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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21002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094336
試驗執行中

2021-11-01 - 2027-03-20

Phase I/II

召募中4

一項第 1/1b/2 期試驗,評估單獨使用 AMG 193 及合併 docetaxel 用於晚期 MTAP 缺失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逸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永昌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評估指標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評估單獨使用 AMG 193 及合併 docetaxel 用於轉移性或局部晚期 MTAP 缺失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並決定其 MTD 或 RP2D 第 3 部分• 評估 AMG 193 用於轉移性或局部晚期 MTAP 缺失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療效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 FIH、多中心、開放標記、第 1/1b/2 期試驗,探討單獨使用 AMG 193 及合併 docetaxel 用於晚期 MTAP 缺失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評估其安全性、耐受性、PK、PD 及療效。AMG 193 為口服方式,每日一次 (QD) 連續或間歇施用。試驗將分為 3 部分進行,每部分再分成子部分,如下所述。 第 1 期 AMG 193 單一療法劑量遞增 (1a 或 1b 部分) 1a 和 1b 部分將允許針對 MTAP 缺失實體腫瘤,進行 AMG 193 單一療法劑量探索: 以 4 週的週期連續給藥 (1a 部分), 或以 3 週的週期間歇給藥 (用藥 2 週,停藥 1 週) (1b 部分) 第 1 期 AMG 193 單一療法劑量擴增 (1c 至 1h 部分) 在確定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及/或最高耐受劑量 (MTD) 後,將展開以下群體的 AMG 193 劑量擴增: MTAP 缺失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1c 部分), MTAP 缺失腺癌 NSCLC (1d 部分), MTAP 缺失膽道癌 (BTC) (1e 部分), MTAP 缺失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1f 部分), MTAP 缺失胰管腺癌 (1g 部分), 以及除了鱗狀或腺癌 NSCLC、BTC、HNSCC、胰管腺癌、原發性腦部腫瘤和淋巴瘤以外的 MTAP 缺失實體腫瘤 (1h 部分)。 第 1 期 AMG 193 合併療法劑量遞增 (2a 和 2b 部分) 第 2 部分將針對 MTAP 缺失 NSCLC,進行 AMG 193 合併 docetaxel 的劑量探索 (2a 部分),接著針對 MTAP 缺失 NSCLC,進行 AMG 193 和 docetaxel 的劑量擴增 (2b 部分)。 第 2 期 (第 3 部分) 第 3 部分是 AMG 193 的第 2 期研究,用於 MTAP 缺失 NSCLC,試驗設計將於日後的修訂中提供。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MG 193

劑型

110

劑量

5, 20, 1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
評估單獨使用 AMG 193 及合併 docetaxel 用於轉移性或局部晚期 MTAP 缺失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並決定其 MTD 或 RP2D

