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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980C00001
試驗已結束

2019-06-01 - 2025-12-31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一項第 1 期、開放性、劑量遞增和劑量延伸試驗,旨在評估 MEDI5752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動學、免疫原性和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文彬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Solid Tumor,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urothelial bladder cancer

試驗目的

本案為一項第 1 期、首次應用於人體、多中心、開放性、劑量遞增和劑量延伸試驗,旨在評估 MEDI5752 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成年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療效、PK 和 IM。 主要目標: -評估 MEDI5752 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給藥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及確認 MEDI5752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最適生物劑量 (OBD) 或最高試驗計畫書規定劑量 (HPDD)(劑量遞增期)。 -使用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的客觀反應 (OR),描述 MEDI5752 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的抗腫瘤活性(劑量延伸期)。 次要目標︰ -使用依據 RECIST 第 1.1 版的反應持續時間 (DoR)、疾病控制 (DC) 和無惡化存活期 (PFS),以及整體存活期 (OS),描述 MEDI5752 作為單一藥物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劑量延伸期)。 -使用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的 OR、DoR、DC 和 PFS,以及 OS,描述 MEDI5752 合併化學療法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Durvalumab
MEDI5752

劑型

242

劑量

50
500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劑量遞增期):
•評估 MEDI5752 作為單一藥物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描述劑量限制毒性 (DLT),以確認 MEDI5752 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最適生物劑量 (OBD) 或最高試驗計畫書規定劑量 (HPDD)。
主要目標(第 1 和第 2 部分的劑量延伸期):
使用依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 (v1.1) 的客觀反應 (OR),描述 MEDI5752(相較於 pembrolizumab,如適用)作為單一藥物或合併化學療法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主要目標(第 3 部分的劑量延伸期):
•評估 MEDI5752 合併化學療法使用於晚期實質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適用於試驗全部納入族群的通用條件:
1.在篩選時年齡 ≥ 18 歲(臺灣僅納入年滿 20 歲的患者)
2.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3.預期壽命 ≥ 12 週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晚期實質腫瘤
5.體重> 35 公斤。
6.曾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CTLA-4 療法或任何之前的化療、試驗性、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作為癌症治療的受試者,在第一劑之前為這些治療進行至少21天的清除期後,可能有資格進入本試驗;第一劑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需要7天的清除期(例外:中樞神經轉移者需要14天的清除期),而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則需要5個半衰期的清除期。
7.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從篩選起採取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而且必須同意持續使用這種預防措施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性產品之後定義的天數。
(a) MEDI5752: 228天
(b) Carboplatin: 180天
(c) Pemetrexed: 180天
(d) Pembrolizumab: 120天
(e) Paclitaxel: 180天
(f) Nab-paclitaxel: 180天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未曾接受絕育手術(即: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完全子宮切除術)或是尚未停經(定義為 12 個月沒有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原因)。女性受試者在此期間也應避免哺乳和捐贈卵子。有停經後狀態的證據,或者未停經女性受試者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若女性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專屬要求:
a.年齡<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用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 12 個月或更久,且若其黃體成長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機構停經範圍內,或曾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將視為已停經。
b.年齡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用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無月經 12 個月或更久、因放療引起無月經且最後一次月經在> 1 年前、因化療引起停經且最後一次月經在> 1 年前,或曾接受絕育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將視為已停經。
c.極力建議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這段時間也應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男用保險套單獨作為避孕方法並不可靠)。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整個藥物治療期間以及藥物清除期間不發生性行為是可接受的方法,但是週期禁慾、週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a.若女性在自己或其伴侶參與本試驗期間懷孕或懷疑自己懷孕,必須立即告知她的主治醫師。
8.與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必須從第 1 天起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產品之後 90 天內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接受pemetrexed、carboplatin、paclitaxel 或 nab-paclitaxel 治療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治療及其之後最多6個月期間進行避孕。男性受試者在此期間應避免捐贈精子。極力建議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不發生性行為是可接受的方法,但是偶爾禁慾、週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9.受試者根據實質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版本 1.1 (RECIST v1.1) 必須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病灶。曾接受放療的病灶如果正在惡化且病灶周圍界線清楚,基期時以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 正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毫米(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 ≥ 15 毫米),且適合依據 RECIST v1.1 準則正確重複測量,則可視為目標病灶。在納入試驗之前,受試者必須同意提供先前的 CT 掃描或 MRI 資料。基期時的放射學疾病評估可在第一劑試驗藥品的最多 28 天前進行。針對在試驗中進行切片的受試者,切片病灶必須不同於用在 RECIST 評估的任何病灶。
