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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L0009
尚未開始召募

2011-01-31 - 2013-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針對中度至重度全身紅斑性狼瘡疾病受試者,探討EPRATUZUMAB經4個12週治療週期(共48週)後療效與安全性的第3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EMBODY 1)(研究計畫書編號:SL0009)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UCB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賴寧生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英州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適於治療罹患中度至重度SLE (全身紅斑性狼瘡)的成人病患。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針對自基期開始即接受標準治療照護(即皮質類固醇以及可能的抗瘧藥及免疫抑制劑)的中度至重度全身紅斑性狼瘡受試者,確認epratuzumab用於治療時的臨床效果。 主要療效變數為第48週時的反應率(根據綜合反應指標之定義)。此項反應變數(是/否)將於第48週時進行評估,並會納入下列條件作為符合反應狀態的標準(即須符合所有條件方能代表符合反應狀態): -依據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BILAG)標準,定義為參與試驗時的A評比結果改善至B/C/D;參與試驗時的B評比結果改善至C/D;且據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標準,其他器官系統並未出現惡化,因而在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標準中,並無新的A評比結果或超過1個新的B評比結果;且 -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數(SLEDAI)總分與參與試驗時相較無惡化跡象(定義為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數總分並未增加);且 -依據醫師整體疾病活性評估結果,相較於參與試驗時並無惡化跡象(「無惡化」的定義為程度低於10%的惡化,相當於100 mm視覺類比量表[VSA]中增加10 mm);且 -依據下列條件,並無併用藥物變動之情形: *增加(或新增)的免疫抑制劑或抗瘧藥劑量並未超過基期劑量(第0週/第2次回診),或並未開始使用任何列於表7.4的藥物;或 *第0週至第8週期間,並未因為紅斑性狼瘡相關適應症而使增加的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超過基期(第0週/第2次回診)劑量達25%;或 *第8週後,並未因為紅斑性狼瘡相關適應症而使增加的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超過基期(第0週/第2次回診)劑量;或 *並未接受與紅斑性狼瘡相關的靜脈、關節(ia)或肌肉內(im)皮質類固醇注射。 除此之外,提前終止治療的受試者多列為無反應者。 本試驗的次要目標為評估epratuzumab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免疫原性,並評估epratuzumab治療對於降低類固醇使用的效果。

藥品名稱

主成份

Epratuzumab

劑型

劑量

20mg

評估指標

-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指標
-關節壓痛(28處關節)及腫脹(28處關節)評估
-全身紅斑性狼瘡國際合作醫療組織(SLICC)/美國風濕病學會(ACR)損傷指數
-全身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數修正
-醫師整體紅斑性狼瘡評估(視覺類比量表)
-病患整體紅斑性狼瘡評估(視覺類比量表)
-36項式健康調查簡表
-慢性疾病治療功能性評估疲勞(FACIT-F)量表
-狼瘡生活品質問卷
-歐洲生活品質(EQ-5D)問卷
-不良反應
-嚴重不良反應
-實驗室測量結果
-懷孕檢測
-生命徵象
-身體質量指數
-12導線心電圖
-資料安全監督委員會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述條件才具備接受本試驗隨機分配的資格:
1. 受試者於篩檢回診(第1次回診)時必須至少年滿18歲。
2. 受試者於篩檢時(第1次回診)接受任何試驗相關評估前,已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核准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授權書(若適用),並註明日期。
3. 受試者具備適當的閱讀及書寫能力,可理解應由受試者填寫的評估表內容,並就相關問題作答。
4. 經主持人判定,認為受試者足以信賴,且願意並能夠遵守計劃書規定及回診安排。
5.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口服避孕藥(必須在接受篩檢[第1次回診]前至少已穩定服用達1個月,且應在試驗期間持續服用)、雙重屏障避孕法,以及子宮帽單屏障避孕法加輔助殺精劑或保險套加輔助殺精劑。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或未配合輔助殺精劑使用保險套/子宮帽。不同意使用避孕方法的女性必須完成手術結育(子宮切除術/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或篩檢前(第1次回診)已停經至少2年。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須於篩檢時(第1次回診)接受血清懷孕檢測,並於第0週(第2次回診)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前經尿液檢測結果確認為陰性。
6. 篩檢(第1次回診)時,受試者的抗核抗體(ANA) (效價>= 1:80)或抗雙鏈去氧核糖酸抗體經中央實驗室的檢測方法檢驗取得陽性結果。
7. 受試者經醫師診斷罹患符合美國風濕病學會(ACR)最新修訂條件的紅斑性狼瘡,且在11項條件中至少符合4項(不包括神經障礙)。若出現神經障礙,則在11項美國風濕病學會條件中共須符合5項條件。
8. 受試者出現活性中度至重度紅斑性狼瘡疾病,判定依據為至少1個身體/器官系統出現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疾病(除腎臟或神經外),或若無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疾病,至少2個身體/器官系統出現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B級疾病。下列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身體/器官系統中,至少有1個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或至少2個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B級:皮膚黏膜、肌肉骨骼或心肺系統。
9. 受試者出現活性中度至重度紅斑性狼瘡疾病,判定依據為篩檢(第1次回診)時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數總分至少為6分。
10. 服用抗瘧藥的受試者在篩檢/基期(第1次回診)前必須已服藥至少12週,且在第0週(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已穩定服藥至少28天+/-天)。
11. 接受免疫抑制劑的受試者在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必須已穩定服藥至少28天(+/- 1天)。
12. 病患於第0週(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必須穩定使用劑量介於prednisone同等物5至60 mg/day的皮質類固醇至少5天(+/-1天),皮質類固醇的劑量應視主持人對疾病活性的評估結果而定。此不包括高劑量的Solu-Medrol®靜脈注射。
13. 使用memantine、bromocriptine (Parlodel®)、danazol、dapsone、脫氫表雄酮或維生素A酸的受試者在第0週(第2次回診)以及接受第1劑試驗藥物輸注前,必須穩定服用達28天(+/-1天)。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無法參與本試驗:
1. 受試者患有活性、嚴重、神經精神性紅斑性狼瘡,依據定義為任何符合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疾病的神經精神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新出現的意識受損或惡化、精神病、精神錯亂或意識恍惚、癲癇發作(包括癲癇重積狀態)、中風或中風症候群、無菌性腦膜炎、上升或橫向脊隨炎、顱內神經病變、舞蹈症、小腦運動失調、脫髓鞘症候群或任何其他嚴重神經症狀,且經主持人判定,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配合完成計劃書規定之程序或評估。單一性/多發性單神經炎及/或多發性神經病變者不須排除,儘管該類疾病可能在中樞神經系統(CNS)上符合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但只要於篩檢(第1次回診)時非為新生疾病或惡化中疾病即可。
2. 受試者罹患活性、嚴重、紅斑性狼瘡疾病,且該疾病將影響腎臟系統(定義為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小組A級腎臟活性)、血清肌酸酐> 2.5 mg/dL;或篩檢(第1次回診)前4週內血清肌酸酐濃度出現具臨床顯著性的上升,或蛋白尿> 3.5 g/day。
3. 試驗期間或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個月內進行哺乳、懷孕或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4. 出現免疫抑制現象,包括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伽瑪球蛋白缺乏症、T細胞缺乏症或人類嗜T淋巴細胞病毒1型。
5. 有慢性感染病史的受試者,包括但不限於罹患併發性急性或慢性B型或C型病毒性肝炎的受試者。另外也排除篩檢(第1次回診)時,根據主持人臨床判定結果,有近期罹患嚴重或致命感染病史、或目前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05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