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5084C00009
試驗已結束
2020-09-20 - 2027-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第二期、雙盲、隨機分配試驗,針對具有EGFRm+ 與 MET 擴增且於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研究 Savolitinib 併用 Osimertinib 相較於 Savolitinib 併用安慰劑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具有EGFRm+ 與 MET 擴增且於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針對具有EGFRm+ 與 MET 擴增,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療法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患者,評估 savolitinib 併用 osimertinib 相較於 savolitinib 併用安慰劑的 ORR。
•次要目標
針對具有EGFRm+ 與 MET 擴增,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療法後疾病惡化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 患者,判定 savolitinib 併用 osimertinib 相較於 savolitinib 併用安慰劑的療效。
針對接受 savolitinib 加上安慰劑期間發生疾病惡化後交叉組別的患者,評估 savolitinib 加上 osimertinib 的療效。
評估 savolitinib 與 osimertinib 的 PK。
在此患者族群中判定接受 savolitinib 加上 osimertinib 或 savolitinib 加上安慰劑治療後的 ctDNA 廓清率的普遍率。
•安全性目標
評估 savolitinib 加上 osimertinib 或 savolitinib 加上安慰劑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Savolitinib
劑型
116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客觀反應率的定義為,由當地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1.1 判定,具可測量的疾病之患者中發生 CR 或 PR 的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簽署的知情同意,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年齡
3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時須為 ≥ 18 歲(日本為 ≥ 20 歲)。允許所有性別。(臺灣僅收納年滿20歲之法定成年人)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具有已知與 EGFR TKI 敏感性相關的 EGFR 突變、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GFRm+ 非小細胞肺癌,且獲得 osimertinib 國家藥品標籤核准(例如 外顯子19 缺失和/或 L858R),其不適用於根治性療法。
5接受 osimertinib(osimertinib 不需為最近期的療法)治療後出現經記錄證實之放射學 PD 。
6針對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出現疾病惡化後採集的腫瘤檢體,由中央 MET FISH 檢測判定其具有 MET 擴增。
7可取得 FFPE 腫瘤檢體用於中央 MET FISH 分析或願意採集額外檢體進行中央檢測,此舉符合下列的要求:
於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療法出現疾病惡化後取得。
送交 MET 分析的 2 年內取得。
符合目前中央實驗室手冊所定義之最低程度檢體要求的充足檢體。
8至少有 1 個先前未接受輻射、未於篩選期進行切片的病灶,可用於進行 CT 或 MRI 準確測量,其中在基準期時最長直徑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15 mm),該病灶適合用於準確的重複測量。若僅出現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於篩選腫瘤檢體採集後至少 14 天完成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就可接受該病灶。
9在局部晚期/轉移性的病況下,患者先前必須接受至少一線但不超過 3 線的療法(包括試驗療法)。
不接受先前超過一線的化療療法。
若該療法並非最近一線的療法,則可接受包含程序性細胞死亡 - 1 或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 1 藥劑的化療療法。
不接受先前超過二線含 EGFR TKI 的療法。
10充足的血液學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血紅素 ≥ 9 g/dL (過去 2 週未輸血)
血小板 ≥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11良好的肝功能定義為:
ALT 及 AST ≤ 2.5 倍 ULN 且 TBL ≤ ULN
或
TBL > ULN 至 ≤ 1.5 倍 ULN 且 ALT 及 AST ≤ ULN
12使用試驗中心的標準方法(例如:Cockcroft-Gault、腎病飲食調整或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公式、乙二胺四乙酸廓清率或 24 小時尿液採集)評估具有良好腎功能,其定義為,肌酸酐 < 1.5 倍機構 ULN 或腎絲球濾過率 ≥ 50 mL/min。僅在肌酸酐 > 1.5 倍 ULN 時需要確認肌酸酐廓清率。
13具有良好的凝血參數,定義為 INR < 1.5 倍 ULN 且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 1.5 倍 ULN,除非患者接受的抗凝血治療會影響這些參數。本試驗不允許使用 warfarin,但可允許 LMWH (附錄 J)。
