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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30LE301
試驗執行中

2022-10-13 - 2027-04-20

Phase II/III

召募中5

ICD-10L93.0

盤狀紅斑性狼瘡

ICD-10L93.1

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ICD-10L93.2

其他局部紅斑性狼瘡

ICD-9695.4

紅斑性狼瘡

一項 2 部分無縫 A 部分(第 2 期)/ B 部分(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評估 BIIB059 在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及/或慢性皮膚紅斑性狼瘡伴有或未伴有全身性表徵及抗瘧疾藥療法難治型和/或不耐受之參與者中的療效與安全性 (AMETHYST)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田雅之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文男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何宜承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雲亭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梁培英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SCLE) 和/或慢性皮膚紅斑性狼瘡 (CCLE) 伴有或未伴有全身性表徵及抗瘧疾藥療法難治型和/或不耐受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整體目的,是在患有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和/或慢性皮膚紅斑性狼瘡伴有或未伴有全身性表徵及抗瘧疾藥難治型和/或不耐受之參與者中,評估 BIIB059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BIIB059

劑型

220

劑量

150

評估指標

A 部分(第 2 期)的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在第 16 週時 CLA-IGA-R 分數達到 0 或 1 分(定義為皮膚疾病活性清除或幾乎清除)的參與者比例。

B 部分(第 3 期)的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達到 CLASI-70 反應(定義為 CLASI-A 分數從基線到第 24 週下降 ≥ 70%)的參與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1.參與者能夠瞭解本試驗目的和風險、提供受試者同意,以及根據國家和當地隱私法規授權使用機密健康資訊。
2.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時年齡必須 ≥ 18 歲。
3.所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試驗治療期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內實施高度有效避孕。此外,參與者在試驗治療期期間及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26 天內不應捐贈卵子。在適用的情況下,必須依據以下方式確認停經後狀態: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 ≥ 40 mIU/mL;對於年齡 > 55 歲的女性,連續 52 週自然(自發性)無月經,沒有其他醫學因素且血清 FSH 濃度 ≥ 40 mIU/mL,或至少連續 5 年自然(自發性)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因素。
4.必須有(過去或在篩選期間)以組織學方法確認的皮膚紅斑性狼瘡診斷,伴有或未伴有全身性表徵。針對沒有過往切片資料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期間對活動性皮膚紅斑性狼瘡病灶進行一次皮膚切片,以於隨機分配前確認皮膚紅斑性狼瘡的診斷。切片可以在當地或中央實驗室處理,由試驗主持人自行決定。在隨機分配之前,診斷將與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度指數 (CLASI) 以及修訂版皮膚狼瘡活性醫師整體評估 (CLA IGA R) 一同判定。
5.必須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活動性皮膚表徵(依照篩選時的判定,並由試驗主持人於隨機分配時確認):
a.有至少 1 個活動性亞急性皮膚紅斑性狼瘡病灶,其最低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度指數 - 活動性 (CLASI A) 紅斑分數 ≥ 2 且 CLASI-A 鱗屑/肥大分數 ≥1;和/或
b.有至少 1 個活動性圓盤狀紅斑性狼瘡 (DLE) 病灶,其最低 CLASI A 紅斑分數 ≥ 2 且皮膚紅斑性狼瘡疾病面積和嚴重度指數 - 損傷 (CLASI D) 結疤分數 ≥ 1;和/或
c.至少 1 個活動性慢性皮膚紅斑性狼瘡病灶(圓盤狀紅斑性狼瘡除外),其最低 CLASI-A 紅斑分數 ≥ 2
6.必須在篩選時判定 CLASI-A 分數 ≥ 10,並在隨機分配時由試驗主持人確認。
7.必須在篩選時判定 CLA-IGA-R 紅斑分數 ≥ 3,並在隨機分配時由試驗主持人確認。
8.必須在篩選時判定 CLA-IGA-R 其他型態學特徵 (OMC) 分數 ≥ 1,並在隨機分配時由試驗主持人確認。
9.必須具有儘管充分嘗試過抗瘧疾治療卻仍為活動性的皮膚紅斑性狼瘡病灶。應符合以下 2 個條件之一:
a.篩選前使用抗瘧疾藥至少 12 週(連續或累計皆可)
或者
b.先前經記錄至少治療 12 週卻仍缺乏治療效果(不連續是可以接受的治療週數),和/或先前經記錄曾因耐受性不佳和/或副作用而停用抗瘧疾藥。

