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L20.9
異位性皮膚炎
ICD-10L20
異位性皮膚炎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評估 baricitinib 用於中度至重度異位性皮膚炎成人患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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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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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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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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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5 停止召募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12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關鍵次要目標:
1.檢驗以下假設:對於中度至重度 AD 患者,baricitinib 2 mg QD 或 baricitinib 1 mg QD 的療效優於安慰劑。
2.為期 16 週的雙盲安慰劑對照治療,測量 AD 表徵及症狀的改善狀況,以評估 baricitinib 1 mg QD、2 mg QD、4 mg QD 用於 AD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3.為期 16 週的雙盲安慰劑對照治療,根據 AD 患者自述結果量表,評估baricitinib 1 mg QD、2 mg QD、4 mg QD 用於 AD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其他次要目標:
1.檢驗以下假設:對於中度至重度 AD 患者,baricitinib 2 mg QD 或baricitinib 4 mg QD 的療效優於安慰劑。
2.為期 16 週的雙盲安慰劑對照治療,測量 AD 表徵及症狀的改善狀況,以評估 baricitinib 1 mg QD、2 mg QD、4 mg QD 用於 AD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3.為期 16週的雙盲安慰劑對照治療,根據 AD 患者自述結果/QoL 量表,評估 baricitinib 1 mg QD、2 mg QD、4 mg QD 用於 AD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病患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年滿20歲以上。
[2]能夠閱讀、理解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篩選前至少 12 個月已診斷為異位性皮膚炎 (簡稱 Ad),其定義依據美國皮膚科學會 AD 處置照護準則第 1 節:異位性皮膚炎之診斷與評估
[4]患有中度至重度 AD,並符合以下全部條件:a.篩選 (第 1 次門診) 和隨機分配 (第 2 次門診) 時,濕疹面積及嚴重度指數 (簡稱 EASI)評分 >16。b.篩選 (第 1 次門診) 和隨機分配 (第 2 次門診) 時,試驗主持人整體評估(簡稱 IGA) 分數 >3。c.篩選 (第 1 次門診) 和隨機分配 (第 2 次門診) 時
,受影響範圍佔體表面積 (簡稱 BSA) 10%。[5]醫師及/或試驗主持人提出病歷記錄,證實受試者於篩選前 6 個月內對現有局部藥物治療反應不佳,或對局部療法耐受不良,並需符合以下至少一項定義:a.使用中等效力以上的 TCS 至少 4 週或處方資訊建議的最長使用時間(如:強效 TCS 為 14 天),以較短時間為準,而仍無法達到良好的疾病控制;良好的疾病控制定義為輕微的疾病或疾病好轉 (如:IGA 2)。局部皮質類固醇可以併用局部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TCNI)。b.受試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療法治療異位性皮膚炎,但缺乏治療反應,如 cyclosporine、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 等,也視為對局部療法的反應不佳。c.病史顯示,受試者曾對 TCS 產生不良反應,例如皮膚萎縮症、過敏反應、全身性影響等,且具臨床意義,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再度治療的風險大於效益。
