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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EP08-101
試驗執行中

2025-07-15 - 2028-08-2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一項第 1a/1b 期,評估 PEP08 單一用藥和合併用藥治療於 MTAP 缺失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臨床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初步抗腫瘤療效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姜乃榕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MTAP 缺失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確定PEP08 單獨用於治療甲基硫腺苷磷酸化酶 (MTAP) 缺失之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最大耐受劑量 (MTD)(如有),和/或建議第 2 期劑量 (RP2D) 次要目標 • 評估單次和多次口服 PEP08 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徵 • 評估 PEP08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目標 • 探索 PEP08 的藥效學 (PD) 生物標記物 • 探索藥物基因體學因素(即對 PEP08 反應的遺傳因素)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PEP08

劑型

110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 (AE)、嚴重不良事件 (SAE)、劑量限制性毒性 (DLT)、劑量減少、中斷、延遲、因毒性而停藥以及安全參數的變化(例如實驗室數值、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身體檢查)

主要納入條件

1.願意在開始任何特定試驗活動/程序之前簽署知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年齡≥ 18 歲。
3.在腫瘤組織中檢測到 MTAP對偶同型合子基因缺失的證據,包括:
•透過次世代定序 (NGS) 技術或螢光原位雜交 (FISH) 確認的純合性 MTAP 缺失;或者
•經 NGS 或 FISH 技術確認的對偶同型合子基因 CDNK2A 或 CDKN2B 缺失,並伴隨透過免疫組織化學確認的 MTAP 缺失。
4.經組織學確認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不適合接受手術和/或輻射之治癒性治療、標準治療失敗、無法耐受或無法取得標準治療,且先前已接受至少一線治療的患者。
5.能夠吞嚥口服 (PO) 試驗藥物、保持治療並願意記錄每日服用試驗藥物。
6.患者的預期壽命 >12 週,且沒有出現與潛在惡性腫瘤相關的臨床不穩定跡象。
7.根據 RECIST 第 1.1 版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病灶。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劑量遞增階段為 0 至 1,回填群組和第 2 部分為 0 至 2。
9.透過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檢查測得左心室射出分率 ≥50%。
10.根據當地實驗室標準,造血功能充足,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00/mm3
•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血紅素 ≥ 9 g/dL
在於篩選訪視血液學檢測前 的7 天內(如果使用聚乙二醇化 G-CSF,則為 14 天)以及直到第一次試驗治療期間,不允許進行血小板、紅血球輸注或 G-CSF 治療。
11.根據當地實驗室標準,肝功能充足,定義為: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 ULN(若可歸因於肝轉移,則 ≤5 ×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 ULN(若可歸因於肝轉移,則 ≤5 × ULN)
•總膽紅素 ≤1.5 × ULN
12.腎功能充足,由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 來證明,由以下方法計算確定:
•收集尿液以檢測 24 小時肌酸酐清除率,或
•Cockcroft Gault 公式
13.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無生育能力定義為停經後 1 年以上或已進行手術絕育)進行篩選訪視時血清驗孕結果呈陰性。
14.WOCBP 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在參與試驗之前、整個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女性)和 3 個月(男性)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如果 WOCBP 或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侶確認或疑似懷孕,患者應立即告知試驗主持人。高效避孕措施包括荷爾蒙(口服、注射、透皮、植入或陰道內)避孕藥、子宮避孕器、雙重屏障法(保險套加殺精劑或隔膜加殺精劑)、雙側輸卵管結紮或閉塞、以及男性伴侶絕育。接受激素治療的 WOCBP 必須在第 1 天之前接受治療至少 3 個月,並且在試驗期間不得改變其激素治療給藥方案。使用子宮避孕器的 WOCBP 必須在第 1 天前至少 7 天置入此子宮避孕器。

主要排除條件

過往或併用藥物
1.在試驗治療的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過抗癌治療,包括化療、放療、激素治療或任何試驗性療法,或在試驗治療的首次給藥前 30 天內接受過免疫治療(對先前的非本試驗適應症之惡性腫瘤進行持續的輔助賀爾蒙治療是允許的)。
2.在試驗治療的第一次給藥前 4 週內接受過活性疫苗治療。
3.先前使用甲硫胺酸腺苷轉移酶 2a 抑制劑或蛋白質精胺酸甲基轉移酶 (PRMT5) 抑制劑治療。
疾病相關因素
4.已知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或軟腦膜轉移。如果先前接受過治療的腦部或腦膜轉移患者無症狀、病情穩定(在首劑試驗治療用藥前至少 4 週內腦部造影未發現惡化證據)、不需要局部治療(例如手術或放療)或在首劑試驗治療用藥前至少 2 週內不需要大量類固醇(定義為每日培尼皮質醇劑量 ≤10 mg 或等效劑量),則可能符合條件。
註:這不適用於原發性 CNS 腫瘤的參與者,除非這些參與者沒有神經系統症狀或併發症,並且試驗主持人認為不會妨礙試驗參與。
5.過去 2 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此期間患有低風險惡性腫瘤的患者,如原位癌或已根治性切除的基底細胞癌和鱗狀細胞癌,可允許參與試驗。
6.潛在惡性腫瘤的不受控制併發症,如高鈣血症和腹水以及心包膜或胸腔積水。
疾病狀況
7.已知有 HIV 病史,或 HIV 抗體篩選結果呈陽性。
8.B 型肝炎表面抗原血清學檢測陽性 (HBsAg [+]),同時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1000 IU/mL,或 C 型肝炎病毒抗體血清學檢測陽性(抗 HCV Ab [+])同時 HCV 核糖核酸 (RNA) 呈陽性 (+)。HBsAg (+) 的患者需要進行 HBV DNA 檢測。抗 HCV Ab (+) 的患者需要檢測 HCV RNA 為陰性才符合資格。
9.不受控制的全身性感染且需要隔離。
10.在篩選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基準 QT 間期 >450 msec(在首劑試驗治療用藥之前 28 天內,基於約 5 分鐘內三次讀數的平均值)。
11.嚴重心血管疾病,如紐約心臟協會心臟衰竭評級 ≥ III 級,基準期時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過去 6 個月內有心臟缺血史,或先前有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病史。
12.有腸道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重大胃部手術或其他胃腸道疾病(如不受控制的噁心、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病史,上述疾病有可能會改變試驗治療藥物的吸收或導致無法吞嚥口服藥物。
13.首次服用試驗治療藥物前 3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14.持續存在與先前治療相關的 ≥2 級毒性 (NCI CTCAE) 第 5.0 版,脫髮和潮熱除外。
15.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的女性。
16.不受控制的高血壓和呼吸疾病。
•有任何嚴重或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或呼吸疾病的證據,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不宜參與本試驗。
17.不受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輸血依賴性血小板減少症或貧血。
•會影響試驗要求遵從性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如有任何疑問,請與醫療監控團隊討論。
18.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或試驗目標的其他疾病。
19.試驗主持人認為,已知的娛樂性物質使用可能會影響患者的耐受性或對試驗程序的遵從性。
20.已知對 PEP08 或下列任何賦形劑過敏:矽化微晶纖維素、甘露醇、鋁矽酸鎂、醋酸琥珀酸羥丙甲纖維素、維生素 E 聚乙二醇琥珀酸酯、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膠狀二氧化矽、硬脂酸鎂、聚乙二醇聚乙烯醇接枝共聚物、滑石粉、二氧化鈦、單/雙甘油酯以及部分水解聚乙烯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