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21015
試驗已結束

2013-11-01 - 2020-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D07.5

攝護腺原位癌

ICD-9233.4

攝護腺原位癌

A Phase 3, Multicenter, Double-Blind, Randomized, Placebo-Controlled Study Evaluating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Orteronel (TAK700) in Patients with Nonmetastatic Castration-Resistant Prostate Cancer and Rising Prostate-Specific Antigen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錫金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蔡育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吳東霖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歐宴泉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去勢抗性攝護腺癌患者

試驗目的

以評估非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且攝護腺特異性抗原持續升高的病患,使用Orteronel的療效和安全性,病患之睪固酮已於去勢的程度(< 50 ng/dL),且在試驗篩選時放射影像無遠處轉移跡象。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C18H17N3O2

劑型

N/A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主要
•判定Orteronel相較於安慰劑是否可改善無轉移存活期(MFS)
關鍵次要
•判定Orteronel相較於安慰劑是否可改善整體存活期(OS)
其它次要
•評估Orteronel是否可改善放射影像無惡化存活期
•判定Orteronel相較於安慰劑是否可延後出現首次骨骼相關事件的時間
•判定Orteronel相較於安慰劑是否可延後需使用鴉片劑的時間
•判定Orteronel相較於安慰劑是否可延後出現疼痛惡化的時間
•判定Orteronel相較於安慰劑是否可延後介入局部惡化的時間
•評估Orteronel相較於安慰劑是否可改善攝護腺特異性抗原(PSA)有效反應
•評估血液中Orteronel濃度數據作為將來使用於整合性藥物動力學分析
•評估非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nmCRPC)病患使用Orteronel的安全性
探索性
•使用癌症治療功能評估-攝護腺版本以評估病患自訴之效果
•收集歐洲生活品質五面向健康問卷
•藉由留樣腫瘤檢體和血漿DNA的分子分析找出與臨床反應相關的生物標記(DNA和RNA)
•進行藥物基因學評估,以評估個別基因變異性(生殖細胞系)是否會有不同的治療療效和安全性反應
•評估醫療資源的使用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每位病患都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標準才可加入本試驗:
1. 年滿18歲的男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
2.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攝護腺癌,且於使用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之前經放射影像照射無遠處轉移的跡象。
3. 病患最近一次的抗腫瘤治療中或治療後,即便睪固酮已達去勢濃度(血清睪固酮< 50 ng/dL),攝護腺特異抗原(PSA)仍持續升高。
4. 篩選時攝護腺特異抗原(PSA)值為≧2 g/L。
5. 攝護腺特異抗原(PSA)倍增期 ≤ 10個月。在判定患者是否符合條件時,攝護腺特異抗原(PSA)測量值將由當地機構取得;而倍增期則將由中央機構計算。
6. 先前做過去勢手術或有併用去勢藥物(促性腺激素釋放素(GnRH)類似物)。
7. 篩選時血清睪固酮濃度< 50 ng/dL。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9. 男性患者,即使已進行結紮手術(亦即,輸精管已結紮),而: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持續4個月,使用有效的屏障式避孕法,或
•在符合受試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型態的情況下,同意完全禁慾。(週期性禁慾 [例如:女性伴侶使用的日曆、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抽退法都是不合條件的避孕法。)
10. 在進行任何與試驗相關的非常規性醫療照護之前,您必須提供自願性書面同意書,並理解您可以在任何時候撤銷該同意書,且在未來的醫療照護不會受到歧視。
11. 臨床檢驗之篩選值如下:
•總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必須≦2.5倍正常值上限(ULN) 。
•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必須> 40 mL/min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1500/L, 血小板數≧100,000/L, 及血紅素≧10 g/dL
12. 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之射出分率估算值於篩選時為50%。
13. 臨床狀況穩定,包括在隨機分組前4週之內沒有出現慢性病症(如心臟病、中風、癌症、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和糖尿病)的急性惡化、嚴重感染、或重大手術,以及其它納入和排除標準中列出的情況。
14.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整體健康狀況和攝護腺癌的病況,判定其預期壽命長於2年。
排除標準:
符合下述任何排除標準的病患將不會被納入本試驗:
1. 已知對於orteronel相關化合物、orteronel賦形劑、或促性腺激素釋放素(GnRH)類似物,有過敏的情況。
