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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RF201/SRF201-A
試驗執行中

2024-09-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M34.0

進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1

肢端硬皮症候群

ICD-10M34.2

藥物或化學製劑導致之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89

其他全身硬化症(硬皮症)

ICD-10M34.9

全身性硬化症

ICD-9710.1

全身性硬化症

CONQUEST 攻克硬皮症的平台臨床試驗: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的第 2b 期平台臨床試驗,針對患有繼發於全身性硬皮症之間質性肺病的參與者,評估試驗藥品的安全性與療效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文男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繼發於全身性硬皮症之間質性肺病

試驗目的

主試驗 (SRF201)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是評估試驗藥品 (IP) 與安慰劑相比,在患有 SSc-ILD 的試驗參與者中測量,對於用力肺活量 (FVC) (m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的變化之療效。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是評估下列項目: •IP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依據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時的變化,如下所示: o以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定量 ILD (QILD) 全肺 (WL) (QILD-WL) 測量的肺部侵犯情況;和 o以慢性病治療功能性評估 (FACIT) 呼吸困難評分測量的呼吸困難 (嚴重程度和功能限制)。 •在第 52 週時,針對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和基準期改良版 Rodnan 皮膚評分 (mRSS) ≥ 10 的試驗參與者,透過修訂後的瀰漫型 SSc 綜合反應指數 (CRISS) 評分來衡量整體治療反應;和 •IP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目的將評估 IP 對其他療效評估指標、生物標記和醫療照護資源利用 (HCRU) 的影響。 其他次要和探索性目的可以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中定義,並且次要和探索性目的之順序可以在療程專用子試驗計畫書中修改。 子試驗 (SRF201-A)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次要目的之外,子試驗計畫書的次要目的為評估下列項目: •Amlitelimab 與安慰劑相比的療效,依據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時的變化,如下所示: o在瀰漫型皮膚 SSc 和基準期修訂版 Rodnan 皮膚評分 (mRSS)  10 的參與者中,以mRSS 測量的皮膚厚度;和 o以健康評估問卷 - 失能指數 (HAQ-DI) 測量的整體健康狀況,並使用硬皮症健康評估問卷 (SHAQ) 進行評估。 •Amlitelimab 的藥物動力學 (PK);和 •Amlitelimab 的抗藥物抗體 (ADA)。 除了主試驗計畫書中所述的探索性目的之外,子試驗計畫書的探索性目的為評估下列項目: •可溶性蛋白質血液生物標記,例如探索性 Olink® 檢測組中包含的血清 OX40 和血漿蛋白; •基準期和第 52 週的皮膚組織切片 (需要取得特定組織切片和遺傳學同意); •第 52週時在瀰漫型皮膚 SSc 和基準期 mRSS  10 的參與者中,具有預定 mRSS 改善程度 ( 20%、40% 和 60%) 的參與者比例;和 •發生疾病惡化經過的時間 (修訂後的全身性硬皮症綜合反應指數 [CRISS] 步驟 1 事件)。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amlitelimab

劑型

230

劑量

250mg/2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是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評估的 FVC (mL) 變化。評估指標是使用基準期時 FVC 測量值 (以 mL 為單位),和第 52 週時的基準期後數值的資料計算。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包括下列項目:
•HRCT QILD-WL 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變化;
•FACIT-呼吸困難評分從基準期起到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變化;和
•在患有瀰漫型皮膚 SSc 且基準期 mRSS ≥10 的試驗參與者中,第 52 週時在修訂後 CRISS 評分有所改善的試驗參與者比例。
探索性評估指標包括下列項目:
•從基準期起到第 24 週和/或第 52 週治療期結束時的以下變化: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 FVC 的變化佔預測值的百分比 (對從基準期起到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變化進行的分析);
o第 24 週時 FVC 的絕對變化 (以 mL 為單位);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 FVC 預測值百分比的如下分類變化: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下降 5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下降 10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上升 5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參與者百分比;和
從基準期起 FVC 絕對上升 10 個預測值百分點的試驗參與者百分比。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 FACIT-呼吸困難評分;
o第 24 週和第 52 週時的 FACIT-疲勞評分;
o第 52 週時的 HRCT 定量肺纖維化 (QLF)-WL;

