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1 - 2026-12-31
Phase II/III
召募中4
ICD-10D47.4
骨髓纖維化
ICD-10D68.51
活化的蛋白質C抗性
ICD-10D68.52
凝血脢原基因突變
ICD-10D68.59
其他原發栓塞質
ICD-10D68.61
抗磷脂症候群
ICD-10D68.62
狼瘡抗凝症候群
ICD-10D68.69
其他栓塞質
ICD-10D75.81
骨髓纖維化
ICD-10D75.89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ICD-10D77
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其他血液與造血器官疾患
ICD-10D89.2
高丙型球蛋白血症
ICD-10E88.09
其他血漿蛋白代謝疾患,他處未歸類者
ICD-9289.8
其他特定之血液與造血器官疾病
一項在原發性骨髓纖維化 (PMF)、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Post-PV-MF)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Post-ET-MF)且 Janus 激酶 (JAK) 抑制劑治療後復發或無效的受試者中,評估 KRT-232 的第2/3 期、隨機分配、對照、開放標示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由磁振造影(MRI)或電腦斷層(CT)掃描評估從基準期至第24 週,脾臟體積減少≥35%的受試者比例
B 部分(第3 期):
透過MRI/CT 掃描(中央審查),各組在第24 週達到SVR≥35%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18 歲的成人
2. 觸診的脾臟測量為左肋緣下部(LLCM) ≥5 cm 或透過MRI 或CT 掃描評估脾臟體積≥450 cm^3
3.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確診為PMF、PV-MF或ET-MF
4. 依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DIPSS)定義的高風險、中度2 級風險或中度1 級風險
5. ECOG 體能狀態為0 到2 分
6. 足夠的血液、肝和腎器官功能(根據試驗計畫書定義,並在第一劑KRT-232 前28 天內)
血液學功能:
在前7天內未使用生長因子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1.0 x 10^9/L
血小板計數≥50 x 10^9L
周邊血液芽細胞計數<10%
肝功能:如果總膽紅素高於正常值,直接膽紅素必須≤2.0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天門
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AST/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ALT/SGPT)≤2.5倍ULN
腎功能:依Cockcroft-Gault公式推算估計肌酸酐清除率≥30 mL/min
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其男性伴侶,或有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均必須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繼續避孕3個月又1 週,女性受試者則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繼續避孕1 個月又1 週。對男性而言,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輸精管結紮術或使用保險套。女性的有效避孕措施包括(a)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複方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b)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或植入);(c)子宮內避孕器;(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e)雙側輸卵管阻塞;(f)禁慾,在符合受試者偏好的平日生活方式時使用。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A部分的受試者中必須符合以下JAK抑制劑的治療失敗條件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A 部分JAK 抑制劑治療失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或(b):
a) 缺乏脾臟反應定義為接受至少12 週的JAK抑制劑治療並具有以下兩種情況:
持續性脾腫大(經由身體檢查,觸診在LLCM下方≥5 cm)
並且在MPN-SAF TSS 2.0版的TSS≥10或單一症狀分數≥5或兩個症狀≥3的受試者(僅包括左上腹痛、骨頭痛、搔癢
或盜汗)
b) 或於接受JAK 抑制劑治療期間的任何時後出現惡化性疾病,如以下任何一項所定義:
根據MRI或CT評估,脾臟體積從最低點增加≥25%
出現新的脾腫大,可在LLCM下方至少5 cm處觸摸到
基準期5至10 cm的脾腫大,左側肋骨下緣(LLCM)觸診距離增加≥100%
基準期>10cm的脾腫大,LLCM觸診距離增加≥50%
B 部分(第3 期):
1. 年齡≥18 歲的成人
2. 經治療醫師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評估後,確診為原發性骨髓纖維化(PMF)、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post-PV-MF ) 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post-ET-MF)
3. 依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DIPSS)定義的高風險、中度2 級風險或中度1 級風險
4. 經中央實驗室檢測顯示帶有p53WT MF 的受試者
5. 先前接受已核准的JAK 抑制劑治療後復發或無效,定義為:
復發的受試者是指在JAK 抑制劑治療後疾病惡化,符合以下任一項定義:
根據最低點的放射學影像檢查,脾臟體積增加≥25%
基準期5至10公分的脾腫大,左側肋骨下緣(LLCM)觸診距離增加≥100%
基準期>10cm的脾腫大,LLCM觸診距離增加≥50%
達到完全反應後再度生長
治療無效的受試者是指在≥12 週的JAK抑制劑治療後缺乏脾臟反應,定義為放射學影像檢查顯示脾臟體積減少<10%或觸診發現脾臟大小相較於基準期減少<30%
6. MFSAF 4.0 版症狀總分至少有 2 種症狀各為至少1 分
7. ECOG 體能狀態為0 到2 分
8. 足夠的血液、肝和腎器官功能(依試驗計畫書定義,且在第一劑KRT-232 之前28 天內):
血液學功能未接受生長因子支持性治療達7 天,或未接受聚乙二醇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和darbepoetin 達14天:
ANC >1.0 x 10^9/L
血小板計數≥50 x 10^9L
周邊血液芽細胞計數<10%
肝功能:如果總膽紅素高於正常值,直接膽紅素必須≤2.0 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AST/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ALT/SGPT)≤2.5 倍ULN
腎功能:依Cockcroft-Gault 公式推算的估計肌酸酐清除率≥30mL/min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其男性伴侶,或有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均必須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即KRT-232 或BAT) 之後繼續避孕3 個月又1 週,女性受試者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繼續避孕1 個月又1 週。對男性而言,有效的避孕措施是使用保險套。對女性而言,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a) 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複方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
