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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13348 (4020-01-001)
試驗執行中

2016-02-24 - 2030-09-30

Phase I

召募中5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9

其他部位之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7B.1

續發性Merkel細胞癌

ICD-10C7B.8

其他續發性惡性神經外胚層腫瘤

ICD-10C80.0

未明示瀰漫性惡性腫瘤

ICD-10D3A.8

期它神經內分泌良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抗 TIM-3 單株抗體 TSR-022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 1 期劑量遞增和群組擴展試驗 (AMBER)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呂宜達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曹朝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錫銘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怡翔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 1e 部分與第 2 部分: 以試驗主持人使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評估的客觀反應率 (ORR) 作為指標,評估 TSR-022 在實體腫瘤參與者中作為單一療法和/或併用 TSR-042 或 docetaxel 的抗腫瘤活性。 確認 TSR-022 單一療法的 RP2D 和給藥時程。 確認 TSR-022 併用 TSR-042 的 RP2D 和給藥時程。 次要目的: 描述 TSR-022 在單一療法(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以及併用 nivolumab(第 1b 部分)、TSR-042(第 1c、1d、1e、1f、1g、1h 部分,和第 2A、2B、2C、2D 部分)、TSR-033(第 1d 部分)和化療藥物(第 1f、1g 和 1h 部分)治療期間的藥物動力學 (PK) 概況 評估 TSR-022 單一療法、以及併用 TSR-042(第 1c、1e、2A、2B、2C、2D 部分)和 TSR-033 的免疫原性。 第 2F 部分:評估 cobolimab + dostarlimab 用於 HCC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例如,參與者接受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多 90 天內,所發生的治療期間出現之不良事件 (TEAE)、嚴重不良事件 (SAE)、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 (imAE)、導致死亡的 TEAE,和導致停藥之 AE 的發生率)。 評估臨床效益的其他評量指標,包括: ·根據 RECIST 第 1.1 版的 ORR(第 1 部分的參與者)。 ·根據免疫相關 RECIST (irRECIST) 的 ORR(第 2A、2B、2C 和 2D 部分的參與者)。 ·根據 RECIST 第 1.1 版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第 2 部分的參與者)。 ·根據 irRECIST 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第 2A、2B、2C 和 2D 部分的參與者)。 ·根據 RECIST 第 1.1 版(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參與者),和根據 irRECIST(第 2A、2B、2C 和 2D 部分的參與者)的疾病控制率 (DCR)。 ·根據 RECIST 第 1.1 版(第 2 部分的參與者),和根據 irRECIST(第 2A、2B、2C 和 2D 部分的參與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整體存活期 (OS)(第 2 部分的參與者)。 ·α 胎兒蛋白 (AFP) 反應(第 2F 部分的參與者)。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Cobolimab
Dostarlimab

劑型

246
246

劑量

MG

評估指標

安全性:
•DLT
•在最初 28 天內(適用於第 1a 部分中接受 2 劑 TSR 022 [即第 1 天和第 15 天] 的患者),和
•在最初 42 天內(適用於第 1b 部分中接受 3 劑 TSR 022,和在第 1b 部分中接受 3 劑 nivolumab [即最初 42 天治療期間的第 1 天、第 15 天和第 29 天] 的患者),和
•在最初 42 天內(適用於第 1c 部分中各接受 2 劑 TSR-022 和 TSR-042 [即第 1 部分最初 42 天治療期間的第 1 天和第 21 天] 的患者)
•在最初 42 天內(適用於第 1d 部分中各接受 2 劑 TSR-022、TSR-042 和 TSR-033 [即第 1 部分最初 42 天治療期間的第 1 天和第 21 天] 的患者)
•在最初 21 天內(適用於第 1f 部分中各接受 1 劑 TSR 022、TSR-042 和 docetaxel 的患者)。
•在最初 21 天內(適用於第 1g 部分中各接受 1 劑 TSR 022、TSR 042、pemetrexed 和 cisplatin 的患者)。
•在最初 21 天內(適用於第 1h 部分中各接受 1 劑 TSR 022、TSR 042、pemetrexed 和 carboplatin 的患者)。
•DLT 觀察期間(即對於第 1a 部分為第 1 至第 28 天,對於第 1b、1c 和 1d 部分為第 1 至第 42 天,對於第 1f、1g 和 1h 部分為第 1 至第 21 天)的 TEAE 發生率。
•在患者接受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最多 90 天內,發生 TEAE、嚴重不良事件 (SAE)、irAE、導致死亡的 TEAE,以及導致停藥的 AE 之發生率。
•臨床實驗室參數(血液學、化學、甲狀腺功能、尿液分析)、生命徵象、ECOG 體能狀態、心電圖 (ECG) 參數、身體檢查,以及併用藥物的使用情況。
療效:
•主要評估指標(第 1e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抗腫瘤活性):ORR,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達到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比例。
PK/藥效學:
•PK 評估指標包括 TSR 022、TSR 042 和 TSR 033 的血清濃度,以及衍生的 PK 參數(第 1a、1b、1c、1d 部分,以及第 2F 部分的香港/台灣子群),例如 AUC、最小濃度 (Cmin) 和終末半衰期 (t1/2)(若資料允許)。
•TSR 022、TSR 042 及 TSR 033 之血清濃度將以統計方式彙整。第 1a 部分至第 1d 部分,及第 2F 部分香港/台灣子群中的 PK 分析,可能包括 AUC(時間 0 至最後一次評估的 AUC [AUC0-last]、時間 0 至無窮大的 AUC [AUC0 ∞] 和用藥間隔期間的 AUC [AUCtau])、Cmin、最大濃度 (Cmax)、達到 Cmax 的時間 (tmax)、清除率 (CL)、分佈容積 (V) 及 t1/2 的評估(若資料允許)。
•免疫原性:第 1c、1d、1e、1f、1g、1h 部分以及下列第 2 部分合併治療組內,用於抗 TSR-022 抗體(所有群組)、TSR-042 及/或 TSR-033 抗體分析的血清檢體:A2(黑色素瘤)、B2 (NSCLC)、C2 (CRC) 和 D(以 TIM-3 篩選的 NSCLC)。
•藥效學:循環血球上 TIM-3 和/或 LAG-3 受體佔用率的離體分析。

