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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689
試驗執行中

2018-01-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一項評估Pembrolizumab作為前導性療法以及併用標準照護作為輔助性療法,用於第III至IVA期可切除之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LA HNSCC)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怡君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瑞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簡志彥 耳鼻喉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III至IVA期可切除之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LA HNSCC)

試驗目的

主要 •目的1:針對腫瘤表現PD-L1 CPS≥10、CPS≥1的受試者與所有的受試者(無論CPS狀態為何),比較使用pembrolizumab前導性療法且併用放射療法(RT) ± cisplatin作為輔助性療法與僅使用RT ± cisplatin作為輔助性療法之無事件存活期(EFS),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 次要 •目的2:針對腫瘤表現PD-L1 CPS≥10、CPS≥1的受試者與所有的受試者(無論CPS狀態為何),比較pembrolizumab前導療法與無前導療法之主要病理反應(mPR)率(由中央病理學家於根治性手術時評估)。 •目的3:針對腫瘤表現PD-L1 CPS≥10、CPS≥1的受試者與所有的受試者(無論CPS狀態為何),比較使用pembrolizumab前導性療法且併用放射療法(RT) ± cisplatin作為輔助性療法與僅使用RT ± cisplatin作為輔助性療法之整體存活期(OS)。 •目的4:針對腫瘤表現PD-L1 CPS≥10、CPS≥1的受試者與所有的受試者(無論CPS狀態為何),評估病理完全反應(pCR)率,於根治性手術時由中央病理學家評估。 •目的5:針對腫瘤表現PD-L1 CPS≥10、CPS≥1的受試者與所有的受試者(無論CPS狀態為何),使用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EORTC)生活品質問卷(QLQ)-C30評估總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QoL)與生理功能分數,以及使用EORTC頭頸部專用QoL問卷(EORTC QLQ-H&N35)評估吞嚥、語言與疼痛症狀。 •目的6:判定pembrolizumab作為前導性療法以及併用RT ± cisplatin作為輔助性療法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4 mL/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
•EFS-自隨機分配日期起,至首次記錄到任何下方事件的日期為止:放射線疾病惡化(例外情況於計畫書第10.4.1.1節指明)、前導性治療階段放射線疾病惡化導致無法進行手術、根據影像評估或切片,顯示為局部或遠端疾病惡化或復發、任何死因死亡;繼發性原發惡性腫瘤不被視為EFS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基準期造影及臨床評估判斷,具有經組織學確認之新診斷可切除、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屬於:
a.T4 (N0至N2)、M0的第III期p16陽性口咽癌

b.第III或IVA期p16陰性口咽癌

c.第III或IVA期喉/下咽/口腔癌(不考慮p16)。
註:具有多個原發性HNSCC腫瘤的受試者,若根據分期有至少一個腫瘤符合資格,在詢問試驗委託者並經其核准後可符合資格。註:若受試者接受過切除性切片或切開性切片,在殘存疾病符合試驗分期標準的情況下(例如:進行T4a原發癌淋巴結切除性切片),仍有資格參加試驗。
註:不允許對頭頸癌進行減積手術、包含扁桃體切除術。
2.根據試驗主持人決定及依照當地規定,符合初步手術的資格。該決定需由多學科成員進行驗證,包括腫瘤外科、腫瘤內科和腫瘤放射科醫師。
3.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時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女性受試者。
4.若為男性,於試驗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可清除每種試驗治療藥物所需的時間內同意以下事項。每種試驗治療結束之後仍需持續避孕的時間如下:
-Pembrolizumab:無避孕要求
-Cisplatin:180天
-放射線治療:90天
•不得捐贈精子
外加以下兩者之一:
•個人偏好的慣常生活方式為不進行異性性交(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除非經確認為無精子(試驗單位人員對受試者的醫療紀錄、醫療檢查或病史進行檢視,確認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術或後天因醫療原因導致),否則應採取避孕措施,細節如下:
-與目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必須同意禁止陰莖-陰道性交,或在每次陰莖-陰道性交期間使用男性保險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對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若任何試驗藥物之當地藥品仿單標示對於避孕的要求較上述要求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5.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或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非WOCBP