[6]受試者同意,在隨機分配 (第 2 次門診) 前至少 4 週及試驗期間,停用以下排除藥物/治療:a.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及白三烯素 (leukotriene) 抑制劑。b.全身性免疫調節劑,包括但不限於 cyclosporine、methotrexate、mycophenolate mofetil、azathioprine 等。c.鎮靜性抗組織胺,包括但不限於 alimemazine、chlorphenamine、clemastine、cyproheptadine、diphenhydramine、hydroxyzine、ketotifen、promethazine 等。註:允許使用鎮靜作用較弱的新型抗組織胺 (如:fexofenadine、loratadine、cetirizine 等)。d.其他用於治療 AD 或 AD 症狀的全身性療法 (包括經核准或仿單外用途)。e.光照療法,包括治療用光照療法 (psoralen 加紫外線 A、紫外線 B)、準分子雷射,以及使用日曬機的自行治療。由於字數限制, 第7-10點請參閱另立文件的受試者納入排除條件附件說明。
主要排除條件
[1]目前或曾經同時患有其他皮膚疾病 (如:乾癬或紅斑狼瘡),而可能干擾試驗藥物對 AD 的療效評估。
[2]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目前或曾患有紅皮型、頑固型、不穩定型皮膚疾病,需要頻繁住院;或因皮膚感染時常需要住院及/或接受靜脈注射治療,而可能影響參與本試驗。
[3]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疱疹性濕疹。
[4]曾有疱疹性濕疹發作 2 次以上之病史。
[5]病患目前患有皮膚感染,需要或目前已在接受局部或全身性抗生素治療。註:受試者在前一次篩選失敗後,至少要間隔 4 週,且感染症狀痊癒至少 2週後,才能再次進行篩選。
[6]同時患有任何嚴重的疾病,預計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可能影響參與本試驗,或需要經常主動監測 (如:不穩定型慢性氣喘)。
[7]曾接受過以下治療:a.篩選前使用少於 5 個半衰期之單株抗體 (如:ustekinumab、omalizumab、
dupilumab)。b.曾接受任何口服 JAK 抑制劑治療 (如:tofacitinib、ruxolitinib)c.參加試驗 (第 1 次門診) 前 2 週內,或預定隨機分配 (第 2 次門診) 前6 週內,曾接受肌肉注射或靜脈注射給予非口服皮質類固醇;或在本試驗期間預計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注射。d.參加試驗 (第 1 次門診) 前 2 週內,或預定隨機分配 (第 2 次門診) 前6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皮質類固醇注射。註:本試驗期間允許使用鼻內或吸入型類固醇。一般健康問題
[8]嚴重缺乏或完全無行為能力,幾乎或完全無法自我照護,例如長期臥床。
[9]動脈高血壓控制不良,症狀特徵是坐姿收縮壓經常 >16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 >100 毫米汞柱。
[10]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在本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並與禮來或其指定代表諮詢後,認為將對病患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
[11]免疫不全,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參加本試驗會有無法接受的風險。
[12]篩選前 12 週內曾發生以下狀況:靜脈血栓栓塞 (VTE)、心肌梗塞(MI)、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中風,或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分類中的第III/IV 級心衰竭。
[13]有復發型 ( 2) 靜脈血栓栓塞 (VTE) 病史,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 VTE 的高風險群。
[14]曾經或目前患有心血管、呼吸道、肝臟、胃腸道、內分泌、血液學、神經學、神經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及/或不穩定的疾病,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使用試驗藥物會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或可能干擾數據的判讀。
[15]有淋巴增生疾病病史;或有表徵或症狀顯示可能有淋巴增生疾病,如淋巴結腫大或脾腫大;或患有活動性原發或復發型的惡性疾病;或曾患有具臨床意義之惡性腫瘤,且緩解少於 5 年。
a.病患子宮頸原位癌已切除,且至少 3 年無復發或轉移性疾病跡象,可參加本試驗。
b.病患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皮膚癌已完全切除,且至少 3 年無復發跡象,可參加本試驗。
[16]目前或近期內有臨床上嚴重的病毒、細菌、真菌或寄生蟲之感染,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註:近期內發生的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或非併發性尿道感染,不應視為臨床嚴重感染。