14若於使用LMWH狀態而臨床穩定≥ 2 週,則已知有腫瘤血栓或深部靜脈栓塞的患者符合資格。
1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WHO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過去 2 週內未表現出惡化,且預期壽命最少為 12 週。
16具有吞服和留存口服藥物的能力。
17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與追蹤程序。
生殖
18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應願意使用充足的避孕措施、不應正在哺乳,且若具生育能力則其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或於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以證明不具生育能力:
停經後,定義為超過 50 歲且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
50 歲以下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以上,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試驗機構訂定的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停經後。
女性有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的不可逆手術絕育記錄。
進一步的資訊載於附錄 G(WOCBP 的定義以及可接受的避孕法)。
19有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患者,應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試驗介入治療中止後 6 個月使用屏障避孕法。自給藥開始至中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為止,患者應避免捐贈精子。
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開始試驗介入治療時,具有來自先前療法之大於 CTCAE 第 1 級的未緩解毒性,例外情況為:禿髮、血紅素 ≥ 9 g/dL 以及第 2 級、與先前含鉑療法相關之神經病變。
(見排除條件欄位)
知情同意
1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簽署的知情同意,其中包括能遵從 ICF 和本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
年齡
3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時須為 ≥ 18 歲(日本為 ≥ 20 歲)。允許所有性別。(臺灣僅收納年滿20歲之法定成年人)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具有已知與 EGFR TKI 敏感性相關的 EGFR 突變、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GFRm+ 非小細胞肺癌,且獲得 osimertinib 國家藥品標籤核准(例如 外顯子19 缺失和/或 L858R),其不適用於根治性療法。
5接受 osimertinib(osimertinib 不需為最近期的療法)治療後出現經記錄證實之放射學 PD 。
6針對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治療出現疾病惡化後採集的腫瘤檢體,由中央 MET FISH 檢測判定其具有 MET 擴增。
7可取得 FFPE 腫瘤檢體用於中央 MET FISH 分析或願意採集額外檢體進行中央檢測,此舉符合下列的要求:
於先前接受 osimertinib 療法出現疾病惡化後取得。
送交 MET 分析的 2 年內取得。
符合目前中央實驗室手冊所定義之最低程度檢體要求的充足檢體。
8至少有 1 個先前未接受輻射、未於篩選期進行切片的病灶,可用於進行 CT 或 MRI 準確測量,其中在基準期時最長直徑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必須短軸 ≥15 mm),該病灶適合用於準確的重複測量。若僅出現一個可測量的病灶,只要於篩選腫瘤檢體採集後至少 14 天完成基準期腫瘤評估掃描,就可接受該病灶。
9在局部晚期/轉移性的病況下,患者先前必須接受至少一線但不超過 3 線的療法(包括試驗療法)。
不接受先前超過一線的化療療法。
若該療法並非最近一線的療法,則可接受包含程序性細胞死亡 - 1 或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 1 藥劑的化療療法。
不接受先前超過二線含 EGFR TKI 的療法。
10充足的血液學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
血紅素 ≥ 9 g/dL (過去 2 週未輸血)
血小板 ≥ 100000/μL(過去 10 天內未輸血)
11良好的肝功能定義為:
ALT 及 AST ≤ 2.5 倍 ULN 且 TBL ≤ ULN
或
TBL > ULN 至 ≤ 1.5 倍 ULN 且 ALT 及 AST ≤ ULN
12使用試驗中心的標準方法(例如:Cockcroft-Gault、腎病飲食調整或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公式、乙二胺四乙酸廓清率或 24 小時尿液採集)評估具有良好腎功能,其定義為,肌酸酐 < 1.5 倍機構 ULN 或腎絲球濾過率 ≥ 50 mL/min。僅在肌酸酐 > 1.5 倍 ULN 時需要確認肌酸酐廓清率。
13具有良好的凝血參數,定義為 INR < 1.5 倍 ULN 且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 < 1.5 倍 ULN,除非患者接受的抗凝血治療會影響這些參數。本試驗不允許使用 warfarin,但可允許 LMWH (附錄 J)。
14若於使用LMWH狀態而臨床穩定≥ 2 週,則已知有腫瘤血栓或深部靜脈栓塞的患者符合資格。
1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WHO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過去 2 週內未表現出惡化,且預期壽命最少為 12 週。
