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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CT1042-01
試驗執行中

2023-04-01 - 2026-08-30

Phase I

召募中7

ICD-10C34.8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1

右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34.82

左側支氣管及肺重疊部位之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首次於人體進行、開放性、劑量遞增與群組擴增試驗,以評估 GEN1042 在惡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及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純慧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簡志彥 耳鼻喉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宏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慧晶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對於劑量遞增及安全性導入部分:•確定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或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第 2 期推薦劑量 (RP2D)對於作為單一療法及併用療法的劑量擴增:•評估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以及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抗腫瘤活性

試驗目的

主要 對於劑量遞增及安全性導入部分: ‧ 確定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或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第 2 期推薦劑量 (RP2D) 對於作為單一療法及併用療法的劑量擴增: ‧ 評估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以及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 ‧ 評估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以及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評估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以及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抗腫瘤活性 ‧ 研究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或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藥物動力學 (PK) 及免疫原性特徵 探索性 ‧ 評估 GEN1042 作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施用時的潛在藥物效力學/安全性生物標記 ‧ 評估可預測 GEN1042 作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施用時臨床反應的潛在生物標記 ‧ 依據實體腫瘤免疫反應評估標準 (iRECIST) 評估 GEN1042 作為單一療法或併用療法施用時的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溶液劑

主成份

GEN1042

劑型

18A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對於劑量遞增及安全性導入部分:
•確定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或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或第 2 期推薦劑量 (RP2D)
對於作為單一療法及併用療法的劑量擴增:
•評估在伴隨或不伴隨化療的情形下,GEN1042 單獨施用以及與 pembrolizumab 併用的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單一療法
受試者須年滿 18 歲;根據 RECIST 1.1 罹患可量測疾病;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量表之體能狀態 (PS) 得分為 0-1;適當的器官、骨髓、肝臟、凝血及腎臟功能。僅限單一療法劑量遞增期,受試者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非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或無法切除的實體腫瘤、無標準療法可用或是且該腫瘤是轉移性或不可切除的;無可用的標準照護或受試者並非該等可用療法的人選。
針對單一療法群組擴增期,各群組的納入條件如下所述。
‧黑色素瘤
o患有皮膚或肢端黑色素瘤、曾接受過至少 1 種但是不超過 4 種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療方案(輔助和維持治療被視為治療線的一部分)且在最後一次先前治療過程中或之後出現影像學惡化的受試者。受試者不得為葡萄膜或黏膜黑色素瘤患者。
o患有已知變異/突變(例如 BRAF V600)的腫瘤且其療法已獲核准的受試者應在相關的標靶治療(如 BRAF 抑制劑,併用或不併用 MEK 抑制劑)過程中或之後出現影像學病情惡化 (PD) 或是對該治療不耐受。
o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一種程式細胞死亡蛋白 1 (PD-1)/PD-L1 抑制劑的單一或併用治療,並且必須在治療時 X 光發現病情惡化。未接受過 PD-1/PD-L1 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o受試者可在標準照護後僅接受了 1 種 CPI 治療方案。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o患有非小細胞肺癌、曾接受過至少 2 種但是不超過 4 種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療方案(輔助和維持治療被視為治療線的一部分)且在最後一次先前治療過程中或之後出現有記載之病情惡化的受試者。
o根據當地評估,無已知藥物敏感性突變(例如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間變性淋巴瘤激? [ALK])的受試者。
o受試者必須接受過含鉑的療法(或由於不適合使用鉑而採用其他的替代化學療法,例如含 Gemcitabine 的療程),並且根據當地評估受試者有資格接受該等療法且有條件實施該等療法。
o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一種 PD-1/PD-L1 抑制劑的單一或併用治療,並且必須在治療時 X 光發現病情惡化。未接受過 PD-1/PD-L1 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結直腸癌 (CRC)
o患有結直腸癌、曾接受過至少 1 種但是不超過 4 種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療方案(維持治療被視為是治療線的一部分)且在最後一次先前治療過程中或之後出現有記錄之病情惡化的受試者。
o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至少 1 次含 5-FU 的治療(例如,5-fluorouracil/leucovorin 併用 oxaliplatin 或 irinotecan)。
o受試者先前必須未接受過 CPI 治療。
o罹患有記載的高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 或錯配修復 (MMR) 缺陷結直腸癌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應依照當地標準照護 (SOC) 程序執行 MSI-H 或 MMR 缺陷檢測。

