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LU-451-1101
試驗已結束
2022-04-05 - 2024-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30.0
鼻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0.0
鼻腔惡性腫瘤
一項第1/2期試驗,評估 BLU-451 用於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外顯子 20 EGFR Exon 20)插入突變之晚期癌症患者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經證實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外顯子 20 (Ex20ins)插入突變的無法治癒復發性或轉移性癌症。
試驗目的
本項為首次應用於人體的全球試驗,主要將評估試驗性藥物BLU-451 的建議劑量、安全性及療效(包括好的和壞的),以瞭解其是否為轉移性 EGFR 突變 NSCLC安全且有效的治療方式。本試驗將納入約 332名患者。台灣將納入約 16 名參與者。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BLU-451
劑型
116
劑量
10 mg、25mg和100mg
評估指標
第 1 期
[主要目標]
• 決定 BLU-451單一療法與併用含鉑化療的 MTD 及/或 RP2D
• 描述 BLU-451單一療法與併用含鉑化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 2 期
[主要目標]
• 使用 RECIST 版本 1.1,評估 BLU-451單一療法在 RP2D 劑量的抗腫瘤活性
[主要目標]
• 決定 BLU-451單一療法與併用含鉑化療的 MTD 及/或 RP2D
• 描述 BLU-451單一療法與併用含鉑化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 2 期
[主要目標]
• 使用 RECIST 版本 1.1,評估 BLU-451單一療法在 RP2D 劑量的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 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將僅納入 ≥ 20 歲的受試者)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程序之前,能夠理解且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患有復發性/轉移性 NSCLC(依 AJCC第 8 版分期 IVA 及 IVB 期;第1 期和第 2 期)或其他轉移性癌症,但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僅限第 1 期)。
4. 依據在 CLIA 認證的實驗室或同等機構中,分析腫瘤或液體組織切片進行的 NGS 或 PCR 檢測,證明帶有 EGFR Ex20ins。必須有實驗室檢測結果副本可供試驗委託者審查。僅適用於第 1 期,若試驗委託者核准,帶有 EGFR 外顯子 18 G719X 或外顯子 21 L861Q 突變且標準治療失敗的癌症可符合資格。若未帶有 T790M 突變而帶有其他 EGFR 突變(例如:L858R 或外顯子 19 缺失)且至少嘗試 1 種 EGFR TKI 失敗的患者,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可符合資格。
5. 曾在復發性/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以下治療:
a. 第 1 期 NSCLC 患者
i. 含鉑化療,或者若無法使用含鉑化療時,則為其他化療療程。
ii. 允許曾接受至少 1 線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但並非必要條件。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包括 amivantamab 或 mobocertinib。允許在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使用其他藥物,包括試驗性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或其他已核准的 EGFR 標靶 TKI。
iii. 允許曾接受ICI(例如: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 [PD-1] 或 PD-L1 抑制劑),但並非必要條件。若罹患 NSCLC 的患者未曾接受 ICI,必須在病歷或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文件紀錄,證明曾針對此治療選項進行討論。
b. 第 1 期其他癌症:
i. 可提供給患者、且已知會帶來臨床效益的任何已核准標準療法,除非有該療法的禁忌症、患者無法耐受,或患者拒絕接受。
c. 第 2 期:
i. 所有群組:
1. 含鉑化療,或者若無法使用含鉑化療時,則為其他化療療程。
2. 允許曾接受 ICI(例如:PD-1 或 PD-L1 抑制劑)治療,但並非必要條件。若罹患 NSCLC 的患者未曾接受 ICI,必須在病歷或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文件紀錄,證明曾針對此治療選項進行討論。
ii. 2A 群組:曾接受至少 1 種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包括 amivantamab 或 mobocertinib。允許在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使用其他藥物,包括試驗性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或其他已核准的 EGFR 標靶 TKI。
iii. 2B 群組:未曾接受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包括 amivantamab、mobocertinib 或其他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
iv. 2C 群組:允許曾接受最多一線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但並非必要條件。
6. 在最近的全身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最近的全身療法。
7. 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評估疾病(僅限第 1 期)或可測量疾病(第 1 期和第 2 期)。