10.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藥品之前 28 天內不得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定義如下:
•血紅素 ≥ 9.0 克/公合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立方毫米
•血小板計數 ≥ 100,000/立方毫米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為資料顯示/疑似患有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膽紅素必須 ≤ 3 × ULN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有肝臟轉移或肝細胞癌 (HCC) 時 AST/ALT 最高可達 5 × ULN,但不可合併膽紅素濃度上升)
•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 (GFR) ≥ 45 毫升/分鐘
•心臟超音波評估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對於 NSCLC 延伸組的隨機分配受試者,並非必要條件)。
•肌鈣蛋白I或T ≤ ULN(依據機構準則和/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無臨床意義)
11.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包括篩選評估)之前,必須先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知情同意以及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例如:美國的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與歐盟的資料隱私法令)。註:若在取得知情同意書之前基於其他目的進行的評估被視為標準照護,且適用於篩選(例如在開始治療之前 28 天內進行的掃描),則當受試者同意使用這些資料時,則無需重複進行這些評估。
僅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納入受試者的條件:
12.對於標準療法反應不佳、治療失敗、無法耐受、不符資格的受試者,或者無標準療法可用的受試者。
13.受試者必須同意提供留存腫瘤檢體(即基期腫瘤檢體),用於相關性生物標記試驗。腫瘤檢體必須在試驗療法展開前予以識別且確認可得性。若留存材料無法取得或不適合使用,受試者必須同意並進行新鮮腫瘤切片。鼓勵試驗中心在進行流程時確認腫瘤切片材料的充足性。
14.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可因 CTLA-4 和 PD-1 雙重阻斷獲得合理效益的受試者。
僅適用於劑量遞增部分藥效學群組和 MTD/OBD 群組納入受試者的條件:
15.僅藥效學群組受試者必須同意提供成對新鮮腫瘤切片(治療前與治療後切片)。給予同意後的受試者,若嘗試接受新鮮切片但腫瘤檢體採集結果不令人滿意,則仍有受試資格。
16.受試者必須未曾接受免疫療法(不可接受過抗 PD-1、抗 PD-L1、抗 CTLA-4 或任何其他免疫療法或免疫腫瘤科 [IO] 藥物)。
17.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可因 CTLA-4 和 PD-1 雙重阻斷獲得合理效益的受試者。這包括其腫瘤類型經認定對免疫檢查點阻斷劑敏感的受試者,例如但不限於黑色素瘤、腎細胞癌 (RCC)、肝細胞癌 (HCC)、小細胞肺癌 (SCLC)、非小細胞肺癌 (NSCLC)、肋膜間皮細胞瘤、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默克細胞癌、皮膚 SCC、肛門 SC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HN)、UBC、微衛星不穩定 (MSI) 陽性腫瘤、DNA 損壞修復缺乏型腫瘤、PD-L1 陽性胃/食道癌,以及 PD-L1 陽性三陰性乳癌。
適用於納入延伸第 1部分 RCC-C1受試者的條件:
18.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明之復發性或轉移性亮細胞RCC。
19.受試者必須提供基期腫瘤材料 (留存或者新鮮腫瘤組織) (至少5片未染色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之玻片或腫瘤組織蠟塊) 。
20.受試者不得曾在任何情境下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CTLA-4 療法。
21.受試者必須之前接受0至2線的VEGF-主導的治療,但此治療不可以超過2線。
適用於納入延伸第 1部分NSCLC-C1、延伸第 2部分 NSCLC-C2 以及延伸第 3部分 NSCLC-C3受試者的條件:
2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證實患有第 IIIB 或 IV 期非鱗狀 NSCLC(NSCLC-C1 和 NSCLC-C2)或鱗狀 NSCLC (NSCLC-C3),且無法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療(依據根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ASLC) 胸部腫瘤分期手冊第 8 版;IASLC 胸部腫瘤分期手冊)
23.未曾因轉移性 NSCLC 接受化療或任何其他全身性療法。 曾為晚期疾病接受含鉑輔助、新輔助或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前提是已在最後一次療法結束後> 6 個月發生惡化。
24.受試者必須提供基期腫瘤材料;留存或者新鮮檢體皆可接受(腫瘤蠟塊或者至少5片未染色玻片) 。
25.受試者不得曾在任何治療情境下接受抗 PD-1、抗 PD-L1、或抗 CTLA-4 療法。
適用於納入延伸第 2部分 RCC-C2 中受試者的資格條件:
26.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明有亮細胞成分的復發或轉移性 RCC
27.受試者必須提供基期腫瘤材料(留存或者新鮮腫瘤組織) (≥ 5片未染色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之玻片或腫瘤組織蠟塊)
28.受試者不得曾在任何情境下接受 VEGF 標靶療法或抗 PD-1、抗 PD-L1、抗 CTLA-4,或任何其他實驗性免疫療法
29.受試者不得曾在復發或轉移情境下,接受任何先前全身性療法。先前曾接受過輔助或前導性療法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前提是自最後一次療法結束後已> 6 個月才出現惡化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以下任何情況將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1.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MedImmune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員工)
2.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是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是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3.接受免疫療法時曾發生級別 ≥ 3 的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 (imAE),或有任何未緩解且級別> 1 的 imAE
4.針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或抗 CTLA-4 的受試者:
a.受試者不得曾在開始試驗藥品治療前 21 天內,接受抗 PD-1、抗 PD-L1、抗 CTLA-4 或任何其他免疫療法或免疫腫瘤學 (IO) 藥物。
b.受試者不得發生過導致過往免疫療法永久停止的毒性。
c.進行本試驗的篩選之前,接受先前免疫療法時發生的所有不良事件 (AE) 必須都已完全緩解或緩解至等 1 級。註:發生級別 ≤ 2 之內分泌 AE 的受試者可以允許納入,前提是其維持穩定的適當內分泌替代療法而且無症狀。
