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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20196
試驗執行中

2025-08-01 - 2031-03-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I25.10

自體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心臟病未伴有心絞痛

ICD-9429.2

心臟血管疾病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 3 期試驗,評估患有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及體重過重或肥胖的參與者,使用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對心血管結果的影響 (MARITIME-CV)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高憲立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育整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常敏之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群耀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方志元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宋思賢 臨床試驗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宜璋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宗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及體重過重或肥胖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3 期、全球、多中心、兩部分試驗,分為雙盲期及開放標記延伸試驗。試驗族群將納入身體質量指數 (BMI) ≥ 27 kg/m2 且已知有動脈粥狀硬化心血管疾病 (ASCVD) 的參與者。 第 1 部分:盲性治療期 •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 •參與者將按 1:1 的比例隨機分配,接受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目標 350 mg,每 4 週一次 [Q4W]) 或安慰劑,皮下注射 (SC) Q4W。隨機分配將依據糖尿病狀態 (患有第二型糖尿病 [T2DM] 與未罹患 T2DM) 及地區 (拉丁美洲、亞洲、東歐、西歐 + 澳洲、美國 (US) + 加拿大) 進行分層。第二型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色素 (HbA1c) ≥ 6.5% (48 mmol/mol)、接受降血糖藥物治療糖尿病適應症,或篩選時有 T2DM 病史。無 T2DM 定義為 HbA1c < 6.5%、未接受降血糖藥物治療 (除非適應症非糖尿病),且篩選時無 T2DM 病史。 •事件驅動,第 1 部分預期持續期間為首位參與者隨機分配後 35 個月。 第 2 部分:開放標記延伸試驗 •所有參與者都將接受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積極的參與者,必須已完成第 1 部分才符合參加資格 •預期治療時間為 最多2 年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AMG 133)

劑型

220

劑量

21 mg/1 mL PFS, 35 mg/1 mL PFS, 70 mg/1 mL PFS, 140 mg/3 mL PFS, 210 mg/3 mL PFS, 350 mg/3 mL PFS

評估指標

•下列綜合指標首次發生時間:CV 死亡、心肌梗塞 (MI) 或缺血性中風 (3 項重大心臟不良事件 [3-P MACE])
•下列綜合指標首次發生時間:所有原因死亡、心肌梗塞、缺血性中風、冠狀動脈血管重建術,或心臟衰竭 (HF) 事件 (5 項重大心臟不良事件 [5-P MACE])

主要納入條件

101 參與者在開始任何試驗指定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篩選時年齡 ≥45 歲。
103 篩選時 BMI ≥ 27 kg/m2。
104 曾有下列至少一項 ASCVD 病史的證據:
•先前的心肌梗塞
•先前的缺血性中風 (可能包括缺血性中風伴隨出血性轉變)
•有症狀的周邊動脈疾病 (PAD),表現為間歇性跛行,踝肱血壓指數 (ABI) < 0.9 (休息時),或周邊動脈血管重建術,或是因動脈粥狀硬化疾病而截肢

主要排除條件

疾病相關
201 篩選前 60 天內曾發生下列任一事件:心肌梗塞 (MI)、不穩定型心絞痛住院、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其他重大心血管手術、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TIA)
202 篩選時已知預定 (在試驗期間) 進行冠狀動脈、頸動脈或周邊動脈血管重建術
203 篩選時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四級心臟衰竭,或在篩選前 60 天內因心臟衰竭住院。
204 第一型糖尿病,或第二型糖尿病以外的任何類型糖尿病,或曾發生妊娠糖尿病
205 篩選時已診斷為第二型糖尿病的參與者:
•篩選時 HbA1c > 10.0% (86 mmol/mol)
•隨機分配時,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糖尿病控制不良,需要立即治療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糖尿病酮酸中毒或高滲透壓狀態/昏迷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一次或多次重度低血糖,及/或曾有低血糖無意識病史
•曾有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病史、糖尿病黃斑部病變,或因非增生性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而需要緊急治療。
註:必須依據篩選前 12 個月內或篩選到隨機分配期間,由眼科醫師或其他合格醫護人員 (如驗光師) 進行的散瞳眼底鏡檢查,或使用指定攝影機進行的數位眼底攝影非散瞳檢查,以確認資格條件。如果參與者自前一次檢查以來視覺功能惡化,必須重新檢查,以確定是否符合隨機分配資格。
註:需排除的降血糖藥物,請見下方排除條件 221 和 222。
其他醫療狀況
206 慢性胰臟炎病史。
207 篩選前 180 天內曾發生急性胰臟炎。
208 家族 (一等親) 或患者個人曾有甲狀腺髓質癌 (MTC) 或第二型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 (MEN-2) 病史。
209 篩選時,依據 2021 年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肌酸酐–胱蛋白 C 公式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 20 mL/min/1.73 m2,或接受透析。
210 指定內分泌疾病誘發的肥胖症,或單基因或症候群形式的肥胖症。
211 篩選時或篩選前 180 天內接受排定的減重手術。
212 篩選時降鈣素 (calcitonin) ≥ 50 ng/L (pg/mL)。
213 急性或慢性肝炎,任何肝病表徵和症狀 (不包括代謝性脂肪肝病),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0 倍正常值上限 (ULN),總膽紅素 (TBL) > 1.8 倍 ULN (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候群診斷除外,並非排除條件)。
214 臨床顯著的胃排空異常 (包括但不限於胃輕癱和胃出口阻塞)。
215 篩選之前 2 年內,曾有活動性或不穩定重鬱症 (MDD) 或其他嚴重精神疾病的病史。
•重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的參與者,如果在篩選之前 2 年內疾病穩定,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整個試驗期間預期可維持穩定,則可能符合資格。
216 篩選之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 (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乳腺管原位癌、子宮頸原位癌或攝護腺原位癌)。
217 器官移植史 (角膜移植除外)、列入移植名單,或預定在隨機分配的 12 個月內接受長期機械式循環輔助或心臟移植。
218 同時患有嚴重的疾病,預期壽命可能減少至不到 2 年。
219 曾有其他狀況 (包括但不限於已知的藥物或酒精濫用及飲食障礙),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妨礙參與者遵守試驗計畫書並完成試驗。
220 其他排除條件未涵蓋的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危害試驗參與者的安全,或妨礙參與者遵守試驗計畫書,或不願意或無能力配合試驗。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21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使用任何 GLP-1 受體促效劑、GIP 促效劑或拮抗劑,或澱粉素類似物,或預定在試驗期間使用。
222 篩選時接受持續皮下胰島素治療 (胰島素幫浦),或接受強化胰島素治療,透過碳水化合物計算法調整速效胰島素的劑量。
223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使用減重處方藥物。
224 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使用可能導致體重顯著增加的藥物。
先前/目前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25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90 天 (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時間為準)。不適用於觀察性研究的其他試驗程序或參與。
226 先前參加過包含 maridebart cafraglutide 或 AMG 598 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27 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額外 16 週內,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8 哺乳中的參與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6 週內哺乳的參與者。
229 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6 週內懷孕的參與者。
230 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且篩選時及/或隨機分配前第 1 天驗孕結果為陽性。
231 參與者已知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32 就參與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參與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試驗回診或程序,及/或配合所有規定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3 與試驗直接相關的試驗機構人員及/或其近親 (亦即,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不論為血親或合法領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0 人

  • 全球人數

    12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