併用療法
受試者須年滿 18 歲;根據 RECIST 1.1 罹患可量測疾病;預期壽命 ? 3 個月;ECOG PS 得分為 0-1;適當的器官、骨髓、肝臟、凝血及腎臟功能;並且先前未接受過抗 PD-1、抗 PD-L1 或抗程式死亡配體 2 藥物或是針對另一種刺激或共抑制 T 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40 或 4-1BB)的藥物治療。各群組的其他條件如下所述:
‧黑色素瘤
a.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第 8 版)分期系統,在組織學上確診為不可切除的 III 期或 IV 期黑色素瘤。原發性眼部或黏膜黑色素瘤不包括在內。
b.先前未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
c.根據當地的標準檢測(最好是 FDA 核准的檢測)結果,存在已知的腫瘤 BRAF 突變狀況。
d.對於患有 BRAF V600E 突變黑色素瘤的受試者,應滿足以下附加條件:
i.乳酸脫氫? < 當地正常值上限
ii.根據主持人判斷,沒有臨床上顯著的腫瘤相關症狀
iii.根據主持人判斷,不存在迅速進展的轉移性黑色素瘤
e.須在篩選過程中收集活體組織切片並送至中央實驗室,但不需要在給予第一劑 GEN1042 之前取得中央實驗室的 PD-L1 檢測結果。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a.具有組織學確診為 IV 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AJCC 第 8 版),且先前未接受過作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主要治療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b.腫瘤不含可採取治療行動的 EGFR 活化性突變或 ALK 易位。針對已知患有主要為鱗狀組織學腫瘤的受試者,如果是依照當地標準照護程序評估,則不需要對 EGFR 突變和 ALK 易位進行分子檢測。
c.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考慮納入 TPS 1-49% 或 ? 50% GEN1042 + 單用 pembrolizumab 群組的受試者必須提供在癌症轉移期腫瘤檢體上測得的 PD-L1 表現結果。腫瘤 PD-L1 表現可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判定,也可根據當地試驗中心依照製造商的說明以及與試驗委託者醫學監督人員達成的協議,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進行的評估判定。
d.對於考慮納入 GEN1042 + pembrolizumab + 化療群組的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不論 PD-L1 表現如何(在安全性導入及併用療法群組擴增部分),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交適當的腫瘤檢體,以便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強制回溯性 PD-L1 評估。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a.被認為無法以局部療法治癒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b.以復發性或轉移性情況而言,受試者先前不應接受過相關的全身性治療。若是作為局部晚期疾病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則允許在簽署同意書前 6 個月以上完成的全身性治療。
c.符合條件的原發性腫瘤位置包括口咽、口腔、下咽和喉。
d.受試者不應有鼻咽部位的原發性腫瘤(任何組織學分類)。
e.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受試者必須提供在癌症轉移性階段腫瘤檢體上取得的 PD-L1 表現結果。腫瘤 PD-L1 表現可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判定,也可根據當地試驗中心依照製造商的說明以及與試驗委託者醫學監督人員達成的協議,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進行的評估判定。根據當地檢測結果獲准納入的受試者必須送交適當的腫瘤檢體,以便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強制回溯性 PD-L1 評估。
根據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評估,腫瘤應證明有 CPS ?1 的 PD-L1 表現。用於前瞻性中央 PD-L1 檢測的腫瘤切片必須在首次計劃給藥前 14 至 28 天之間送交。
f.患有口咽疾病的參與者應提供依照當地 SOC 程序取得的人類乳突病毒 (HPV) p16 檢測結果。附註:口腔、下咽及喉部的癌症不需要透過 p16 IHC 進行 HPV 檢測,因為,根據慣例,這些腫瘤部位被認為屬於 HPV 陰性。
‧胰管腺癌 (PDAC)
a.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轉移性胰腺癌。胰臟內分泌癌不包括在內。
b.無可採取治療行動的基因變異,如 BRCA 1/2 或 PALB2 突變
c.先前未接受過用於治療轉移性疾病的放射治療、手術、化學治療或實驗性療法
d.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過輔助/新輔助療法和/或針對局部晚期疾病的療法(針對非轉移性胰臟癌的化學治療,併用或不併用放射治療),則所有毒性必須已恢復至基期程度或 ? 1 級。
e.須在篩選過程中收集活體組織切片並送至中央實驗室,但不需要在給予第一劑 GEN1042 之前取得中央實驗室的 PD-L1 檢測結果。1.受試者有無法控制的並存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持續或活性感染,需要在給予第一劑前 2 週內接受靜脈輸注抗感染療法治療者。
b.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三或四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c.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即使有最佳的醫療處置,收縮壓仍 ?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仍 ? 100 mmHg。
d.曾有導致停止之前 ICP 抑制劑治療的第 3 級(含)以上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應予以排除。有導致停用藥物的第 3 級以下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應和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