生物標記:
•血液生物標記可能包括血清細胞激素、循環免疫細胞、循環腫瘤 DNA (ctDNA) 和循環腫瘤細胞。


主要納入條件

本試驗將納入符合以下條件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成年參與者:
診斷與允許的先前療法:
第 2 部分:經組織學證實的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可透過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測量,並符合以下疾病類型之一:
·群組 F - 經組織學證實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肝功能分類為 Child-Pugh A,且先前未接受過全身性治療的參與者。在香港和台灣,參與者為華裔且親生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為華人(群組 F 的 45 名參與者中約 12 人)。
組織切片要求:
第 2 部分:
·被納入第 2 部分(第 2F 部分除外)的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給藥前提供新鮮或留存腫瘤組織切片。如果提供新鮮組織,也應提供留存組織(如果有),以便進行腫瘤生物標記的縱向分析。
·對於留存檢體,必須在給藥前從試驗中心之外地點索取腫瘤組織並確認可用。
·如果參與者在進入 21 天篩選期之前和約 12 週的試驗治療內,曾進行組織切片,則該組織切片可作為基準期新鮮組織切片。
·對於第 2 部分中的所有群組,參與者必須有適合組織切片的病灶,並同意在開始治療前(如上所述)、開始治療後約 4 至 6 週、以及(若可行)在停止治療後(疾病惡化 [PD] 的參與者)進行腫瘤組織切片。僅限群組 D,在治療前必須進行組織切片,但在治療期間(按照上述時程表)和停止治療後則為選擇性。對於群組 E,給藥前必須取得留存組織切片或新鮮組織,但在治療期間則為選擇性。
·對於放射學證實無法安全接觸到腫瘤的群組 B NSCLC 參與者,只有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才能核准例外。因其他理由不願意接受組織切片的參與者,沒有資格參加。
適用於全部參與者的其他納入要求: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當天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或者必須無生育能力。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請參見上方),必須同意與其伴侶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小組 (ECOG) 體能狀態 ≤1。
有適足的血液學和器官功能。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所有參與者,除非另有說明):
第 2 部分合併治療組(TSR-022 + TSR-042 或 TSR-022 + docetaxel):先前接受過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藥物治療,因為 AE 而導致永久停藥;先前接受過抗 LAG-3 或抗 TIM-3 藥物的治療。
已知罹患未受控制之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其他未受控制的嚴重醫學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療法的非惡性全身性疾病或活動性感染、免疫不全、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或 HIV 1/2 抗體的病史、已知有活動性 B 型肝炎、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間質性肺病病史、先前接受免疫療法時有發生 ≥ 第 3 級免疫媒介性 AE (imAE) 的病史,但不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除外。
有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先前接受免疫療法時有發生 ≥ 第 3 級 imAE 的病史,但不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除外。註(適用於除第 1e 部分之外的全部參與者):如果在接受先前的抗 CTLA-4 療法時發生第 3 級 imAE 後,不須使用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即可耐受抗 PD-(L)1 抗體治療,則可認定參與者符合受試資格。
目前懷孕中或哺乳中,或預定會在推估的試驗期間內受孕。
尚未從治療相關 AE (TEAE) 康復(即康復至 ≤ 第 1 級或至基準期狀況)。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曾參與研究性試驗(療法或器材)。
在試驗第 1 天前的 21 天內,或不到 5 倍最近期療法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過抗癌療法。
未從 AE 和/或重大手術完全康復(必須為 ≤ 第 1 級)。
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的 7 天內,曾接種對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第 2 型冠狀病毒 (CoV 2) 感染(「2019 年新冠肺炎」[COVID-19])之疫苗以外的疫苗。允許使用所有 COVID-19 疫苗,但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的 30 天內,接種使用重組腺病毒載體平台的 COVID-19 疫苗除外。如果使用此平台的 COVID-19 疫苗,應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前的 30 天內接種,必須先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此項並獲得其核准。
已知對 TSR-022 的成分和賦形劑,或(如適用)對 nivolumab、TSR-042 或 TSR-033 的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第 2 部分群組 F:
·已知患有纖維層狀 HCC、類肉瘤 HCC,或膽管癌與 HCC 混合癌。
·罹患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及軟腦膜轉移。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22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