b) 子宮內避孕器併用屏障法
c)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併用屏障法
d) 雙側輸卵管阻塞或結紮
e) 伴侶已結紮輸精管
f) 完全禁慾(符合受試者偏好的平日生活方式)。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
體溫法和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主要排除條件
1. 年齡≥18 歲的成人
2. 觸診的脾臟測量為左肋緣下部(LLCM) ≥5 cm 或透過MRI 或CT 掃描評估脾臟體積≥450 cm^3
3.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確診為PMF、PV-MF或ET-MF
4. 依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DIPSS)定義的高風險、中度2 級風險或中度1 級風險
5. ECOG 體能狀態為0 到2 分
6. 足夠的血液、肝和腎器官功能(根據試驗計畫書定義,並在第一劑KRT-232 前28 天內)
血液學功能:
在前7天內未使用生長因子的情況下,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ANC)≥1.0 x 10^9/L
血小板計數≥50 x 10^9L
周邊血液芽細胞計數<10%
肝功能:如果總膽紅素高於正常值,直接膽紅素必須≤2.0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天門
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AST/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ALT/SGPT)≤2.5倍ULN
腎功能:依Cockcroft-Gault公式推算估計肌酸酐清除率≥30 mL/min
7.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其男性伴侶,或有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均必須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繼續避孕3個月又1 週,女性受試者則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繼續避孕1 個月又1 週。對男性而言,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輸精管結紮術或使用保險套。女性的有效避孕措施包括(a)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複方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b)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注射或植入);(c)子宮內避孕器;(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e)雙側輸卵管阻塞;(f)禁慾,在符合受試者偏好的平日生活方式時使用。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A部分的受試者中必須符合以下JAK抑制劑的治療失敗條件才符合本試驗的資格:
A 部分JAK 抑制劑治療失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或(b):
a) 缺乏脾臟反應定義為接受至少12 週的JAK抑制劑治療並具有以下兩種情況:
持續性脾腫大(經由身體檢查,觸診在LLCM下方≥5 cm)
並且在MPN-SAF TSS 2.0版的TSS≥10或單一症狀分數≥5或兩個症狀≥3的受試者(僅包括左上腹痛、骨頭痛、搔癢
或盜汗)
b) 或於接受JAK 抑制劑治療期間的任何時後出現惡化性疾病,如以下任何一項所定義:
根據MRI或CT評估,脾臟體積從最低點增加≥25%
出現新的脾腫大,可在LLCM下方至少5 cm處觸摸到
基準期5至10 cm的脾腫大,左側肋骨下緣(LLCM)觸診距離增加≥100%
基準期>10cm的脾腫大,LLCM觸診距離增加≥50%
B 部分(第3 期):
1. 年齡≥18 歲的成人
2. 經治療醫師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評估後,確診為原發性骨髓纖維化(PMF)、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 post-PV-MF ) 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post-ET-MF)
3. 依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DIPSS)定義的高風險、中度2 級風險或中度1 級風險
4. 經中央實驗室檢測顯示帶有p53WT MF 的受試者
5. 先前接受已核准的JAK 抑制劑治療後復發或無效,定義為:
復發的受試者是指在JAK 抑制劑治療後疾病惡化,符合以下任一項定義:
根據最低點的放射學影像檢查,脾臟體積增加≥25%
基準期5至10公分的脾腫大,左側肋骨下緣(LLCM)觸診距離增加≥100%
基準期>10cm的脾腫大,LLCM觸診距離增加≥50%
達到完全反應後再度生長
治療無效的受試者是指在≥12 週的JAK抑制劑治療後缺乏脾臟反應,定義為放射學影像檢查顯示脾臟體積減少<10%或觸診發現脾臟大小相較於基準期減少<30%
6. MFSAF 4.0 版症狀總分至少有 2 種症狀各為至少1 分
7. ECOG 體能狀態為0 到2 分
8. 足夠的血液、肝和腎器官功能(依試驗計畫書定義,且在第一劑KRT-232 之前28 天內):
血液學功能未接受生長因子支持性治療達7 天,或未接受聚乙二醇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和darbepoetin 達14天:
ANC >1.0 x 10^9/L
血小板計數≥50 x 10^9L
周邊血液芽細胞計數<10%
肝功能:如果總膽紅素高於正常值,直接膽紅素必須≤2.0 倍正常值上限(ULN),除非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AST/SGOT)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丙酮酸轉胺酶(ALT/SGPT)≤2.5 倍ULN
腎功能:依Cockcroft-Gault 公式推算的估計肌酸酐清除率≥30mL/min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及其男性伴侶,或有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的男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均必須採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即KRT-232 或BAT) 之後繼續避孕3 個月又1 週,女性受試者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繼續避孕1 個月又1 週。對男性而言,有效的避孕措施是使用保險套。對女性而言,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
a) 含雌激素和黃體素的複方荷爾蒙避孕劑(口服、陰道內或經皮)
b) 子宮內避孕器併用屏障法
c) 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併用屏障法
d) 雙側輸卵管阻塞或結紮
e) 伴侶已結紮輸精管
f) 完全禁慾(符合受試者偏好的平日生活方式)。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
體溫法和排卵期後避孕法)以及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38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