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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J202001MMY301
試驗已結束

2019-01-01 - 2026-04-30

Phase I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3

一項在至少接受過1線治療的復發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受試者中比較TJ202、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合併方案與Lenalidomide、Dexamethasone合併方案的隨機、開放性、平行對照、多中心Ⅲ期臨床研究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聖懿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浩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比較在至少接受過1 線治療的復發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受試者中使用TJ202、Lenalidomide(R)、Dexamethasone(d)合併治療方案(TJ202 + Rd )和使用Lenalidomide 、Dexamethasone 合併治療方案(Rd)治療後,受試者的無進展生存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 註:PFS 將依「獨立評估委員會(Independent Review Committee,IRC)」的標準進行評估。 次要目的 • 比較試驗組(TJ202+Rd)與對照組(Rd)經試驗主持人評估之PFS。 • 比較試驗組(TJ202 + Rd)與對照組(Rd)中微小殘留病灶陰性的受試者比例; • 比較試驗組(TJ202 + Rd)與對照組(Rd)中非常好的部分緩解及以上(VGPR 或Better Response)的受試者比例; • 比較試驗組(TJ202 + Rd)與對照組(Rd)的起效時間(TTR) 和緩解持續時間(DOR); • 比較試驗組(TJ202 + Rd)與對照組(Rd)的疾病進展時間(TTP)、總緩解率(ORR)、以及總生存期(OS); • 評估TJ202 合併Lenalidomide 及Dexamethasone 治療的安全性; • 評估TJ202 的免疫原性。 其他目的 • 評估接受治療過程中的受試者自評生存品質。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IgG 1 mAb

