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867
試驗已結束
2021-12-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患有不可切除第I或II期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評估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SBRT)合併或未合併Pembrolizumab (MK-3475)之安全性和療效的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臨床試驗(KEYNOTE-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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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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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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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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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的治療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比較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SBRT)+安慰劑,相比SBRT + pembrolizumab的無事件存活期(EFS)。
2.比較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SBRT)+安慰劑,相比SBRT + pembrolizumab的整體存活期(OS)。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4 mL
評估指標
1.無事件存活期(EFS):自隨機分配日至接受過治療之非小細胞肺癌發生局部、區域性或遠端復發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2.整體存活期(OS):自隨機分配日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3.不良事件(AE)
4.導致試驗治療中止的不良事件
2.整體存活期(OS):自隨機分配日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3.不良事件(AE)
4.導致試驗治療中止的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1.先前未經治療,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以及經胸部電腦斷層掃描(CT)和正子掃描(PET)確認為是第I或II期(T1至局限性T3、N0、M0)NSCLC(美國聯合癌症委員會(AJCC) 第 8 版)。受試者如果出現經胸部CT測量到短軸>1 cm的縱隔腔淋巴結或有PET陽性淋巴結,只要有問題的淋巴結經切片檢查且組織學呈良性,亦可能符合資格。
註:排除心包膜浸潤、一個範圍內(相距>2 cm和/或總預計標靶體積[PTV] >163 cc)有超過2個(含)以上的結節無法治療,以及有可能因侵犯膈神經造成橫膈肌升高狀況的受試者。
2.由於既存疾病或由試驗中心多單位腫瘤委員會確定於生理結構上不可切除之腫瘤,而無法進行胸腔外科手術。對於醫學上可接受手術治療的受試者,如果不願意接受手術切除而決定使用SBRT作為確定性治療,只要有明確記錄受試者的意願,亦符合納入資格。如果無腫瘤委員會且試驗主持人非放射腫瘤科醫師,則將由試驗主持人諮詢胸腔外科醫師和放射腫瘤科醫師後擬定決策。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的評估分數為0、1或2。
4.能接受SBRT,且無放射手冊中定義之中心位置的腫瘤。
5.具有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7天內採集。
6.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時,為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7.女性受試者如果目前未懷孕或非餵哺母乳中,且符合至少一項以下條件,即具有參與本試驗之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非WOCBP)
或
-為WOCBP,且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如計劃書附錄5所述,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1%),或其個人偏好與生活習慣是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並持續禁慾)。試驗主持人應考量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意即未依照指示進行避孕、近期才開始避孕)。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2小時內,WOCBP接受高靈敏度驗孕(按當地法規要求的尿液或血清)的結果呈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不能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不可以參與試驗。
-試驗治療期間與之後的其他驗孕檢測規定,詳見計畫書第8.3.4.2節。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檢視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生活狀況,以降低納入剛懷孕但未檢出之女性受試者的風險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8.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應提供本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亦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知情同意。但受試者也可在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情況下,僅參與本試驗。
9.有經中央放射治療品質保證團隊核准的放射治療計畫。
註:排除心包膜浸潤、一個範圍內(相距>2 cm和/或總預計標靶體積[PTV] >163 cc)有超過2個(含)以上的結節無法治療,以及有可能因侵犯膈神經造成橫膈肌升高狀況的受試者。
2.由於既存疾病或由試驗中心多單位腫瘤委員會確定於生理結構上不可切除之腫瘤,而無法進行胸腔外科手術。對於醫學上可接受手術治療的受試者,如果不願意接受手術切除而決定使用SBRT作為確定性治療,只要有明確記錄受試者的意願,亦符合納入資格。如果無腫瘤委員會且試驗主持人非放射腫瘤科醫師,則將由試驗主持人諮詢胸腔外科醫師和放射腫瘤科醫師後擬定決策。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的評估分數為0、1或2。
4.能接受SBRT,且無放射手冊中定義之中心位置的腫瘤。
5.具有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7天內採集。
6.簽署本受試者同意書時,為年滿≥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7.女性受試者如果目前未懷孕或非餵哺母乳中,且符合至少一項以下條件,即具有參與本試驗之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非WOCBP)
或
-為WOCBP,且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如計劃書附錄5所述,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每年失敗率<1%),或其個人偏好與生活習慣是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並持續禁慾)。試驗主持人應考量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意即未依照指示進行避孕、近期才開始避孕)。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72小時內,WOCBP接受高靈敏度驗孕(按當地法規要求的尿液或血清)的結果呈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不能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不可以參與試驗。
-試驗治療期間與之後的其他驗孕檢測規定,詳見計畫書第8.3.4.2節。
-試驗主持人應負責檢視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生活狀況,以降低納入剛懷孕但未檢出之女性受試者的風險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關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8.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應提供本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亦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知情同意。但受試者也可在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情況下,僅參與本試驗。
9.有經中央放射治療品質保證團隊核准的放射治療計畫。
主要排除條件
1.在隨機分配或治療分配前72小時內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的WOCBP(參見附錄 5)。如果尿液檢測呈陽性或不能確認為陰性,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
