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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AAA617C12301
試驗執行中

2021-05-03 - 2028-01-10

Phase III

召募中2

PSMAddition:一項國際前瞻性、開放標記、隨機分配的第三期試驗,針 對轉移性荷爾蒙敏感性攝護腺癌(mHSPC) 男性成人患者,比較 177Lu-PSMA-617 併用標準照護與單獨接受標準照護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荷爾蒙敏感性攝護腺癌(mHSPC)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針對接受標準照護併用 177Lu-PSMA-617 的mHSPC 患者,與接受標準照護但未併用177Lu-PSMA-617 的患者,評估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BIRC) 評估的放射影像無惡化存活期(rPFS)。關注的主要臨床問題:177Lu-PSMA-617 併用標準照護與單獨接受標準照護,用於治療符合納入/排除條件定義之mHSPC 男性成人患者,不論rPFS 事件前是否停用試驗治療(STD) 或開始接受新的抗腫瘤治療,依據rPFS 的療效如何。 重大次要目標: • 評估將177Lu-PSMA-617 用於標準照護,對mHSPC 患者整體存活期(OS) 的貢獻。 其他次要目標: •評估第12、24 和48 週時的PSA90 反應 •評估發生轉移性去勢療法抗性攝護腺癌(TTDm) 所經的時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評估無惡化存活期(PFS)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評估第二次無惡化存活期(PFS2)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 •評估第12、24 和48 週時的PSA < 0.2 ng/mL 最低濃度變化 •評估整體治療反應率(ORR)、疾病控制率(DCR)、出現治療反應所經時間(TTR)、治療反應持續時間(DOR)、軟組織惡化所經時間(TTSTP) (由盲性獨立審查委員會[BIRC] 依據PCWG3 修改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 版評估) •評估對177Lu-PSMA-617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評估177Lu-PSMA-617 對於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的影響 •評估首次發生有症狀骨骼事件(SSE) 所經的時間。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lutetium (177Lu) vipivotide tetraxetan
Gallium (68Ga) gozetotide