16具有吞服和留存口服藥物的能力。
17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與追蹤程序。
生殖
18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應願意使用充足的避孕措施、不應正在哺乳,且若具生育能力則其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或於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以證明不具生育能力:
停經後,定義為超過 50 歲且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
50 歲以下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以上,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試驗機構訂定的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停經後。
女性有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的不可逆手術絕育記錄。
進一步的資訊載於附錄 G(WOCBP 的定義以及可接受的避孕法)。
19有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患者,應願意在試驗期間以及試驗介入治療中止後 6 個月使用屏障避孕法。自給藥開始至中止試驗介入治療後 6 個月為止,患者應避免捐贈精子。
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開始試驗介入治療時,具有來自先前療法之大於 CTCAE 第 1 級的未緩解毒性,例外情況為:禿髮、血紅素 ≥ 9 g/dL 以及第 2 級、與先前含鉑療法相關之神經病變。
(見排除條件欄位)
主要排除條件
2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活動性腸胃疾病或其他會顯著干預口服療法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的病狀(例如:潰瘍性腸炎、控制不良的噁心、嘔吐、≥ 第 2 級的腹瀉、吸收不良綜合症或先前重大之腸切除術)。
3目前或過去 6 個月內有任何下列的心臟疾病:
不穩定型心絞痛
鬱血性心衰竭(NYHA ≥ 第 2 級)
急性心肌梗塞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即使接受藥物療法,BP 仍 ≥ 150/95 mmHg)
使用自篩選時診間 ECG 機器取得的 QTcF 數值,從 3 次 ECG 中取得的平均靜息校正 QT 間隔 (QTcF):篩選時女性 > 470 msec 且男性 > 450 msec 。
可能增加 QTcF 延長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或遺傳之長 QT 綜合症、一等親有 40 歲以下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以及造成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的任何併用藥物、無法透過補充品矯正之慢性低血鉀症,或包括以下的電解質異常:
o血清/血漿中鉀 < LLN
o血清/血漿中鎂 < LLN
o血清/血漿中鈣 < LLN
靜息 ECG 的節律、傳導或形態有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左束支完全傳導阻滯、三度心臟傳導阻滯、二度心臟傳導阻滯、P-R 間隔 > 250 msec。
急性冠脈綜合症
4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 ≤ 28 天內曾接受廣照射野放射治療(包括治療用同位素,例如鍶-89), ≤ 7 天內曾接受有限照射野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尚未從該療法的副作用中復原。
5開始試驗介入治療 ≤ 28 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或 ≤ 7 天內曾進行小型手術程序。放置人工血管 (port-a-cath) 後,不須等待。
6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嚴重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的任何證據,包括腎移植或活動性出血素質,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使該名患者不適合納入試驗或使患者無法遵從 CSP。
7活動性 HBV(HBsAg 陽性結果)或 HCV。病毒檢測非本試驗資格條件評估所需。曾經患有 HBV 或 HCV 或感染已緩解的患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HBsAg 檢測呈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或
HBsAg 陽性但 > 6 個月間有正常轉氨酶且 HBV DNA 濃度介於 0 至 2000 IU/mL 之間(非活性帶原者狀態),且願意開始並至少在試驗全程維持抗病毒治療。
HBV DNA 濃度 > 2000 IU/mL,但過去 3 個月內沒有接受預防性抗病毒治療,將於試驗全程維持抗病毒治療
HCV 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 HCV 核醣核酸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8已知嚴重的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或 HIV(HIV 1/2 抗體呈陽性)。檢測非本試驗資格條件評估所需。
9過去 5 年有其他活動性癌症,或有侵入性癌症的治療史。第 1 期癌症、至少3 年前接受過確定性局部治療,且認為其不可能再復發的患者符合資格。所有先前已接受治療的原位癌(即非侵入型)患者,以及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病史的患者符合資格。
10脊椎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為無症狀、穩定且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前至少 2 週不需要類固醇。