d.受試者先前接受免疫療法時不得發生級別 ≥ 3 的 imAE 或任何級別的免疫相關神經或眼部 AE。註:發生級別 ≤ 2 之內分泌 AE 的受試者可以允許納入,前提是其穩定接受適當的替代療法而且無症狀。
e.受試者不得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之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劑來管理 AE,再次治療時不得曾出現 AE 復發,而且目前不得需要每天> prednisone 10 毫克或等效藥物的維持劑量。
5.任何同步化療、放療、試驗性、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作為癌症治療(參照納入條件6之清除期)。可接受為了與癌症無關的病症同時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用於治療糖尿病的胰島素及荷爾蒙替代療法)。註:可接受針對獨立病灶進行的緩和性局部治療(例如:以局部手術或放療治療的轉移)
6.如果目前使用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則予以排除。以下是本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作為可預防過敏反應之前驅藥物(例如 CT 掃描前驅藥物)或單劑用於緩和用途(例如疼痛控制)的類固醇
7.接受第一劑試驗藥品前 30 天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註:在試驗藥品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最長 30 天內,納入試驗的受試者不可接種活疫苗。
8.活動性或先前有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伴隨多血管炎的肉芽腫病、葛瑞夫玆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 [先前有 ILD病史、藥物誘發 ILD、放射性肺炎,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有臨床活動性 ILD 的任何證據] 等)。以下是本條件的例外情況:
a.具有白斑或掉髮的受試者
b.具有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因橋本氏症引起)且以荷爾蒙替代療法維持穩定的受試者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
d.在過去 5 年中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可被納入,但必須先諮詢過醫療監測員
e.僅以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9.證實有以下感染: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B)(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的臨床評估,以及符合當地實務之 TB 檢測),
b.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HIV-1 或 HIV-2 抗體陽性)、
c.或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或獨立的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抗 HBc],以及可偵測到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的慢性或活動性 C 型肝炎。
d.或活動性 A 型肝炎。
10.曾接受器官移植且需要使用免疫抑制療法
11.已知對於試驗藥品或試驗性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超敏。
12.未治療或進展中的 CNS 轉移疾病、任何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註:受試者若先前接受 CNS 轉移治療而且無症狀、臨床穩定,而且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品之前不需要皮質類固醇(劑量為> 10 毫克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管理症狀至少 14 天,將不予排除
13.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
a.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第一劑試驗藥品前無已知活動性疾病 ≥ 2 年且復發可能風險低的惡性腫瘤
b.經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無疾病證據的惡性雀斑樣痣 (lentigo malgina)
c.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d.偶然的組織學發現顯示患有前列腺癌、且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需要接受活性療法的癌症受試者(例如膀胱前列腺切除術後偶然發現、且腫瘤/淋巴結/轉移分期 ≤ pT2N0 的前列腺癌),可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及核准後予以納入。
14.先前抗癌療法的毒性未緩解,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NCI CTCAE v4.03 等 0 或 1 級,但掉髮除外。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可以納入具有不可逆轉毒性(例如聽力喪失)且合理預期不會由 MEDI5752、durvalumab、pembrolizumab、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加劇的受試者。
15.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品之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程序(根據試驗主持人定義),或是仍在從先前的手術復原中。註:可接受針對獨立病灶的緩和性局部手術。
16.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以及不願意使用使用各在納入條件第7及第8點提及之高度有效避孕法的具生育能力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17.患有控制不良且同時存在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任何原因引起的心肌病變、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2)、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過去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心律不整、ILD、合併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或精神疾病/社交情況,而會限制對試驗要求的遵從度、顯著提高招致 AE 的風險,或是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18.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藥品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19.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受目標是超過 30% 的骨髓或放射照野較寬的放射療法。
20.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且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和要求。
21.在 NSCLC 延伸組中,會排除混合性小細胞肺癌和 NSCLC 組織學型態、肉瘤樣性變體,以及混合腺鱗狀細胞組織學型態的受試者。
22.在 NSCLC 延伸組中,任何具下述之受試者會被排除:
(a) 敏感的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或者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LK) 融合 (檢測是強制性) 註:在具有鱗狀細胞組織學型態的腫瘤中,除非是檢體較為有限(小份切片、細胞學)而無法完全排除腺癌成分的情況下,否則 EGFR 和 ALK 的分子檢測並非強制性檢測;臨床標準(例如年齡較輕、無吸菸史)可能有助於選出這些檢體的一部分以進行檢測。
(b) 已知有任何依據當地法規核准的一線標靶治療的體基因變異[例如ROS1、酪胺酸激酶(TRK)融合或者BRAF基因;這些基因體變異檢測不是強制性]。
註:在與醫療監測員協商討論風險/效益比後,對核准之治療有禁忌症或是拒絕該治療之受試者是可以符合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327 人