註:如果篩選驗孕和試驗治療第一劑給藥之間已經過72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驗孕(尿液或血清),結果必須為陰性以便受試者開始接受試驗藥物治療。
2.先前曾接受過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
3.曾接受過胸部放射治療,包括食道、縱隔腔或乳房放射治療。在隨機分配前至少5年曾接受對側乳房放射治療的受試者仍可能符合資格。
4.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前30天內接種過活體疫苗。活體疫苗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通常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但鼻內型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是減毒活體疫苗,不允許使用。有關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計畫書第6.5節。
5.正在參與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其他試驗藥物的研究,或曾使用試驗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其他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在先前試驗中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時間已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之前 7 天內,確診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日劑量超過10 毫克prednisone之等同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7.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在目前診斷日期前至少2年內發生,並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先前NSCLC將被視為單獨的原發性肺癌,因此為一其他惡性腫瘤。
註:不排除已接受可能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
8.對pembrolizuma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反應(≥第3級)。
9.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有肺炎。
10.已知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性)或已知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檢測到HCV RNA[定性])感染史。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需檢測B型肝炎和C型肝炎。
11.在過去2年內,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雖然是全身性治療,但仍可被允許並符合試驗資格。
12.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3.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需進行HIV檢測。
14.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史(TB;結核桿菌)。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需進行結核病檢測。
15.曾經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測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全程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6.已知罹患有精神疾病或有藥物濫用問題,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之要求。
17.正在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從篩選就診開始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懷孕或讓伴侶受孕。
18.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註:如果篩選驗孕和試驗治療第一劑給藥之間已經過72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驗孕(尿液或血清),結果必須為陰性以便受試者開始接受試驗藥物治療。
2.先前曾接受過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同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
3.曾接受過胸部放射治療,包括食道、縱隔腔或乳房放射治療。在隨機分配前至少5年曾接受對側乳房放射治療的受試者仍可能符合資格。
4.在第一劑試驗治療開始前30天內接種過活體疫苗。活體疫苗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通常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但鼻內型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是減毒活體疫苗,不允許使用。有關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計畫書第6.5節。
5.正在參與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其他試驗藥物的研究,或曾使用試驗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其他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在先前試驗中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的時間已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之前 7 天內,確診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日劑量超過10 毫克prednisone之等同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7.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在目前診斷日期前至少2年內發生,並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先前NSCLC將被視為單獨的原發性肺癌,因此為一其他惡性腫瘤。
註:不排除已接受可能治癒性療法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
8.對pembrolizuma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反應(≥第3級)。
9.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有肺炎。
10.已知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性)或已知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檢測到HCV RNA[定性])感染史。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需檢測B型肝炎和C型肝炎。
11.在過去2年內,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且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雖然是全身性治療,但仍可被允許並符合試驗資格。
12.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3.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需進行HIV檢測。
14.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史(TB;結核桿菌)。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需進行結核病檢測。
15.曾經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病症、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測值異常,且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全程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6.已知罹患有精神疾病或有藥物濫用問題,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試驗之要求。
17.正在懷孕或哺乳,或預期在本試驗期間(從篩選就診開始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懷孕或讓伴侶受孕。
18.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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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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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