11過去曾患有 ILD 、藥物誘發 ILD、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臨床活動性 ILD 的任何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12先前或目前接受除 osimertinib 以外的第三代 EGFR-TKI 治療
13先前或目前接受 savolitinib 或其他 MET 抑制劑的治療(例如:foretinib、crizotinib、cabozantinib、onartuzumab、capmatinib)。
14曾為非小細胞肺癌接受 ≥ 4 線全身性療法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15於試驗介入治療第一劑前 14 天內,於先前治療的療程或臨床試驗中曾使用任何細胞毒性化療、試驗性藥劑或其他抗癌藥物,以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osimertinib 單一療法除外,其可在篩選時持續不中斷)。
(因系統字數限制,詳述請參考計畫書及中文摘要)
3目前或過去 6 個月內有任何下列的心臟疾病:
不穩定型心絞痛
鬱血性心衰竭(NYHA ≥ 第 2 級)
急性心肌梗塞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即使接受藥物療法,BP 仍 ≥ 150/95 mmHg)
使用自篩選時診間 ECG 機器取得的 QTcF 數值,從 3 次 ECG 中取得的平均靜息校正 QT 間隔 (QTcF):篩選時女性 > 470 msec 且男性 > 450 msec 。
可能增加 QTcF 延長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素,例如:心臟衰竭、先天或遺傳之長 QT 綜合症、一等親有 40 歲以下不明原因猝死的家族病史、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以及造成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的任何併用藥物、無法透過補充品矯正之慢性低血鉀症,或包括以下的電解質異常:
o血清/血漿中鉀 < LLN
o血清/血漿中鎂 < LLN
o血清/血漿中鈣 < LLN
靜息 ECG 的節律、傳導或形態有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異常,例如:左束支完全傳導阻滯、三度心臟傳導阻滯、二度心臟傳導阻滯、P-R 間隔 > 250 msec。
急性冠脈綜合症
4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 ≤ 28 天內曾接受廣照射野放射治療(包括治療用同位素,例如鍶-89), ≤ 7 天內曾接受有限照射野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尚未從該療法的副作用中復原。
5開始試驗介入治療 ≤ 28 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或 ≤ 7 天內曾進行小型手術程序。放置人工血管 (port-a-cath) 後,不須等待。
6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嚴重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的任何證據,包括腎移植或活動性出血素質,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使該名患者不適合納入試驗或使患者無法遵從 CSP。
7活動性 HBV(HBsAg 陽性結果)或 HCV。病毒檢測非本試驗資格條件評估所需。曾經患有 HBV 或 HCV 或感染已緩解的患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資格:
HBsAg 檢測呈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呈陽性,或
HBsAg 陽性但 > 6 個月間有正常轉氨酶且 HBV DNA 濃度介於 0 至 2000 IU/mL 之間(非活性帶原者狀態),且願意開始並至少在試驗全程維持抗病毒治療。
HBV DNA 濃度 > 2000 IU/mL,但過去 3 個月內沒有接受預防性抗病毒治療,將於試驗全程維持抗病毒治療
HCV 抗體呈陽性的患者只有在 HCV 核醣核酸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8已知嚴重的活動性感染,包括但不限於:肺結核、或 HIV(HIV 1/2 抗體呈陽性)。檢測非本試驗資格條件評估所需。
9過去 5 年有其他活動性癌症,或有侵入性癌症的治療史。第 1 期癌症、至少3 年前接受過確定性局部治療,且認為其不可能再復發的患者符合資格。所有先前已接受治療的原位癌(即非侵入型)患者,以及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病史的患者符合資格。
10脊椎壓迫或腦部轉移,除非為無症狀、穩定且在開始試驗介入治療開始前至少 2 週不需要類固醇。
11過去曾患有 ILD 、藥物誘發 ILD、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臨床活動性 ILD 的任何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12先前或目前接受除 osimertinib 以外的第三代 EGFR-TKI 治療
13先前或目前接受 savolitinib 或其他 MET 抑制劑的治療(例如:foretinib、crizotinib、cabozantinib、onartuzumab、capmatinib)。
14曾為非小細胞肺癌接受 ≥ 4 線全身性療法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15於試驗介入治療第一劑前 14 天內,於先前治療的療程或臨床試驗中曾使用任何細胞毒性化療、試驗性藥劑或其他抗癌藥物,以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osimertinib 單一療法除外,其可在篩選時持續不中斷)。
(因系統字數限制,詳述請參考計畫書及中文摘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3 人
-
全球人數
5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