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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181C00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932263
試驗執行中

2025-03-01 - 2028-12-31

Phase II

召募中8

一項第 2b 期、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劑量範圍探索試驗,評估 Tozorakimab使用在接受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時氣喘控制不佳的成人受試者中的療效與安全性 (UMBRIEL)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何明霖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傅彬貴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哲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敬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百謙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簡榮彥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俊耀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許超群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氣喘

試驗目的

此項第 2b 期試驗的目的,是對於接受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長效型 β2 促效劑 (LABA) 時氣喘控制不佳的成人受試者,評估 tozorakimab 300 mg 每 2 週一次 (Q2W) 和每 4 週一次 (Q4W) 皮下注射給藥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Tozorakimab

主成份

Tozorakimab

劑型

230

劑量

150 mg/mL

評估指標

評估兩種 tozorakimab 劑量等級相較於安慰劑,對於重度氣喘發作年化發生率的影響。

主要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先提供已簽名並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選擇性:在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採集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3在第 1 次回診 (V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歲(包含)至 75 歲(包含)的成人。
僅限韓國,受試者年齡必須 ≥ 19至 75 歲(包含)。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4根據全球氣喘創議組織 (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INA) 準則(GINA 2024)在 V1 前有資料顯示由醫師診斷患有氣喘至少 12 個月,並由下列任何項目證實:
oV1 前 5 年內或 V1 時,1 秒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1 second, FEV1) 在給予支氣管擴張劑 (Bronchodilator, BD) 後可逆轉 ≥ 12% 且 ≥ 200 mL
5接受中劑量或高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Inhaled corticosteroids, ICS)(依據 GINA 2024 報告)合併長效型 β2 作用劑 (Long-acting β-agonists, LABA)(GINA 第 4 或第 5 階療法)治療;ICS 的劑量必須在 V1 前維持穩定至少 30 天。
oICS 可包含在 ICS-LABA 或 ICS-LABA-長效型 β2 腎上腺素受體作用劑 (Long-acting muscarinic antagonis, LAMA) 固定劑量複方產品內。
o允許曾在 V1 前 ≥ 3 個月以穩定劑量接受額外氣喘控制療法(例如:LAMA、口服皮質類固醇 [Oral corticosteroid, OCS])的治療,前提是有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以穩定劑量使用控制藥物。
o只要受試者持續以等效劑量接受同類療法,則允許改變個別成分或轉換裝置。
6篩選和隨機分配時氣喘控制問卷-6 (Asthma Control Questionnaire 6, ACQ-6) 分數 ≥ 1.5,證明氣喘控制不良。
7在篩選和隨機分配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的 FEV1 均 ≥ 40% 至 ≤ 90% 的預測正常值。
8資料顯示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惡化病史,並符合下列生物標記要求:
(a) 2 次重度惡化

(b)1 次嚴重惡化且:
(i)篩選時嗜酸性白血球 ≥ 150 cells/μl

(ii)篩選和隨機分配(第 1 和第 2 次回診)時,呼氣一氧化氮分率 (Fractional exhaled nitric oxide, FeNO) ≥ 25 ppb
重度惡化的定義為,造成下列至少其中一項狀況的氣喘症狀惡化事件:OCS 連續使用 3 天、因氣喘住院(≥ 24 小時),或因氣喘前往急診室或類似單位就醫而導致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orticosteroid, CS)。有關重度惡化的完整定義和可接受的文件紀錄,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8.2.1 節。
9受試者需要表現出在篩選期間填寫氣喘每日日誌和使用背景藥物方面的順從性 ≥ 70%,定義為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填寫任 10 個早上和任 10 個晚上的氣喘每日日誌,並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有至少 10 天對使用定期氣喘藥物回答「是」。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隨機分配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1男性和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a)男性受試者
o自納入起、在全部試驗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 14 週期間,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間有性生活的未絕育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性行為中使用男用保險套。在可取得殺精劑的國家中,強烈建議使用殺精劑。
o在此全部期間,強烈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應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o同一期間內,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也應避免在生理上使他人受孕或捐精。
(b)女性受試者
o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女性如果能夠受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雖然通常是在初經後至停經為止才能排卵,但青少年有可能在第一次初經之前排卵,而且月經不規律的女性也可能具有生育力。不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not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NOCBP):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則將其視為已停經。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若偏高且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停經後狀態的確認方式為得到連續 2 筆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 FSH 數值(至少間隔 4 週)。
避孕方法:
o女性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應穩定使用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一個月。
o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在試驗全部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 14 週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非荷爾蒙
o完全禁慾,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o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已確認精液中無精子)
o雙側輸卵管結紮(警告:失敗率 > 1%)
o子宮內避孕器(銅)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荷爾蒙避孕藥。
olevonorgestrel 子宮內避孕系統
omedroxyprogesterone 注射劑
o複方口服或經皮避孕劑(ethinyl estradiol 加上黃體素)
o陰道內避孕器(例如 ethinyl estradiol 和 etonogestrel)

