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618-001
試驗執行中
2024-10-27 - 2028-02-18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AKTive-001:一項 ALTA2618 用於帶有 AKT1 E17K 突變之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 1/1b 期多組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1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因AKT1 E17K 突變所導致的不同類型癌症
試驗目的
試驗目標:第 1/1b 期群組
•在帶有 AKT1 E17K 突變之晚期實質惡性腫瘤患者中,描述 ALTA2618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ALTA2618 的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生物相關劑量等級
•確認 ALTA2618 的擴展建議劑量 (RDE) 和/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和療程
•評估 ALTA2618 在第 1/1b 期族群中的臨床活性
•提供 ALTA2618 的初步食物影響 (FE) 評估
探索性目標:•探索 ALTA2618 曝藥量與臨床活性、安全性和藥效學 (Pd) 指標等參數之間的曝藥量-反應 (E-R) 關係
•探索腫瘤組織和血液中 AKT1 E17K 抑制作用的潛在 Pd 標記
•探索基準期腫瘤生物標記、基因變異和臨床活性/療效之間的相關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LTA2618
劑型
110
劑量
25 mg/50 mg/ 200 mg
評估指標
•依據不良事件 (AE) 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之類型、發生率、嚴重程度、發生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治療關係描述的安全性
•ALTA2618 血漿 PK 參數
•臨床活性/療效
−客觀反應率 (ORR)
−反應持續時間 (DOR)
−無惡化存活率 (PFS)
−整體存活期 (OS)
•ALTA2618 血漿 PK 參數
•臨床活性/療效
−客觀反應率 (ORR)
−反應持續時間 (DOR)
−無惡化存活率 (PFS)
−整體存活期 (OS)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透過試驗委託者核准的檢測,經組織學確診患有腫瘤組織或循環腫瘤 DNA(circulating tumor DNA,ctDNA)中帶有 AKT1 E17K 突變的實體惡性腫瘤。
2.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的疾病。
3.患者不應有可用的治癒性治療。患者應已接受、無資格接受或拒絕接受針對其特定癌症類型之具有已知整體存活效益的治療。
4.第 1b 期 A 群組患者:患者必須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準則建議,經組織學確診患有 HR+ HER2- 乳癌。
為了滿足 HR+ 疾病的需求,乳癌必須表現 ER 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的共同表現。因此,腫瘤必須為:
a.ER+,定義為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mmunohistochemistry,IHC)測定,≥1% 的腫瘤細胞雌激素受體(estrogen receptor, ER)染色呈陽性
b.黃體素受體陽性(Progesterone receptor positive,PR+),定義為經 IHC 測定,≥1% 的腫瘤細胞 PR 染色呈陽性
5.第 1b 期 B 群組患者:患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診患有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的局部晚期子宮頸癌、卵巢癌、子宮癌、陰道癌、外陰癌或輸卵管癌
6.第 1b 期 C 群組患者:患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實體腫瘤,且不符合納入第 1b 期 A 或 B 群組的資格
7.納入試驗第 1b 期部分的患者,必須可提供代表性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留存或新取得),用於相關基因突變的回溯性檢測(至少 10 個玻片)。
•除非無法取得組織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否則強烈建議第 1 期部分的所有納入患者送交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用於回溯性分析。
8.有可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RECIST)版本 1.1 評估的腫瘤病灶(或足以在第 1 期回填群組中採集組織檢體):
•在第 1 期劑量遞增群組中,患者可患有可測量或可評估的疾病。
•在第 1 期回填群組中,患者必須有可觸及的病灶,且該病灶可至少進行總共 2 次切片(治療前和治療期間),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組織採集存在無法接受的顯著程序併發症風險,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有關治療前切片,若無法對基準期腫瘤檢體進行新鮮腫瘤切片,當腫瘤未給予手術以外的介入性全身性療法或局部療法時,可使用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作為基準期腫瘤檢體。
•在第 1b 期群組中,患者必須患有可測量的疾病。
9.年齡 ≥ 18 歲。
10.預期餘命至少 3 個月。
11.最近的先前全身性療法(例如:化療、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和放射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2 週前停用。
•例外情況:針對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轉移,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1 週前停用,而全腦放射療法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4 週前停用
12.在納入時,自先前療法的治療相關不良反應恢復至 ≤ 第 1 級(不包括掉髮、鬱血性心臟衰竭 [發生時嚴重程度必須 ≤ 第 1 級,且必須已完全緩解]、周邊神經病變,以及由其他資格條件取代的參數 [例如血液學參數])。
•若先前有內分泌不良反應的患者以適當的替代療法穩定維持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
•允許納入患有與先前療法所產生之臨床症狀無關的淋巴球減少症患者。
1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 分。
14.依據篩選期內的實驗室檢測數值判定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000/mm3 (≥ 1.0 ×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 100 × 109/L)