主要排除條件

1.目前已納入或計劃納入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且該試驗使用研究性治療或用於研究用途的核准療法。隨機分配前將必須先經過洗除期。將允許參與觀察性登錄。
醫療病史和目前的健康狀態
2.具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病史或篩選時檢測結果為陽性。
3.目前有 C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並可偵測出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且偵測不到 C 型肝炎病毒 RNA 的參與者,有資格參加本試驗(美國疾病管制和預防中心)。
註記:符合資格且有 C 型肝炎病毒暴露風險的參與者,可以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於試驗期間每 6 個月接受一次檢測。
4.目前有 B 型肝炎感染(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和/或總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與 HBV DNA 反射加驗呈陽性)。根據美國疾病管制和預防中心有下列免疫概況的參與者,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因先前自然感染而對 B 型肝炎產生免疫力(定義為 HBsAg 陰性、anti-HBc 陽性,且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anti-HBs] 陽性);或
•先前接種疫苗(定義為 HBsAg 陰性、anti-HBc 陰性,且 anti-HBs 陽性)。
•篩選時僅有 anti-HBc 陽性且HBV DNA 反射加驗呈陰性的參與者。
•註記:篩選時僅 anti-HBc 呈陽性且 HBV DNA 反射加驗呈陰性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並將每3 個月接受一次HBV DNA 檢測。為了保有參與試驗的資格,根據中央實驗室的規定,參與者的 HBV DNA 濃度必須保持陰性。
5.曾患有慢性、復發性(同一種感染在 52 週期間內發生 3 次或以上),或近期發生嚴重感染(例如,肺炎、敗血症);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以及在篩選期間任何需要住院治療或靜脈注射 (IV) 抗感染治療的嚴重感染;或任何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需要在篩選前 2 週內或在篩選期間完成口服抗感染藥物治療。不排除針對輕微感染(例如念珠菌陰道炎、甲癬)進行的預防性治療和抗感染治療。
6.有重度皰疹感染的病史,例如皰疹腦炎、眼部皰疹或瀰散性皰疹。
7.篩選前 12 週內有皰疹或水痘帶狀皰疹病毒感染的徵象(尤其是水痘、皮蛇或帶狀皰疹)。
8.以下說明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 2) 特定條件有關的排除。如可行,檢測必須以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進行,並可由試驗委託者選定之中央實驗室進行或於當地進行。如無法進行 PCR 檢測,則可視當地可用情況採用其他嚴重SARS-CoV 2病毒檢測。檢測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篩選時:
•先前的陽性檢測(篩選前 14 天內)。
隨機分配時:
•陽性檢測(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或者
•SARS-CoV-2 感染的證據。依試驗主持人判定暗示為 SARS-CoV-2 感染的症狀,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一項:
發燒(體溫 > 37.5°C)、發冷、咳嗽、呼吸短促或呼吸困難、疲憊、肌肉或身體痠痛、頭痛、新發生的味覺或嗅覺喪失、喉嚨痛、鼻塞或流鼻水、噁心或嘔吐,或腹瀉。在判定 SARS CoV-2 感染的證據時,試驗主持人應以全人照護的方式評估參與者的狀況;或者
•即使已接種疫苗,在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與 SARS-CoV-2 感染者有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如下,或根據當地指引定義:
在 24 小時期間內與受感染者(以實驗室評估或臨床診斷證實)距離 6 英尺(1.8 公尺)內累計共 15 分鐘或以上。請注意,受感染者可在其出現任何症狀前 2 天,或如果是無症狀者,在陽性檢體採樣日前 2 天開始散播 SARS CoV-2;或者
其他根據當地風險評估認定的情況。
隨疫情演變,這些指示可能改變。請參閱當地指引
9.任何有活動性結核病 (TB)的病史(無論有接受治療),或有活動性結核病 (TB) 或未受治療之潛伏性結核病感染 (LTBI) 的目前診斷,判定方式是在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或當地進行的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檢測結果陽性或T-SPOT® 檢測結果陽性,或以篩選前或篩選期間12 週內的結果證實。具有卡介苗疫苗接種史證明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時接受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或 T-SPOT 檢測。先前已完成適當且有記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的參與者,將不需要進行檢測。
