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4 - 2030-09-30
Phase I
召募中5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9
其他部位之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7B.1
續發性Merkel細胞癌
ICD-10C7B.8
其他續發性惡性神經外胚層腫瘤
ICD-10C80.0
未明示瀰漫性惡性腫瘤
ICD-10D3A.8
期它神經內分泌良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抗 TIM-3 單株抗體 TSR-022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 1 期劑量遞增和群組擴展試驗 (AMBER)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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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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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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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Dostarlimab
劑型
246
劑量
評估指標
•DLT
•在最初 28 天內(適用於第 1a 部分中接受 2 劑 TSR 022 [即第 1 天和第 15 天] 的患者),和
•在最初 42 天內(適用於第 1b 部分中接受 3 劑 TSR 022,和在第 1b 部分中接受 3 劑 nivolumab [即最初 42 天治療期間的第 1 天、第 15 天和第 29 天] 的患者),和
•在最初 42 天內(適用於第 1c 部分中各接受 2 劑 TSR-022 和 TSR-042 [即第 1 部分最初 42 天治療期間的第 1 天和第 21 天] 的患者)
•在最初 42 天內(適用於第 1d 部分中各接受 2 劑 TSR-022、TSR-042 和 TSR-033 [即第 1 部分最初 42 天治療期間的第 1 天和第 21 天] 的患者)
•在最初 21 天內(適用於第 1f 部分中各接受 1 劑 TSR 022、TSR-042 和 docetaxel 的患者)。
•在最初 21 天內(適用於第 1g 部分中各接受 1 劑 TSR 022、TSR 042、pemetrexed 和 cisplatin 的患者)。
•在最初 21 天內(適用於第 1h 部分中各接受 1 劑 TSR 022、TSR 042、pemetrexed 和 carboplatin 的患者)。
•DLT 觀察期間(即對於第 1a 部分為第 1 至第 28 天,對於第 1b、1c 和 1d 部分為第 1 至第 42 天,對於第 1f、1g 和 1h 部分為第 1 至第 21 天)的 TEAE 發生率。
•在患者接受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最多 90 天內,發生 TEAE、嚴重不良事件 (SAE)、irAE、導致死亡的 TEAE,以及導致停藥的 AE 之發生率。
•臨床實驗室參數(血液學、化學、甲狀腺功能、尿液分析)、生命徵象、ECOG 體能狀態、心電圖 (ECG) 參數、身體檢查,以及併用藥物的使用情況。
療效:
•主要評估指標(第 1e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抗腫瘤活性):ORR,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達到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患者比例。
PK/藥效學:
•PK 評估指標包括 TSR 022、TSR 042 和 TSR 033 的血清濃度,以及衍生的 PK 參數(第 1a、1b、1c、1d 部分,以及第 2F 部分的香港/台灣子群),例如 AUC、最小濃度 (Cmin) 和終末半衰期 (t1/2)(若資料允許)。
•TSR 022、TSR 042 及 TSR 033 之血清濃度將以統計方式彙整。第 1a 部分至第 1d 部分,及第 2F 部分香港/台灣子群中的 PK 分析,可能包括 AUC(時間 0 至最後一次評估的 AUC [AUC0-last]、時間 0 至無窮大的 AUC [AUC0 ∞] 和用藥間隔期間的 AUC [AUCtau])、Cmin、最大濃度 (Cmax)、達到 Cmax 的時間 (tmax)、清除率 (CL)、分佈容積 (V) 及 t1/2 的評估(若資料允許)。
•免疫原性:第 1c、1d、1e、1f、1g、1h 部分以及下列第 2 部分合併治療組內,用於抗 TSR-022 抗體(所有群組)、TSR-042 及/或 TSR-033 抗體分析的血清檢體:A2(黑色素瘤)、B2 (NSCLC)、C2 (CRC) 和 D(以 TIM-3 篩選的 NSCLC)。
•藥效學:循環血球上 TIM-3 和/或 LAG-3 受體佔用率的離體分析。
生物標記:
•血液生物標記可能包括血清細胞激素、循環免疫細胞、循環腫瘤 DNA (ctDNA) 和循環腫瘤細胞。
主要納入條件
診斷與允許的先前療法:
第 2 部分:經組織學證實的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可透過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測量,並符合以下疾病類型之一:
·群組 F - 經組織學證實患有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肝功能分類為 Child-Pugh A,且先前未接受過全身性治療的參與者。在香港和台灣,參與者為華裔且親生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為華人(群組 F 的 45 名參與者中約 12 人)。