a.在篩選前 12 週內,曾發生有症狀的帶狀疱疹病毒感染。
b.曾經罹患瀰漫性/併發性帶狀疱疹 (如:多處皮節侵犯、眼部帶狀疱疹、中樞神經系統 (CNS) 侵犯或帶狀疱疹後神經痛)。
c.隨機分配時,發生有症狀的單純疱疹。
d.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 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的活動性或慢性病毒感染。
e.曾在居家環境與活動性結核病 (TB) 病患接觸,且沒有接受結核病 (TB) 適當預防治療的記錄。
f.有證據顯示目前或曾經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B),且沒有接受適當預防治療的記錄。
g.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有臨床上嚴重之感染,或因感染而接受過抗生素靜脈注射。
h.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有或目前仍有其他感染,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參加本試驗將對病患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
[17]在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曾接種活菌疫苗,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需要接受活菌疫苗 (不包括帶狀疱疹疫苗注射)。
註:如果病患可以接種帶狀疱疹疫苗,且在篩選前尚未施打,將依據當地準則,鼓勵病患在隨機分配之前施打疫苗,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和開始試驗藥物之前 >4 週施打完成。如果病患在預定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種帶狀疱疹疫苗,將從本試驗排除。病患參加本試驗之前,試驗主持人應檢視病患疫苗施打情形,並遵循當地準則,為 18 歲以上病患施用預防感染性疾病的非活菌疫苗。
[18]在篩選前 2 年內,曾有長期濫用酒精、靜脈藥物濫用或其他非法違禁藥物濫用史。
[19]患有重大控制不良的神經精神疾病,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有自殺風險,或以下任一題的回答為「是」:
a.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 (C-SSRS) 第 4 題:「自殺意念」(主動自殺意念,並有部分行動意圖,但無明確計畫);
b.C-SSRS 第 5 題:「自殺意念」(主動自殺意念,並有明確計畫和意圖);
c.C-SSRS「自殺行為」部分中任何自殺的相關行為 (實際嘗試、嘗試遭到阻止、嘗試中斷、準備行動或行為);在第 1 次門診前 2 個月內,曾有自殺意念或自殺行為。
注意:如果病患的自殘行為不屬於自殺性質,則不一定需要排除。如果發生這類情況,應視需要將受試者轉介於精神科醫師,或經過適當訓練的專業人員。
[20]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捐血超過一單位,或有意在本試驗期間捐血。
[21]無法或不願意配合本試驗的實施期間,或不願意配合試驗限制或程序 (包括使用蒐集數據之裝置)。
[22]目前參與其他臨床試驗,涉及試驗藥物或其他類型的醫學研究,經判斷在科學上或醫學上與本試驗不相容。
[23]過去 30 天內曾參與臨床試驗,且涉及試驗藥物。若先前的試驗藥物半衰期較長 (2 週以上),至少需相隔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 (以較長時間為準)。
[24]先前在本試驗或其他 baricitinib 相關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
[25]直接參與本試驗的試驗機構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定義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不論為自然血親或法定血親。
[26]禮來員工或 Incyte 員工,或其指定代表。
[27]篩選時發現心電圖 (ECG) 異常,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具臨床意義,顯示參與本試驗會對病患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
[28]有活動性 TB 或潛伏性 TB 的證據
a.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本試驗中定義如下:
o 曾有 PPD 檢驗陽性反應的記錄 (檢驗後約 48 小時到 72 小時硬結 ≥5 mm,無論是否曾施打疫苗)、醫療病史、臨床特徵、胸部 X 光篩檢結果異常。
o 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T-SPOT®.TB 檢驗可以取代 PPD 檢驗 (若可用且符合當地 TB 準則)。如果檢驗結果非陰性,且有活動性 TB 的臨床證據,則病患必須排除。