8. 第 1期和第 2 期群組 A 及群組 B:允許腦部轉移但並非必要條件。可允許無進行性神經症狀且無需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的腦部轉移。腦部轉移若沒有進行性神經系統症狀,且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則可允許。第 2 期群組 C(NSCLC伴隨可測量之腦部轉移的患者):患者必須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腦部病灶(依據 RECIST 1.1)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 可提供新的或留存的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針對在最近一次留存組織切片後曾接受 EGFR 標靶療法的患者,應盡一切努力取得新的組織切片檢體,除非取得組織切片檢體並不安全或不可行。僅適用於第 1 期劑量遞增,無法提供新的組織切片且無法取得留存腫瘤組織切片的患者,可在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下符合資格。
11. 納入第 1 期並接受預期可達到有效暴露濃度之劑量的患者,必須願意進行治療中的組織切片。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進行組織切片不安全及/或不可行,可與試驗的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依個案情況准許納入。如果試驗委託者確定已獲得足夠資料,可能停止對特定試驗部分或群組收集這些檢體。
12. 先前癌症療法引起的所有毒性,必須均緩解至 NCI CTCAE(5.0 版)≤ 第 1 級或治療前基準期程度,但不包括掉髮或 ≤ 第 2 級神經病變(不包括下列實驗室參數)。
13. 具有足夠的血液、腎臟和肝臟功能(在第一劑 BLU-451 前 14 天內前進行評估):
a. ANC ≥1.0 × 109/L
b. 血小板計數 ≥75 × 109/L(允許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前輸血)
c. 血紅素 ≥9.0 g/dL(允許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前輸血)
d. ALT ≤3 ×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0 × ULN)
e. AST ≤3 ×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0 × ULN)
f. 總膽紅素 ≤1.5 × ULN(已知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患者可在 2.5 × ULN 下納入,但直接膽紅素必須 ≤1.5 mg/dL)
g.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計算值 ≥60 mL/min(附件 D)
h.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和 PTT 或活化型 PTT (aPTT) ≤1.5 × ULN
14. 患者在納入前必須未發生癲癇發作至少 14 天,且接受抗癲癇藥物治療的患者必須在納入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4 天。
15. 同意依試驗計畫書及當地法規使用避孕方法。
16. 能夠吞服口服藥物。
17. 願意並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程表及其他試驗計畫書要求。
18. 患者或法定監護人必須提供參與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台灣將僅納入 ≥ 20 歲的受試者)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評估/程序之前,能夠理解且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患有復發性/轉移性 NSCLC(依 AJCC第 8 版分期 IVA 及 IVB 期;第1 期和第 2 期)或其他轉移性癌症,但原發性 CNS 腫瘤除外(僅限第 1 期)。
4. 依據在 CLIA 認證的實驗室或同等機構中,分析腫瘤或液體組織切片進行的 NGS 或 PCR 檢測,證明帶有 EGFR Ex20ins。必須有實驗室檢測結果副本可供試驗委託者審查。僅適用於第 1 期,若試驗委託者核准,帶有 EGFR 外顯子 18 G719X 或外顯子 21 L861Q 突變且標準治療失敗的癌症可符合資格。若未帶有 T790M 突變而帶有其他 EGFR 突變(例如:L858R 或外顯子 19 缺失)且至少嘗試 1 種 EGFR TKI 失敗的患者,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可符合資格。
5. 曾在復發性/轉移性疾病情境下接受以下治療:
a. 第 1 期 NSCLC 患者
i. 含鉑化療,或者若無法使用含鉑化療時,則為其他化療療程。
ii. 允許曾接受至少 1 線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但並非必要條件。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包括 amivantamab 或 mobocertinib。允許在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使用其他藥物,包括試驗性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或其他已核准的 EGFR 標靶 TKI。
iii. 允許曾接受ICI(例如: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 [PD-1] 或 PD-L1 抑制劑),但並非必要條件。若罹患 NSCLC 的患者未曾接受 ICI,必須在病歷或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文件紀錄,證明曾針對此治療選項進行討論。
b. 第 1 期其他癌症:
i. 可提供給患者、且已知會帶來臨床效益的任何已核准標準療法,除非有該療法的禁忌症、患者無法耐受,或患者拒絕接受。
c. 第 2 期:
i. 所有群組:
1. 含鉑化療,或者若無法使用含鉑化療時,則為其他化療療程。
2. 允許曾接受 ICI(例如:PD-1 或 PD-L1 抑制劑)治療,但並非必要條件。若罹患 NSCLC 的患者未曾接受 ICI,必須在病歷或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文件紀錄,證明曾針對此治療選項進行討論。
ii. 2A 群組:曾接受至少 1 種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包括 amivantamab 或 mobocertinib。允許在經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後使用其他藥物,包括試驗性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或其他已核准的 EGFR 標靶 TKI。