•WOCBP,且:
-在試驗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可清除每種試驗治療藥物所需的時間內,使用高效(年失敗率<1%)且容易使用的避孕方法,或者其個人偏好的慣常生活方式為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如試驗計畫書附錄5中所述,並同意不在此期間內捐卵(卵子、卵母細胞)給他人或冷凍/儲存卵子供自己進行人工生殖。每種試驗治療結束之後仍需持續避孕的時間如下:
◦Pembrolizumab:120天
◦Cisplatin:180天
◦放射線治療:180天
試驗主持人必須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確實使用避孕方法、近期才開始使用的避孕方法)與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對於任何試驗治療藥物,若其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避孕要求較上述要求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在首劑試驗治療之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所測得的高靈敏度驗孕(依當地法規要求)結果必須呈陰性。若尿液驗孕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此時,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將該受試者排除。試驗治療期間與試驗治療之後的其他懷孕檢測要求列於試驗計畫書第9.5.9.2節。
•在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120天以及最後一劑cisplatin後180天內,避免餵哺母乳。
•已由試驗主持人檢視過受試者的病史、月經史與近期的性生活狀況,以避免誤將剛懷孕但未驗出之女性納入試驗的風險。
6.受試者(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不過受試者可以只參與主要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7.由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放射科根據RECIST 1.1評估,有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可評估的腫瘤負荷(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的腫瘤病灶)。
8.在隨機分配之前,提供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新取得粗針切片或切除性切片(細針穿刺[FNA]不適用),由中央實驗室進行PD-L1生物標記分析以供分層之用。若未提供適當的組織檢體,可能需重新採集。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玻片。
註:若送交未染色切片玻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14天內將新採集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有關送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說明,請參閱廠商手冊)。
9.具有口咽癌HPV狀態(當地)檢測的結果,定義為使用CINtec® p16組織學檢驗(Ventana Medical Systems Inc., Tucson AZ)與標準程序進行的p16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p16陽性表現定義為在70%以上的腫瘤細胞中得到強烈且擴散的細胞核與細胞質染色結果(詳細說明請見試驗計畫書第9.1.6節-手術前腫瘤組織採集)。若曾以此法檢測HPV狀態,無須進行額外檢測。
10.隨機分配前10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註:由試驗主持人確認在開始治療前無惡化。
11.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檢體的採集時間點必須落在隨機分配前10天內。若篩選檢測結果不符合參與資格條件,而於第1天重新檢測與評估,且當天的檢測結果符合參與資格條件,則受試者具有參與資格,即第1天的檢測結果會被用於資格評估。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任何下方條件,將排除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1.患有第T4B期和/或N3的LA HNSCC,和/或遠端轉移。
註:根據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8版,ENE(例如N3b疾病)的診斷需要在臨床檢查時有明確的證據顯示有肉眼可見的ENE,並有強力的放射攝影證據支持。在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8版的第5章「頭頸癌的分期」中對於臨床評估時肉眼可見之ENE的標準有明確的定義。
2.患有位於口咽、喉和下咽或口腔外之癌症,例如鼻咽癌、鼻竇癌、其它副鼻竇癌,或其它原發部位不明之頭頸癌。
3.隨機分配前24小時(尿液)或72小時(血清)內或開始RT ± cisplatin治療前24小時內,WOCBP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請見試驗計畫書第9.5.9.2節)。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若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不可參與試驗。
4.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或針對其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的治療。
5.隨機分配/治療分派前曾接受放射療法或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於試驗中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HNC。
註:用於治療先前之HNC的放射療法亦會排除。
6.曾於隨機分配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且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活體流行性感冒疫苗,阿斯特捷利康])為活性減毒疫苗且不允許使用。
關於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7.7節。
7.在隨機分配之前4週內,正在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的器材。
註:已進入研究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與之前最後一次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時間相距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8.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確診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10 mg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免疫抑制療法。
9.過去3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積極治療。
註: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例如子宮頸原位癌、乳腺癌)的受試者不須排除。
10.由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及放射科評估,具有以放射性方法可偵測(即使無症狀和/或先前已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11.具有≥第2級的聽力損失。
註:無對應臨床症狀之≥第2級聽力喪失之聽力異常不構成排除條件。
註:與腫瘤無關之聽力完全喪失(如先天性耳聾)的受試者仍具有本試驗參與資格。
12.患有≥第2級神經病變。
13.因潛在惡性腫瘤而發生第3至4級出血。
14.若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且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尚未從介入治療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適度恢復。
15.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16.對pembrolizumab和/或任何其賦形劑(賦形劑列表請參考試驗主持人手冊)、RT或cisplatin或類似物有重度過敏(≥第3級)。
17.過去2年中,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例如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之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18.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19.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0.已知曾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單位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21.已知患有B型肝炎病史或為B型肝炎陽性(定義為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定義為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22.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23.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求。
24.於第七次計畫書修正中刪除對納入條件#4和#5的重複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基準期造影及臨床評估判斷,具有經組織學確認之新診斷可切除、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屬於:
a.T4 (N0至N2)、M0的第III期p16陽性口咽癌