•具有潛伏性結核病感染病史的參與者必須曾在篩選前接受完整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而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在進入本試驗前沒有再次暴露的證據。
註記:篩選時QuantiFERON-TB Gold Plus 檢測呈陽性或T SPOT 檢測呈陽性,其病史或臨床檢查未發現患有活動性結核病且無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史的參與者,如果由結核病專科醫師進行評估以排除活動性結核病並開始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則可能接受重新篩選。
最初因潛伏性結核病感染診斷而篩選失敗的重新篩選參與者,應在隨機分配前按照當地指南完成至少 4 週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參與者必須表現出對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的遵從性、必須能夠耐受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至少連續 4 週,並且必須承諾在試驗期間按照當地指南完成剩餘的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如果參與者無法承諾完成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或必須在試驗期間停止潛伏性結核病感染治療,應盡快聯絡醫療監測者和/或試驗委託者。
•目前在家中與活動性結核病病患有接觸的參與者將被排除,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治療,而且有證據顯示家中接觸者正在接受治療。
•不確定的 QuantiFERON-TB Gold Plus 或是臨界性或無效的 T-SPOT 檢測可重複進行一次,且如果重新檢測結果顯示陽性或不確定的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或是陽性或臨界性 T SPOT 檢測,則參與者將被排除。
•在重新檢測的情況下,QuantiFERON-TB Gold Plus 或 T-SPOT 可替換採用。如果 T SPOT 檢測結果兩次都無效或如果 T-SPOT 重新檢測結果無效,則試驗主持人可排除該參與者或使用 QuantiFERON TB Gold Plus 再檢測該參與者一次。
•在當地法規要求的情況下,除非有篩選前 12 週內取得的先前胸部 X 光或胸部 X 光的記錄結果,否則將在篩選期期間於當地取得胸部 X 光。胸部 X 光或 X 光結果將由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審查,以將患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的參與者排除,避免其進入試驗。
10.患有無法控制或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11.有任何具有臨床意義之心臟、內分泌、血液、肝臟、免疫、代謝、泌尿、肺臟、神經、皮膚、精神、腎臟、先天或後天免疫缺乏,或者狼瘡以外其他重大疾病的病史,其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使 litifilimab 的給藥無法進行。
12.有惡性疾病的病史或當前患有惡性疾病,包括實體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但是在篩選的 > 2 年前已完全切除且經認定已治癒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和子宮頸原位癌除外。對於子宮頸贅瘤,根據當地使用的分類具有子宮頸上皮內贅瘤 (CIN) 2 或 3 級的參與者;或根據 Bethesda 系統具有低度鱗狀上皮內病變或高度鱗狀上皮內病變;以及具有高風險型人類乳突病毒陽性結果醫療病史的參與者將被排除。
13.除皮膚紅斑性狼瘡外患有可能干擾皮膚紅斑性狼瘡試驗評估的任何活動性皮膚病症,例如但不限於乾癬、非紅斑性狼瘡 (LE) 斑禿、多形性紅斑、腿部潰瘍,或藥物誘發型狼瘡。
14. 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診斷(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 1 年內)或任何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重疊症候群病史,如下所述: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重疊症候群,包括但不限於同時存在類風濕性關節炎、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全身性硬化症、乾癬性關節炎或任何其他可能混淆疾病活動評估或試驗藥物效果的自體免疫疾病。
以下情況除外:
•篩選時允許出現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與肌炎重疊症候群,前提是參與者也符合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分類標準。
•允許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與修格蘭氏症候群的重疊症候群,前提是參與者也符合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分類標準。
•允許具有隨時間推移已發展為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混合性結締組織疾病過往病史,前提是其已被診斷為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達至少1 年。
•不影響試驗藥物評估的伴隨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僅限於骶髂關節的僵直性脊椎炎),應在篩選前根據具體情況與醫療監測者和試驗委託者討論。