iii. 2B 群組:未曾接受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包括 amivantamab、mobocertinib 或其他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
iv. 2C 群組:允許曾接受最多一線 EGFR Ex20ins 標靶療法的治療,但並非必要條件。
6. 在最近的全身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或無法耐受最近的全身療法。
7. 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評估疾病(僅限第 1 期)或可測量疾病(第 1 期和第 2 期)。
8. 第 1期和第 2 期群組 A 及群組 B:允許腦部轉移但並非必要條件。可允許無進行性神經症狀且無需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的腦部轉移。腦部轉移若沒有進行性神經系統症狀,且不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控制 CNS 疾病,則可允許。第 2 期群組 C(NSCLC伴隨可測量之腦部轉移的患者):患者必須有至少一處可測量的腦部病灶(依據 RECIST 1.1)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0. 可提供新的或留存的治療前腫瘤組織檢體。針對在最近一次留存組織切片後曾接受 EGFR 標靶療法的患者,應盡一切努力取得新的組織切片檢體,除非取得組織切片檢體並不安全或不可行。僅適用於第 1 期劑量遞增,無法提供新的組織切片且無法取得留存腫瘤組織切片的患者,可在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核准下符合資格。
11. 納入第 1 期並接受預期可達到有效暴露濃度之劑量的患者,必須願意進行治療中的組織切片。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進行組織切片不安全及/或不可行,可與試驗的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依個案情況准許納入。如果試驗委託者確定已獲得足夠資料,可能停止對特定試驗部分或群組收集這些檢體。
12. 先前癌症療法引起的所有毒性,必須均緩解至 NCI CTCAE(5.0 版)≤ 第 1 級或治療前基準期程度,但不包括掉髮或 ≤ 第 2 級神經病變(不包括下列實驗室參數)。
13. 具有足夠的血液、腎臟和肝臟功能(在第一劑 BLU-451 前 14 天內前進行評估):
a. ANC ≥1.0 × 109/L
b. 血小板計數 ≥75 × 109/L(允許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前輸血)
c. 血紅素 ≥9.0 g/dL(允許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前輸血)
d. ALT ≤3 ×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0 × ULN)
e. AST ≤3 ×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0 × ULN)
f. 總膽紅素 ≤1.5 × ULN(已知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患者可在 2.5 × ULN 下納入,但直接膽紅素必須 ≤1.5 mg/dL)
g.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計算值 ≥60 mL/min(附件 D)
h.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和 PTT 或活化型 PTT (aPTT) ≤1.5 × ULN
14. 患者在納入前必須未發生癲癇發作至少 14 天,且接受抗癲癇藥物治療的患者必須在納入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4 天。
15. 同意依試驗計畫書及當地法規使用避孕方法。
16. 能夠吞服口服藥物。
17. 願意並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程表及其他試驗計畫書要求。
18. 患者或法定監護人必須提供參與試驗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允許參加這項研究試驗:
1. 罹患的疾病適合接受根治性的局部治療。
2. 腫瘤已知帶有驅動基因變異 (包括但不限於 ROS、BRAF V600E、ALK、RET、HER2、MET、KRAS、NTRK1/2/3、EGFR C797X 或 EGFR T790M 突變)。前述條件不適用於第 1 期第 1B 部分。
3. NSCLC 為混合型細胞組織學,或腫瘤已知有組織學轉化 (NSCLC 至 SCLC、SCLC 至 NSCLC,或上皮至間質的轉化)。
4. 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5 天或 5 倍終末期排除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前接受 EGFR TKI。
b.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14 天前接受 ICI 或其他抗體療法之外的全身性抗癌治療(不包括 EGFR-TKI,如上所述)。
c.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28 天前接受 ICI或其他抗體療法 (包括雙特異性抗體) 免疫療法。
d.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28 天前接受確定性放射療法,和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14 天前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如果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病灶必須在符合目標病灶評估資格之前表現出明確惡化。
e. 第 2 期 2A 群組:患者曾接受 EGFR Ex20ins 試驗性標靶藥物治療,或除了含鉑化療、ICI、amivantamab 或 mobocetinib 之外的其他全身性療法。
f. 第 1 期第 1B 部分:曾接受含鉑或 pemetrexed 化療治療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5. 有症狀的腦部轉移或脊髓壓迫伴隨漸進性神經症狀,或位於經認定需要立即治療之解剖位置的任何病灶。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28 天前為腦部轉移接受放射療法,或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治療腦部轉移。允許無症狀的 CNS 疾病,且在可測量的情況下應視之為目標病灶。