e.曾罹患需要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或是目前有肺炎。
f.曾有肝臟疾病(例如酒精性肝炎或是非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相關或自體免疫肝炎)。
g.第一劑 GEN1042 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是自體或同種異體骨髓移植或是幹細胞療法。
h.嚴重無法癒合的傷口、皮膚潰瘍(任何等級)或是骨折。
2.曾有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是進行性腦轉移或腦中風。
a.允許篩選前 > 1 個月的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b.有症狀的腦轉移、軟腦膜癌病或是脊椎壓迫予以排除。無症狀的腦轉移受試者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c.無症狀的腦轉移是指沒有神經症狀、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並且沒有病灶 >1.5 公分。無症狀的腦轉移受試者可參與但是必須定期接受病灶所在部位的腦部造影檢查。
d.有脊椎壓迫的受試者必須予以排除。
3.先前的治療:
a.第一次投予 GEN1042 前 14 天內放射治療。(允許緩解性放射治療)
b.除非另有註明,投予 GEN1042 前接受抗癌藥劑治療(在 21 天內或是針對全身療法,在至少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後,以較短者為準)。允許在參與本試驗期間使用 RANK-L 抑制劑和雙磷酸鹽類藥物(只要劑量維持穩定達至少 4 週)。
但是在一開始 4 週的 GEN1042 治療不得開始使用生長因子和雙磷酸鹽類藥物,除非主持人和醫療監督人員均同意。
c.受試者曾接受過任何試驗性藥劑(包括試驗性疫苗)或是在規劃的第一劑 GEN1042 前 28 天內曾用過侵入型試驗醫療器材或是目前已納入介入性試驗。
處於介入性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並未在第一劑 GEN1042 前 28 天內接受過試驗性藥劑即可參與。
d.開始 GEN1042 前 30 天內接受過活性減毒疫苗的治療。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注射型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是滅活病毒疫苗,因此被允許;但是,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則是活性減毒疫苗,因此不被允許。
不允許實驗性和/或 SARS-CoV-2 疫苗。
e.投予第一劑 GEN1042 前 14 天內接受過慢性全身免疫抑制皮質類固醇,例如:日劑量 > 10 mg 或是累積劑量 > 150 mg 的 prednisone;或是試驗期間prednisone > 10 mg/day 或同等藥劑的維持療法。替代療法(例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不足時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是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被認為是一種全身治療,因此被允許。
f.投予第一劑 GEN1042 前 2 週曾接受過 G-CSF 或是顆粒球-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療法。
g.曾對 mAb 療法出現 ? 3 級過敏/過敏性休克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本試驗期間投予的任何藥劑過敏或不耐受。
4.之前抗癌療法尚未消退至基期水準或是消退至 1 級(含)以下的毒性,脫髮、厭食症、白斑、疲累、活性甲狀腺炎以及周邊神經病變除外。厭食症、甲狀腺亢進、甲狀腺低下以及周邊神經病變必須已經恢復至 ? 2 級。
5.已知曾或目前有納入診斷以外的惡性腫瘤,下列除外:
a.原位子宮頸癌。
b.非侵犯性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c.非侵犯性淺表膀胱癌。
d.目前攝護腺特異抗原濃度 < 0.1 ng/mL 的攝護腺癌。
e.任何完全反應(CR) 持續 > 2 年的可治癒癌症。
6.受試者已知對 GEN1042 或其賦形劑過敏、高度敏感或不耐受。
7.受試者存在主持人認定參與不符其最佳利益(例如降低福祉)或是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之病症。
8.受試者曾在篩選前 4 週內動過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或是尚未從手術完全復原或是計畫在受試者預期參與試驗期間動手術。附註:有計畫接受局部麻醉的手術程序之受試者可參與。
9.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陽性紀錄。
10.任何 B 型肝炎檢驗陽性(定義: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是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陽性),表示急性或慢性感染。
11.任何 C 型肝炎檢驗陽性(定義: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或是 HCV 核醣核酸 [RNA] 陽性),表示急性或慢性感染。
12.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試驗或試驗結果評估的藥物濫用、醫療、心理或社交問題。
13.受試者之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過給藥。
14.受試者是懷有身孕或是哺乳中的女性。
15.已知有血小板功能缺陷或是正在接受抗血小板藥劑或是抗凝血劑治療,已知曾發生需要輸注紅血球濃厚液的出血情況或是和血小板功能疾患有關的住院。
16.之前接受鎖定 mAbs 的共刺激受體 4-1BB 或 CD40 治療(作為單一療法或是結合療法)。
17.受試者現有、已知有或是疑似有自體免疫疾病。允許納入患有第 1 型糖尿病、僅需要激素替代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症、不需要全身治療的皮膚疾患(例如白斑、乾癬或脫髮症)或是在沒有外力觸發因子存在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症的受試者。
18.第一次治療前 14 天內有需要皮質類固醇(等同 > 一天 10 mg prednisone)或是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全身治療的病症受試者。在沒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下可允許吸入型或是外用型類固醇以及等同 > 一天 10 mg prednisone 的腎上腺或腦下垂體替代療法類固醇。