以下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1在 V1 時,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 40 kg/m2
2無法證明能夠執行可接受之吸入器和肺量計技術的受試者。
醫療病況
3V1 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計劃在篩選期、介入治療期或追蹤期進行重大住院手術、重大程序或住院。
4在篩選期間於生命徵象、身體檢查或實驗室檢測中有任何其他臨床相關異常發現,包括血液學、凝血、血清化學、尿液分析或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可能危及試驗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干擾對試驗介入治療的評估。異常發現包括但不限於:
(a)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level, TBL) > 1.5 × ULN(除非由吉伯特氏症造成)
5患有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血液、精神性或重大生理障礙,且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情不穩定。
6不穩定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缺血性心臟病、心律不整、心肌病變、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由試驗主持人定義之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任何其他有意義的心血管疾病;或者在篩選/導入期取得的任何 ECG 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使受試者處於風險中或對試驗結果造成負面影響。
7在 V1 前 4 週內,完成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或抗生素/抗病毒藥物的呼吸道感染和/或氣喘惡化治療。
8除了氣喘之外還罹患有臨床意義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同時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者。
9納入前一年內曾發生重度結腸炎發作、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有高風險在試驗期間發生重度發作,或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發生原因不明的腹瀉。
10曾罹患有臨床意義的主動脈狹窄或肺動脈高壓
11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的證據,或目前正在接受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治療的受試者。只有當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上有必要時,才應考慮以丙型干擾素釋出分析法 (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 IGRA) 和/或胸部 X 光檢查進行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的檢測。
12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的病史或為其接受治療,但已治癒的 C 型肝炎除外,後者定義為: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檢測結果呈陽性。
(b)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epatitis B core antigen, anti-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anti-HBc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但 HBsAg 檢測結果呈陰性的受試者,若其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結果呈陰性,可予以納入。
(c)抗 C 型肝炎抗體檢測呈陽性:抗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若其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檢測結果呈陰性且未患有肝硬化,可予以納入。
13已知曾有免疫缺乏疾病病史,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1 或 HIV-2 檢測結果呈陽性。
14目前為吸菸者、吸菸史 > 10 包-年的過往吸菸者,或在 V1 的 < 6 個月前戒菸的過往吸菸者(包括所有形式的香菸、電子菸,以及其他娛樂性藥物 [包括大麻])。
15過去在 V1 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或目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
16目前或過去 5 年內患有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充分治療的非侵入性基底細胞和鱗狀細胞皮膚癌,和已接受治療、且在納入的超過一年前明顯治療成功的子宮頸原位癌。疑似患有惡性腫瘤或未定義的腫瘤。
17已知有全身性過敏的病史,而曾需要使用腎上腺素或住院。
18已知曾對單株或多株抗體的施用發生免疫複合體疾病(第 III 型過敏反應)。
19在 V1 的 24 週內被診斷出蠕蟲寄生蟲感染,且未接受標準治療,或對標準照護治療沒有反應。
先前/併用療法
20在 V1 前 30 天內,為了氣喘使用視需要給予的抗發炎 ICS 療法(包括抗發炎緩解藥物/維持和緩解藥物療法)。
註:可將受試者轉換為相等的 ICS/LABA 每天兩次劑量,並在 ≥ 30 天後考慮讓受試者進行篩選。
21在 V1 前 4 個月內曾接受市售或試驗性全身性生物製劑治療,或在 4 週內或至少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吸入性生物製劑治療氣喘。
例外包括:
o若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接受穩定療法至少 3 個月,且有意在整個試驗期間繼續接受不太可能干擾 tozorakimab 用於治療骨質疏鬆症、偏頭痛、第 2 型糖尿病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T2DM)、肥胖、眼部、心血管或代謝疾病之安全性評估和/或療效的已上市生物製劑*治療,則可參與本試驗。
* 已核准上市生物製劑的範例包括:denosumab、romosozumab、抑鈣素基因相關肽 (Calcitonin Gene-Related Peptide, CGRP) 拮抗劑、類昇糖素胜肽-1 (Glucagon-like peptide 1, GLP-1) 促效劑、胃抑制胜肽 (Gastric Inhibitory Peptide, GIP)/GLP-1 促效劑、 PCSK9抑制劑、重組肉毒桿菌素神經毒素、作用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 病毒成分的單株抗體 (Monoclonal antibody, mAb)(已上市或授權)、重組紅血球生成素、用於眼部疾病的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抑制劑。
o此處未列出的藥物,應與試驗團隊討論。
22在篩選前的指定時間內,使用下列治療性介入治療:
(a)曾接受 tozorakimab 的受試者。
(b)在篩選回診前 4 週內增加或新增全身性類固醇的使用。
(c)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帶有無法複製的腺病毒載體疫苗,例如 ChAdOx1,不被視為活性或減毒疫苗)。
(d)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
(e)在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内曾使用過敏原免疫療法,但不包括在 V1 前 4 週開始使用的穩定維持劑量過敏原特定免疫療法。
(f)在 V1 前 12 個月內曾接受支氣管熱整形術。
註:允許使用鼻內/外用類固醇,前提是已施行至少 4 週的穩定治療療程。
其他排除條件
23在 V1 前 3 個月內曾捐血 (≥ 450 mL) 或前 14 天內曾捐贈血漿
24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和/或供應商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隨機分配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非生物製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