b.第III或IVA期p16陰性口咽癌

c.第III或IVA期喉/下咽/口腔癌(不考慮p16)。
註:具有多個原發性HNSCC腫瘤的受試者,若根據分期有至少一個腫瘤符合資格,在詢問試驗委託者並經其核准後可符合資格。註:若受試者接受過切除性切片或切開性切片,在殘存疾病符合試驗分期標準的情況下(例如:進行T4a原發癌淋巴結切除性切片),仍有資格參加試驗。
註:不允許對頭頸癌進行減積手術、包含扁桃體切除術。
2.根據試驗主持人決定及依照當地規定,符合初步手術的資格。該決定需由多學科成員進行驗證,包括腫瘤外科、腫瘤內科和腫瘤放射科醫師。
3.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時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女性受試者。
4.若為男性,於試驗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可清除每種試驗治療藥物所需的時間內同意以下事項。每種試驗治療結束之後仍需持續避孕的時間如下:
-Pembrolizumab:無避孕要求
-Cisplatin:180天
-放射線治療:90天
•不得捐贈精子
外加以下兩者之一:
•個人偏好的慣常生活方式為不進行異性性交(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除非經確認為無精子(試驗單位人員對受試者的醫療紀錄、醫療檢查或病史進行檢視,確認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術或後天因醫療原因導致),否則應採取避孕措施,細節如下:
-與目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必須同意禁止陰莖-陰道性交,或在每次陰莖-陰道性交期間使用男性保險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對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若任何試驗藥物之當地藥品仿單標示對於避孕的要求較上述要求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5.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或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非WOCBP