主要排除條件

單一療法
受試者須年滿 18 歲;根據 RECIST 1.1 罹患可量測疾病;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量表之體能狀態 (PS) 得分為 0-1;適當的器官、骨髓、肝臟、凝血及腎臟功能。僅限單一療法劑量遞增期,受試者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非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或無法切除的實體腫瘤、無標準療法可用或是且該腫瘤是轉移性或不可切除的;無可用的標準照護或受試者並非該等可用療法的人選。
針對單一療法群組擴增期,各群組的納入條件如下所述。
‧黑色素瘤
o患有皮膚或肢端黑色素瘤、曾接受過至少 1 種但是不超過 4 種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療方案(輔助和維持治療被視為治療線的一部分)且在最後一次先前治療過程中或之後出現影像學惡化的受試者。受試者不得為葡萄膜或黏膜黑色素瘤患者。
o患有已知變異/突變(例如 BRAF V600)的腫瘤且其療法已獲核准的受試者應在相關的標靶治療(如 BRAF 抑制劑,併用或不併用 MEK 抑制劑)過程中或之後出現影像學病情惡化 (PD) 或是對該治療不耐受。
o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一種程式細胞死亡蛋白 1 (PD-1)/PD-L1 抑制劑的單一或併用治療,並且必須在治療時 X 光發現病情惡化。未接受過 PD-1/PD-L1 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o受試者可在標準照護後僅接受了 1 種 CPI 治療方案。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o患有非小細胞肺癌、曾接受過至少 2 種但是不超過 4 種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療方案(輔助和維持治療被視為治療線的一部分)且在最後一次先前治療過程中或之後出現有記載之病情惡化的受試者。
o根據當地評估,無已知藥物敏感性突變(例如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間變性淋巴瘤激? [ALK])的受試者。
o受試者必須接受過含鉑的療法(或由於不適合使用鉑而採用其他的替代化學療法,例如含 Gemcitabine 的療程),並且根據當地評估受試者有資格接受該等療法且有條件實施該等療法。
o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一種 PD-1/PD-L1 抑制劑的單一或併用治療,並且必須在治療時 X 光發現病情惡化。未接受過 PD-1/PD-L1 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結直腸癌 (CRC)
o患有結直腸癌、曾接受過至少 1 種但是不超過 4 種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的全身治療方案(維持治療被視為是治療線的一部分)且在最後一次先前治療過程中或之後出現有記錄之病情惡化的受試者。
o受試者先前必須接受過至少 1 次含 5-FU 的治療(例如,5-fluorouracil/leucovorin 併用 oxaliplatin 或 irinotecan)。
o受試者先前必須未接受過 CPI 治療。
o罹患有記載的高微衛星不穩定性 (MSI-H) 或錯配修復 (MMR) 缺陷結直腸癌的受試者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應依照當地標準照護 (SOC) 程序執行 MSI-H 或 MMR 缺陷檢測。