第 3 部分
• 評估 AMG 193 用於轉移性或局部晚期 MTAP 缺失實體腫瘤成人受試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年齡 ≥18 歲。
129依據 NGS 或中央 IHC 判定,有證據顯示腫瘤組織失去同合子 CDKN2A (缺失) (僅 1a、1j、1k與 2a 部分) 及/或腫瘤組織或血液 MTAP (缺失) (1a 至 1m 部分、2a 與 2b 部分) 或腫瘤組織不表現 MTAP (1a 至 1m 部分、2a 與 2b 部分)。MTAP 完整狀態已知的受試者 (當地 NGS 確認 MTAP 未缺失),不符合參加資格。
130組織學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且無法以手術及/或放射線療法進行治癒性治療。
1a、1j 與 1k 部分:MTAP 缺失及/或 CDKN2A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實體腫瘤,沒有標準療法、標準療法失敗或無法取得/耐受;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標準療法無法產生有意義的臨床效益。
1c 部分:MTAP 缺失或不表現非小細胞肺癌
先前曾接受過 1 至 3 線全身性療法治療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
註:腫瘤帶有這些可行動突變的受試者,針對可行動突變的標靶治療,不視為一線治療。
此外:
無可行動突變的受試者 (亦即 EGFR、ALK、MET、RET、ROS1、KRASG12C):必須曾接受含鉑化療,且應已接受過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D-L1) 治療,除非有禁忌症 (例如自體免疫疾病) 或 PD-L1 表現量經測試低於 1%。
 受試者帶有可行動突變 (亦即 EGFR、ALK、MET、RET、ROS1、KRASG12C):受試者若具有可行動腫瘤基因異常,應在接受核准治療異常後疾病惡化。此外,先前曾接受的 1 至 3 線全身性療法 (不包括針對可行動突變的治療) 必須包括含鉑化療。
註:先前僅接受過 1 線治療的受試者,僅限因不可耐受或其他醫療上充分原因而無法接受標準第 2 線療法時,才能納入試驗。
1e 部分:MTAP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膽道癌(BTC),先前曾接受過1 至 2 線全身性療法治療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若確認有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融合/重組,則包括含鉑化療和標靶治療。
1f 部分:MTAP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先前曾接受過1 至 3 線全身性療法治療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包括含鉑化療及 PD-1 或 PD-L1 抑制劑。
1g 部分:MTAP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胰臟腺癌,先前曾接受過1 至 2 線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全身性療法,包括標準化療方案,例如 mFOLFIRINOX、gemcitabine/abraxane。術前輔助或輔助化療完成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或復發,可視為先前的一線全身性治療。
1h 部分:MTAP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實體腫瘤 (除了淋巴瘤或原發性腦部腫瘤之外),沒有標準療法;或標準療法失敗或無法取得/耐受;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標準療法無法產生有意義的臨床效益。
註:如果從任何單一腫瘤類型招募 ≥ 5 名受試者,Amgen 可進一步限制從第 1h 部分該腫瘤類型招募受試者,確保納入具有異質性的實體腫瘤族群。
1i 部分:第 1i 部分的資格條件是為了符合特定擴增組別 (從中選擇適應症) 的資格條件。
1l 部分: MTAP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食道/胃癌,先前接受過 1 線至 3 線轉移性/局部晚期疾病全身性療法,包括含鉑化療,以及 PD-1 或 PD-L1 抑制劑 (在已核准情境,除非在醫療上禁用)。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 陽性癌症的受試者,應已出現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已核准的 HER2 導向療法。術前輔助/輔助化療完成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或復發,可視為先前的一線全身性治療。
1m 部分: MTAP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第 3 級或第 4 級神經膠質瘤 (依世界衛生組織分類),先前曾接受 1 線至 2 線治療,包括化療和放射治療。重新使用先前的治療不視為新的一線治療。
註:依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化療及/或放射治療非屬於標準治療的受試者,在諮詢 Amgen 醫療監察員後可能符合資格。
2a 與 2b 部分:MTAP 缺失及/或 CDKN2A 缺失 (僅 2a 部分),或不表現 MTAP 的非小細胞肺癌,先前曾接受過1 至 2 線全身性療法治療局部晚期/轉移性疾病,須包括 PD1 或 PD-L1 抑制劑及含鉑化療,若確認帶有可治療的致癌驅動突變 (即 EGFR、ALK、MET、RET、ROS1、KRASG12C),如果該適應症有核准的療法,則包括標靶治療。
105有能力吞服和保持口服試驗治療,並願意記錄試驗藥品的每天服藥情況。
106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定義,患有可量測的疾病。
註:納入 1m 部分的受試者除外。
10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08依當地實驗室檢測有足夠的造血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且篩選評估前 7 天內 (顆粒性白血球生長激素 [G-CSF]) 或 14 天內 (聚乙二醇化 G-CSF) 未補充生長因子;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在篩選評估前 7 天內未進行血小板輸血);
血紅素 > 9 g/dL (在篩選評估前 7 天內未進行紅血球輸血),
124依當地實驗室檢測有足夠的腎功能,定義為: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或按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之估計腎絲球過濾率,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
110依當地實驗室檢測血糖控制適當 (僅限第 1a 部分),定義為:
空腹血糖 ≤ 160 mg/dL。
111依當地實驗室檢測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
第 1 部分: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為 < 5 倍 ULN);
第 1 部分: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受試者有肝臟轉移、病歷記載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 2.0 倍 ULN)。
第 2 部分:AST 和 ALT ≤ 1.5 倍 ULN;