•WOCBP,且:
-在試驗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可清除每種試驗治療藥物所需的時間內,使用高效(年失敗率<1%)且容易使用的避孕方法,或者其個人偏好的慣常生活方式為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如試驗計畫書附錄5中所述,並同意不在此期間內捐卵(卵子、卵母細胞)給他人或冷凍/儲存卵子供自己進行人工生殖。每種試驗治療結束之後仍需持續避孕的時間如下:
◦Pembrolizumab:120天
◦Cisplatin:180天
◦放射線治療:180天
試驗主持人必須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確實使用避孕方法、近期才開始使用的避孕方法)與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對於任何試驗治療藥物,若其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避孕要求較上述要求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在首劑試驗治療之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所測得的高靈敏度驗孕(依當地法規要求)結果必須呈陰性。若尿液驗孕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此時,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將該受試者排除。試驗治療期間與試驗治療之後的其他懷孕檢測要求列於試驗計畫書第9.5.9.2節。
•在治療期間至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120天以及最後一劑cisplatin後180天內,避免餵哺母乳。
•已由試驗主持人檢視過受試者的病史、月經史與近期的性生活狀況,以避免誤將剛懷孕但未驗出之女性納入試驗的風險。
6.受試者(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證明文件。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同意書。不過受試者可以只參與主要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7.由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放射科根據RECIST 1.1評估,有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可評估的腫瘤負荷(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的腫瘤病灶)。
8.在隨機分配之前,提供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新取得粗針切片或切除性切片(細針穿刺[FNA]不適用),由中央實驗室進行PD-L1生物標記分析以供分層之用。若未提供適當的組織檢體,可能需重新採集。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玻片。
註:若送交未染色切片玻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14天內將新採集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有關送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說明,請參閱廠商手冊)。
9.具有口咽癌HPV狀態(當地)檢測的結果,定義為使用CINtec® p16組織學檢驗(Ventana Medical Systems Inc., Tucson AZ)與標準程序進行的p16免疫組織化學(IHC)檢測。p16陽性表現定義為在70%以上的腫瘤細胞中得到強烈且擴散的細胞核與細胞質染色結果(詳細說明請見試驗計畫書第9.1.6節-手術前腫瘤組織採集)。若曾以此法檢測HPV狀態,無須進行額外檢測。
10.隨機分配前10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註:由試驗主持人確認在開始治療前無惡化。
11.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檢體的採集時間點必須落在隨機分配前10天內。若篩選檢測結果不符合參與資格條件,而於第1天重新檢測與評估,且當天的檢測結果符合參與資格條件,則受試者具有參與資格,即第1天的檢測結果會被用於資格評估。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任何下方條件,將排除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1.患有第T4B期和/或N3的LA HNSCC,和/或遠端轉移。
註:根據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8版,ENE(例如N3b疾病)的診斷需要在臨床檢查時有明確的證據顯示有肉眼可見的ENE,並有強力的放射攝影證據支持。在AJCC癌症分期手冊第8版的第5章「頭頸癌的分期」中對於臨床評估時肉眼可見之ENE的標準有明確的定義。
2.患有位於口咽、喉和下咽或口腔外之癌症,例如鼻咽癌、鼻竇癌、其它副鼻竇癌,或其它原發部位不明之頭頸癌。
3.隨機分配前24小時(尿液)或72小時(血清)內或開始RT ± cisplatin治療前24小時內,WOCBP的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請見試驗計畫書第9.5.9.2節)。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若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不可參與試驗。
4.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或針對其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的治療。
5.隨機分配/治療分派前曾接受放射療法或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於試驗中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HNC。
註:用於治療先前之HNC的放射療法亦會排除。
6.曾於隨機分配前30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且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活體流行性感冒疫苗,阿斯特捷利康])為活性減毒疫苗且不允許使用。
關於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7.7節。
7.在隨機分配之前4週內,正在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的器材。
註:已進入研究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與之前最後一次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時間相距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8.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確診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10 mg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免疫抑制療法。
9.過去3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積極治療。
註: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例如子宮頸原位癌、乳腺癌)的受試者不須排除。
10.由當地試驗單位試驗主持人及放射科評估,具有以放射性方法可偵測(即使無症狀和/或先前已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11.具有≥第2級的聽力損失。
註:無對應臨床症狀之≥第2級聽力喪失之聽力異常不構成排除條件。
註:與腫瘤無關之聽力完全喪失(如先天性耳聾)的受試者仍具有本試驗參與資格。
12.患有≥第2級神經病變。
13.因潛在惡性腫瘤而發生第3至4級出血。
14.若受試者曾接受重大手術,且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尚未從介入治療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適度恢復。
15.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16.對pembrolizumab和/或任何其賦形劑(賦形劑列表請參考試驗主持人手冊)、RT或cisplatin或類似物有重度過敏(≥第3級)。
17.過去2年中,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例如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之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18.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19.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20.已知曾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單位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21.已知患有B型肝炎病史或為B型肝炎陽性(定義為具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定義為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22.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療法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23.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的要求。
24.於第七次計畫書修正中刪除對納入條件#4和#5的重複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71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