•血紅素 ≥ 9 g/dL,且未輸血至少 2 週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ULN)(若與肝臟轉移或吉伯特氏症相關,則為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5 × ULN(若與肝臟轉移相關,則為 ≤ 5 × ULN)
•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或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使用經驗證的公式計算(例如:Cockcroft-Gault、腎臟疾病飲食調整,或 24 小時尿液肌酸酐清除率)
15.具生育能力女性(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或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終止後 6 個月內避孕。
16.已完成知情同意程序,包括簽署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倫理委員會(ethics committee,EC)/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REB)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17.願意遵守臨床試驗指示和要求。
1.透過試驗委託者核准的檢測,經組織學確診患有腫瘤組織或循環腫瘤 DNA(circulating tumor DNA,ctDNA)中帶有 AKT1 E17K 突變的實體惡性腫瘤。
2.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的疾病。
3.患者不應有可用的治癒性治療。患者應已接受、無資格接受或拒絕接受針對其特定癌症類型之具有已知整體存活效益的治療。
4.第 1b 期 A 群組患者:患者必須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和美國病理學會準則建議,經組織學確診患有 HR+ HER2- 乳癌。
為了滿足 HR+ 疾病的需求,乳癌必須表現 ER 且伴隨或未伴隨黃體素受體的共同表現。因此,腫瘤必須為:
a.ER+,定義為經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mmunohistochemistry,IHC)測定,≥1% 的腫瘤細胞雌激素受體(estrogen receptor, ER)染色呈陽性
b.黃體素受體陽性(Progesterone receptor positive,PR+),定義為經 IHC 測定,≥1% 的腫瘤細胞 PR 染色呈陽性
5.第 1b 期 B 群組患者:患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診患有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的局部晚期子宮頸癌、卵巢癌、子宮癌、陰道癌、外陰癌或輸卵管癌
6.第 1b 期 C 群組患者:患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認患有實體腫瘤,且不符合納入第 1b 期 A 或 B 群組的資格
7.納入試驗第 1b 期部分的患者,必須可提供代表性腫瘤檢體(原發性或轉移性、留存或新取得),用於相關基因突變的回溯性檢測(至少 10 個玻片)。
•除非無法取得組織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否則強烈建議第 1 期部分的所有納入患者送交留存腫瘤組織檢體用於回溯性分析。
8.有可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RECIST)版本 1.1 評估的腫瘤病灶(或足以在第 1 期回填群組中採集組織檢體):
•在第 1 期劑量遞增群組中,患者可患有可測量或可評估的疾病。
•在第 1 期回填群組中,患者必須有可觸及的病灶,且該病灶可至少進行總共 2 次切片(治療前和治療期間),除非試驗主持人認為組織採集存在無法接受的顯著程序併發症風險,且經試驗委託者核准。有關治療前切片,若無法對基準期腫瘤檢體進行新鮮腫瘤切片,當腫瘤未給予手術以外的介入性全身性療法或局部療法時,可使用留存腫瘤組織檢體作為基準期腫瘤檢體。
•在第 1b 期群組中,患者必須患有可測量的疾病。
9.年齡 ≥ 18 歲。
10.預期餘命至少 3 個月。
11.最近的先前全身性療法(例如:化療、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和放射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2 週前停用。
•例外情況:針對中樞神經系統(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轉移,立體定位放射療法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1 週前停用,而全腦放射療法必須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至少 4 週前停用
12.在納入時,自先前療法的治療相關不良反應恢復至 ≤ 第 1 級(不包括掉髮、鬱血性心臟衰竭 [發生時嚴重程度必須 ≤ 第 1 級,且必須已完全緩解]、周邊神經病變,以及由其他資格條件取代的參數 [例如血液學參數])。
•若先前有內分泌不良反應的患者以適當的替代療法穩定維持且無症狀,則允許納入。
•允許納入患有與先前療法所產生之臨床症狀無關的淋巴球減少症患者。
1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 分。
14.依據篩選期內的實驗室檢測數值判定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000/mm3 (≥ 1.0 ×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 100 × 109/L)
•血紅素 ≥ 9 g/dL,且未輸血至少 2 週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ULN)(若與肝臟轉移或吉伯特氏症相關,則為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5 × ULN(若與肝臟轉移相關,則為 ≤ 5 × ULN)
•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或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使用經驗證的公式計算(例如:Cockcroft-Gault、腎臟疾病飲食調整,或 24 小時尿液肌酸酐清除率)
15.具生育能力女性(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或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及試驗治療終止後 6 個月內避孕。
16.已完成知情同意程序,包括簽署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倫理委員會(ethics committee,EC)/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REB)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ICF)。
17.願意遵守臨床試驗指示和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情形之患者,均不得被納入本試驗:
1.先前曾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但以下情況除外:
a.在第 1 期劑量遞增部分,接受第一個劑量等級的前 3 位患者可曾經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
b.對於第 1 期劑量遞增部分的第二個和後續劑量等級:納入各劑量等級的前 3 位患者中,至少 1 位不得曾經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
c.對於第 1 期劑量遞增部分的所有其他患者(包括第 1 期回填群組患者):每個劑量等級必須至少有 5 位患者不得曾經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
2.先前曾接受磷脂醯肌醇-3-激酶(phosphoinositide 3-kinase,PI3K)和/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靶蛋白(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mTOR)抑制劑治療。
3.已知其腫瘤帶有 KRAS、NRAS、HRAS 或 BRAF 基因體變異的患者。
4.臨床上顯著、未受控制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如下:
a.僅適用於參與第 1 期(劑量遞增與回填)的患者: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的糖化血色素(hemoglobin A1c,HbA1c)> 8.0%(64 mmol/mol),
•或基準期空腹血糖 ≥ 126 mg/dL(空腹定義為至少 8 小時未攝取熱量),
•或需要胰島素治療,或使用 2 種或以上的口服降血糖藥物進行糖尿病管理和控制。
b.僅適用於參與第 1b 期(擴展期)的患者: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的糖化血色素(HbA1c)≥ 9.0%(75 mmol/mol),
•或基準期空腹血糖 ≥ 212 mg/dL(空腹定義為至少 8 小時未攝取熱量)
•或需要胰島素治療,或使用 3 種或以上的口服降血糖藥物進行糖尿病管理和控制
5.使用屬於細胞色素 P450 同功酶 3A4(Cytochrome P450 3A4,CYP3A4)和/或 P-醣蛋白(P-glycoprotein,P-gp)之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或草藥/膳食補充劑(例如:聖約翰草)。患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停用 CYP3A4/P-gp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至少 7 天或 5 倍半衰期(half-life,t1/2)(若已知),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6.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5 倍於 t1/2 時間內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的藥物,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速風險的藥物。
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有顯著咳血或出血的病史。
8.已知患有 CNS 轉移的受試者不得有下列任何情況:
a.未治療的腦部和/或脊髓轉移
b.持續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以控制腦部病灶症狀,每日總劑量為 >2 mg 的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然而,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在開始 ALTA2618 給藥前至少 2 週內,每天接受 ≤2 mg 的穩定或遞減劑量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c.任何被認為需要立即接受局部治療的腦部病灶,包括(但不限於)位於病灶大小的增加或可能的治療相關水腫可能對受試者造成風險(例如腦幹病灶)之解剖部位的病灶。符合試驗資格的受試者。
d.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
e.儘管接受 CNS 導向療法,仍患有控制不佳(>1 次/週)的全身性或複雜性局部癲癇發作,或因腦部病灶引起神經學惡化的其他症狀。
9.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患有臨床上顯著的腹水,且未以腹腔穿刺術緩解。
1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11.有腸道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重大胃部手術或其他胃腸道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噁心、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病史,從而很可能導致無法吸收或吞嚥口服藥物,或口服藥物無法在體內停留。
12.有惡性小腸阻塞的病史。
13.篩選前 2 年內曾有另一種惡性腫瘤,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幾可忽略的患者除外(例如,5 年整體存活率 [overall survival, OS] ≥90%),例如,適當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一期子宮癌。
14.先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15.有以下任何心臟異常:
a.納入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b.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 ≥ 紐約心臟協會第 3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左心室射出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 50%。
d.QTc > 470 毫秒,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或直系親屬病史。
e.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有症狀或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或其他心律不整。
16.已知對試驗藥物和/或任何其賦形劑重度過敏。
17.懷孕。WOCBP 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的篩選期內,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
18.在試驗期間或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哺乳,或計畫在此期間哺乳。
19.任何嚴重疾病、未受控制的間發疾病、精神疾病、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感染,或其他醫療病症或病史,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患者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或者可能干擾患者參與試驗或影響結果判讀。
