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 - 2034-07-31
Phase III
召募中10
一項 Linvoseltamab(REGN5458;抗 BCMA 暨抗 CD3 雙特異性抗體)對照 Elotuzumab、Pomalidomide 和 Dexamethasone 合併療法 (EPD),用於復發性/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的開放性、隨機分配、第 3 期試驗 (LINKER-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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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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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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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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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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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劑型
27C
27C
27C
27C
27C
27C
27C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在篩選回診當時年滿 18 歲
2.ECOG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體能狀態為 ≤1,經與醫學監測者商談後,可允許僅因為局部性骨髓瘤症狀(如疼痛)的 ECOG 2 患者。
3.先前曾接受過至少 1 線且不超過 4 線抗腫瘤 MM (多發性骨髓瘤) 療法 (包括 lenalidomide 和蛋白酶抑制劑) 的 MM 參與者,且依據 2016 IMWG (國際骨髓瘤研究小組) 標準定義證明,在最後一次療法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先前僅接受過 1 線抗骨髓瘤療法的參與者,必須為 lenalidomide 難治型 (包括 lenalidomide 最後一劑維持療法期間或之後 60 天內惡化的參與者)。
4.參與者必須依據 2016 IMWG 反應評估標準,具有以下可量測疾病可用於反應評估。
可量測疾病定義為以下 1 項或多項:
•血清 M 蛋白 ≥5 g/L (≥0.5 g/dL)*
•24 小時尿液 M 蛋白 ≥200 mg
•游離輕鏈 (FLC) 檢測的相關 FLC 濃度 ≥100 mg/L (10 mg/dL),伴隨異常的血清 FLC 比 (正常比為 0.26 至 1.65)
•定量免疫球蛋白濃度 ≥500 mg/dL (≥0.5 g/dL;僅限免疫球蛋白 A [IgA] 和 IgD 骨髓瘤)。註:對於 IgA 和 IgD 骨髓瘤參與者,優先使用定量免疫球蛋白測量值監測疾病和反應 (Visram, 2021)*。
此外,參與者必須有證據顯示具有足夠骨髓儲備,和足夠的肝臟、腎臟及心臟功能。
*僅由於血清 M 蛋白(或定量免疫球蛋白)≥0.5 g/dL 且 <1 g/dL 而符合資格的患者,最多僅能佔總試驗族群的 ≤5%
5.隨機分配的 7 天內,以下列方法測得的血液學功能良好:
•<50% 的骨髓帶核細胞是漿細胞的參與者,血小板數需 ≥75 x 109/L;否則血小板數需 ≥50 x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滿足此條件而在 7 天內接受血小板輸注。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0 x 109/L。參與者不得為了滿足此條件而在 2 天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 CSF)。
• 血紅素 ≥8.0 g/dL。允許為了滿足此條件而進行紅血球輸注。
6.隨機分配的 7 天內肝功能良好,定義如下:
•總膽紅素 ≤1.5 倍 ULN (正常值上限)
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總膽紅素從基準期數值起未有變化,則無須滿足此總膽紅素需求。
•轉胺酶 [ALT (丙胺酸轉胺酶)、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2.5 倍 ULN (正常值上限)
7.隨機分配的 7 天內,Cockcroft Gault 公式算出的血清肌酐清除率 >30 mL/min
Cockcroft Gault 公式算出肌酐清除率不到合格標準的參與者,若根據 24 小時尿液收集或其他可靠方法測得的肌酐清除率 >30 mL/min,得考慮收納。
8.隨機分配的 7 天內,修正後血鈣 ≤14 mg/dL (≤3.5 mmol/L) 或血液中游離鈣 <6.5 mg/dL
9.預期壽命至少 6 個月
10.先前治療產生的任何非血液學毒性復原至 1 級或基準期水準,不包括掉髮與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11.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程序。
12.提供試驗參與者或法定代理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13.能夠理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主要排除條件
1.經診斷為漿細胞白血病、澱粉樣沉積症 (包括澱粉樣沉積症相關骨髓瘤)、Waldenström 氏巨球蛋白血症 (淋巴漿細胞淋巴瘤) 或 POEMS 症候群 (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單株免疫球蛋白症與皮膚變化)
2.先前使用過 elotuzumab 和/或 pomalidomide 治療
3.參與者具有已知 MM 腦部病變或腦膜侵犯
4.首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28 天內 (以較近者為準) 曾以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進行治療
5.試驗治療開始前 6 個月內有異體幹細胞移植或開始 12 週內有自體幹細胞移植的病史
6.先前接受過 BCMA (B 細胞成熟抗原) 導向免疫療法,包括 BCMA 雙特異性抗體與 BiTE (雙特異性 T 細胞銜接抗體) 和 BCMA CAR T 細胞 (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註:允許 BCMA 抗體藥物複合體。
7.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接受過 prednisone 或等效類固醇每日劑量超過 10 mg 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8.有神經退化病症或 CNS (中樞神經系統) 運動疾患病史。
9.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有癲癇發作病史。
10.先前 12 個月內罹患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或必須住院的精神疾病
11.首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接種過載體有複製能力的活毒疫苗或減毒活疫苗。
12.排定開始試驗藥物前 1 週內接受過 COVID-19 疫苗接種,或已排定的 COVID-19 疫苗接種 (前兩劑或追加劑) 無法在試驗藥物開始的 1 週前完成。
