;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依據正式法院命令而安置於機構者(有關法國特定要求,請參閱第 10.8.4 節)。
E 08.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8(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E 0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10.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直接參與執行試驗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Harmonisation, ICH]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11.參與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的親屬(請參閱 ICH-GCP 條例 E6 的第 1.61 節)。
E 12.在試驗執行過程中,有任何預期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情況。
E13:依據試驗主持人的看法,患有阻礙受試者參與試驗的嚴重合併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高血壓、腎臟疾病、神經疾病、心臟衰竭和肺部疾病。
註: 對於青少年受試者(12 至 17 歲),不論是相對於年齡(意即, 體重相對於年齡的百分位數)或是相對於身高(意即, 體重相對於身高的百分位數),依據國家特定的百分位數圖表,若受試者在 EFC17600 (ESTUARY) 基準期時的體重小於第 3 (< 3rd) 百分位數,建議應請小兒科醫師對受試者進行篩選,以了解其是否有潛在的醫療共病症(請參閱第 5.2 節)。
E14:目前參與任何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非介入性試驗。
註:對於已註冊登錄試驗的受試者,若資料在進入臨床試驗時設限,則受試者將可納入試驗。臨床試驗中止後,只要登錄庫允許且不分享取自臨床試驗的資料(可依試驗委託者的決定更新許可),則受試者可重新納入登錄庫。
E15:同時符合 HBV DNA PCR 和 HCV RNA PCR 定期檢測條件且體重小於 30 kg 的青少年受試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1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