15.患有活動性重度狼瘡腎炎,且試驗主持人判定試驗計畫書載明的標準照護 (SoC) 並不足夠,而有必要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加入靜脈注射 (IV)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靜脈注射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中不允許的其他治療;或者尿液蛋白-肌酸酐比值 > 2.0 或患有重度慢性腎病(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使用簡化腎病飲食調整公式計算。
16.活動性神經精神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癲癇發作、新出現或惡化的意識障礙、精神病、譫妄或混亂狀態、無菌性腦膜炎、上行性或橫貫性脊髓炎、舞蹈症、小腦性運動失調、多發性單神經炎或脫髓鞘症候群,而使參與者無法完全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或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背景非生物性狼瘡標準照護療法不足夠,而有必要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加入靜脈注射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靜脈注射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中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17.篩選前 1 年內有自殺嘗試或自殺想法的病史。
18.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藥物濫用的病史,或篩選時經試驗主持人確認與藥物濫用有關的尿液藥物檢測呈陽性。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也許可允許使用導致尿液藥物檢測結果呈陽性的醫療用大麻或其他醫療用藥物。
註記:尿液藥物檢測呈陽性的病例應根據個別情況與醫療監測者討論。
用藥
19.在隨機分配前不到 12 週內開始使用抗瘧疾藥、在隨機分配前未達到穩定劑量至少 4 週,或在隨機分配前 12 週期間曾以高於此處列出的處方最大劑量使用(hydroxychloroquine 400 mg/日、quinacrine 100 mg/日,或 chloroquine 250 mg/日)。如果在篩選時正在接受抗瘧疾藥,則參與者必須從篩選到試驗結束(第 52 週)期間使用穩定劑量。
20.在隨機分配前 1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強效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慢性皮膚紅斑性狼瘡/圓盤狀紅斑性狼瘡皮膚病灶。
21.在隨機分配前 2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局部免疫抑制劑(包括 tacrolimus、pimecrolimus以及sirolimus)。
22.在篩選前1週內及試驗期間使用病灶內皮質類固醇。
23.使用一種以上的免疫抑制劑或併用dapsone和一種免疫抑制劑(有關允許的免疫抑制劑/免疫調節劑,請參閱表5)。
24.在隨機分配前不到 12 週開始針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透過口服、靜脈注射或皮下注射 [SC] 途徑)使用免疫抑制或疾病調節治療、在隨機分配前未達到穩定且容許的劑量至少 4週,或在隨機分配前過去 12 週內使用超過表5列出的處方最大劑量。
25.在篩選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視何者較長)和試驗期間,使用 cyclosporine 或 voclosporin。
26.在篩選前 2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視何者較長)和試驗期間,使用 cyclophosphamide 或 mizoribine
27.在篩選前 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thalidomide 或 lenalidomid,或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isotretinoin
28.在篩選前 2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leflunomide
29.在篩選前 12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pomalidomide
30.在篩選前 12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靜脈注射或皮下注射免疫球蛋白或血漿置換術。
31.在篩選前 8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minocycline。
32.在篩選前 12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關節內皮質類固醇。
33.以超過 prednisone 15 mg/日(或其等效劑量)的劑量使用口服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或如果任何 prednisone 劑量(或其等效劑量)未在隨機分配前穩定使用 ≥4 週。
34.在篩選前 12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靜脈注射或肌肉注射 (IM) 皮質類固醇。
35.使用疾病調節生物製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在篩選前 12週或 5 個半衰期內(視何者較長)和試驗期間使用 abatacept、belimumab、eculizumab、sarilumab、tocilizumab 或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或者
•在篩選前 2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atacicept 或 telitacicept;或者
•在篩選前 2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vedolizumab、natalizumab;或者
•在篩選前 2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ustekinumab;或者
•在篩選前 2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rituximab、ocrelizumab、ofatumumab、obinutuzumab、veltuzumab 或其他 B 細胞導向生物療法。
註記:在篩選前曾接受 B 細胞導向療法超過 24 週但少於 52 週的參與者,如篩選時於中央實驗室測量的總分化簇 19 (CD19) B 細胞濃度 < 25 個細胞/μL,則將被排除。
36.在篩選前或篩選期間以及試驗期間,使用 anifrolumab 或其他在 16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抑制第一型干擾素 (IFN-I) 路徑的研究性和/或已核准藥劑治療。
註記:在試驗期間,將審查先前在篩選時接受IFN-I 抑制劑治療的參與者人數,並且可能會限制納入先前暴露於 anifrolumab 的後續參與者,以允許納入先前接受過其他狼瘡治療的後續參與者,並確保狼瘡群體具有足夠的代表性。
37.在篩選前 4 週內和試驗期間使用 Janus 氏激酶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tofacitinib、baricitinib 或 upadacitinib;使用 Bruton 氏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evobrutinib 或 fenebrutinib;或使用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deucravacitinib。
38.在篩選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視何者較長)和試驗期間使用鞘氨醇-1-磷酸受體調節劑,包括但不限於 cenerimod。
39.在 5 個半衰期內,使用前述條件未提及的任何研究性療法。該些藥物所需的篩選前洗除期時間長度必須由醫療監測者確認。
40.有已知對 litifilimab 或 litifilimab 製劑或匹配安慰劑中任何成分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
41.先前在臨床試驗中使用過litifilimab,接受安慰劑的參與者則除外。
42.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及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24 週內,接受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的免疫接種。
實驗室檢測與其他
43.在隨機分配前 8 週內捐血 ≥ 500 mL,或預定在試驗進行期間捐血。
44.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0 倍正常值上限。
45.篩選時血紅素 < 5.5 mmol/L (9 g/dL)、嗜中性白血球 < 1.5 × 103/µL,或血小板 < 75 × 109/L。
46.篩選時有任何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臨床意義且與潛在疾病(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皮膚紅斑性狼瘡)無關,且會使參與者無法參加本試驗的異常實驗室檢測結果。落在範圍外的實驗室數值若不具有臨床意義,不會視為構成排除條件。臨床實驗室檢測可重複 1 次,由試驗主持人自行決定。
47.篩選前 12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
48.計劃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後至最後一次安全性追蹤 (SFU) 回診期間的任何時間,接受非急需手術或醫療程序(例如,侵入性診斷程序,如關節鏡)、重大外科手術或針灸。
49.懷孕中、目前正在哺餵母乳,或預定在試驗治療期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6 天內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50.參與者為試驗單位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51.參與者為試驗委託者員工或參與試驗之第三方組織的代表。
52.無法配合試驗要求。
53.有其他未列明的原因,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斷使參與者不適合納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47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