併用療法
受試者須年滿 18 歲;根據 RECIST 1.1 罹患可量測疾病;預期壽命 ? 3 個月;ECOG PS 得分為 0-1;適當的器官、骨髓、肝臟、凝血及腎臟功能;並且先前未接受過抗 PD-1、抗 PD-L1 或抗程式死亡配體 2 藥物或是針對另一種刺激或共抑制 T 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40 或 4-1BB)的藥物治療。各群組的其他條件如下所述:
‧黑色素瘤
a.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第 8 版)分期系統,在組織學上確診為不可切除的 III 期或 IV 期黑色素瘤。原發性眼部或黏膜黑色素瘤不包括在內。
b.先前未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的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黑色素瘤。
c.根據當地的標準檢測(最好是 FDA 核准的檢測)結果,存在已知的腫瘤 BRAF 突變狀況。
d.對於患有 BRAF V600E 突變黑色素瘤的受試者,應滿足以下附加條件:
i.乳酸脫氫? < 當地正常值上限
ii.根據主持人判斷,沒有臨床上顯著的腫瘤相關症狀
iii.根據主持人判斷,不存在迅速進展的轉移性黑色素瘤
e.須在篩選過程中收集活體組織切片並送至中央實驗室,但不需要在給予第一劑 GEN1042 之前取得中央實驗室的 PD-L1 檢測結果。
‧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a.具有組織學確診為 IV 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小細胞肺癌(AJCC 第 8 版),且先前未接受過作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主要治療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b.腫瘤不含可採取治療行動的 EGFR 活化性突變或 ALK 易位。針對已知患有主要為鱗狀組織學腫瘤的受試者,如果是依照當地標準照護程序評估,則不需要對 EGFR 突變和 ALK 易位進行分子檢測。
c.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考慮納入 TPS 1-49% 或 ? 50% GEN1042 + 單用 pembrolizumab 群組的受試者必須提供在癌症轉移期腫瘤檢體上測得的 PD-L1 表現結果。腫瘤 PD-L1 表現可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判定,也可根據當地試驗中心依照製造商的說明以及與試驗委託者醫學監督人員達成的協議,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進行的評估判定。
d.對於考慮納入 GEN1042 + pembrolizumab + 化療群組的鱗狀或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受試者,不論 PD-L1 表現如何(在安全性導入及併用療法群組擴增部分),所有受試者必須提交適當的腫瘤檢體,以便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強制回溯性 PD-L1 評估。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a.被認為無法以局部療法治癒的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NSCC)。
b.以復發性或轉移性情況而言,受試者先前不應接受過相關的全身性治療。若是作為局部晚期疾病多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則允許在簽署同意書前 6 個月以上完成的全身性治療。
c.符合條件的原發性腫瘤位置包括口咽、口腔、下咽和喉。
d.受試者不應有鼻咽部位的原發性腫瘤(任何組織學分類)。
e.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受試者必須提供在癌症轉移性階段腫瘤檢體上取得的 PD-L1 表現結果。腫瘤 PD-L1 表現可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判定,也可根據當地試驗中心依照製造商的說明以及與試驗委託者醫學監督人員達成的協議,使用 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測套組進行的評估判定。根據當地檢測結果獲准納入的受試者必須送交適當的腫瘤檢體,以便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進行強制回溯性 PD-L1 評估。