劑型

246
246

劑量

1 GBq/mL
25µg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評估腫瘤的放射影像檢查
將依據基於 RECIST 1.1 (Eisenhauer et al 2009) 與PCWG3 建議所列注意事項的諾華準則第3.2 版(附錄2 第16.2 節),在當地和中央評估軟組織、淋巴結、內臟病灶對治療的腫瘤反應。
本試驗所採用的修改,只限於掃描時程的週期性 (亦即,每12 週一次x 2 年,以及之後每16 週一次)。定期放射影像檢查將同時包括:
- 使用顯影劑的 CT/MRI 造影
- 使用鎝-99m 標記雙磷酸鹽的骨骼掃描
使用顯影劑的 CT/核磁共振造影(MRI) 腫瘤評估,應包括評估胸部、腹部、骨盆。
由骨骼掃描結果判斷的疾病惡化,將定義為首次治療期間掃描時(亦即,第12 週的掃描) 至少出現2 個新的骨骼病灶,且下次(確認性) 掃描時至少出現兩個額外病灶(2+2 PCWG3 標準)。對於第12 週掃描後的掃描,後續掃描確認相對於首次治療後掃描,至少出現2 個新的病灶(2+2 PCWG3 標準)。如果第二次掃描確認出現轉移,則惡化日期為記錄最初2 處新轉移病灶的掃描日期。
放射影像評估將在第一劑 177Lu-PSMA-617 或ARDT 後的最初24 個月,每12 週(± 7 天) 進行一次(不論是否延後用藥,及因疾病惡化、失聯或撤銷同意書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提前退出),接著每16 週(± 7 天) 進行一次,以及若最後一次掃描距今已超過12 週(參與試驗時間不到24 個月的患者) 或超過16 週(參與試驗時間超過24 個月的患者),就在治療結束(EOT/EOT2) 回診時進行。
對於隨機分配到任一組的參與者,將由盲性中央審查委員檢視治療醫師提供的放射影像,評估疾病惡化。
• 有症狀骨骼事件
發生首次有症狀骨骼事件 (SSE)的時間,將測量首次發生新的有症狀病理性骨折、脊髓壓迫、腫瘤相關骨科手術治療、需要放射治療緩解骨骼疼痛、因任何原因死亡等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臨床疾病惡化
臨床疾病惡化將由試驗主持人評估。應使用下列標準,以判斷參與者是否有明確證據顯示達到臨床惡化標準:
-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癌症相關疼痛程度顯著升高,顯示需要進行其他全身性化療。
- 即使沒有出現放射影像惡化,因腫瘤進展而造成併發症,需要立即開始新的抗癌治療、手術或放射介入治療。
- ECOG 體能狀態顯著惡化至約第3 級,且試驗主持人發現該惡化表示出現臨床疾病惡化。
- 即使沒有出現放射影像惡化,患者的病況出現其他具臨床意義惡化,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由於出現臨床疾病惡化,停用治療符合參與者的最佳利益。
- 參與者接受第一次試驗治療後,需要進行長達 12 週的緩和療法。
• PSA 濃度
中央實驗室將測量 PSA 濃度,將依據PCWG3 追蹤增加和降低情況,以評估PSA 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患者必須罹患轉移性攝護腺癌,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腺癌 (目前或先前的攝護腺及/或轉移部位組織切片)
2. 患者必須:
• 未接受過治療 -或-
• 接受過下列最低限度治療:
• 簽署ICF 之前,允許接受過最多45 天的LHRH 促效劑/拮抗劑(ADT) 或雙側睪丸切除術搭配或未搭配第一代抗雄性素(例如,bicalutamide、flutamide),治療轉移性攝護腺癌。如果給予第一代抗雄性素,必須在開始治療前或是接受45 天後停
用,不論何者先發生。
• 如果接受過先前在輔助/術前輔助療法使用的LHRH 促效劑/拮抗劑搭配或未搭配第一代抗雄性素,必須在簽署ICF 前已停用> 12 個月,「且」治療時間不得超過24 個月,「且」完成輔助/術前輔助療法後的12 個月內,不得發生疾病惡化。
• 簽署ICF 之前,允許使用最多45 天的CYP17 抑制劑或強效ARDT,治療轉移性攝護腺癌。
• 不允許CYP17 抑制劑或強效ARDT 用於較早期的攝護腺癌。
3. 依據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評估患者的體能狀態必須為0 至2 分
4. 患者必須為 ≥ 20 歲的成人
5. 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的28 天內,以至少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確認骨骼及/或軟組織/內臟部位發生轉移疾病:
• ADT 治療前掃描或基準點掃描時,於99Tc-MDP 骨閃爍檢查結果看到骨骼轉移疾病(任何分佈模式) -以及/或-
• 任何大小或分佈模式的淋巴結轉移。如果淋巴結是唯一的轉移部位,則一個淋巴結的短軸必須至少1.5 公分,「且」位於骨盆外-以及/或-
• 任何大小或分佈模式的內臟轉移。如果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任何時間有內臟轉移病史,應編碼為基準點時發生內臟轉移(亦即,ADT 之前發生內臟轉移而在基準點消失的患者,將計為發生內臟轉移,且因而分層時會視為具有高腫瘤體積)。
6. 患者必須在[68Ga]Ga-PSMA-11 PET/CT 掃描結果證實具有PSMA 陽性疾病,並由試驗委託者的中央判讀人員判定符合資格
7. 患者必須具有足夠的主要器官功能,定義為:
骨髓儲備: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x 109/L
• 血小板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肝功能:
• 總膽紅素 ≤2 x 機構正常值上限(ULN)。
• 對於已知吉伯特氏症候群患者,允許 ≤3 x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冬胺酸轉胺酶(AST) ≤3.0 x ULN,或肝轉移患者≤5.0 x ULN。
• 白蛋白 ≥ 2.5 g/dL
腎功能:
• 使用腎臟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計算之腎絲球過濾率(eGFR) ≥ 50 mL/min/1.73m2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排除條件
1. 患者罹患快速惡化性腫瘤,必須緊急使用含taxane 化療
2. 中樞神經系統(CNS) 轉移患者的神經表現不穩定、出現症狀或為了維持神經完整性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罹患硬膜外疾病、椎管疾病、先前侵犯脊髓的患者,如果這些部分接受過治療、病況穩定且未發生神經學損傷,即可參加試驗。對於實質性CNS 轉移(或有CNS 轉移病史) 的患者,已接受過先前治療且神經穩定、無症狀且未因CNS 轉移而接受類固醇治療是允許的,基準點和後續放射影像檢查必須包含腦部評估(MRI 較佳,或使用顯影劑的CT)。
3. 曾患有身體或精神疾病/病症,可能干擾試驗目標及評估。
4. 有症狀的脊髓壓迫,或臨床或放射影像檢查顯示即將發生脊髓壓迫。
5. 未患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心臟疾病,定義為下列任何一項:
• 簽署 ICF 前的6 個月內,曾發生紐約心臟學會(NYHA) 第3/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除非經治療後改善,且心臟超音波或MUGA 證實EF > 45% ,同時症狀改善至< 第3 級。
• 過去或目前診斷發現心電圖 (ECG) 異常,顯示參加者在試驗中會有重大安全性風險,例如:簽署ICF 前的6 個月內,同時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持續心室性心搏過速)、左束支傳導完全阻滯、高度房室(AV) 傳導阻滯(例如,雙束支傳導阻滯、Mobitz 第II 型和第三級AV 傳導阻滯)、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曾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
• 有家族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家族病史。
6. 為了讓受試者符合試驗納入資格而進行的輸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112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