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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CT16618
試驗已結束

2021-01-31 - 2024-04-30

Phase II

終止收納4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別試驗,探討試驗藥物 SAR441344 用於治療原發性修格連氏症候群 (primary Sjögren's syndrome [pSjS]) 成人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謝松洲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翁孟玉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郭昶甫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原發性修格連氏症候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試驗藥物是否對原發性修格連氏症候群患者有效。修格連氏症候群 (SjS) 是一種疾病,它會影響身體產生體液(例如淚水及唾液)的部分,並且也可能影響其他器官如關節、肌肉及皮膚。SjS 通常會引發疼痛及疲倦。本試驗只有原發性 SjS 的患者才能參與。這表示,若患者有任何其他自體免疫疾病而可能影響 SjS 的病程則不得參與 。 本試驗也將探討試驗藥物的安全性、試驗藥物在受試者體內一段時間的血中濃度及試驗藥物對受試者身體的作用。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SAR441344

劑型

246

劑量

300mg/2 mL solution (150mg/mL)

評估指標

• ESSDAI 從基準期至第 12 週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 18 歲(含)至 80 歲(含)之間。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篩選時,需依據美國風濕病學會/EULAR 2016 標準 (40) 評分≥ 4 分而確診患有原發性修格連氏症候群 (pSjS)。下列條件可使用過去已知數據:
- 唇唾液腺有淋巴性唾腺炎以及潰瘍病灶≥1個/4 mm2,
- 至少一眼的眼睛染色分數(Ocular staining score)≥5分(或van Bijsterveld 分數≥4分),
- 至少一眼的淚液分泌檢查(Schirmer檢測) ≤5 mm/5 min,
- 未受刺激的全唾液流速≤0.1 mL/min。
I 03. 根據病史,從第一次被診斷出 pSjS 算起,疾病持續時間 ≤ 15 年。
I 04. 受試者有中度至重度的疾病活動度且篩選時以下幾個面向的ESSDAI總分≥5分,包括腺體、關節、肌肉、血液學、生物學,以及體質性的淋巴結病變。
I 05. 抗-Ro/SSA抗體呈血清陽性反應。
I 06. 篩選時的 IgG > 正常值下限。
I 07. 篩選或基準期的受刺激唾液流速≥0.1 mL/min。
體重
I 08. 篩選時的體重介於 45-120 kg(含)且身體質量指數 (BMI) 介於 18.0-35.0 kg/m2(含)。
性別
I 09. 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研究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 男性受試者必須遵守避孕指引:
- 男性受試者(若其伴侶具有生育能力,包括授乳婦女)在進行性行為時,必須同意於下列期間採取雙重避孕法:例如,從納入試驗至EoS訪視期間使用保險套加上子宮內避孕器(見附錄4[章節10.4]避孕指引)。內含殺精劑的保險套可作為有效的雙重避孕法在本試驗中使用。
- 男性受試者(若其伴侶懷孕)從納入試驗至EoS訪視結束,於進行性行為時應使用保險套(見附錄4[章節10.4]避孕指引)。
-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納入試驗至最後一次給藥後6個月內不得捐贈精子(見附錄4[章節10.4]避孕指引)。
b)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未哺乳且能遵照以下避孕指引,則可參與試驗:
- 女性受試者必須採取包括一種高效避孕法(定義見附錄4[章節10.4])的雙重避孕,但若已絕育超過6個月或已停經者除外。停經的定義為至少12個月無月經或,無月經未達12個月且經由中央實驗室判讀,血漿濾泡刺激素濃度(FSH)>正常值上限(ULN)(不只一次測量值,見附錄4避孕指引 [章節10.4])。從簽署同意書至EoS訪視結束為止,必須採取上述的避孕方式。本試驗可使用荷爾蒙避孕法。
知情同意書
I 10. 在開始與試驗相關的任何程序前,已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 11. 能夠按照附錄 1(第10.1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需簽署特定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E 01. 有任何自體免疫疾病(不包括 pSjS 及橋本氏甲狀腺炎)且不論是否伴隨有繼發性 SjS。
E 02. 有血栓栓塞事件以及心肌梗塞、中風 及/或抗磷脂症候群之病史、臨床證據、有疑似或確定之重大風險且必需接受抗血栓治療的任何受試者。
E 03. 根據主治醫師評估,篩選時SjS疾病有危及生命或危及器官的現行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
- 侵犯腎臟、消化道、心臟、肺臟或中樞神經系統(CNS)的嚴重血管炎,
- 需要高劑量類固醇治療的現行中樞神經系統(CNS)或周邊神經系統(PNS)疾病,
- 經由客觀測量確定有嚴重的腎臟疾病,
- 淋巴癌。
E 04. 依據紐約心臟協會的定義,有第 III 或第 IV 級心衰竭。
E 05. 根據肺功能檢測的異常結果顯示,有嚴重的肺損傷:篩選前最近 6 個月內的一氧化碳瀰漫量 (DLCO)<40% 預期值或肺活量 (FCV)<60% 預期值。
E 06. 篩選前 30 天或篩選期間有嚴重全身性病毒、細菌或黴菌感染(例如,肺炎、腎盂腎炎)、需要住院或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或重大慢性病毒(包括有復發性或活動性帶狀皰疹病史)、細菌或黴菌感染(例如,骨髓炎)。
E 07. 受試者有侵入性伺機性感染病史,例如(但不限於)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listeriosis)、球孢子菌症、念珠菌症、肺囊蟲肺炎,以及麴菌症,不論其是否緩解。
