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LTRN300-2LC01-OR2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456256
試驗執行中
2024-04-29 - 2027-03-01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試驗,將 LP-300 併用 Carboplatin 和 Pemetrexed 用於接受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治療後仍復發的晚期原發性肺腺癌且從未吸菸之患者(HARMONIC™ 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賀維斯特國際醫藥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的晚期原發性肺腺癌
試驗目的
進行本試驗的目的,是研究 LP-300 是否會影響儘管接受一種或多種針對肺癌之標靶治療後仍發生晚期肺癌的從未吸菸患者之存活情況。
藥品名稱
溶液劑
主成份
LP-300
劑型
18A
劑量
200 mg/mL in 100 mL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評估試驗定義的患者族群使用 LP-300 合併化療藥物(carboplatin (剋鉑停) 和 pemetrexed (派癌休/愛寧達))相較於單獨使用 carboplatin 和 pemetrexed 時的無惡化存活期和整體存活期。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您方可納入本試驗:
1. 您經組織病理學確診患有無法進行手術的晚期(第 III 或 IV 期)原發性肺腺癌
(包括支氣管肺泡細胞癌),且帶有特定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例如: ROS 1、
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BRAF、ALK、EGFR、NTRK融合等)。若病理學或放
射學發現無法診斷為原發性肺腺癌,必須進行額外試驗,以確認為原發於肺部而
不是轉移性腺癌。若無已知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則您將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2. 患有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肺癌。
3. 您必須為從未吸菸者:從未吸菸者指的是未曾吸菸、或在其一生中曾吸菸少於
100 支香菸(或其他同等產品,例如電子菸、雪茄、菸斗、水煙和大麻)的成人。
4. 您曾因非小細胞肺癌接受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的全
身性治療,但曾發生疾病惡化、出現無法接受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相關毒性,或無法耐受進一步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5. 允許曾接受放射療法,前提是 (1)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一處可測量腫瘤區域(透過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且至少有一處目標病灶)未曾接受放療,以及 (2) 已完成任何此類療法,且任何放射線誘導後遺症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1 天已恢復。
6. 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7. 您年滿 18 歲。
8. 若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有資料顯示患有穩定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且無認知缺陷、感覺或運動缺陷惡化或癲癇,則您可符合試驗資格。您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14 天停用抗癲癇藥物和類固醇。
9. 您必須已從任何先前的重大手術或診斷分期程序(例如開胸手術、縱隔腔鏡檢查)中完全復原,而且在納入前至少 30 天內處於術後狀態。
10. 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必須依據特定實驗室檢測條件而有記錄顯示具有足夠的骨
髓、足夠的肝功能和基準期肌酸酐濃度,包括如下:
• 白血球計數 ≥ 2 x 109/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 10 g/d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總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針對吉伯特氏
症候群患者,則總膽紅素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SGOT))≤ 2.5 x 正常值上限
• 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pyruvic transaminase, SGPT))≤ 2.5 × 正常值上限
• 鹼性磷酸酶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基準期血清肌酸酐濃度不超過 1.5 mg/dL 或 133 μmol/L
• 使用 Cockcroft-Gault 法計算 (Cockcroft 1976) 的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 鎂 ≥ 1.7 mg/dL
11. 若您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
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您是男性,且伴侶具生育能力,您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12. 您必須無其他惡性腫瘤的疾病至少兩年,不包括:
•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基底細胞癌、
• 乳房的乳腺管原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
• 子宮頸原位癌。
13. 您須願意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檢體(如有)。留存檢體必須來自未曾接受放療的腫
瘤病灶。使用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檢體必須在同意前 36 個月內取得。
14.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之前,您須提供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核准並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 您經組織病理學確診患有無法進行手術的晚期(第 III 或 IV 期)原發性肺腺癌
(包括支氣管肺泡細胞癌),且帶有特定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例如: ROS 1、
MET 外顯子 14 跳躍突變、BRAF、ALK、EGFR、NTRK融合等)。若病理學或放
射學發現無法診斷為原發性肺腺癌,必須進行額外試驗,以確認為原發於肺部而
不是轉移性腺癌。若無已知的可作用基因體變異,則您將不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
2. 患有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肺癌。
3. 您必須為從未吸菸者:從未吸菸者指的是未曾吸菸、或在其一生中曾吸菸少於
100 支香菸(或其他同等產品,例如電子菸、雪茄、菸斗、水煙和大麻)的成人。
4. 您曾因非小細胞肺癌接受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的全
身性治療,但曾發生疾病惡化、出現無法接受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相關毒性,或無法耐受進一步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5. 允許曾接受放射療法,前提是 (1)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至少有一處可測量腫瘤區域(透過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且至少有一處目標病灶)未曾接受放療,以及 (2) 已完成任何此類療法,且任何放射線誘導後遺症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1 天已恢復。
6. 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7. 您年滿 18 歲。
8. 若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有資料顯示患有穩定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且無認知缺陷、感覺或運動缺陷惡化或癲癇,則您可符合試驗資格。您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14 天停用抗癲癇藥物和類固醇。
9. 您必須已從任何先前的重大手術或診斷分期程序(例如開胸手術、縱隔腔鏡檢查)中完全復原,而且在納入前至少 30 天內處於術後狀態。
10. 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必須依據特定實驗室檢測條件而有記錄顯示具有足夠的骨
髓、足夠的肝功能和基準期肌酸酐濃度,包括如下:
• 白血球計數 ≥ 2 x 109/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x 109/L
• 血紅素 ≥ 10 g/d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總膽紅素 <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針對吉伯特氏