例外:曾有活動性 TB 病史的病患,若記錄證明已接受適當治療,自治療完成後沒有再次暴露的記錄,且篩選時胸部 X 光檢查沒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並符合其他參加條件,則可納入。這類病患不必按照試驗計畫書規定,接受結核病的 PPD 檢驗、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或 T-SPOT® TB 檢驗,但篩選時必須接受胸部 X 光檢查。
b.有證據顯示潛伏性 TB 未治療,或治療不充分/不適當,本試驗定義如下:
o 曾有 PPD 檢驗陽性反應的記錄 (檢驗後約 48 小時到 72 小時硬結 ≥5 mm,無論是否曾施打疫苗),沒有與活動性 TB 一致的臨床特徵,篩選時胸部 X 光檢查未發現活動性 TB;
o 若病患 PPD 檢驗結果為陽性,但沒有與活動性 TB 一致的醫療病史或胸部 X 光檢查結果,則可接受 QuantiFERON®-TB Gold、T-SPOT® TB 等檢驗 (若可用且符合當地 TB 準則)。若檢驗結果非陰性,病患將視為有潛伏性 TB;
o 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或 T-SPOT®.TB 檢驗可以取代 PPD 檢驗 (若可用且符合當地 TB 準則)。若檢驗結果為陽性,病患將視為有潛伏性 TB。若檢驗結果非陰性,在初次檢驗後約 2 週內可以重複檢驗一次。若重複檢驗結果仍非陰性,病患將視為有潛伏性 TB。
例外:如果病患有潛伏性 TB 的證據,但在隨機分配前已完成至少 4 週適當治療,並且同意在參加本試驗時完成後續治療,則可納入本試驗。
例外:曾有潛伏性 TB 病史的病患,若記錄證明已接受適當治療,自治療完成後沒有再次暴露的記錄,且篩選時胸部 X 光檢查沒有活動性 TB 的證據,並符合其他參加條件,則可納入。這類病患不必按照試驗計畫書規定,接受結核病的 PPD 檢驗、QuantiFERON®-TB Gold 檢驗或 T-SPOT® TB 檢驗,但篩選時必須接受胸部X 光檢查。
[29]HBV 感染檢驗為陽性,定義為: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b.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且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 (HBV DNA) 陽性。
註:HBcAb 陽性且 HBV DNA 陰性的病患可納入本試驗,篩選時符合這些條件的病患,在試驗期間將由中央實驗室加以確認並監測。
[30]HCV 感染 (抗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且確認存在 HCV 核糖核酸 [RNA])
註:過去曾有 HCV 感染,記錄顯示已接受抗 HCV 治療且 HCV RNA 陰性的病患,可納入本試驗。
[31]有 HIV 感染或陽性 HIV 抗體的證據。
[32]篩選實驗室檢驗數值 (包括促甲狀腺激素 [TSH]) 超出族群或試驗機構的參考值範圍,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本試驗會對病患造成無法接受的風險。
註:目前接受四碘甲狀腺素 (thyroxine) 做為替代療法的病患,若已穩定使用療法持續 ≥12 週,且 TSH 在實驗室的參考值範圍內,則可參加本試驗。目前接受四碘甲狀腺素 (thyroxine) 做為替代療法的病患,若 TSH 稍微超出實驗室的參考值範圍,經主治醫師在病歷中記錄四碘甲狀腺素替代療法對病患屬於適當,則可參加本試驗。
[33]以下任一篩選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
a.AST 或 ALT ≥2x ULN
b.鹼性磷酸酶 (ALP) ≥2x ULN
c.總膽紅素 >1.5x ULN
d.血紅素 <10.0 g/dL (100.0 g/L)
e.白血球總計數 <2500 個細胞/μL (<2.50x103/μL 或 <2.50 GI/L)
f.嗜中性白血球減少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200 個細胞/μL) (<1.20x103/μL 或 <1.20 GI/L)
g.淋巴球不足 (淋巴球計數 <750 個細胞/μL) (<0.75x103/μL 或 <0.75 GI/L)
h.血小板減少 (血小板 <100,000/μL) (<100x103/μL 或 <100 GI/L)
i.eGFR <40 mL/min/1.73 m2 (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小組 [CKD-EPI] 肌酸酐 2009 公式)
註:前述任一實驗室異常的病患 (排除條件 [32] 及 [33]),篩選時可以重複檢驗,重複檢驗結果若符合受試條件,則可接受做為參加資格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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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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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