6. 患有軟腦膜疾病。
7.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發生新的顱內出血。若發生大小為 <3 mm 的點狀顱內出血,患者可在試驗委託者核准下符合資格。
8.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計算的 QT 間期 (QTcF) >450 msec,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或家族史。 9. 患有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過去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具臨床意義且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包括可能導致 QT 間期延長的緩脈心律不整 (例如第二型第二度心臟傳導阻滯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 LVEF <40%。
10. 先前曾有間質性肺病 (ILD)、藥物誘發性 ILD、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者有任何臨床上活動性 ILD 的證據。 11. 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感染 (病毒、細菌或真菌),包括結核病、B 型肝炎、C 型肝炎、愛滋病相關疾病或 COVID-19 感染 (以 PCR 檢測 COVID-19 呈陽性)。控制良好的感染,包括 HIV 及「治癒」的 C 型肝炎 (沒有活動性發燒,沒有證據顯示發生全身性發炎反應症候群),經抗病毒治療後維持穩定,可參與本試驗。
12. 需要治療的活動性眼部疾病,例如角膜潰瘍、皰疹性角膜炎、未受控制的青光眼(允許使用穩定局部藥物)、未受控制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虹膜炎或玻璃體炎,或視神經乳頭水腫。
13. 未受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腎臟病、胰臟炎或肝臟疾病(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無症狀膽結石、肝臟轉移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穩定之慢性肝病的患者除外)。
14. 曾於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 14 天前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設置血管通路)。
15.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年內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 (完全切除的原位癌除外),已確診或需要接受治療。不過,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先前患有惡性腫瘤的患者若符合以下情況,仍可參與試驗:
a. 患者曾患有惡性腫瘤,在至少 2 年前已完成所有抗癌治療,且在試驗登錄時沒有先前惡性腫瘤殘存疾病的證據
b. 患者同時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 (非肺癌),臨床情況穩定且不需要腫瘤標靶治療。(範例包括但不限於: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癌及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治癒的攝護腺癌、乳癌,經內視鏡黏膜切除術或內視鏡黏膜下剝離術治癒的早期胃癌)。
16. 曾經或將會在第一劑 BLU-451 的 <28 天前接種活性疫苗,或者曾經或將會在第一劑 BLU-451 的 <14 天前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允許曾接受不含活性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17. 女性患者已懷孕,且有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7 天內的血清 β 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β-hCG) 驗孕記錄證明懷孕。如果女性的 β-hCG 檢驗在懷孕的數值範圍值內,但並未懷孕 (偽陽性),在排除懷孕後,經試驗委託者書面同意允許納入試驗。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見第4.3.2節) 不需要血清 β-hCG 檢驗。
18. 目前正在哺乳的女性。
19. 已知對 BLU-451 或其中任何成分過敏。
20. 先前或目前持續有具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病史、身體檢查結果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影響患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 (曾接受手術 [例如閒繞道手術和胃切除術] 或胃腸道功能不良)、分佈、代謝或排出;或妨礙試驗結果的評估。
21. 第 1 期第 1B 部分:已知對 carboplatin 及/或 pemetrexed 或其中任何成分過敏。
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允許參加這項研究試驗:
1. 罹患的疾病適合接受根治性的局部治療。
2. 腫瘤已知帶有驅動基因變異 (包括但不限於 ROS、BRAF V600E、ALK、RET、HER2、MET、KRAS、NTRK1/2/3、EGFR C797X 或 EGFR T790M 突變)。前述條件不適用於第 1 期第 1B 部分。
3. NSCLC 為混合型細胞組織學,或腫瘤已知有組織學轉化 (NSCLC 至 SCLC、SCLC 至 NSCLC,或上皮至間質的轉化)。
4. 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5 天或 5 倍終末期排除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前接受 EGFR TKI。
b.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14 天前接受 ICI 或其他抗體療法之外的全身性抗癌治療(不包括 EGFR-TKI,如上所述)。