組織切片要求:
第 2 部分:
·被納入第 2 部分(第 2F 部分除外)的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給藥前提供新鮮或留存腫瘤組織切片。如果提供新鮮組織,也應提供留存組織(如果有),以便進行腫瘤生物標記的縱向分析。
·對於留存檢體,必須在給藥前從試驗中心之外地點索取腫瘤組織並確認可用。
·如果參與者在進入 21 天篩選期之前和約 12 週的試驗治療內,曾進行組織切片,則該組織切片可作為基準期新鮮組織切片。
·對於第 2 部分中的所有群組,參與者必須有適合組織切片的病灶,並同意在開始治療前(如上所述)、開始治療後約 4 至 6 週、以及(若可行)在停止治療後(疾病惡化 [PD] 的參與者)進行腫瘤組織切片。僅限群組 D,在治療前必須進行組織切片,但在治療期間(按照上述時程表)和停止治療後則為選擇性。對於群組 E,給藥前必須取得留存組織切片或新鮮組織,但在治療期間則為選擇性。
·對於放射學證實無法安全接觸到腫瘤的群組 B NSCLC 參與者,只有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才能核准例外。因其他理由不願意接受組織切片的參與者,沒有資格參加。
適用於全部參與者的其他納入要求: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當天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或者必須無生育能力。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請參見上方),必須同意與其伴侶使用一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小組 (ECOG) 體能狀態 ≤1。
有適足的血液學和器官功能。
主要排除條件
第 2 部分合併治療組(TSR-022 + TSR-042 或 TSR-022 + docetaxel):先前接受過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藥物治療,因為 AE 而導致永久停藥;先前接受過抗 LAG-3 或抗 TIM-3 藥物的治療。
已知罹患未受控制之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其他未受控制的嚴重醫學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療法的非惡性全身性疾病或活動性感染、免疫不全、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或 HIV 1/2 抗體的病史、已知有活動性 B 型肝炎、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間質性肺病病史、先前接受免疫療法時有發生 ≥ 第 3 級免疫媒介性 AE (imAE) 的病史,但不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除外。
有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
先前接受免疫療法時有發生 ≥ 第 3 級 imAE 的病史,但不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除外。註(適用於除第 1e 部分之外的全部參與者):如果在接受先前的抗 CTLA-4 療法時發生第 3 級 imAE 後,不須使用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療法即可耐受抗 PD-(L)1 抗體治療,則可認定參與者符合受試資格。
目前懷孕中或哺乳中,或預定會在推估的試驗期間內受孕。
尚未從治療相關 AE (TEAE) 康復(即康復至 ≤ 第 1 級或至基準期狀況)。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曾參與研究性試驗(療法或器材)。
在試驗第 1 天前的 21 天內,或不到 5 倍最近期療法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過抗癌療法。
未從 AE 和/或重大手術完全康復(必須為 ≤ 第 1 級)。
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的 7 天內,曾接種對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第 2 型冠狀病毒 (CoV 2) 感染(「2019 年新冠肺炎」[COVID-19])之疫苗以外的疫苗。允許使用所有 COVID-19 疫苗,但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的 30 天內,接種使用重組腺病毒載體平台的 COVID-19 疫苗除外。如果使用此平台的 COVID-19 疫苗,應在預定開始試驗治療前的 30 天內接種,必須先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此項並獲得其核准。
已知對 TSR-022 的成分和賦形劑,或(如適用)對 nivolumab、TSR-042 或 TSR-033 的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第 2 部分群組 F:
·已知患有纖維層狀 HCC、類肉瘤 HCC,或膽管癌與 HCC 混合癌。
·罹患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及軟腦膜轉移。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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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2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