症候群患者,則總膽紅素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SGOT))≤ 2.5 x 正常值上限
• 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pyruvic transaminase, SGPT))≤ 2.5 × 正常值上限
• 鹼性磷酸酶 ≤ 2.5 x 正常值上限
• 基準期血清肌酸酐濃度不超過 1.5 mg/dL 或 133 μmol/L
• 使用 Cockcroft-Gault 法計算 (Cockcroft 1976) 的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
• 鎂 ≥ 1.7 mg/dL
11. 若您是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您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您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
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果您是男性,且伴侶具生育能力,您也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 週內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
12. 您必須無其他惡性腫瘤的疾病至少兩年,不包括:
•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基底細胞癌、
• 乳房的乳腺管原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
• 子宮頸原位癌。
13. 您須願意提供留存腫瘤組織檢體(如有)。留存檢體必須來自未曾接受放療的腫
瘤病灶。使用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 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檢體必須在同意前 36 個月內取得。
14. 在進行任何篩選程序之前,您須提供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 核准並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不得參與試驗:
1. 您有小細胞、鱗狀細胞、大細胞、未分化、間皮瘤,或任何形式的混合型(例
如:小細胞和腺癌,或鱗狀和腺癌)原發性肺癌組織病理學診斷。
2. 您患有來自肺臟以外任何原發性部位的轉移性腺癌。
3. 您先前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但不包括試驗性酪胺酸激酶抑制劑藥物。所有酪
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已核准和試驗性)的最短藥物清除期均為 ≥ 5 個半衰期或2 週,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4. 若您曾接受化療和/或免疫療法,但轉換至酪胺酸激酶抑制劑,且無疾病惡化證
據,將可允許您納入。若您在接受化療和/或免疫療法期間發生疾病惡化,您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5. 您正在使用屬於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2C19 或 P- 醣蛋白(permeability glycoprotein, P-gp) 轉運蛋白敏感性受質的藥物
6. 您近期(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級
或以上)、心絞痛、不穩定型心絞痛、嚴重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心肌梗塞、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7. 您的校正後 QT 間隔(使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corrected QT interval using
Fridericia’s correction formula, QTcF) > 470 毫秒
8. 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患有不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特徵為感覺/運動損傷惡化、認知/言語障礙或具癲癇活動)。
9. 您沒有至少一 (1) 個先前未接受過放療的可測量疾病部位。
10. 已知您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virus surface antigen,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檢測結果為陽性。
註:依據臨床判斷,可能會請您進行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B 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或其他活動性肝臟疾病的檢測。如果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
性),試驗醫院和試驗醫師將提供您後續醫療轉介或諮詢,且將依法通報權責單位。如果您對此作法有任何疑慮,便不應接受這些檢測,也因此您無法參與本試
驗。
11. 您在過去 3 個月內患有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控
制不良的糖尿病、控制不良的癲癇(非因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引起),或其他嚴重的潛在醫療狀況。
12. 您有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可能使用的支持性藥物有過敏記錄。
13. 您已懷孕或哺乳中。
14. 您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曾接受輸血。
15. 您有其他醫療介入或其他病況,且經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影響試驗要求的遵從
度或混淆試驗結果的判讀。
16. 您的醫師判定依您目前的疾病階段及狀況,您可以參與本試驗。
1. 您有小細胞、鱗狀細胞、大細胞、未分化、間皮瘤,或任何形式的混合型(例
如:小細胞和腺癌,或鱗狀和腺癌)原發性肺癌組織病理學診斷。
2. 您患有來自肺臟以外任何原發性部位的轉移性腺癌。
3. 您先前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但不包括試驗性酪胺酸激酶抑制劑藥物。所有酪
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已核准和試驗性)的最短藥物清除期均為 ≥ 5 個半衰期或2 週,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4. 若您曾接受化療和/或免疫療法,但轉換至酪胺酸激酶抑制劑,且無疾病惡化證
據,將可允許您納入。若您在接受化療和/或免疫療法期間發生疾病惡化,您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5. 您正在使用屬於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2C19 或 P- 醣蛋白(permeability glycoprotein, P-gp) 轉運蛋白敏感性受質的藥物
6. 您近期(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級
或以上)、心絞痛、不穩定型心絞痛、嚴重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心肌梗塞、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7. 您的校正後 QT 間隔(使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corrected QT interval using
Fridericia’s correction formula, QTcF) > 470 毫秒
8. 您在納入前 21 天內患有不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特徵為感覺/運動損傷惡化、認知/言語障礙或具癲癇活動)。
9. 您沒有至少一 (1) 個先前未接受過放療的可測量疾病部位。
10. 已知您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virus surface antigen,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檢測結果為陽性。
註:依據臨床判斷,可能會請您進行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B 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或其他活動性肝臟疾病的檢測。如果檢測結果為陽性(包括偽陽
性),試驗醫院和試驗醫師將提供您後續醫療轉介或諮詢,且將依法通報權責單位。如果您對此作法有任何疑慮,便不應接受這些檢測,也因此您無法參與本試
驗。
11. 您在過去 3 個月內患有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控
制不良的糖尿病、控制不良的癲癇(非因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引起),或其他嚴重的潛在醫療狀況。
12. 您有對任何試驗藥物或可能使用的支持性藥物有過敏記錄。
13. 您已懷孕或哺乳中。
14. 您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曾接受輸血。
15. 您有其他醫療介入或其他病況,且經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影響試驗要求的遵從
度或混淆試驗結果的判讀。
16. 您的醫師判定依您目前的疾病階段及狀況,您可以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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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