根據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評估,腫瘤應證明有 CPS ?1 的 PD-L1 表現。用於前瞻性中央 PD-L1 檢測的腫瘤切片必須在首次計劃給藥前 14 至 28 天之間送交。
f.患有口咽疾病的參與者應提供依照當地 SOC 程序取得的人類乳突病毒 (HPV) p16 檢測結果。附註:口腔、下咽及喉部的癌症不需要透過 p16 IHC 進行 HPV 檢測,因為,根據慣例,這些腫瘤部位被認為屬於 HPV 陰性。
‧胰管腺癌 (PDAC)
a.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轉移性胰腺癌。胰臟內分泌癌不包括在內。
b.無可採取治療行動的基因變異,如 BRCA 1/2 或 PALB2 突變
c.先前未接受過用於治療轉移性疾病的放射治療、手術、化學治療或實驗性療法
d.如果受試者曾接受過輔助/新輔助療法和/或針對局部晚期疾病的療法(針對非轉移性胰臟癌的化學治療,併用或不併用放射治療),則所有毒性必須已恢復至基期程度或 ? 1 級。
e.須在篩選過程中收集活體組織切片並送至中央實驗室,但不需要在給予第一劑 GEN1042 之前取得中央實驗室的 PD-L1 檢測結果。1.受試者有無法控制的並存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a.持續或活性感染,需要在給予第一劑前 2 週內接受靜脈輸注抗感染療法治療者。
b.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三或四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c.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即使有最佳的醫療處置,收縮壓仍 ?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仍 ? 100 mmHg。
d.曾有導致停止之前 ICP 抑制劑治療的第 3 級(含)以上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應予以排除。有導致停用藥物的第 3 級以下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應和試驗委託者進行討論。
e.曾罹患需要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或是目前有肺炎。
f.曾有肝臟疾病(例如酒精性肝炎或是非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相關或自體免疫肝炎)。
g.第一劑 GEN1042 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是自體或同種異體骨髓移植或是幹細胞療法。
h.嚴重無法癒合的傷口、皮膚潰瘍(任何等級)或是骨折。
2.曾有腦內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瘤或是進行性腦轉移或腦中風。
a.允許篩選前 > 1 個月的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b.有症狀的腦轉移、軟腦膜癌病或是脊椎壓迫予以排除。無症狀的腦轉移受試者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c.無症狀的腦轉移是指沒有神經症狀、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並且沒有病灶 >1.5 公分。無症狀的腦轉移受試者可參與但是必須定期接受病灶所在部位的腦部造影檢查。
d.有脊椎壓迫的受試者必須予以排除。
3.先前的治療:
a.第一次投予 GEN1042 前 14 天內放射治療。(允許緩解性放射治療)
b.除非另有註明,投予 GEN1042 前接受抗癌藥劑治療(在 21 天內或是針對全身療法,在至少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後,以較短者為準)。允許在參與本試驗期間使用 RANK-L 抑制劑和雙磷酸鹽類藥物(只要劑量維持穩定達至少 4 週)。
但是在一開始 4 週的 GEN1042 治療不得開始使用生長因子和雙磷酸鹽類藥物,除非主持人和醫療監督人員均同意。
c.受試者曾接受過任何試驗性藥劑(包括試驗性疫苗)或是在規劃的第一劑 GEN1042 前 28 天內曾用過侵入型試驗醫療器材或是目前已納入介入性試驗。
處於介入性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並未在第一劑 GEN1042 前 28 天內接受過試驗性藥劑即可參與。