c.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28 天前接受 ICI或其他抗體療法 (包括雙特異性抗體) 免疫療法。
d. 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28 天前接受確定性放射療法,和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14 天前接受緩和性放射療法。如果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病灶必須在符合目標病灶評估資格之前表現出明確惡化。
e. 第 2 期 2A 群組:患者曾接受 EGFR Ex20ins 試驗性標靶藥物治療,或除了含鉑化療、ICI、amivantamab 或 mobocetinib 之外的其他全身性療法。
f. 第 1 期第 1B 部分:曾接受含鉑或 pemetrexed 化療治療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5. 有症狀的腦部轉移或脊髓壓迫伴隨漸進性神經症狀,或位於經認定需要立即治療之解剖位置的任何病灶。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28 天前為腦部轉移接受放射療法,或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以治療腦部轉移。允許無症狀的 CNS 疾病,且在可測量的情況下應視之為目標病灶。
6. 患有軟腦膜疾病。
7.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發生新的顱內出血。若發生大小為 <3 mm 的點狀顱內出血,患者可在試驗委託者核准下符合資格。
8.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計算的 QT 間期 (QTcF) >450 msec,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或家族史。 9. 患有具臨床意義、控制不良的心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過去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具臨床意義且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包括可能導致 QT 間期延長的緩脈心律不整 (例如第二型第二度心臟傳導阻滯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或 LVEF <40%。
10. 先前曾有間質性肺病 (ILD)、藥物誘發性 ILD、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者有任何臨床上活動性 ILD 的證據。 11. 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感染 (病毒、細菌或真菌),包括結核病、B 型肝炎、C 型肝炎、愛滋病相關疾病或 COVID-19 感染 (以 PCR 檢測 COVID-19 呈陽性)。控制良好的感染,包括 HIV 及「治癒」的 C 型肝炎 (沒有活動性發燒,沒有證據顯示發生全身性發炎反應症候群),經抗病毒治療後維持穩定,可參與本試驗。
12. 需要治療的活動性眼部疾病,例如角膜潰瘍、皰疹性角膜炎、未受控制的青光眼(允許使用穩定局部藥物)、未受控制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虹膜炎或玻璃體炎,或視神經乳頭水腫。
13. 未受控制的急性或慢性腎臟病、胰臟炎或肝臟疾病(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無症狀膽結石、肝臟轉移或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穩定之慢性肝病的患者除外)。
14. 曾於第一劑試驗藥物 BLU-451 的 < 14 天前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設置血管通路)。
15. 開始試驗治療前 2 年內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 (完全切除的原位癌除外),已確診或需要接受治療。不過,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先前患有惡性腫瘤的患者若符合以下情況,仍可參與試驗:
a. 患者曾患有惡性腫瘤,在至少 2 年前已完成所有抗癌治療,且在試驗登錄時沒有先前惡性腫瘤殘存疾病的證據
b. 患者同時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 (非肺癌),臨床情況穩定且不需要腫瘤標靶治療。(範例包括但不限於: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癌及皮膚鱗狀細胞癌、已治癒的攝護腺癌、乳癌,經內視鏡黏膜切除術或內視鏡黏膜下剝離術治癒的早期胃癌)。
16. 曾經或將會在第一劑 BLU-451 的 <28 天前接種活性疫苗,或者曾經或將會在第一劑 BLU-451 的 <14 天前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允許曾接受不含活性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17. 女性患者已懷孕,且有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7 天內的血清 β 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β-hCG) 驗孕記錄證明懷孕。如果女性的 β-hCG 檢驗在懷孕的數值範圍值內,但並未懷孕 (偽陽性),在排除懷孕後,經試驗委託者書面同意允許納入試驗。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定義見第4.3.2節) 不需要血清 β-hCG 檢驗。
18. 目前正在哺乳的女性。
19. 已知對 BLU-451 或其中任何成分過敏。
20. 先前或目前持續有具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病史、身體檢查結果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可能影響患者的安全性;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 (曾接受手術 [例如閒繞道手術和胃切除術] 或胃腸道功能不良)、分佈、代謝或排出;或妨礙試驗結果的評估。
21. 第 1 期第 1B 部分:已知對 carboplatin 及/或 pemetrexed 或其中任何成分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3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