1.先前曾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但以下情況除外:
a.在第 1 期劑量遞增部分,接受第一個劑量等級的前 3 位患者可曾經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
b.對於第 1 期劑量遞增部分的第二個和後續劑量等級:納入各劑量等級的前 3 位患者中,至少 1 位不得曾經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
c.對於第 1 期劑量遞增部分的所有其他患者(包括第 1 期回填群組患者):每個劑量等級必須至少有 5 位患者不得曾經接受 AKT 抑制劑治療。
2.先前曾接受磷脂醯肌醇-3-激酶(phosphoinositide 3-kinase,PI3K)和/或哺乳動物雷帕黴素靶蛋白(mammalian target of rapamycin,mTOR)抑制劑治療。
3.已知其腫瘤帶有 KRAS、NRAS、HRAS 或 BRAF 基因體變異的患者。
4.臨床上顯著、未受控制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如下:
a.僅適用於參與第 1 期(劑量遞增與回填)的患者: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的糖化血色素(hemoglobin A1c,HbA1c)> 8.0%(64 mmol/mol),
•或基準期空腹血糖 ≥ 126 mg/dL(空腹定義為至少 8 小時未攝取熱量),
•或需要胰島素治療,或使用 2 種或以上的口服降血糖藥物進行糖尿病管理和控制。
b.僅適用於參與第 1b 期(擴展期)的患者: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90 天內的糖化血色素(HbA1c)≥ 9.0%(75 mmol/mol),
•或基準期空腹血糖 ≥ 212 mg/dL(空腹定義為至少 8 小時未攝取熱量)
•或需要胰島素治療,或使用 3 種或以上的口服降血糖藥物進行糖尿病管理和控制
5.使用屬於細胞色素 P450 同功酶 3A4(Cytochrome P450 3A4,CYP3A4)和/或 P-醣蛋白(P-glycoprotein,P-gp)之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或草藥/膳食補充劑(例如:聖約翰草)。患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停用 CYP3A4/P-gp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至少 7 天或 5 倍半衰期(half-life,t1/2)(若已知),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6.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5 倍於 t1/2 時間內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的藥物,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速風險的藥物。
7.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有顯著咳血或出血的病史。
8.已知患有 CNS 轉移的受試者不得有下列任何情況:
a.未治療的腦部和/或脊髓轉移
b.持續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以控制腦部病灶症狀,每日總劑量為 >2 mg 的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然而,經醫療監測員核准,在開始 ALTA2618 給藥前至少 2 週內,每天接受 ≤2 mg 的穩定或遞減劑量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c.任何被認為需要立即接受局部治療的腦部病灶,包括(但不限於)位於病灶大小的增加或可能的治療相關水腫可能對受試者造成風險(例如腦幹病灶)之解剖部位的病灶。符合試驗資格的受試者。
d.軟腦膜疾病或癌性腦膜炎
e.儘管接受 CNS 導向療法,仍患有控制不佳(>1 次/週)的全身性或複雜性局部癲癇發作,或因腦部病灶引起神經學惡化的其他症狀。
9.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患有臨床上顯著的腹水,且未以腹腔穿刺術緩解。
10.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11.有腸道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重大胃部手術或其他胃腸道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噁心、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病史,從而很可能導致無法吸收或吞嚥口服藥物,或口服藥物無法在體內停留。
12.有惡性小腸阻塞的病史。
13.篩選前 2 年內曾有另一種惡性腫瘤,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幾可忽略的患者除外(例如,5 年整體存活率 [overall survival, OS] ≥90%),例如,適當治療的原位子宮頸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一期子宮癌。
14.先前 6 個月內有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15.有以下任何心臟異常:
a.納入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b.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 ≥ 紐約心臟協會第 3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左心室射出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 50%。
d.QTc > 470 毫秒,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或直系親屬病史。
e.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有症狀或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或其他心律不整。
16.已知對試驗藥物和/或任何其賦形劑重度過敏。
17.懷孕。WOCBP 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的篩選期內,取得陰性血清或尿液驗孕結果。
18.在試驗期間或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哺乳,或計畫在此期間哺乳。
19.任何嚴重疾病、未受控制的間發疾病、精神疾病、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感染,或其他醫療病症或病史,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患者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或者可能干擾患者參與試驗或影響結果判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