d.開始 GEN1042 前 30 天內接受過活性減毒疫苗的治療。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注射型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是滅活病毒疫苗,因此被允許;但是,鼻內流感疫苗(例如 FluMist®)則是活性減毒疫苗,因此不被允許。
不允許實驗性和/或 SARS-CoV-2 疫苗。
e.投予第一劑 GEN1042 前 14 天內接受過慢性全身免疫抑制皮質類固醇,例如:日劑量 > 10 mg 或是累積劑量 > 150 mg 的 prednisone;或是試驗期間prednisone > 10 mg/day 或同等藥劑的維持療法。替代療法(例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不足時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是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被認為是一種全身治療,因此被允許。
f.投予第一劑 GEN1042 前 2 週曾接受過 G-CSF 或是顆粒球-巨噬細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療法。
g.曾對 mAb 療法出現 ? 3 級過敏/過敏性休克反應以及已知或疑似對本試驗期間投予的任何藥劑過敏或不耐受。
4.之前抗癌療法尚未消退至基期水準或是消退至 1 級(含)以下的毒性,脫髮、厭食症、白斑、疲累、活性甲狀腺炎以及周邊神經病變除外。厭食症、甲狀腺亢進、甲狀腺低下以及周邊神經病變必須已經恢復至 ? 2 級。
5.已知曾或目前有納入診斷以外的惡性腫瘤,下列除外:
a.原位子宮頸癌。
b.非侵犯性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
c.非侵犯性淺表膀胱癌。
d.目前攝護腺特異抗原濃度 < 0.1 ng/mL 的攝護腺癌。
e.任何完全反應(CR) 持續 > 2 年的可治癒癌症。
6.受試者已知對 GEN1042 或其賦形劑過敏、高度敏感或不耐受。
7.受試者存在主持人認定參與不符其最佳利益(例如降低福祉)或是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之病症。
8.受試者曾在篩選前 4 週內動過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的手術)或是尚未從手術完全復原或是計畫在受試者預期參與試驗期間動手術。附註:有計畫接受局部麻醉的手術程序之受試者可參與。
9.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陽性紀錄。
10.任何 B 型肝炎檢驗陽性(定義: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是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陽性),表示急性或慢性感染。
11.任何 C 型肝炎檢驗陽性(定義: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或是 HCV 核醣核酸 [RNA] 陽性),表示急性或慢性感染。
12.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試驗或試驗結果評估的藥物濫用、醫療、心理或社交問題。
13.受試者之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過給藥。
14.受試者是懷有身孕或是哺乳中的女性。
15.已知有血小板功能缺陷或是正在接受抗血小板藥劑或是抗凝血劑治療,已知曾發生需要輸注紅血球濃厚液的出血情況或是和血小板功能疾患有關的住院。
16.之前接受鎖定 mAbs 的共刺激受體 4-1BB 或 CD40 治療(作為單一療法或是結合療法)。
17.受試者現有、已知有或是疑似有自體免疫疾病。允許納入患有第 1 型糖尿病、僅需要激素替代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症、不需要全身治療的皮膚疾患(例如白斑、乾癬或脫髮症)或是在沒有外力觸發因子存在下預期不會復發的病症的受試者。
18.第一次治療前 14 天內有需要皮質類固醇(等同 > 一天 10 mg prednisone)或是其他免疫抑制藥物全身治療的病症受試者。在沒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下可允許吸入型或是外用型類固醇以及等同 > 一天 10 mg prednisone 的腎上腺或腦下垂體替代療法類固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128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