第 2 部分:總膽紅素 ≤ ULN (若受試者有肝臟轉移、病歷記載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 1.5 倍 ULN)。
112適當的凝血參數,定義為:
凝血酶原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 1.5 倍 ULN,且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倍 ULN 或在目標範圍內 (接受抗凝血預防治療時)。
113肺功能適當,定義為:
不具臨床意義的肋膜積水 (允許非小細胞肺癌及惡性肋膜間皮瘤的術後 [s/p] 留置導管,如果受試者需要引流的頻率低於每 2 週一次)
休息時,室內空氣下的基準點血氧飽和度 > 90%。
114心臟功能適當,定義為:
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得心臟射出分率 ≥ 50%
無具臨床意義的心包膜積液證據
350 msec < 基準點 QTc ≤ 470 msec (依據篩選時重複三次之平均)。
115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的預期壽命至少為 12 週。
125必須提供封存腫瘤組織玻片 (篩選前5 年內收集之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 或封存腫瘤組織塊。無法提供封存腫瘤組織的受試者,在 AMG 193 給藥前 (第 1 週期第 1 天) 進行腫瘤組織切片檢查者,可允許納入試驗。無法提供足夠封存腫瘤組織的受試者,若醫療上無法取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納入試驗(僅 1a、1j 與 1k 部分)。
1171f 部分 ( MTAP 缺失或不表現 MTAP 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必須願意在開始治療前接受腫瘤組織切片 (若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採集且受試者在採檢後未曾接受過其他治療,則可接受封存檢體),並在開始治療後約 4 週時再次進行組織切片。
1181a部分的回填:必須願意在開始治療前接受腫瘤組織切片 (封存檢體若是在納入前 6 個月內取得,且受試者在採檢後未接受過其他治療,則可接受),並在開始治療後約 4 週時 (1a 部分為第 2 週期第 1 天) 再次進行組織切片。註:在 Amgen 確認 PD 探索完成後,可能停止指定劑量群體的治療 PD 組織切片。無法提供足夠封存腫瘤組織的受試者,若醫療上無法取得新的腫瘤組織切片,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納入試驗 (僅 1a 部分)。
神經膠質瘤受試者指定納入條件 (僅 1m 部分)
126依據修訂版神經腫瘤反應評估 2.0 版 (mRANO 2.0),可測量疾病定義如下:
對比增強掃描發現至少 1 處病灶,長寬可準確測量 (有清晰的邊緣),最長直徑 ≥ 10 mm 且縱向直徑 ≥ 10 mm,並在多個影像檢查切片上發現,間隔 ≤ 4 mm 且切片間隙為 0-mm。
註:影像檢查必須在納入後 14 天內進行。在諮詢 Amgen 醫療監察員後,可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類固醇藥物 (定義為影像學檢查前和檢查期間,每日使用 dexamethasone ≤ 4 mg [或同等劑量],持續至少 14 天)。
127柯氏量表體能狀態 ≥ 70。
128在開始 AMG 193 之前至少 24 小時停用腫瘤治療電場 (TTF) 裝置。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脊髓壓迫或未治療的腦轉移或軟腦膜疾病。曾發生腦部轉移,且在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4 週以上已結束放射療法或手術適當治療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a) 穩定或改善之殘留神經症狀 ≤ 第 2 級;b) dexamethasone 維持穩定的劑量 (若適用)。
其他醫療狀況
238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已適當治療的攝護腺癌,且格里森分數 ≤ 6。
239有證據顯示目前或在第一劑 AMG 193 之前 12 個月內曾罹患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影像檢查意外發現之無症狀非感染性肺炎,可不受這項限制。
206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207有證據顯示活動性 SARS-COV2 感染。如果已知或疑似最近感染了 SARS-COV2,必須在症狀發作 (若有) 後間隔至少 10 天。
208在第一劑 AMG 193 前 6 個月內,曾有動脈血栓病史 (例如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
253心肌梗塞及/或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跳驟停病史、心室頻脈、已知罹患沃爾夫-巴金森-懷特氏症候群,或有遺傳性症候群伴隨心因性猝死風險增加 (例如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QT 間期縮短症候群、遺傳性肥厚型心肌病變、布魯蓋達氏症候群、致心律失常性右心室心肌病變,或兒茶酚胺敏感性多形性心室頻脈。
240胃腸道疾病導致無法服用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靜脈營養、胃/空腸管灌餵食,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註:放置鼻胃管的受試者在諮詢 Amgen 醫療監察員後,可不受這項限制。
211進入試驗之前 6 個月內,曾有腸阻塞、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除非經計畫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核准,或有胃腸道程序導致吸收不良的病史。
212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3診斷患有先天性短 QT 間期症候群。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4在第一劑 AMG 193 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15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治療、分子標靶治療、激素療法或使用試驗藥物),除非抗腫瘤療法的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 (在這種情況下,經諮詢 Amgen 醫療監察員,在先前療法後進行洗除 < 28 天則可允許納入)。
註:依據機構準則,允許因骨骼相關事件使用雙膦酸鹽或 denosumab。
216先前曾接受 MAT2A 抑制劑或 PRMT5 抑制劑治療。
217先前曾接受 docetaxel 治療 (僅限第 2 部分)。
218> 25% 的骨髓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
241試驗第 1 天前 2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或緩和性放射療法。受試者所有的放射療法相關毒性必須已復原。註:納入 1m 部分的受試者,在試驗第 1 天之前 3 個月內不得接受任何治療性或緩和性放射治療。
220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221使用治療性抗凝血劑治療活動性血栓栓塞事件。
註:在經過試驗主持人與醫療監察員討論並核准後,受試者若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治療血栓栓塞事件,且持續 ≥ 3 個月,可符合參加資格。