E 08. 依據病史(例如,胸部X光)記載及檢驗及結核(TB)檢測,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之證據:(不論先前治療狀態如何)篩選時所作的QuantiFERON®結核檢驗有一次為陽性或有兩次結果無法判定。
E 09. 證據顯示,有任何具臨床意義、嚴重或不穩定、急性或慢性進展中、無法控制的感染或病況(例如,腦、心、肺、腎、肝、胃腸道、神經方面或任何已知的免疫缺陷),或先前有現行或等待進行手術的疾病,或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之任何狀況(包括尚未根據當地法規更新的疫苗接種)。
E 10. 依據美國風濕病學會/EULAR 2016 標準 (40) 有下列疾病(SjS 之診斷除外)或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類肉瘤病、類澱粉沈積症、移植物抗宿主疾病、IgG4 相關疾病,以及曾接受頭頸部放射性治療。
E 11. 對任何人類單株抗體 (mAb) 曾有出現非局部注射部位反應的全身性過敏反應或嚴重過敏之病史。
E 12. 臨床上對多種藥物有顯著過敏或嚴重藥物過敏、無法耐受局部皮質類固醇外用製劑,或有嚴重的治療後過敏性反應(包括但不限於,重症型多型性紅斑、線狀 IgA 皮膚病、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以及剝落性皮膚炎)。
E 13. 在基準期前5年內曾有任何惡性腫瘤病史或現行惡性腫瘤,包括淋巴增生疾病及淋巴癌(但治療成功的子宮頸原位癌、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或基底細胞癌除外)。
E 14. 目前或過去 1 年內有藥物濫用(包括大麻)及/或酗酒。
既往/合併治療
E 15. 篩選前 4 週,使用不穩定劑量的非類固醇抗發炎藥 (NSAIDs) 及/或使用不穩定劑量的局部治療及/或藥理性刺激劑治療唾液和淚腺。
E 16. 第1天/隨機分組前4週內有使用高劑量類固醇(prednisone>10 mg/day等效劑量)或類固醇劑量有所變動,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會變更劑量。
E 17. 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有使用高劑量 hydroxychloroquine 或 chloroquine (>600 mg/day),或 methotrexate(>20 mg/week SC 或等效藥物)或 hydroxychloroquine、chloroquine 或 methotrexate 的劑量有所變動,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會變更劑量。
E 18. 受試者在篩選前的特定時間內接受下列藥物/程序治療:
- 3 個月內曾接受 azathioprine 及其他 thiopurines、mycophenolate mofetil、sulfasalazine 或 cyclosporine A 治療。
- 6個月內曾接受cyclophosphamide、leflunomide或belimumab治療。
- 12個月內曾接受 rituximab治療。
- 之前曾接受骨髓移植、全身淋巴放射線治療或消融性超高劑量cyclophosphamide或免疫球蛋白(Ig)靜脈注射。
- 距離先前任何其他生物製劑治療,在該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
E 19. 第1天/隨機分組前3個月內曾接種任何活性(減毒)疫苗(例如,帶狀皰疹疫苗、口服小兒麻痺疫苗、狂犬病疫苗)。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E 20. 篩選前1個月內及/或5個半衰期內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時間內,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治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21. 篩選時臨床上有顯著的心電圖或生命徵象異常,經試驗醫師判斷,認為可能會影響試驗的進行。
E 22. 篩選時的實驗室檢測異常:
- 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2.0倍正常值上限(ULN),
- 膽紅素>1.5倍ULN;但若受試者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 syndrome)則除外 (若膽紅素被分離且直接膽紅素<35%,則分離膽紅素>1.5倍ULN是可被接受的),
- 男性血紅素 <11 g/100 mL及女性血紅素<10 g/100 mL,
- 淋巴球 <500/mm3,
- 嗜中性白血球<1500/mm3 (不包括嗜中性白血球<1000/mm3的非洲族裔受試者),
- 血小板<140 000/mm3,
- 腎絲球過濾率≤60 L/min (依據Cockcroft Gault公式計算而得)。
E 2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的血清學呈陽性(抗-HIV1及抗-HIV2 抗體)或已知有HIV感染病史、目前處於活躍狀態或已緩解。
E 24. 下列任何檢測結果呈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抗HBc Ab)、抗-C型肝炎病毒抗體(HCV-Ab)。
E 25. 懷孕(其定義為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血液檢測呈陽性)及/或授乳女性。
其他排除
E 26.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體;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7. 根據試驗醫師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病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8.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個人,或這些個人的直系親屬(請參見第 1.61 節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E6)。
E 29. 長期居住在護理之家或療養院的個體。
E 30. 對任何 IMP(包括任何成分),或藥物過敏,或有其他過敏,試驗主持人認為應禁止其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 人

  • 全球人數

    8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