主要納入條件

主試驗計畫書納入條件
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簽署知情同意時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全身性硬皮症 (SSc) 分類依據 2013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ropean League Against Rheumatism) 標準定義。患有瀰漫型、限制型或無硬皮型侵犯參與者有參與資格。
3.SSc 於篩選回診前 7 年內發作 (由首次非雷諾氏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4.mRSS 少於 40;
5.具有間質性肺病 (ILD) 且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中有任何纖維化證據 (隨機分配後 3 個月內)
6.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HRCT 中的全肺侵犯 >10% (以定量間質性肺病-全肺 (QILD-WL) 評估);或
•篩選回診時急性期反應物 (APR) 升高 (見下文註 (i));或
•過去 24 個月內 ILD 惡化 (見下文註 (ii));或
•在篩選回診前  3 年內有 SSc 發作 (由首次 non-Raynaud’s 症狀定義) 的參與者身上,預測用力肺活量 (FVC) <80%。
註 (i):APR 升高的定義為至少具有以下 1 項:
oC 反應蛋白 6 mg/L;或
o紅血球沉降速率 28 mm/hr;或
o血小板計數 >330 × 109/L (330,000/µL)。
註 (ii):ILD 惡化 (根據做為臨床照護一部分所收集的資料決定) 定義為具有以下其中 1 項:
oFVC 相對下降 10%;或
o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呼吸道症狀惡化;或
o FVC 相對下降 5% 至 <10%,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或
o呼吸道症狀惡化,且 HRCT 中的纖維化程度有任何增加。
7.FVC 預測正常值的 45%;
8.肺部一氧化碳擴散能力 預測正常值的 30% (針對血紅素進行校正);
9.符合藥物穩定性要求 (如果適用):
o允許接受 4 個月的背景 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日 ≤ 3,000 mg]、mycophenolic acid [每日 ≤ 2,160 mg]、methotrexate [每週 ≤ 25 mg] 或 azathioprine [每日 ≤ 300 mg] ( 1 種療法),且在隨機分配前的最後 2 個月內未調整劑量 (為了治療感染和其他不良事件 [AE],允許暫時停藥不超過 14 天);
o隨機分配前至少 6 週以穩定劑量服用 Hydroxychloroquine;和
o如果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2 週開始口服皮質類固醇 (劑量相當於每日  10 mg的 prednisone)。允許吸入和局部使用皮質類固醇。請參閱附錄 C 了解皮質類固醇劑量換算表。
註:使用這些允許的免疫抑制療法不是進入本試驗的必要條件。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參閱第 5.6.2 節)。
11.願意並且能夠遵守試驗要求並給予參與試驗的知情同意。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納入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擁有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願意並能夠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請參閱主試驗計畫書第 5.6.2 節),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子,並且避免捐贈或冷凍保存篩選後的精子,直到最後一次試驗藥品 (IP) 給藥後 5 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主試驗計畫書排除條件
本試驗將排除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參與者:
硬皮症相關:
1.具有與 HRCT 中 ILD 不一致的臨床顯著肺部異常 (例如,由當地放射科醫師/試驗主持人判定,因先前活動性 TB、結節病、肺腫塊或與 SSc-ILD 無關之其他發現而形成的疤痕);
2.在篩選回診時有感染性潰瘍或出現活動性壞疽;
3.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具有硬皮症腎危機病史;
4.篩選回診時用力呼氣一秒量/FVC <0.65 (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前);
先前治療:
5.具有幹細胞移植、骨髓移植、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療法或實體器官移植史;
6.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接受 rituximab 的治療史;
註:篩選回診前 6 至 12 個月內接受過 rituximab 治療的參與者,如果 B 細胞在正常範圍內,則可納入。
7. 使用 rituximab 以外細胞耗竭療法的治療史,包括但不限於 CAMPATH®;抗分化群 (CD)3、抗 CD4、抗 CD5、抗 CD19 和抗 CD20 藥物;以及試驗藥劑;
8.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針對風濕性疾病使用 tocilizumab、nintedanib、pirfenidone、abatacept、leflunomide、tacrolimus、tofacitinib、靜脈輸注免疫球蛋白 (IVIG) 或任何生物製劑或免疫調節劑進行治療;
9. 篩選回診前6 個月內接受過 cyclophosphamide 治療;
10.針對任何適應症使用任何試驗藥物或醫療器材,且距篩選回診不到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者為準);