註:對於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且進行切片的受試者,如果由試驗主持人認為必要且安全,可以考慮採取安全性預防措施,如暫停用藥。
222試驗第 1 天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曾使用未經計畫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審查核准的已知 CYP3A4 強效誘導劑 (包括 rifampin、mitotane、avasimibe、rifapentine、apalutamide、ivosidenib、phenytoin、carbamazepine、enzalutamide、金絲桃萃取物、lumacaftor、phenobarbital) 或抑制劑 (包括 VIEKIRA PAK、indinavir/ritonavir、tipranavir/ritonavir、ritonavir、cobicistat、ketoconazole、troleandomycin、telaprevir、danoprevir/ritonavir、elvitegravir/ritonavir、saquinavir/ritonavir、lopinavir/ritonavir、itraconazole、indinavir、voriconazole、mifepristone、mibefradil、LCL161、clarithromycin、josamycin、lonafarnib、posaconazole、telithromycin、grapefruit juice、conivaptan、tucatinib、nefazodone、ceritinib、nelfinavir、saquinavir、ribociclib、idelalisib、boceprevir) 的處方藥品。
223先前癌症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緩解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或 1 級,或至資格條件中所述的等級,例外情況為掉髮。
先前癌症治療不可逆的第 2 或 3 級毒性 (定義為:納入試驗前已存在且穩定持續 ≥ 5 個月),例如使用荷爾蒙補充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可允許納入試驗。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4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28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診斷評估
225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結果呈陽性。
226有證據顯示感染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依據下列 1 項以上結果及/或標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陽性
•HepBsAg 陰性加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BcAb) 及/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BsAb) 陽性,且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可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請注意 HepBsAg及/或 HepBsAb 陰性加上 HepBcAb 陽性會觸發以 PCR 檢測 HBV DNA 的要求)。HBV DNA 陰性的受試者可以納入試驗,但需每 2 個月監測一次 HBV DNA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 呈陽性。註:接受抗病毒治療且 C 型肝炎病毒 RNA 結果為陰性的受試者,可以納入試驗,但需每 2 個月監測一次 C 型肝炎病毒 RNA。
其他排除條件
24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30 天內和試驗計畫書指定的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43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30 天內和試驗計畫書指定的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哺乳或計畫哺乳。
244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30 天內和試驗計畫書指定的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計畫懷孕。
25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30 天內和試驗計畫書指定的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卵子。
23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且第 1 天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45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90 天內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規定的化療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46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懷孕,且不願意在接受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90 天內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規定的化療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47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 AMG 193 後額外 90 天內和試驗計畫書指定的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34已知受試者對任何預定使用的藥物過敏。針對第 2 部分,對 docetaxel 或 polysorbate 80 過敏。
235針對 1c 至 1h 、1l、1m部分及第 2 部分,受試者無法接受使用碘顯影劑進行電腦斷層(CT) 掃描,也無法使用釓顯影劑進行核磁共振造影 (MRI)。
236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37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神經膠質瘤受試者指定排除條件 (僅 1m 部分)
248納入 (第 1 週期第 1 天) 之前 28 天內,曾接受非局部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例外:諮詢 Amgen 醫療監察員後,可允許穩定的預防性或治療性 dexamethasone,即每日 ≤ 4 mg [或同等劑量])。
249急性顱內/腫瘤內出血的證據,不包括穩定的第 1 級出血或新鮮組織切片的受試者。
250試驗前 3 個月內曾接受 bevacizumab 或其他抗血管新生治療。
251廣泛的軟腦膜疾病或涉及腦幹的證據。
252神經系統症狀嚴重度迅速惡化,顯示腫瘤可能快速進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52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