2. 篩選時骨盆內淋巴結轉移長軸≧2 cm。
3. 先前接受過aminoglutethimide, ketoconazole, abiraterone, enzalutamide, ARN-509, 或 galeterone等藥物的治療。您先前若接受過其它以腎上腺為目標的治療,則應當與試驗醫師討論決定該治療可為本試驗接受或排除。
4. 在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4週內,曾接受抗雄激素治療(包括bicalutamide)。非促性腺激素釋放素(GnRH)類似物治療以外之任何其它抗雄激素治療,例如雌激素、黃體激素、medroxyprogesterone、progestins(megesterol)、或5-甲還原酶抑制劑(例如finasteride 或 dutasteride),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2週之前停用。
5. 曾接受不屬於前置輔助性/輔助性之攝護腺癌化療。
6.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4週之內,曾接受任何研究性化合物,或正在參與另一項有關攝護腺癌治療的實驗性試驗。
7.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30天之內,曾接受已知會使攝護腺特異抗原(PSA)下降的草藥製品(例如鋸棕櫚、PC-SPES)。
8.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30天之內,曾接受攝護腺癌放射治療。
9. 於篩選之前30天之內,曾接受口服或其它全身性給藥之皮質類固醇(例如强的松)的長期性治療。長期性治療的定義是,在30天期間內使用皮質類固醇的天數超過7天。吸入式或局部性類固醇則被允許繼續使用。
10. 目前有脊髓壓迫、雙側腎水腫、或膀胱頸出口阻塞等問題。注意:泌尿道阻塞而使用確定性局部治療的患者(例如使用支架),在試驗醫療監控員的審閱之後,有可能符合參與條件。
11.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2年之內,曾被診斷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曾接受另一種惡性腫瘤的治療,或是之前曾被診斷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且目前有任何殘留病況跡象者。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種類的原位癌而已進行完全切除手術之患者,可以加入本試驗。
12. 於接受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6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不穩定性缺血性心臟病、任何持續性 >2 級的心律不整、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栓塞、肺栓塞、有症狀的腦血管事件)、或任何心臟病症(例如心包膜積水、限制性心肌症)病史。穩定使用抗凝血治療的慢性穩定性心房纖維顫動患者可被允許加入。
13. 紐約心臟協會三級或四級心臟衰竭。
14. 已使用適當治療仍無法得到控制的高血壓(也就是,在篩選門診中兩次間隔不超過60分鐘的測量中,收縮壓高於150毫米汞柱,舒張壓高於90毫米汞柱)。病患可以在使用新藥或調整高血壓用藥之後再次進行篩選。
15. 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活動性慢性B型或C型肝炎、危及生命(無關癌症)的病症、或任何身體或心理上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參與本試驗的嚴重病症。注意: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患為B型或C型肝炎或HIV感染的高危險群,且未曾接受過檢測,或是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RB)要求進行檢測,病患將於篩選時接受上述感染的檢測。若HIV檢測結果為陽性,將會依據當地法規通報給衛生機關。
16. 已使用適當治療仍無法得到控制的噁心、嘔吐、或腹瀉。
17. 已知患有腸胃(GI)疾病或曾手術,而其有可能會影響腸胃吸收或對orteronel的耐受性(包括錠劑吞嚥困難)。
18.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2年內有胰臟炎的病史。
19. 曾有腦下垂體疾病病史且影響到促腎上腺皮質激素(ACTH)軸或腎上腺機能不全。
20. 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或與試驗主持人和研究單位工作人員完全地配合。
21.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14天內曾受到嚴重感染。
22. 與癌症無關之危及生命的病症。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標準
每位病患都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標準才可加入本試驗:
1. 年滿18歲的男性。(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20歲)
2.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攝護腺癌,且於使用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之前經放射影像照射無遠處轉移的跡象。
3. 病患最近一次的抗腫瘤治療中或治療後,即便睪固酮已達去勢濃度(血清睪固酮< 50 ng/dL),攝護腺特異抗原(PSA)仍持續升高。
4. 篩選時攝護腺特異抗原(PSA)值為≧2 g/L。
5. 攝護腺特異抗原(PSA)倍增期 ≤ 10個月。在判定患者是否符合條件時,攝護腺特異抗原(PSA)測量值將由當地機構取得;而倍增期則將由中央機構計算。
6. 先前做過去勢手術或有併用去勢藥物(促性腺激素釋放素(GnRH)類似物)。
7. 篩選時血清睪固酮濃度< 50 ng/dL。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
9. 男性患者,即使已進行結紮手術(亦即,輸精管已結紮),而: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持續4個月,使用有效的屏障式避孕法,或