實驗室異常:
11.篩選回診時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查結果:
•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公式計算得到的 GFR 估計值 <45 mL/ min/1.73 m2;
•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 × 正常值上限 (ULN);
•血小板 <100 × 109/L (100,000/µL);
•白血球計數 <2500/µL;
•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µL;
•凝血酶原時間及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 ULN,或國際標準化比率 >2;或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試驗參與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的任何其他實驗室測試結果。
過去醫療史:
12.具有臨床重大疾病,且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因此成為試驗藥品給藥禁忌、影響遵囑性、干擾試驗評估或混淆試驗結果的判讀;
13.同時罹患會危及生命的疾病,且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12 個月;
感染性疾病:
14.活動性結核病 (TB) 或 TB 風險高的證據 (參閱第 8.9 節);
15.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有任何嚴重的感染史,或存在任何慢性細菌感染 (如慢性腎盂腎炎、骨髓炎或支氣管擴張);
16.存在任何活動性感染 (不包括僅需要局部抗微生物劑治療的真菌或細菌感染),包括但不限於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需要靜脈注射抗微生物劑治療或隨機分配前 2 週內口服抗微生物劑治療的感染;
17.篩選期間檢測到 B 型肝炎感染或 C 型肝炎感染證據,除非感染治療成功且 C 型肝炎並未復發。
18.在排定第一劑試驗 IP 前 3 個月內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或試驗期間任何時間預期必須接種活性疫苗;
心血管:
19.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具有任何腦血管事件史 (例如暫時性腦缺血或中風);
20.篩選回診的 6 個月內具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心絞痛病史,或計畫在參與試驗期間接受冠狀動脈手術;
21.篩選回診時患有急性或慢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 [中度] 或第 IV 級 [重度]);
22.具有限制型或擴張型心肌病病史 (輕度除外),且無法透過藥物或植入裝置控制;
23.具有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病史;
24.血流動力曾呈現重大主動脈或二尖瓣疾病;
25.臨床重大肺高壓。
註:臨床重大肺高壓範例包括不穩定疾病,或先前透過右心導管檢查記錄到平均肺動脈壓 > 30 mm Hg;
26.篩選回診時具有嚴重且不受控制的高血壓 (收縮壓 >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Hg);
27.具有肺靜脈阻塞病史;
出血風險:
28.篩選回診的 30 天內具有重大外傷或出血史;
29.篩選回診的 60 天內具有任何臨床顯著的慢性間歇性出血史,例如活動性胃竇血管擴張或活動性消化性潰瘍;
30.由試驗主持人決定,在篩選回診時具有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出血事件風險,包括凝血或血小板疾病;
肝臟:
31.具有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肝臟病史 (參閱附錄 E);
腫瘤:
32.篩選回診前 5 年內具有任何記錄的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原位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不允許緩解期的惡性腫瘤;
註:排除接受過乳癌篩檢並疑似有惡性腫瘤,且在額外的臨床、實驗室或其他診斷評估之後,無法合理排除罹患惡性腫瘤可能性的女性參與者;
生育能力:
33.懷孕中、哺乳中或計畫在參與臨床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參閱第 5.6.2 節);
菸草使用:
34.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吸食菸草、電子煙或電子煙產品,或吸食大麻;

子試驗計畫書特定的排除條件包括下列項目:
1.具有對任何賦形劑或試驗藥品超敏或過敏的病史,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應禁止參與本試驗的其他過敏;
2.先前曾使用抗 OX40 或抗 OX40L 單株抗體,包括 amlitelimab;
3.已知或疑似具有顯著的目前免疫缺乏病史,包括儘管感染已消退但仍存在侵襲性伺機性或蠕蟲感染史,或是異常頻率或持續時間較長的其他重複感染;
4.在基準期前 14 天內完成所需的 COVID-19 疫苗接種;
5.對於長期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具有需要住院的嚴重感染史;
6.基準期前具有任何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 (基準期 >5 年前患有已切除並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或
7.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表現為具有抗 HIV 抗體。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2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