13.過去 3 年內曾患有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或其他惡性腫瘤,除了經過潛在治癒性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由於明確局部控制與根治性目的且無復發證據而被視為有效治療的原位癌、接受過根治性目的手術治療的甲狀腺癌,或處置方針為積極監控的低風險早期攝護腺癌(T1-T2aN0M0 且格里森分數 ≤6 及攝護腺特定抗原 (PSA) ≤10 ng/mL)。
14.有任何醫療狀況、共病症、身體檢查發現或代謝功能障礙,或臨床實驗室檢驗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由於高度安全性風險和/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不適合參與臨床試驗
15.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得到的心臟射出分率 <40%
16.重大心血管疾病 (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或 IV 級心臟病、心肌梗塞、中風,或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心律不穩定,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和/或重大肺部疾病 (例如阻塞性肺臟疾病和症狀性支氣管痙攣或肺功能不全,需要補充氧氣才能維持充分氧合作用的病史。)
17.首次施用試驗藥物的 2 週內發生任何需要住院或以靜脈輸注 (IV) 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感染
18.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的未獲控制感染(如巨細胞病毒 [CMV]);或其他未獲控制的感染。HIV、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的其他準則為:
•患有 HIV 且感染受到控制 (病毒量未檢出且 CD4 計數大於 350 cells/μL,無論是自發性還是正在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 的參與者允許加入
•具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且感染受到控制 (血清 B 型肝炎病毒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低於檢出下限且正在接受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 的參與者允許加入。感染受到控制的患者必須接受定期 HBV DNA 監測。患者的抗病毒治療必須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仍持續進行至少 6 個月。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且感染受到控制 (PCR 未檢出 HCV RNA,無論是自發性還是由於先前抗 HCV 治療成功之反應) 的參與者允許加入
19.對試驗藥物或賦形劑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對嚴重過敏反應的定義是需要住院和/或以腎上腺素治療
20.已知對 allopurinol 與 rasburicase 均過敏
21.根據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必須效力於某機構
22.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介入性試驗的治療
23.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接受過骨髓瘤相關骨骼病變局部治療以外的放射線治療
24.會干擾參與者吞嚥錠劑能力的任何活動性腸胃道功能障礙,或可能干擾試驗治療吸收的任何活動性腸胃道功能障礙。
25.臨床試驗單位試驗團隊成員和/或其近親,除非先經試驗委託者核准。
26.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不願意在初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之前、試驗過程中與最後一劑後至少 3 個月內採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在篩選開前始穩定使用 2 個以上月經週期、用於抑制排卵啟用的複方 (含雌激素和黃體素) 荷爾蒙避孕方式 (口服、陰道內和經皮) 或僅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口服、注射式和植入式);
•子宮內裝置 (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US);
•兩側輸卵管結紮 (閉塞);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 (前提是該名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是此名 WOCBP 試驗參加者唯一的性伴侶,且接受輸精管結紮的伴侶曾接受手術是否成功的醫療評估);和/或
•禁慾†, ‡。
*WOCBP 的定義是能夠生育、初經已來潮且尚未停經 (除非已永久絕育) 的女性。永久絕育的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雙側卵巢切除術。
停經後狀態的定義為已 12 個月沒有月經,且無其他醫學上的成因。落在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荷爾蒙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FSH) 濃度,可用於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補充療法之女性的停經後狀態。然而,若非 12 個月無月經,則單次 FSH 測量不足以用於確認停經。上述定義根據臨床試驗促進小組 (CTFG) 的指引。病歷記載已接受子宮切除術的女性無須驗孕和避孕。
**伴侶為 WOCBP 的男性試驗參與者必須使用保險套,除非已接受輸精管結紮 ¥ 或實行禁慾 †, ‡。男性試驗參與者在試驗過程中與最後一劑之後至少 3 個月內不得捐精。
†僅當定義為在有試驗藥物相關風險的整個期間內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方可將禁慾認定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必須基於臨床試驗持續期間與受試者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週期性禁慾 (安全期、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 (性交中斷法)、單獨使用殺精劑,以及哺乳期閉經法 (LAM) 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不應同時使用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
#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或試驗參與者本身接受輸精管結紮必須接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28.有結核病或全身性黴菌疾病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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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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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