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EP07-102
試驗執行中

2023-10-01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病患使用PEP07 (檢查點激酶1抑制劑) 的第一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姜乃榕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1.主要目的 •確立PEP07單一治療的安全性概況以及確定劑量限制毒性(DLT) •確定PEP07單一治療的最大耐受劑量(MTD)及/或第二期的建議劑量(RP2D) 2.次要目的 •評估PEP07作為單一治療的藥物動力學(PK)概況 •評估PEP07作為單一治療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3.探索性目的 •探索在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受試者中,PEP07的藥效學(PD)概況,包括但不限於Chk1、γH2AX、pCHK1、WEE1及pWEE1 •探索藥物遺傳學因子(即影響對PEP07產生反應、耐受性及安全性的基因因子)

藥品名稱

軟膠囊劑

主成份

OTHERS

劑型

132

劑量

MG

評估指標

•安全性參數,包括使用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之常見不良事件術語標準(NCI-CTCAE)版本5.0,針對PEP07的每起不良事件(AE)的發生率、嚴重性、嚴重程度及因果關係進行評估
•劑量限制毒性(DLT)
•最大耐受劑量(MTD)
•第二期的建議劑量(RP2D)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必須≥ 18歲。
2a.在劑量調升期的受試者:在病歷中已有記錄罹患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接受過至少一線的治療,且對標準治療失敗、無法耐受或無法獲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
2b.在劑量擴展期的受試者:罹患晚期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接受過至少一線的治療,且對標準治療失敗、無法耐受或無法獲得標準治療的受試者。惡性腫瘤的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需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28天內進行。
3.根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版本1.1,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的病灶。
4.依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量表判定為0 - 1分。
5.必須具有足夠的腎功能,以收集24小時尿液肌酸酐測得的肌酸酐清除率或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其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6.必須具有足夠的肝功能,符合下列項目: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若歸因於肝轉移,則≤ 5倍ULN)
−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 (若歸因於肝轉移,則≤ 5倍ULN)
−膽紅素≤ 1.5倍ULN
7.必須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符合下列項目: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mm3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血紅素 ≥ 9 g/dL
8.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7天內,必須有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後6個月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與男性必須同意避免和伴侶從事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以及與伴侶一起使用兩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例如屏障避孕法[男用保險套、女用保險套或子宮隔膜加上殺精劑]、子宮環或荷爾蒙療法[荷爾蒙注射劑或植入物合併口服避孕藥或避孕貼片])。
9.提供已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2.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14天或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過抗癌治療,包括化學治療、放射治療、荷爾蒙治療、或任何試驗治療,或在30天內接受過免疫治療。
3.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5個半衰期或7天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過強效或中效細胞色素P450 3A4 (CYP3A4)抑制劑或CYP誘導劑治療,例如:ketoconazole、erythromycin、netupitant、isavuconazole等。
4.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或HIV抗體篩檢結果為陽性。
5.受試者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血清學檢測結果為陽性[HBsAg(+)]且B型肝炎病毒(HBV) DNA ≥ 1000 IU/mL,或受試者的C型肝炎病毒抗體血清學檢測結果為陽性[抗HCV Ab (+)]且C型肝炎病毒RNA為陽性[HCV RNA (+)]。如果受試者有HBsAg (+),則需要檢測HBV DNA。如果受試者有抗HCV Ab (+),則需要追蹤受試者為HCV RNA (-)才能參與試驗。
6.未受控制的全身性感染/或需要隔離。
7.過去5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除外)。
8.具有≥第2級(CTCAE v5.0)且與先前治療相關的毒性 (掉髮和熱潮紅除外)。
9.在篩選階段經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c區間(QTcF) > 450 msec (於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28天內,約5分鐘內三次讀值的平均)。
10.有紐約心臟協會(NYHA) ≥第III級的心血管失能狀態、在篩選階段左心室射出分率< 45%、過去6個月內有心臟缺血病史、或先前有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病史。
11.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3週內曾接受任何重大手術。
12.具有已知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或軟腦膜轉移。先前接受過治療的腦或腦膜轉移受試者仍可參與,前提是他們病情穩定無症狀(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腦部造影顯示至少4週無疾病惡化的證據),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至少2週,未使用過量的類固醇(定義為每天的prednisolone劑量≤ 10 mg或等效劑量)。
1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6個月內曾有下述狀況: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腦血管意外或暫時性腦缺血、或癲癇疾病。
14.預期存活壽命少於3個月。
15.已知對PEP07任一成分有過敏反應。
16.有任何其他的醫療或精神病況,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本試驗或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4 人

  • 全球人數

    5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