劑型

248

劑量

65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 無進展生存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疾病進展(IMWG 療效標準)或者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為准)。本研究以經IRC 評估之PFS 為主要研究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18 歲,男女不限;
* 臺灣按照當地法律法規,此項納入年齡為≧20 歲
2. 有診斷記錄的多發性骨髓瘤:
既往骨髓中的單株漿細胞≧10%,或活檢(Biopsy)證實存在漿細胞瘤;
3. 篩選時受試者必須有以下1 種或以上檢測項目確定的可測量疾病:
1) 血清單株免疫球蛋白(M 蛋白)水準≧0.5 g/dL;
2) 尿M 蛋白水準≧200 mg/24 小時;
3) 血清免疫球蛋白受累的游離輕鏈≧10 mg/dL 以及血清免疫球蛋白κ 和λ 的游離輕鏈比異常;
4. 既往接受過至少1 線的復發或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治療;
註:
- 復發性多發性骨髓瘤:是指患者先前接受過治療,獲得緩解後出現疾病復發或惡化,需要行挽救性治療(Salvage Therapy),但不屬於難治性骨髓瘤;
- 難治性多發性骨髓瘤:指患者接受主要治療與挽救性治療均無緩解,或治療過程中獲得緩解但最後一次治療後60 天內出現疾病惡化。疾病無緩解是指治療期間未獲得微小緩解或更好的緩解,或出現疾病惡化。
- 「1 個治療線」是指初治方案;或者發生疾病惡化、臨床復發,或是因為不耐受而更換治療方案,後續治療方案將被視為1 個新的治療線。放療、雙膦酸鹽、或一次短期類固醇治療將不被認為是一個既往治療線;
5. 受試者末線治療進展或難治;
6. 受試者預估存活期≧6 個月;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體能狀態評分為0~2;
8. 篩選期臨床實驗室檢查值符合以下標準:
a) 血紅蛋白≧7 g/dL,且篩選期實驗室檢查開始前7 天內沒有接受過輸血治療;
b) 對於骨髓中漿細胞數量<50%有核細胞的患者要求血小板計數≧75×109 / L,否則要求血小板計數≧50×109/L,且篩選期實驗室檢查開始前7 天內沒有接受過輸血治療;
c) 嗜中性球絕對計數≧1.0×109 /L;
d) 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2.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2.5×ULN;
e) 總膽紅素≦1.5×ULN;
f) Cockcroft_Gault 公式估算肌酐廓清率≧3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進行:([140 – Age] × 體重[kg] / [72× 肌酐mg/dL]);如果受試者為女性,結果乘以0.85。
g) 根據白蛋白校正的血清鈣離子濃度≦3.5 mmol/L(14.0mg/dL);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用藥前14 天內之抽血驗孕結果,以及隨機前3 天內血妊娠試驗結果必須呈陰性;且同意在試驗期間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者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高效避孕方法(輸卵管結紮、子宮內避孕器、激素[避孕藥、注射液、激素貼片、陰道環、或植入物]、或伴侶輸精管結紮術)和另一種附加的有效避孕方法(男用乳膠或合成避孕套、陰道隔膜或宮頸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在試驗期間及末次給藥後半年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在試驗期間和末次給藥後的半年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以輔助生殖為目的捐獻卵子;
10. 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性行為且未進行輸精管結紮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屏障法避孕,例如使用避孕套、殺精泡沫、避孕凝膠、避孕膜、避孕乳膏、或避孕栓劑,或伴侶使用閉塞帽(子宮帽或宮頸/穹隆帽)、殺精泡沫、避孕凝膠、避孕膜、避孕乳膏、或避孕栓劑,並且所有男性受試者不得在試驗期間及末次給藥後半年內捐精;
11. 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表明受試者理解本試驗目的和所需程序且願意參加本試驗;
12. 受試者願意且能夠遵守本計畫書所規定的禁忌或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接受過抗CD38 單株抗體治療;
2. 接受過CAR-T 細胞療法治療;
3. 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移植,或3 個月內接受過自體幹細胞移植;
4. 類澱粉沉積、漿細胞白血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周邊血中有≧20% 的漿細胞,或絕對漿細胞計數≧2×109 /L)或華氏巨球蛋白血症或POEMS 症候群;
5. 原發性難治多發性骨髓瘤(受試者接受任何治療都沒有出現微小緩解或無任何程度的緩解);
6. 已知對Lenalidomide 產生耐藥性:
• 既往受試者在接受Lenalidomide 治療過程中出現疾病惡化,或者Lenalidomide 治療(至少2 個週期)結束後60 天內疾病惡化;
* 未接受Lenalidomide 充分治療(不足2 個週期)的受試者不被認為是對Lenalidomide 產生耐藥性。
7. 已知不能耐受Lenalidomide 治療的受試者;
8. 首次試驗藥物給藥前受試者接受過抗骨髓瘤治療(放射治療不屬於此範圍),且間隔時間在4 週內或在治療藥物的5 個藥動學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包括在首次給藥前2 週內接受累計超過相當於Pednisone 140 mg 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在治療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等疾病時,短期使用了皮質類固醇除外);
9. 在首次用藥前3 年內有除多發性骨髓瘤外的其他惡性腫瘤史(除已治癒且3 年內復發風險極低的惡性腫瘤,例如:皮膚鱗狀細胞癌、皮膚基底細胞癌、子宮頸癌或乳腺原位癌);
10. 經臨床症狀和/或影像學檢查和/或病理學檢查證實的多發性骨髓瘤侵犯中樞神經系統(CNS);
11. 首次用藥前28 日內進行過血漿置換;
12. 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第1 秒用力呼氣容積(FEV1)<60%(預計值)。懷疑患有COPD 的受試者必須進行FEV1 檢測,若FEV1 <60%(預計值)必須排除;
13. 已知過去5 年內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續性氣喘(美國國家心臟、肺和血液研究所NHLBI 氣喘嚴重程度表)的受試者,或目前患有不可控氣喘(任何分類);
14. 現存有產生症狀之B 型或C 型肝炎感染。篩選時需要進行肝炎血清學檢測:
• 如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則應排除受試者。如果受試者的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為陽性,在入組前如果HBV – DNA 檢測值為陽性,則應排除受試者;
• 如果C 型肝炎抗體為陽性,則需進行RNA PCR 檢測,如在其入組前確認結果為陽性,則應排除受試者;
15.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應為陽性;
16. 有臨床重大意義的心臟疾病,包括:
• 距首次給藥6 個月內發生的心肌梗塞;或可能影響心臟功能的不穩定疾病,例如:心臟衰竭、控制不佳的心絞痛、心功能不全(根據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的心功能分級標準,心功能Ⅲ級及以上);
• 篩選期出現有臨床意義的ECG 異常或不可控制的心律不整,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以上情況對本次試驗無影響;
• 篩選期時12 導程ECG 顯示基線校正後的QT 間期(QTc)>470 msec(本試驗QTc 必須按照Fridericia 公式(附件8)進行校正);
17. 已知對Lenalidomide、皮質類固醇、單株抗體、人類蛋白或此類藥物製劑中的賦形劑過敏,或已知對哺乳動物源製品過敏的受試者;
18. 既往治療的副作用沒有得到充分恢復;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CTCAE)第5.0 版,所有副作用未緩解至1 級或1 級以下;
19. 在首次試驗藥物給藥前4 週內接受過活疫苗或活性減毒疫苗;
20. 首次用藥前4 週內接受過其他臨床試驗藥物(包括研究性疫苗)治療或曾使用侵入性的研究性醫療器械,或目正被納入某項干預性調查研究;
21. 受試者在首次用藥前2 週有進行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或處於術後恢復期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將對試驗造成影響,或在計畫參加試驗期間有手術安排(計畫在局部麻醉下實施手術的受試者可以參加試驗);
22. 存在已知或懷疑不能夠遵守試驗計畫書的情況(例如:酗酒、藥物依賴或心理障礙);或可能干擾試驗程序或結果的任何併發醫療狀況、精神狀況或疾病(例如:活動性感染以及急性彌漫性肺疾病(需經胸部X 光或CT 掃描確認排除)、未控制的糖尿病和高血壓、採血或血樣離心困難影響到安全性或療效評估),或按照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對於參與本試驗可能會引起危險的受試者;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此病患參加本試驗並非其最佳選擇(例如:損害健康)或者影響、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評估的病症。

註: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受試者在篩選時符合所有試驗納入條件。如果在篩選後至首次試驗藥物給藥前受試者的臨床狀態發生改變(包括任何可用實驗室檢查結果,或者收到了更多醫療記錄),而不再符合所有納入條件,那麼該受試者將被排除,不能參加該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29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