•在符合受試者偏好和平常的生活型態的情況下,同意完全禁慾。(週期性禁慾 [例如:女性伴侶使用的日曆、排卵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抽退法都是不合條件的避孕法。)
10. 在進行任何與試驗相關的非常規性醫療照護之前,您必須提供自願性書面同意書,並理解您可以在任何時候撤銷該同意書,且在未來的醫療照護不會受到歧視。
11. 臨床檢驗之篩選值如下:
•總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必須≦2.5倍正常值上限(ULN) 。
•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之肌酸酐清除率必須> 40 mL/min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1500/L, 血小板數≧100,000/L, 及血紅素≧10 g/dL
12. 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之射出分率估算值於篩選時為50%。
13. 臨床狀況穩定,包括在隨機分組前4週之內沒有出現慢性病症(如心臟病、中風、癌症、慢性呼吸系統疾病和糖尿病)的急性惡化、嚴重感染、或重大手術,以及其它納入和排除標準中列出的情況。
14. 由試驗主持人根據整體健康狀況和攝護腺癌的病況,判定其預期壽命長於2年。
排除標準:
符合下述任何排除標準的病患將不會被納入本試驗:
1. 已知對於orteronel相關化合物、orteronel賦形劑、或促性腺激素釋放素(GnRH)類似物,有過敏的情況。
2. 篩選時骨盆內淋巴結轉移長軸≧2 cm。
3. 先前接受過aminoglutethimide, ketoconazole, abiraterone, enzalutamide, ARN-509, 或 galeterone等藥物的治療。您先前若接受過其它以腎上腺為目標的治療,則應當與試驗醫師討論決定該治療可為本試驗接受或排除。
4. 在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4週內,曾接受抗雄激素治療(包括bicalutamide)。非促性腺激素釋放素(GnRH)類似物治療以外之任何其它抗雄激素治療,例如雌激素、黃體激素、medroxyprogesterone、progestins(megesterol)、或5-甲還原酶抑制劑(例如finasteride 或 dutasteride),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2週之前停用。
5. 曾接受不屬於前置輔助性/輔助性之攝護腺癌化療。
6.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4週之內,曾接受任何研究性化合物,或正在參與另一項有關攝護腺癌治療的實驗性試驗。
7.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30天之內,曾接受已知會使攝護腺特異抗原(PSA)下降的草藥製品(例如鋸棕櫚、PC-SPES)。
8.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30天之內,曾接受攝護腺癌放射治療。
9. 於篩選之前30天之內,曾接受口服或其它全身性給藥之皮質類固醇(例如强的松)的長期性治療。長期性治療的定義是,在30天期間內使用皮質類固醇的天數超過7天。吸入式或局部性類固醇則被允許繼續使用。
10. 目前有脊髓壓迫、雙側腎水腫、或膀胱頸出口阻塞等問題。注意:泌尿道阻塞而使用確定性局部治療的患者(例如使用支架),在試驗醫療監控員的審閱之後,有可能符合參與條件。
11.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2年之內,曾被診斷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曾接受另一種惡性腫瘤的治療,或是之前曾被診斷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且目前有任何殘留病況跡象者。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任何種類的原位癌而已進行完全切除手術之患者,可以加入本試驗。
12. 於接受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6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不穩定性缺血性心臟病、任何持續性 >2 級的心律不整、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栓塞、肺栓塞、有症狀的腦血管事件)、或任何心臟病症(例如心包膜積水、限制性心肌症)病史。穩定使用抗凝血治療的慢性穩定性心房纖維顫動患者可被允許加入。
13. 紐約心臟協會三級或四級心臟衰竭。
14. 已使用適當治療仍無法得到控制的高血壓(也就是,在篩選門診中兩次間隔不超過60分鐘的測量中,收縮壓高於150毫米汞柱,舒張壓高於90毫米汞柱)。病患可以在使用新藥或調整高血壓用藥之後再次進行篩選。
15. 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活動性慢性B型或C型肝炎、危及生命(無關癌症)的病症、或任何身體或心理上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影響參與本試驗的嚴重病症。注意: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患為B型或C型肝炎或HIV感染的高危險群,且未曾接受過檢測,或是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RB)要求進行檢測,病患將於篩選時接受上述感染的檢測。若HIV檢測結果為陽性,將會依據當地法規通報給衛生機關。
16. 已使用適當治療仍無法得到控制的噁心、嘔吐、或腹瀉。
17. 已知患有腸胃(GI)疾病或曾手術,而其有可能會影響腸胃吸收或對orteronel的耐受性(包括錠劑吞嚥困難)。
18.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2年內有胰臟炎的病史。
19. 曾有腦下垂體疾病病史且影響到促腎上腺皮質激素(ACTH)軸或腎上腺機能不全。
20. 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或與試驗主持人和研究單位工作人員完全地配合。
21. 於試驗藥物第一劑用藥前14天內曾受到嚴重感染。
22. 與癌症無關之危及生命的病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1,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